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失去了活下去的勇气
2020-09-22薛磊
薛磊
我问他有没有对两个孩子实施过伤害行为,他很坚定地说没有,两个孩子跟他没过节,他只是不让小孩打电话报警,让他们快滚
在讯问室,坐在我对面的嫌疑人看上去还是一个孩子,农村孩子特有的黝黑皮肤也未能完全遮挡住他的稚气。他言语不多,谈话中会刻意躲避我的目光。对于他的涉案行为,我问啥他答啥,他身上完全没有某些油滑世故嫌疑人的那种避重就轻、规避罪责的狡猾。
这是我曾经办理的一起比较重大的刑事案件,办案的整个过程让我对刑事检察工作的内涵、办案理念都有了新思考和新认识。
2018年春,陕西省榆林市的一个经济比较落后的县里发生故意杀人案。案件中,一个刚满18周岁的农村青年杀害了他爷爷的兄弟夫妇二人。接手这案子,我对于案件的起因、嫌疑人的作案动机充满疑问,是什么矛盾导致一个刚成年的青年对一对70多岁的家族长辈做出如此的极端行为?案卷里这方面的证据很少,只反映出两位被害人曾在说教嫌疑人时与其发生过轻微的争吵,看不出他们之间还有什么更严重的矛盾。
带着这个疑问,我们提审了这个刚满18岁的嫌疑人。我问他杀人的原因,他说,也不是因为什么事,沉默了一会儿,他又说,他特别恨他二爷爷和二奶奶(被害人夫妇),因为他们两人爱管教他,对他的家人不好,占走了他们家的磨盘,最主要的是,二爷爷还说他母亲跟别的男人跑了,不要他了。他还说,他母亲嫌家里太穷了,就出走了,他爸爸对他不好,经常骂他、数落他。案发那天,他爸爸又骂他没出息,他就跑出了家,心情特别低落,觉得没人关心他,没人爱他,他失去了活下去的勇气。在他的心里,最恨他二爷爷和二奶奶,他想着自己不活了,也要报复他们,所以就去二爷爷家作案了。
作案时,现场还有被害人的两个孙子,一个8岁一个5岁。我问他有没有对两个孩子实施过伤害行为,他很坚定地说没有,两个孩子跟他没过节,他只是不让小孩打电话报警,让他们快滚。
从看守所出来,我的心情很沉重。嫌疑人虽然从法律上讲已经成年,但他其实是个缺少父母关爱的孩子。如果他的生活里,能有更多父母的陪伴、呵护,小小的过节也许不会成为他心里过不去的坎儿;如果他受了委屈,可以正常地向父母倾诉,二爷爷夫妇对他的说教可能不会在他心里种下仇恨的种子;如果他没有失去生活下去的勇气,他那天去二爷爷家手里拿的可能就不是锋利的凶器……但是可惜,大错已铸下。
随后,我们去案发地查看了现场,嫌疑人所说的磨盘,其实很破旧,长年没人用。在和被害人儿女、证人的谈话中,我们了解到,被害人的儿子离婚后在外打工养家糊口,两个孩子只能跟着爷爷奶奶过。案发时,被害人家里只有这对老夫妇和两个年幼的孩子。嫌疑人作案后离开现场,8岁的小孙子看到爷爷、奶奶倒地不起,赶紧把手机拿到他受伤的爷爷跟前,让他爷爷打电话报警。这时,嫌疑人又返回现场取遗留的东西,看到被害人在打电话,于是夺了被害人的手机扔到河里,并骂了被害人的孙子。8岁的小孩借嫌疑人进屋找东西之际,赶忙拉着妹妹跑离现场,找到村支书家,让村支书报了警。
虽然在贫穷的农村一直由年迈的爷爷奶奶抚养,但这个8岁的小孩,在这个过程里表现出来的随机应变的能力非常突出,他在案发后对事情的处理,可以被称作是“教科书式”的操作,给我们留下了特别深的印象。这个8岁小孩及时拉着妹妹跑掉,去找村支书,在当时情境下,是非常冷静而明智的。
两个孩子目睹了案发经过,看着至亲被害,这肯定给孩子的心灵造成严重创伤。在与被害人儿子的谈话时,我特意问到两个孩子后来的行为有无发生大的变化,他有没有带孩子找心理治疗师进行心理干预。孩子的父亲表现茫然,说俩孩子案发后话语明显少多了,经常发呆,他不懂心理干预。处理完被害人后事,迫于生计,他还得继续到外地打工,两个孩子的母亲仍杳无音讯,虽然有亲戚表示愿意帮助抚养孩子,但两个小孩还是被送进了寄宿学校。
被害人的家境本不富裕,案发后也未得到嫌疑人家属的赔偿。为了帮助改善孩子的生活、上学条件,以及进行心理干预治疗的部分费用,我们将刑事案件司法救助线索提供给检察院相关业务部门。在调查了案件相关情况后,检察院依法给被害人一家提供了数万元的司法救助款项。
