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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情境下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

2020-09-24何雅倩

艺术科技 2020年9期
关键词:保护模式特征

摘 要:透露出民族文化特色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逐渐受到西方国家的重视与保护,而我国还没有意识到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现实处境,任其自生自灭,未将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提上日程。建立健全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的需要日益高涨。基于这种情况,本文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严峻现实困境着手,借鉴西方的法律保护模式,探究我国法律保护的缺失之处,从而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发展提供相关立法建议。

关键词: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特征;保护模式

中图分类号:D923.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436(2020)09-00-04

1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定义

一是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的定义在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有所涉及,其被定义为:“由特定的民族、族群或者社群内不特定成员集体创作和世代流传,并体现其传统观念和文化价值的文学艺术的表达。”从国家版权局发布的草案的定义,我们可以了解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在满足一般作品被著作权法保护的独创性、可复制性、有形性等特点的同时,还具有自身固有的特殊属性。一定时期内的社会群体有着相似的社会经历与情感共鸣,于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应运而生,成为他们抒发情感的方式,应而其有鲜明的作者不明性和集体性。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在历经时代更迭后留存下来,被后代广泛流传,推陈出新,传承性和变异性也是其特有的属性。

二是需要注意区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与民间文学艺术。民间文学艺术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有重叠部分,但不可一概而论地将民间文学艺术均纳入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法的庇护之下。[1]民间文学艺术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概念非常相似,但民间文学艺术作为流传在民间的一种传统,是指由特定的民族或者种群在长期生活劳动的相对固定的生活领域内因生存或娱乐需要而产生的能够反映出该群体或种族生活方式、地理风貌、民族风俗的一种宝贵的文化遗产。民间文学艺术在经济、文化乃至政治方面存在极高的保护价值无可厚非,但不可因此将其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混为一谈而实施粗略的统一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较之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有一种重要的独特个性,即具有动态可变性。民间文学艺术作为一种主观性极强的文化,必须依托客观载体而存在,且根据载体不同,可呈现出多种不同的形态。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作为民间艺术被固定下来的作品形式,一旦被固定即具有不可变性,即使因传承而变异,往往也是成为新的作品形式,其終究还是呈现出可复制性的静态形式。

2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现实问题与困境

一是文学艺术作品虽有着延续千年的历史,但逐渐出现断代的危险。随着现代科技的高速发展,许多年轻人的兴趣爱好与眼光都着眼于奇特的新兴事物,追逐潮流,无心钻研祖先留下的民间艺术、民俗、传统手艺等。新鲜事物的快速更新换代,使社会越来越浮躁,年轻人受到的影响更是首当其冲。静不下心,不愿意下苦功夫,不愿以传承发展的主人翁意识延续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生命。更有甚者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视为封建腐朽的产物,弃之如敝屣。而老一辈的民间文学艺术传承者即使兢兢业业地传播和弘扬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也因无法抵抗生命的逝去,导致某些民间文学作品的传播后继无人,令人惋惜。

二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在法律上的非正式性,致其至今没有具体的保护条款,使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在创新、传播过程中出现多种侵权现象。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在不断的传承和变异中发展,这也就使其不可避免地出现被破坏的情况。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原有价值也或多或少会受到波及。而真正受到影响的正是在传承改变后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人之间的多重财产纠纷。没有正式的法律的规制,原权利人与后加工改变权利人之间产生的权益纠纷只能参照其他法律来解决,也使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利界限模糊,形成侵权人在法律的灰色地带疯狂试探,权利人苦不堪言,却诉诸无门的困境。

三是中华五千年历史因为传承才有了今天博大精深的中华文化,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更是在这种反复的流传加工中发展,因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具有无止境性特点,这也使得著作权保护无法完全保护权利人的权益。现有著作权法对作品的保护期限是自然人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法人和其他组织则以首次发表后的50年为保护期限。一旦过了保护期,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将不再是私人的专有物,它将进入大众的视野成为全社会的财产,甚至可被外国学者游客带回国商演乃至保护,造成文化流失。这也一定程度上导致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作者丧失创作与传承的积极性,权利人在艰难的环境中苦苦挣扎。

3 西方国家对民间文学作品的保护模式

早在20世纪50年代,西方国家就已经开始提及民间文学艺术的概念,并开始在立法方面研究如何规范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西方国家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模式多种多样,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日本于1950年直接采取出台《文化财产保护法》的方式,以完善的法典对民族文化进行了全方位的法律保护。该部法典将文化分为有形、无形、纪念品、民俗和传统建筑群落这5种类别,且注重对文化持有者的保护,形成具有自身特色的“人间国宝”的制度。正是此种激励体制,激发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创作者的热情,引来了属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发展的春天。

第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首次被以版权法的一部分予以介绍,是在1966年的《突尼斯版权法》中。在其定义下,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代表着突尼斯的文化传统,是其国家文化遗产不可或缺的成分。突尼斯以国家权力为保障,规定除了以国家的名义为了公共利益以外,其他组织或个人为了营利目的想要取得该作品的使用权必须取得国家文化部的许可。但该法因为违反了版权法的基本原则,并未被正式实施。[2]

第三,最早在国际舞台上亮相的版权保护的相关规定《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中也提及了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分类,但其通过设置无具体作者这一分类栏来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其具体是指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可将出现的请求保护且明确属于签订该公约的成员国的作品,但无法认定具体作者的作品,以书面通知伯尔尼联盟总干事的形式来对该作品实施相关保护。

