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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粤港澳知识产权法制协调建设

2020-09-22徐文建谢润丽

理论与创新 2020年14期
关键词:知识产权

徐文建 谢润丽

摘要:粤港澳大湾区的科技创新发展需要使得知识产权法制协调成为必然,但在目前严峻的知识产权区际法律冲突的形势下,在短时间内通过统一立法实现法制协调并非易事,故打造一个囊括政策协调、执法同步、产业协同、运营交易合作在内的法制协同机制成为必然选择。

关键词:粤港澳湾区;知识产权;法律冲突;法制协调

1.粤港澳科技创新发展需要倒推知识产权法制协调需求

近年来,随着一项项知识产权政策落地开花,我国专利产出持续增长,科技创新能力显著提升。根据2019《世界知识产权指标》年度报告,2018年中国受理专利申请的数量全球最多并以154万件创下世界纪录,占全球总量的46.4%,专利申请量同比增长11.6%;其中粤港澳大湾区最为瞩目,根据广州日报数据和数字化研究院(GDI智库)发布的《粤港澳大湾区协同创新发展报告(2018)》,2013年至2017年,粤港澳大湾区发明专利总量由7.1037万件增加到25.8009万件,近5年年均增幅达33.10%,其中2017年粤港澳大湾区发明专利增量达到近五年来最高值,增加6.43万件,在发明专利总量上也开始逐渐与旧金山湾区、纽约湾区、东京湾区三湾区拉开距离,领跑全球四大湾区。2019年2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全面印发《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明确提出依托粤港、粤澳及泛珠三角区域知识产权合作机制,全面加强粤港澳大湾区在知识产权保护、专业人才培养等领域的合作,将粤港澳打造成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国际科技创新中心,推进“广州—深圳—香港—澳门”创新科技走廊建设,共建粤港澳大湾区大数据中心和国际化创新平台。

推动创新成果转化,促进知识产权保护与发展是打造粤港澳知识产权高地、推动科技创新往纵深方向持续发展的核心支撑。只有科学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才能对知识产权的研发、申请、授权、取得、管理、流转、保护等进行全方位的规范,推动要素驱动、投资驱动向创新驱动转化,信息、技术、人才等科技创新优势资源的充分整合,激发创新主体跨境创新合作的积极性与能动性,促进三地联合开展区域协作。然目前粤港澳知识产权法制体系的不相协调却严重阻碍了三地知识产权的保护与发展。

为促进资源融合,推动粤港澳科技创新发展,理清粤港澳主体法律关系,构建统一、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制体系,为三地市场主体开展创新活动提供稳定、透明、规范、可参照的知识产权法律依据已刻不容缓。

2.粤港澳知识产权区际法律冲突形势严峻

2.1“1233”法治多样性所导致的区际法律冲突

由于我国政治、经济、历史、文化、地理等多种因素的特殊性,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面临着“1233”法治多样性的背景:在一个中国前提下(1个国家),中国大陆实行社会主义制度而香港澳门保留殖民历史所形成的资本主义制度(2种制度),粤港澳三地分别实施相对独立的归属于社会主义法系、英美法系、大陆法系(3个法系)的法律制度,并依据GATT、WTO/TRIPs等国际协议分别享有关税自主权(3块关税区)。从20世纪末到2019年,20多年“一国两制”的法制实践使得粤港澳在法治价值理念、立法体制、执法制度、司法体制、法律专业共同体、法学教育等诸多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建立在此基础上的包括知识产权制度在内的各部门法之区际法律冲突尤为明显。

2.2粤港澳知识产权区际法律冲突的具体表现

(1)目前粤(大陆)港澳三地涉及知识产权得法律制度主要如下:(1)著作权:《著作权法》(2001年)、《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香港《版权条例》(第528章)、澳门《著作权及有关权利之制度》;(2)专利权:《专利法》(1992年、2000年)、香港《专利条例》(第514章)及《专利(一般)规则》(第514C章)、香港《注册外观设计条例》(第522章)及《注册外观设计规则》(第522A章)、澳门《工业产权法律制度》;(3)商标权:《商标法》(1993年、2001年)、香港《商标条例》(第559章)及《商标规则》(第559A章)注册、香港《商品说明条例》(第362章 )、《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延伸至澳门地区,按照葡萄牙受该协定约束之相同规定适用,

