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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少数民族村寨景观的保护

2020-09-24游甲戌

艺术科技 2020年9期
关键词:保护少数民族

摘 要:少数民族群众居住的地区充满了浓郁的民族特色,这与少数民族的民族习惯法具有紧密的关系。在这些民族习惯法中,朴素的生态观、民族禁忌、生态习俗和产权关系对少数民族村寨景观形成具有重要作用,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生态环境保护产生了积极影响。少数民族村寨的旅游开发今后应积极吸收民族习惯法的有益成分,以实现对少数民族村寨景观的保护。

关键词:少数民族;村寨景观;民族习惯法;保护

中图分类号:TU98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436(2020)09-0-04

0 引言

随着脱贫攻坚的深入推进,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经济实现了巨大发展,生產生活水平得到了显著提升,呈现了新的状态。然而,在这种新状态之下,一些传统也受到了巨大的挑战。其中,村寨景观作为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就发生了明显的改变。例如一些地方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大面积种植油茶等经济作物,使得原有的梯田、梯土景观不再显露,对乡村风貌产生了重要影响。再如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以砖瓦房为主的民居改造,对传统民居造成了一定的冲击。因此,应该协调、兼顾少数民族经济发展与村寨景观保护,这样既能够提升少数民族生产生活水平,又能够保护一些好的传统景观。

少数民族村寨景观属于生态环境的一部分,而少数民族村寨景观的改变可能就是生态环境被破坏。正是基于这样的思考,本文着眼于对少数民族村寨景观的保护,通过探寻苗、侗族村寨景观的变化,发现少数民族村寨景观与其民族习惯法有重要的联系,提出对少数民族村寨景观的保护应重点挖掘民族习惯法。

1 民族习惯法对村寨景观的影响

挖掘发挥民族习惯法对保护少数民族村寨景观的价值,必须先认识民族习惯法是如何影响村寨景观的。通过对苗、侗族习惯法的分类考察,发现民族习惯法主要是从朴素的生态观、民族禁忌、生态习俗和产权关系4个方面对少数民族村寨景观的形成产生影响。

1.1 民族朴素的生态环境保护观念,爱护自然

少数民族向来有爱护自然的生态环境保护观念,这种生态保护观念具有一定的原生性特点。可以说,少数民族爱护自然生态环境是源于一种朴素的生态观。

一方面,少数民族的环保观念是民族内产生的,不具有外来性,这样的特点使民族习惯法更加重视解决身边的问题。如村寨周围的大树、流经村寨的溪河,这些与少数民族生活紧密相关的自然环境便因此受到重视、得到保护。而且其立足于现实的实际需要,更具有可操作性,不会出现不适应的问题。

另一方面,其环保观点不是像现代环保观念那样系统而充满人文价值,而是比较注重风水这样的民间认同。少数民族非常看重风水,认为一个地方或家族人员的兴衰与自然环境如山川走势、水流丰盈及林木繁茂休戚相关,因此他们会特别注重居住区域的风水状况。如在贵州黔东南,走进苗族村寨,会最先看到的生长在村寨周边长势茂盛的保寨树,这些保寨树一般立在寨前或寨后的山坳上,守卫着苗寨,且具有一定的年龄。[1]还有一些相似的情景,比如贵州铜仁的一些苗族村寨被古树环绕,也是源于风水观念,这些古树作为保寨树被赋予了庇护村寨的功能。

另外,少数民族人民还具有朴素的生态保护观念,并把这种观念融入生产生活。比如在贵州铜仁,少数民族喜欢在田坎和土坎上种植杉树、油茶树或者油桐树。一方面,种植这些树能够起到“保坎”的作用,防止过度耕作带来的水土流失或者垮坎问题,从客观上形成了“保土生木”的生态保护模式;另一方面,通过种植杉树、油茶树和油桐树这类经济林木也可获取一定的经济效益,实现产业增收。可以说,这样的朴素生态观念也具有现代的环保价值。

1.2 民族禁忌,敬畏自然

民族习惯法中包含民族禁忌的内容,在许多少数民族生活的区域都流传着古老的关于“神山”“神树”“洞神”和“龙脉”的故事。民族禁忌虽具有迷信色彩,但却在民族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如古树往往被赋予“神树”的角色,少数民族群众相信,一棵树得以如此久远地存在,并且保持枝繁叶茂,是得到了神的护佑。因此“神树”被赋予了美好愿望,人们希望通过“神树”实现与神灵的对话,祈求神灵的保佑,借此神化作用实现了对古树的保护。

