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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四川夫马局的兴革

2020-09-22杨兴梅

社会科学研究 2020年4期

〔摘要〕 清代的“局”“所”这类机构是研究地方行政和社会变化时需要特别重视的问题,但因其名目繁多,类型不一,基本不在清代正式的职官体制内而朦胧不清。以清代四川的夫马局为例,详细梳理其设立、运作、整顿与裁革的过程,可藉此窥探它在四川社会中扮演的重要角色。在乾隆中期设立专门的类似于夫马局的公局前,四川民间一直存在着捐帮夫马价的传统。18世纪中后期,由士绅在县主的委派下设立公局,以按粮摊派来解决差役问题。一些地方的夫马局,差役只是名头,实际成了地方经费的重要来源,士绅便逐渐进入了经制中原本该由地方官来经收的税收事务中。夫马局经费的征收与管理,大体经历了绅—官—绅的复杂过程,其间的纠结与游移尚未受到足够的关照,不应被淹没于尘埃之中。

〔关键词〕 公局;夫马局;四川总督;巴县;丁宝桢

〔中图分类号〕K249;K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769(2020)04-0151-11

〔作者简介〕杨兴梅,四川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四川成都 610064。

清代的“局”“所”这类机构是研究清代地方行政和社会变化时,需要特别重视的问题②,近年来引起了一些学者的关注。但晚清各类“局”“所”名目繁多,类型不一,且基本不在清代正式职官体制内,局所的实际情形及其作用,因而朦胧不清。③例如18至19世纪在四川各州县广泛设立的夫马局,至光绪初年被四川总督丁宝桢裁撤。其存在的半个多世纪里,在四川社会中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然而,与此不相称的是,学术界对这一机构的关注非常少,通史类著作语焉不详,零星的单篇文章虽稍有提及,却连基本的史实都尚未厘清。④在最近刊出的《清代四川夫马局简论——侧重于巴县》一文,虽对这一现状有所弥补,但基本只以巴县而言(巴县夫马局的情形与他县有异),是一篇名副其实的“简论”。⑤本文意不在此,将夫马局置于清代四川史及整个中国史的视野下,回答夫马局为什么设立,如何运作,性质如何,在四川社会中究竟扮演着怎样的角色等基本问题。通过梳理一个具体公局的兴革,希望可以对厘清“局”“所”朦胧不清的面貌有所助益。

一、初以济差徭

夫马局的设立,与差徭密切相关。清代自雍正“摊丁入亩”后,就制度而言本不应再有徭役,然而各地却普遍存在一种清廷默许、称为差徭的赋税。⑥差徭种类繁多,夫马即是其中一种。清廷对于夫马,虽迭降谕旨,“循明制行条粮法”,但“州县差徭一临,夫马之烦扰,未尝或一减”。⑦

就川省而言,地方一直有捐帮夫马价一项内容,相沿已久,“并非因军需而起”。因为川省西北、西南“与诸番壤地毗连,时有查办夷情事件”。东南、东北率皆大山老林,易藏奸匪,需不时派员巡缉,所派官弁兵丁,“向例均需酌給夫马”。而此项夫马,例不开销,须由地方官雇备。此外,应付其他零星差事,如各省协办饷鞘过境,及各州县逐日解送出省入省人犯,本地应解人犯等,也得“官为应付”。而地方官廉俸“只有此数,办公每形竭厥,力难再添赔累,势不得不藉资民力”。到嘉庆十六年(1811)时,藉资民力的处理方法,已有百余年了。⑧

不过,以随粮摊派的形式设立公局征收夫马费,大抵是乾隆中后期军兴以后的事情了。如《四川财政考》所说,“初,属邑疲于供给夫马,往往苛敛诸民,定随粮带征夫马费之法”。⑨

如“适当通衢”的璧山县,“向来一切差务均系百姓充役”。后因差务浩繁,恐妨农业,于是三里绅粮“酌议按粮摊派,出钱雇役,于征启条粮银时设局分收”,称为随粮夫马,也称为流差夫马,因“地方官避嫌自爱,多委之地方绅士”。如若军兴而官兵过境时,凡运送饷鞘铅弹火药及台站夫马等类,雇价不敷则另派百姓出赀帮贴,方法仍是以支用多寡照粮摊收,称为兵差夫马。此时仍强调“事平停止”,大抵是一种临时性的举措。⑩