2018年1月12日,子洲县公安局将本案移送子洲县检察院,该检察院于2018年1月25日将案件报送榆林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榆林市检察院于2018年5月10日提起公诉。2018年8月28日,榆林市中级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提起了上诉,之后又撤回上诉,陕西省高级法院二审裁定准许其撤回上诉。目前,该案正在最高人民法院复核阶段。
办完这个案子后,我思考了很久,在这个案子里,我觉得对于这名罪犯,我们不应仅仅就案论案,而应更多地把时间点从他身上往前挪,不要只审查他实施了什么犯罪行为,还应更多地分析他的成长环境,探寻是什么“土壤”让一名刚成年的农村小伙身上结出了犯罪的“果实”。如果他能有一个温馨的家庭,如果他能随时感受到温暖的父母之爱,如果他能有一个良好的成长教育环境,如果他早点得到社会组织、机构相应的救济帮助,他也许会成为一名对社会有益的人,也许就不会走上犯罪的道路。但他被忽视了。
被害人两个幼小的孙子现在还在寄宿学校里寄读,他父亲也曾带他们接受过心理治疗师的干预,希望这个案件对他们的影响随着时间的推移慢慢淡化。但对于这两个孩子来说,我们还应更多的把时间点从他身上往后挪,去分析他们成长中可能面临到的困难,预估他们靠自己之力無法逾越的坎儿。因为其特殊的家庭情况,他们以后也许很难体会家庭的温暖与关爱。仅仅依靠学校这一社会化的单一环境,肯定无法承载家庭对孩子教育、关怀的所有功能。
对于这类特殊家庭里的孩子,司法机关、政府部门、社会组织需要多考虑些为他们提供帮助的可能。我们检察机关还应更多考虑动员社会力量,为他们改善成长的生活、教育环境,提供必要的物质、心理帮助,阻断他们成为问题少年的可能,助力他们成长为自立、自强的有为青年,成长为有责任心、事业心的社会有用之才。
我想,从这个案件相关当事人状况的分析中,我们就能“管中窥豹”,探寻到检察机关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近年快速发展、不断加强的社会内在动因。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进步,民众工作、家庭关系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下一代的健康成长就成为这一社会发展阶段须重点关注的问题。目前来看,侵害农村留守儿童和监护侵害犯罪、困境儿童犯罪问题还比较突出。我们的检察工作不仅对涉罪未成年人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还应联合法院、公安、司法行政、教育、民政、共青团、妇联、关工委等单位,建立未成年人司法保护联动机制,形成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的社会合力。
作为刑事检察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我们不仅要在案件的办理中通过对罪犯刑事责任的追究,来寻求公平,实现正义,也需要更多关注犯罪者走向犯罪深渊的社会原因。就案办案虽是我们的基本工作,但“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光关注“点”的问题,容易忽视“面”的问题。我们还应该未雨绸缪,探寻类案社会层面的原因,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同其他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社会组织等协同合作,从社会综合治理方面发力,铲除类案犯罪滋生的土壤,真正做到兼顾刑罚惩罚功能与预防功能,为民众提供优质司法产品,提升民众整体的安全感、获得感、幸福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