再如在贵州的广大区域,具有无数大大小小的溶洞,少数民族在这样的自然背景下,形成了溶洞保护的民族禁忌,“洞神”就是其中之一。在少数民族看来,“洞神”的存在形式表现为溶洞里面有动物寄住,如蛇、蝙蝠和鸟等就是判别“洞神”的指标,只要洞中有飞鸟出入,溶洞便被赋予神秘色彩,人们不会贸然入洞,由此,溶洞里面的钟乳石和地下水资源得到了较好的保护。

此外,少数民族还信奉龙的存在,如苗族就相信龙存在于山体之间,山脉走势就是龙脉的形态。在这样的认识下,少数民族极力保护每一座山体的完整性,不会破坏山上的林木,认为那是龙的胡须,也不会采挖山上的石头,认为那是龙的鳞片,这样就保护了山体,减少了砂石开采和林木破坏。如此种种,都是源于少数民族对自然的敬畏之心。正是这种敬畏,使得少数民族区域的自然生态环境得到了较好的保护。

1.3 生态习俗传承,保护生态环境

民族习惯法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并不仅仅停留在带有迷信色彩的风水观念和民族禁忌上,其在习俗的传承过程中也可以见到环境保护的踪迹。这种环境保护习俗可以分为两大类:

一是顺应时令的环境保护习俗。比如在贵州的黔东南和铜仁等地,就流传着“正月栽竹,二月栽木”的民谚,指导人们在适当的季节植树。另外,生活在贵州铜仁的苗族和侗族,至今保留着封山育林的习俗,当地人俗称“封山”“开山”。“封山”即在每年的农历二月在进入山林的必经路口举行仪式(如放鞭炮,请“先生”作法等),宣告从即日起不准进入山林伐木、放牧等,如需伐木用作其他,则必须向村集体申请,否则将对违反者按偷盗林木予以处罚,或“挑谷子”,或进行一定的“金钱罚”。“开山”即在每年的农历十二月在进入山林的必经路口举行仪式,宣告从即日起人们可以进山取薪或伐木作为它用。这样的习俗顺应了万物生长的时令规律,既保护了生态环境,也使人们有所取,实现了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随着文明程度的提高及社会的变迁,封山育林的习俗变成了约定俗成的形式,正在发挥作用,没有了传统仪式的参与。同时,电器的使用也使人们减少了进入山林的取薪机会,因此这些地方的森林资源得到了更好的保护。

二是伴随着人生老病死的习俗。民族习惯法中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有时会与人生老病死的习俗联系起来。如在贵州黔东南州的锦屏县,存在着栽种“十八杉”的习俗,即当孩子降临世间时,家人就在自家山坡上为之栽上一片杉树,并加以细心养护管理,一直到孩子满18岁以后成婚时,姑娘便用“十八杉”做嫁妆,男子便用“十八杉”建吊脚楼。[1]此外,还有在过世的亲人坟前栽树、缅怀亲人的习俗。所栽之树,以柏树为多,这在客观上促进了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可见,少数民族对生态环境的保护贯穿生死,涵盖了生活中的各个方面。

1.4 明确产权关系,间接保护生态环境

民族习惯法中对财产的归属具有很强的观念,形成了间接保护生态环境的秩序。如苗族把林木分为风景林、用材林和薪炭林,用材林又可分为“责任山”和“公山”,村民在“公山”被封山期间,可以修剪“责任山”的树枝作为燃料。[2]在这里就对山林的权属进行了集体与个人的划分,使得苗族民众在伐薪时知道哪些山林可以砍、哪些山林不可以砍以及在何时才能砍,从而形成了良好的秩序,以保护生态环境。

另外,在贵州省铜仁市的一些苗族村寨,还用林木来区分土地、林木的权属情况。如在两片不同承包土地之间栽一棵树,用于区分两片承包土地的范围,也可约定两片承包山林由一棵树为划分界限。这种用来确定权属范围的树俗称“在记”,而且这种“在记树”任何人都不得砍取,就算今后需要砍取,也需由两家共同处置分配,同时在年长者的见证下在原处重新种上一棵树或者重新确定一棵相同界限上的树作为新的界限。这样对林木权属的划分,或者用于权属区分的界限,间接实现了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尤其是在土地保护方面,形成了良好的生态保护格局。