璧山县最早设局征收随粮夫马费的时间,早于乾隆三十八年(1773)。这一年,璧山邑民徐亮采以“勒派侵肴”控告局绅邓贵榜等人,皇帝派兵部侍郎周煜偕、刑部侍郎永德驰赴四川会讯断结,嗣后“经管者稍知敛迹”。但不久仍腐败丛生,讼案频发。以致道光年间,绅民左缙云等迭次上控,郡守断令“撤局归官,以息讼累”,于是夫马费由绅收回到官收。新任璧山知县朱希良会同三里绅士酌议,每粮一两派一千五百文(兵差不在此内),并作为固定税率确定下来(同治军兴以后,税率不断上涨)。朱希良的撤局举措被修志者记录并称赞,“甫下车,知民苦差徭,酌定章程,立案撤局,民困以苏”。B11不过,郡守“撤局归官”的指令在多大程度上得以在全郡实行,延续的时间有多长,该举措究竟是该郡的单独行为,还是川省的统一行动,由于资料所限,暂不得而知。

不过,可以肯定的是,设局经收原本该由官方经收的税款这一非经制的举措,并非璧山一地之举,也非仅限于征收夫马经费一项,还包括津贴的征收。B12嘉庆五年(1800)四川总督勒保在给皇帝的奏折中说,“近来各地方官避嫌自爱”,将津贴之事,“多委之地方绅士”设局催收,按粮摊派。B13

可知,委绅设局,催收摊款之举,是“近来”才有的现象。这也提示了,有学者认为公局的起源,大抵不出鸦片战争或咸同军兴一类的说法,尚有进一步探讨的必要。B14更值得关注的是,清初开启的打压士绅、意欲把地方士绅与地方公务隔离开来的局面,在乾隆中期逐渐改变了。B15

由绅士设局经收税款的非常之举,不久即弊病丛生。因各州县于津贴“如何支用之处,并无一定章程”,绅士之“诚实可靠者固属有人,而不肖之徒浮冒侵渔亦复不少”,使得“民财屡见虚糜”,而国帑“则仍无节省,办理殊未妥协”。因此川督通盘筹划,于嘉庆五年下令“将津贴之项官收官发,以供军需支用”。B16“官收官发”之令究竟在多大程度上推行,不得而知(不过,从后来的历史发展可知,仍是委之绅士)。

自金川、廓尔喀、苗疆、白莲教等“节次办理军需”后,兵员的移动和辎重输送的频繁急速发展,使得差徭问题变得相当突出,于是一些州县纷纷设局,按粮摊派。

简州“旧无夫马局,徭赋责成保甲散收”,往往多寡不一,以致差务苦乐不均,因而滋讼。B17乾隆中期,州牧宋思仁设孝义之法,每甲粮户各预出银若干两,“令殷实公正者轮掌”,出借收息,以供徭役,充役者酌予工食,“洵为善政”。但积久弊生,孝义之法虽在,而差务之弊端百出。遇有徭役,往往浮派浮收,民不堪扰。嘉庆间,敎匪起事,差徭益甚,此时的摊派逐渐由士绅征收。道光初年,州牧贺懋椿、刘肯堂“轸念民瘼”,兴设仁义公局,“即夫马局”,以济官差、兵差及一切杂款,征收的方法也是按粮摊派,每粮一两纳夫差钱一串,每年每甲各举公正一人,分班轮入公局经理。B18

梓潼县在道光八年(1828)设立的公局,也是夫马局的一种。该县因路当孔道,差务浩繁,力役支应苦乐不均,因此地方绅耆公议,禀请县主以均苦乐。知县“准许设局”,随粮征收,凡正粮一两派差钱一千文,由公举的衿士四名、兵书一名,在局经收差钱,支办差务。所收款项除了支办大小差使过站以及一切流差,还得筹措被旧规定下来的土木工程以及驿站采买马匹料豆等费用。最晚在1858年以前,公局因日久弊生,“至有浮冒挖空之事,局债累至数千,众为畏途”,因此知县在这一年禀明大宪,“先差后粮”后,“债负甫清”。B19