(2)目前粤(大陆)港澳三地所共同适用的国际条约有:《巴黎公约》、《专利合作条约》以及《TRIPS协议》等,但在目前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新背景下,他们存在如下局限性:①(忽视知识产权的国际化要素)缺乏的对国际及他域驰名商标的关注与保护,不利于吸收国际及他域资本及技术,不利于创造公平、竞争的投资环境;②(缺乏区域走向国际知识产权)缺乏对市域知识产权走向全国、国际的关注、激励与保护措施,有碍地区的技术革新与研发及抢占国际科技前沿;③缺乏对专利从产品到方法保护的国际趋向的关注及措施,不利于地区专利制度的建设及“专利目标”的实现;④缺乏对trips协定版权与相关权利的研究及规定,不利于市场规范及抑制侵权;⑤缺乏对TRIPS协定总则的研究,偏重对软件产业发展的扶持,可能造成外国企业对地区软件产品的反倾销与反补贴。

(3)大陆、香港、澳门三法域之间的知识产权制度各不相同,且知识产权具有一定的地域性特征,所以三法域之间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在所难免,目前主要通过共同参加的国际公约来协调上述问题,但仅依靠上述国际公约,已不能满足目前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建设的个性化需求。概言之,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中,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统一刻不容缓。

3.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法制协调机制

统一粤港澳大湾区的实体法建设,消除区域知识产权冲突是实现法制协调的根本路径,但是粤港澳三个区域的立法差异太大,通过统一立法在短时间内实现法制协调并非易事,故应当建立如下法制协调机制:

3.1政策协调优先选择

为加强粤港的多方合作,广东省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于 1998 年成立了粤港联席会议制度,每年由广东省与香港特区政府高层人员组成专员召开会议,就改善两地在经济、贸易、基建发展等事務上作出协调。如今粤港澳大湾区可以沿袭联席会议制度,在原有粤港联席会议制度上增加区域。各区域通过共同编制湾区的合作规划,就粤港澳大湾区创新发展的核心问题和具体事项进行研究,落实大湾区创新发展的实施步骤,统筹知识产权合作进程。

3.2执法合作同步进行

进一步强化粤港澳知识产权跨区域执法协作,从信息交流、案件移交、协助调查取证扩展到办理知识产权案件、会展保护等,逐步推进执法协作机制的常态化和制度化。支持三地知识产权的服务组织开展知识产权仲裁、纠纷调解的深度合作,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的作用,针对粤港澳大湾区的重点产业、重点区域、专业镇建立知识产权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探索为权利人提供更多更有效的争议解决途径,促进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的开展。

3.3产业协同发展

产业竞争力是湾区的竞争优势所在。粤港澳大湾区是全球制造业最发达的区域,应通过利用湾区城市 产业优势互补,实施创新驱动推进产业转型升级以提升区域竞争力。推动三地围绕专利密集的重点产业、重点企业、重大项目,联合开展专利导航和分析评议合作,为湾区企业创新提供决策咨询。支持三地创新主体与知识产权专业机构建立合作对接机制,快速提升综合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

3.4运营交易合作

粤港澳大湾区应充分利用湾十一个城市的创新动能和珠三角地区的制造能力,构建“广深港”为主轴的湾区国际科技创新带,通过共建国家级粤港澳知识产权运营平台和知识产权商用化联盟,推动以知识产权进出口为特征的国际贸易。以举办广东知识产权交易博览会、亚洲营商论坛等活动为重点,打造全球性的知识产权交易运营平台,提升湾区的科研成果转化水平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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