2 少数民族村寨景观的保护

少数民族村寨景观是民族的瑰宝,更是国家的财富。时代的演进不应丢弃传统,在现代与传统之间,沟通、对话、协调才是应有的价值取向,少数民族村寨景观的保护亦是如此。

2.1 协调国家法与民族习惯法的关系

在现代法治背景下,法律的成文化要求使得民族习惯法难以融入国家的治理体系。如果我们站在法学的视角来审视,就会发现,现今国家法有相当一部分具有外源性特征,尤其是运用到少数民族地区时,极有可能出现不适应的问题,因而很难得到少数民族人民的认同。在这种情况下,协调好国家法与民族习惯法之间的关系,才是上述问题的解决之道。那么应该如何协调二者的关系呢?在本文看来,对存在特定习惯法的领域,国家法应该保持克制,尽可能减少干预,并为其存在和发展留出足够的空间。[3]就少数民族村寨景观的保护而言,应充分尊重少数民族地区的景观空间布局,保持民族风格。同时,产业发展也应具有民族特色,不可“一刀切”。

2.2 发挥新型民族习惯法村规民约的价值

新型村规民约是民族习惯法的表现形式。[4]虽然民族習惯法具有不成文的特点,但是却能通过村规民约的形式将民族习惯法固定下来。而且,经过村规民约固定的民族习惯法,更能够为少数群众所认同。在苗、侗族地区,村规民约对民族习惯法的传承具有重要作用,可以说,村规民约已经成为民族习惯法的当代表现形式。

纵观民族习惯法的内容,可以发现村规民约中不乏环境保护方面的规定。例如一些地方的村规民约对村居卫生和生态资源保护进行了规定,对美化少数民族村寨景观起到了积极作用。可见,在少数民族村寨景观保护上,村规民约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必须最大限度地发挥村规民约的价值。另外我们也应该看到,村规民约对少数民族村寨景观的保护还有待强化。仅仅从村居卫生和生态资源方面保护村寨景观是远远不够的。考虑到村寨景观的整体性,在村规民约中加入村居规划和村寨文化保护方面的规定,也尤为重要。

2.3 突显乡土法杰在基层环境治理中的作用

民族习惯法要发挥保护少数民族村寨景观的作用,不仅需要少数民族群众的心理认同,也需要具有权威的乡土法杰的积极推动。乡土法杰对习惯法的传承和实施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在传统社会下,乡土法杰更多是在调解民间纠纷中扮演重要角色。

例如在苗、侗族村寨,“寨老”“榔头”的职责就是民间调解和宣传习惯法。在当代,“寨老”“榔头”随着年岁的变迁已经逐渐减少,或者经过选举、任命等形式,转化成了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治理者、参与者。但是称呼的转换并未对作用的发挥产生影响,反而提高了乡土法杰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重要性。

在少数民族地区,乡土法杰对村寨景观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例如在少数民族村寨发展乡村旅游的过程中,需要对村寨景观进行相应的改造,这个时候,乡土法杰的决策就可能决定村寨景观的命运。因此突出乡土法杰在环境保护、治理中的作用,提升乡土法杰的治理才能,是当务之急。少数民族村寨发展乡村旅游,除了要优化基础设施、提升旅游硬件水平外,保护好现有的村寨景观,能够在无形中提升乡村旅游的软件能力。

3 结语

民族的亦是世界的。少数民族村寨景观的保护不仅需要技术手段的支持,更需要本土源泉的供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使法治贯穿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不仅需要国家层面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更需要本土的供给。这是国家治理多元化的要求,也是葆有民族性的中国需要。中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大家庭,其中民族习惯法资源更是丰富多样,对民族村寨景观的形成、保护贡献着力量,应大力传承发展。

参考文献:

[1] 余贵忠,翟星晨.苗族习惯对生态环境保护的影响[J].人口.社会.法制研究,2013(01):148-149.

[2] 韦志明.民族习惯法对西部生态环境保护的可能贡献[J].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2007(06):97.

[3] 周铁涛.农村法治化治理中的国家法与民间法[J].行政与法,2017(04):35.

[4] 郭武.论环境习惯法的法源价值[J].民间法,2016,17(01):96.

作者简介:游甲戌(1994—),男,贵州松桃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族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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