上述这些由士绅设局收支的随粮夫马,其征收方法与田赋正额一样,采取按粮摊派的方式。只不过,随粮夫马是由绅设局经收。这些随粮征收的夫马似乎就是四川总督勒保所说的津贴。嘉庆五年勒保在奏折中称,“川省办理军需,虽有民间津贴之事,但所谓津贴者,止如运粮脚价以及台站夫马等类,官价不敷,则由该百姓出赀帮贴”。B20

但实际可能的情况是,“州县一切用费俱出于夫马价内”。嘉庆十六年,御史韩鼎晋上奏川省积弊六条,这即是其中之一条。另一条与此相关的指控是“按粮置田,以供夫马”。新任川督常明对此指控矢口否认,称“雇备夫马均系绅约自行经理,官吏并不经手,无从染指,此尤事之可以理断者”。对于第二条,常明坚称“通省查无其事”,只是川省一些地方对于夫马徭役,已形成一定的“风俗”,一乡一里同社之人,常有公置田产生息,系“百姓自权子母”,以其中一部分资金作为“捐帮夫马之资”。

然而,地方志中还是留下了一些证明韩晋所指不虚的例证。道光初年,前文所说简州的仁义公局,除济官差、兵差外,还支“一切杂款”,如龙神祠春秋祭祀,措办猪羊香烛祭品等项;棚费额规也是“历由夫马局”支应,“每考各帮给棚费钱一百钏”。B21

当然,早期设立的各种名称的夫马局,其资金来源除主要是按粮摊派外,还有一种类型是公捐。道光初年酉阳前后两任知县戴萃、李元丰先后劝捐置产,设立夫马局,以“应过往差事,平价雇夫,永免夫役之劳”。戴萃在任内“举各乡绅士,劝论各粮户筹备”,共收捐钱一万二千串,以八千串置買田土生息,“以为永远计”,其余部分支应当年学宪按临、修理公馆、置备铺垫灯彩、执事夫马之用。随后又定立章程,以一半息银补支考棚,一半支应夫役,如有不敷,则官为贴赔;军务兵差不在此例;寻常差事无论大小,永免民夫,亦不得再议加捐,以昭一劳永逸之意。可能是因为筹措的资金有限,继任者李元丰“踵而行之,即继此加捐”。他在《阖邑士民筹备考棚差务及免夫记》中表示,此举“实势非得已”,经过加捐,“既有成数”,自当永远遵循,以光前德,办差再“无追呼之扰”。B22

蒲江县的和抬局,也是公捐设立的。该局于嘉庆十二年(1807)由知县刘访设立,“公捐”置田七百亩,按年收租变价,“支过道差务来往夫马”B23,以“均徭役、纾民困”。B24新津县也有和抬局之设,其资金来源,大抵也是好义者之捐助,购置田产,收取租息,以缓解差徭之累。B25

总体而言,由民间捐帮夫马价的传统虽早,设立公局来经管,大抵却是乾隆中后期的事情了。这一时期,由于军务的兴起而伴随的流差或兵差等日益增多,一些路当冲要之地便设立公局,以平均粮户负担并应对日益浩繁的差务。这些公局的名称不一,如流差局、和抬局、仁义公局、夫马局等,实际上是都是类似于夫马局的机构。

它们的资金来源大体分为两种,一种是按粮摊派,如前述璧山等县;另一种是公捐,如酉阳等县。这些资金的征收及管理大多委之士绅,让乡绅出身的局士负责机构的运作。公局的支出大部分都是差徭,也助办一些其他地方公务,这可能是本来因事设立的机构,后来却事平不撤的重要原因。B26

在咸同军兴以前,省府并没有统一设立明确称为“夫马局”的机构的指令,象简州那样直接称作“夫马局”的也较少。这也是既有的研究对于夫马局的设立时间,要么语焉不详,要么认为是咸同以后的原因吧。B27

早期设立公局征收夫马费的地方,大多与驿路相关。道光年间,御史陈光亨(秋门)在奏参内江县知县吴勤邦的折子中,指控“该县地方并非驿路”,却于道光十八年(1838)“忽设立夫马局”,按粮派征。B28言外之意,如果该县地处驿路,设夫马局的举措就是符合情理的。