第四,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与国际知识产权组织在会议中通过的《为发展中国家制定的版权示范法》提出了以不设期限的保护模式来对待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该规定站在权利人的角度给予了权利人及其作品全方位的保护期限,为权利人营造了创造与发展的自由氛围,极大地保护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但具有一定的极端性,并未被国际社会完全接受。

第五,非洲的知识产权组织作为极力倡议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组织,在1977年讨论通过的《班吉协定》中,以列举方式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了定义:“一切由非洲的居民团体所创作的、构成非洲文化遗产基础的、代代相传的文学、艺术、科学、宗教、技术等领域的传统表现形式与作品。”这是一种极端的定义方式。其视图以有限的认知将无限且未可知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纳入有限的保护范围内。这种试图过度全面却不甚严谨的定义方式,将尽可能多的文化产品甚至非文学艺术产品均归入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旗下给予保护,力求给予全方位保护,但由于归类的不严谨性,使得非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也被错误纳入该范围给予特殊保护,显得不尽合理。但同时该协定创新性地提出了对不同种类的作品设置不同的保护期的方式给予保护。

第六,1985的《民间文学表达形式保护条约》草案中规定由各缔约国设置一个专门机关主管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授权。其创设了一种类似于版权法保护的全新保护模式。

4 中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及缺失

中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这个概念首次进入大众的视野是1990年版的《著作权法》中:“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方式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在国际社会争相对本国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立法保护之时,我国仍属于观望状态,仍未出台专门的法律条款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保护。至今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条款仍停留在1990年《著作权法》的初始规定中。面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侵权纠纷案件日益突出的局面,2014年国家版权局发布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各地方政府也出台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办法等试水草案与办法,均促进了我国正式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立法保护。由于我国还未正式出台具体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针对此类问题产生的纠纷日益复杂繁多,对此法官无具体解决依据,只能参照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与民法总则的相关原则等进行判断解释,具体问题得不到具体的解决方案,社会矛盾也由此变得更加突出。[3]

5 有关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的建议

面对西方国家为保护民间文学作品作出的深入研究与不断努力,笔者建议应当积极借鉴国际社会的立法经验与教训,以专门篇章的立法保护来弥补我国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立法缺失。在借鉴国外相关立法经验的同时应当着重于保护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自身所特有的传承性、民族性、多样性等特征。[4,5]

一是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相关要素作出明确的法律界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社会群体在生活中自发形成并流传下来的文化宝藏,它的形成主体具有特定性,即非单个的具体人为权利者,而是由一个部落或由一个群体形成共鸣,共同努力产生的智力成果。如果法律仅取其中一二名贡献者作为该智力成果的权利人而摒弃其余,难免带来厚此薄彼的矛盾纠纷。所以,法律应该承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群体创作者的法律地位。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在传承与发展过程中难免会流传到其他部落或群体,且难免融入其他部落群体的智力成果,此时原权利人与衍生品权利人的界限也需法律作出明确的区分。更有甚者,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历经时代变更,原权利人早已无从查询,可以将国家作为民族利益的保卫者,来兜底享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相关权利。这样一来,不但避免了许多纠纷的发生,也使我国的文化与利益得到更好的保护与发展。同时,我国可以参照《民间文学表达形式保护条约》的规定,以设置专门主管机关的方式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权利授权与制约,从而规范权利主体的权利行使,从源头上避免侵权的发生。

二是在界定清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分类与类似概念的基础上,以鼓励传承创新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作为立法的出发点,以国家支持扶持民间文学艺术发展的方式促进民间文艺的发展。在这个“速食文化”时代,想要将中华文化发扬光大,使其源远流长,仅靠部分人的努力与保护是远远不够的。只有以国家为坚实的后盾,以政府的强有力的有形推广操作和财政支持,才能使尊重和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观念逐渐深入每个人的心中,使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传统文化成为人们的自发性行为,才是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真正的保护。

三是从特殊保护模式的观念出发,以平等但存在差异的方式对不同类别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设置适合自身属性的保护期的方式给予保护。既不一概而论地以一般作品的保护期来限制特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期限,也不大而化之地以永久保护期使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永远无法进入公众领域。笔者建議以特殊情况特殊对待的方法对不同种类、不同意义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设置不同的保护期限,从而达到社会资源与私人利益保护的平衡。

6 结语

中国情境下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还处于弱势状态,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相关法律还处于萌芽阶段。想要在这个文化大交融的时代实现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富有中国特色的保护,我们还需要借鉴西方的先进立法;但我们不能完全照搬西方思想而摒弃本土的民间文学艺术成果。想要真正保护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只有坚守我们的民族性,发扬民族文化特色,才能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发扬光大,引入世界的舞台。

参考文献:

[1] 易佳.民间文学艺术的版权保护新思路[J].法制博览,2019(22):236-237.

[2] 张耕,郑重.论民间文学艺术的国际保护[J].重庆社会科学,2005(10):90.

[3] 袁倩倩.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J].中国集体经济,2018(34):81-82.

[4] 刘立甲.著作权保护视阈下的民间文艺作品[J].理论月刊,2018(11):118-122.

[5] 李芳芳.论民间文学艺术的国际保护[J].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2(3):45-46.

作者简介:何雅倩(1996—),女,江苏南通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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