这一时期的夫马局,大抵是在冲要之地临时自设的机构,但往往事平不撤。而咸同军兴以后,夫马局更由川督下令在各州县普遍设立起来。

二、夫马局的运行:以巴县夫马局为例

咸丰年间,“军事孔亟,邮递稍繁,蜀中州县设夫马局”B29;咸同兵兴,“各县于驿站外更设夫马局”。B30类似的记载常见于地方志书。夫马局在四川的广泛设立,与这一时期四川的时局及新任川督骆秉章的上任密切相关。

咸丰年间,四川及其周边省份并不太平。云南的李、蓝起义军“攻叙州,扰嘉定,众号十余万,群盗遂四起”。B31骆秉章在其自叙年谱中也说,叙永厅“边境群盗如毛”。B32就周边局势而言,自太平军兴,四川还要为湘军输送军饷物资,“楚军剿贼,藉辞转运军装稽留,曾文正公定楚军章程,每营原有余夫八十名,以备转运军装,悉为统领乾没。经过州县拉夫封船,肆意骚扰,官民避匿,莫敢谁何”!四川总督骆秉章“檄州县应付,于是一百四十厅州县皆设局征收”,每条粮一两派银六、七两,或制钱七、八千文。B33

后任川督丁宝桢在追溯夫马局的源流时说,“川省自同治初年本省邻省军务紧急,各处征兵防剿,地方供给兵差,始创设夫马局,由地方官委绅设局,按粮派钱,预备支应。其初专为防剿紧要,办理兵差而设,原为万不得已之举。”B34丁宝桢所说同治初年“始创设夫马局”之说,大概指的是川督统一下令创设之意。后之研究者往往不察,以此作为夫马局兴起的证据,谬也。不过,丁督所说夫马局的设立专为防剿,确实道出了夫马局普遍设立的一个主要原因——办理兵差。下文即以巴县为例,详细考察夫马局的运行。B35

咸丰四年(1854),因“黔省贼匪扰乱”,巴县政府令八省客长在城隍庙设夫马局,由渝城内外坊厢各行铺户每月捐输厘金钱文,备作夫马费用等项。B36巴县夫马厘金的征收方式与他处明显不同,并不由局绅,而是由各坊长、厢长、保正向各铺户收取后,交给夫马局支销。这种代为征收的方式,给了各坊长厢长保正截留款项的机会。

咸丰五年(1855)六月,经管夫马局的八省客民向知县大人状告各坊厢保正亏空夫马厘金,得到县令的支持,并批示说,本来“各坊厢每月捐项尽足敷用,乃坊乡约保正等多将捐项收齐侵吞,或收十缴一,以致日积月累,亏空渐深”,因此令局首将各厢坊未清之处查明具禀。后来查清,有三十四个坊厢共欠厘金钱一千七百多文。B37县令随即饬差前往签催,并将储奇坊保正黄天章“示革”。黄天章原名黄清云,此前是金沙坊保正,先年将夫马厘金收用,弃坊外逃,后又串同乡约陈敬堂等朦保,复充储奇坊保正,更名黄天章。可知,该保正“屡次误公责革”,复又“更名朦充,日后仍前故为”。县令随即签唤,而此时的黄天章,又更名为黄锡珍了。B38黄清云反复更名,多次朦充保正,收取夫马经费,表明收取夫马经费是个相当诱人的差事。

在巴县的丰盛场,夫马经费的筹措与渝城相类,也有些差异。该地路当孔道,街民贫多富少,“遇军务差徭,碍难逗派”。同治二年(1863)三月,該场绅士柯运珩等协议,将原归本场文昌宫祀典之费的本场猪市厘金,“提入军务差徭之费,每年放差钱二十钏”。B39这一方式一直延续到同治十一年(1872)扰匪肃清之后,合境绅粮又请求将此款还入文昌宫,以作祀典及兴学之用。B40

黔省“贼匪”平定后,巴县夫马局即被裁撤,所有“兵差军饷军装军火以及一切差务,悉由保甲局(咸丰九年,1859年设立)支应”。直到同治二年,巴县奉川督骆秉章之令,第二次设立夫马局。

这次设局与改道川东密切相关,“北路梗塞,递京奏折往来,又报改由东路”,因此县主传谕合邑绅粮,于同治三年(1864)设立了“暂为驿站”的夫马局。这次夫马局的资金收入不再是铺户厘金,而是按粮摊派,每正粮一两,摊收银一两,每年约收6000余两;经管局士也不再是八省客民,而是遴选本地绅粮,在局经理支发,年满更换。夫马局的设立也是临时性的,“俟北路肃清,驿站复旧之日,即为裁减”。B41

既然夫马局已经成立,渝城保甲局便于同治四年(1865)七月呈禀道宪,“请将兵差一切夫马,改归夫马局支发”。道宪部分采纳了保甲局的意见,批示“官员家丁差役等项夫马,改归夫马局支发”,凡遇军饷军装军火以及军营文武员弁过境时,夫马仍由保甲局支发。即流差夫马归夫马局,兵差军火夫马仍归保甲局。为平允起见,又将朝天、白市两号椿马草料改归夫马局支应。

保甲局与夫马局共同分担夫马费用的做法,实行了一年多的时间。由于渝城来往经过兵差军火夫马,由巴县核明给单,持单赴保甲局支发,双方多有牵扯,也留下漏洞。同治五年(1866),川东道因“近年差务络绎,时有给单赴局支取之事,恐既不免浮冒滥支,又复漫无限制,殊非核实办公之道”,酌议每年由保甲局帮给巴县夫马局银四千两,从同治五年十一月初一日起,保甲局将原办之夫马,“归并巴县一手经理”,以归画一。B42

保甲局将兵差军火夫马甩给夫马局后,夫马局不堪承受,因为“保甲局连年支发,无事之日,每年略计八九千金之谱,倘值多事之际,支发不知凡几”,而夫马局每年的收入只有6000余两,加上保甲局的帮扶,也只有一万余两。因此夫马局首士雷心田等,将夫马局的困难禀明县主:“现在邻氛未靖,本属差务络绎不绝,照章支发,尤恐不敷”,若支发不能接济,不免误公。夫马局在禀文中特别强调保甲局“原为军务而设”,而夫马局“不过暂为驿站而设”的特点。其实局首们最担心的还是将来北路肃清,若夫马停止(三里绅粮已有人禀请裁止),军饷、军装、军火以及军营文武员弁过境,“夫马应归何项筹款办理”?B43

当年十一月,雷心田等再次禀明县主,每年军火夫马至少需用七千余金,而仅以四千金责令办理,恐支发不敷,“设有贻误,难当重咎”,只得暂行试办,将来不敷支发,再行禀请筹拨。知县认为该绅等所禀“自属实在情形”,因此转禀川东道,“可否每月酌给银四百两,遇闰照加”?B44川东道似乎没有批准此请。B45

此后几年,夫马局常常入不敷出。同治七年(1868)新任知县莅临时,“局中既无存款,复又积有欠项”。而滇黔军务差事饷项夫马,每日支发“不一而足”。一年之内,夫马局除正常入项外,只得向铺银借钱一千九百余两。因此,新受委办理夫马局的举人张杰等,以“差务愈加繁多,若不亟为设法,诚恐倍形支绌”禀恳县主转禀道宪,“筹款体恤”。B46县主支持了张杰的禀请,以“滇黔军务吃紧,需饷正殷,而军火饷鞘纷至沓来,所需夫马较前繁多,每起动辄数千至数百不等,现在归局支应,费用更属不敷,且前挪款无从弥补,此后借垫尤属艰难,该局士张杰等所禀,委系实在情形”,仰恳道宪“檄饬保甲局,迅为筹款,按月拨用”。B47

同治八年(1869)三月底,道宪最终的批示意见是仍复旧章,要求从四月初一日起,凡经过巴县的兵差夫马及运解军火饷鞘,仍归保甲局支应,不必再按月帮银夫马局,其他一切寻常差务仍归夫马局支销。

差务办理复旧章后,夫马局的款项一度有所积余。以同治十年(1871)二月的收入为例,尚有旧管3.43两,新收兵房随粮征收夫马银616.51两,杂粮斗息21.87两,共有收入641.81两。支出部分,主要有:流差席桌119.03两;局绅二三月份薪水60两;管帐二人二三月份薪水20两;育婴堂二三月份利息10两;朝天门驿补买站马一匹12两;本城马号二三两月胡豆银36.62两;其余尚有流差的杂料、马料等开销。共计开销535两5钱4分,总计二月份共存银106两2钱7分。B48

但到同治末年,夫马局的经费又变得入不敷出。同治十二年(1873)七月,王知县称其到任以来,“逐件差务络绎不绝,而夫马局存项已无,一切支项均系挪垫应付”,县中无款可筹,只得札提三费局银二百两,发交夫马局士具领支用。八月十三日,罗德山等局绅又以夫马局本年开征的银两已全部支销,“现今分厘无存”。自新县主莅任以来,又“屡次垫借”,已难支持,只得恳请县主,“设法另筹别款,发局以济燃眉,俟明年开征后,即行如数归还,庶不致误公”。县主批示将监生邓树勋因案自愿所捐银一千两,充作夫马局经费。B49

次年九月,夫马局绅罗德山等人因差使络绎,经费支绌,借贷困难,竟打起了道库的主意。他们在给知县的禀文中称,夫马局此前所借四千两,除还前债外,其余“陆续支发,现已无存,俱有报销印票可查”。而今学宪即将按临,夫马局向各处告贷,“奈今倒塌日多,票号空乏”,惟有“道库赢裕,谅准借出”,俟来年春天开征夫马后,立即归款。知县似乎也无计可施,只得转禀道宪,暂借道库银一千两以应急需。这一恳请得到批准,罗德山等随即将这一千两具领。B50

夫马局的经费支绌,与经费的管理混乱也有关系,“巴县夫马局历有控案”,而光绪初年巴县士绅以“协恳查批,饬裁夫马”上控局士罗德山等人一案,则是其中影响较大的一次。光绪二年(1876)川督吴棠批示川东道说,此前巴县夫马局的历次控案,大率含糊结覆,令川东道督饬委员,详细清查其收支数目,查明积弊,并拟定水陆差务裁减章程。川东道随即札提夫马局簿,传齐局士,追出流水底簿,并派八省首事持簿监算,发现“出入帐目类多轇轕”。巴县夫马局专支陆路差务,“向凭县署印票发钱,往往重支冒领”,随即饬令局士将所有印票“缴案呈验”,同时逐一核查票根,发现问题颇多:有上月已发印票,又移至下月重支者;有事后捏添,并无印票存据者,如簿载修理道署一项;有未经支发而开列帐目者,如借库银三千两,并无利息,而竟开出利息一百余两。计自同治十二年九月起至光緒元年(1875)正月,共收夫马银9765两5钱,共支夫马杂项银18194两,除已收外,计不敷银8429两3钱,除兵吏赔缴银380余两外,实不敷银8049两,均系借领道库杂款及局士罗德山在外挪借垫支,其借垫款内除道库银3000两,并无利息外,剩余5400余两,“均由局士罗德山立约认息,自应设法筹还归款”。

除重支冒领外,尚有水陆兼支之弊。巴县为川东水陆冲衢,本省邻省各差务极为繁杂,“向来办理又无一定章程”。而巴县夫马经费的支应又一分为三,兵差军火夫马归保甲局,陆路差务归夫马局,各路船只归三河会首。各部分间往往多有牵扯,留下了管理漏洞。因此川东道提取保甲局、夫马局、三河路差底簿,核对委员姓名及出差月日、地方,发现“水陆兼支者不一而足”。每遇一差到境,丁胥先持印票赴局支取夫马,复向三河折收船价。如果委员坐船,则夫马即为丁胥中饱;如走陆路,以夫马付委员,而所折船价仍归私囊,“此多年之积弊”。三处簿据核对的结果,水陆重支的情形,“每月率有十余起之多,约重领钱每月不下百余串”。

除此之外,“浮费应行裁汰者,亦复不少”,只不过“由来已久,追不胜追,事非一年,事非一任,自应姑宽既往,严禁将来。但使水陆不能兼支,浮费统归撙节,则夫马局与三河每年节省已多”。为此川东道拟定章程十四条,开单敬呈大宪。新的章程有些值得注意的变化:关于夫马银两的征收,“向由兵房书吏经手其中,不无流弊,应请自本届为始,所有夫马银两统归局绅自行经收”,并将实收数目随时报官查核,其兵房书吏一概不准干预收支银钱。“兵房书吏经手其中”之语,可能主要指类似于巴县一类。其二,定例驿站州县,水陆不得兼支。除保甲局只支应饷差外,应明定章程“何差归三河,何差归夫马局”。另外的主要内容是限制差使支应夫马席桌的数量等。

光绪初年,川省札川东道对巴县夫马局务的清理,发生在骚乱平定,“驿路复旧,差务日少”的背景下,也同这一时期朝廷整顿地方,收紧按粮摊派的基调相合。

三、整顿随粮摊派与丁宝桢裁撤夫马局

李、蓝之乱平定后,川督吴棠从同治八年起试图裁减夫马局。B51不过,吴棠对夫马局的裁革效果不彰。光绪九年(1883)丁宝桢在给皇帝的奏折中说,夫马局“虽前督臣吴棠查明,分明裁撤酌减,各局仍多藉口差使,大都阳奉阴违”。B52其实,川省自军事平定之后,夫马局“仍复如故,按粮摊派较之正供浮多不啻一二倍”。B53

光绪元年,护理川督文格见军务肃清,“拟裁各属杂派”。但这些杂派,早已不知不觉成为一些地方财政的重要来源,知县用起来非常方便,因此州县自会想办法逃避。如綦江县知县“私将绅粮名禀请,改为黔中运道夫马局”,因而得以豁免,甚至告示都未张贴。B54另一方面,这些杂派也是官绅红利的重要来源,“川省各上官无不食满堂红之利,其利悉取之于州县,而州县则又悉取之夫马局”。B55

光绪元年朝廷下诏求言,薛福成上治平六策疏,直言厉民之政“莫如四川津贴一项”,仕宦之人“视四川为财薮,其公私杂费一切陋规,莫不按亩加派,名为津贴”。B56钱基博所著《薛福成传》中说,光绪初年朝廷的一些新气象实受薛福成的影响,其治平六策、海防十议一时传诵,以为马周、陈亮复出。自是始有“停止捐例之令……有稽核州县交代之新章,而四川之裁撤夫马局……十年之间,其大兴革皆以福成此疏发之。”B57

在这样的新风之下,四川设立夫马局等公局、随粮摊派产生的很多问题便跌宕开去。同治十三年(1874)有人奏宜宾县“添设夫马”,知县张邦钧“将钱文尽入私橐”。B58光绪元年,又有御史吴鸿恩请裁撤添设之兵差局与路不当冲之夫马局;都察院奏四川监生张事周呈控永川县兵差局绅士张竹轩吞公病民一案。因此朝廷派钦差夏同善与广寿前往四川查办,并将路不当冲之夫马局裁撤。

两钦差抵川后,查明宜宾县令并无将夫马钱文“入己”之事,但未将出入数目按月禀明,亦属疏忽;永川县兵差局张竹轩管理局务,虽经审讯无侵吞之事,但将局钱私自外借,致令外欠拖延无着,奏请杖八十;至于按粮摊派之事,两钦差奏准,饬令四川总督严禁逾额浮收、藉端加派,严饬各属不得“率准”绅士随粮摊派之请,“如系万不得已之举,仍著禀明各该管上司,核准办理”B59;夫马局与兵差局则分别情形处理:路不当冲之温江等七十六厅州县之兵差、夫马局此前已于同治末年裁去,所余六十五处路当冲要及边防各厅州县,此次先将兵差局全行裁撤,夫马局则视差务之繁简,分别留减,因川省向来“按丁派役”,夫马之设由来已久,势难统行裁撤。B60

在朝廷派钦差整顿的压力下,居然仍有地方官擅自加派夫马。光绪二年(1876)暂护四川总督文格奏称,川省所设之夫马局,各州县自同治八年以后,迭经奏明裁减,其酌留之处,又在去年“经前督臣委员分路查明,会同各地方官切实核减”。最近查得合江县丁忧知县庆煜在任时,议收光绪元年夫马,“不遵定章,擅自加派”,又借办防为名,商同劣绅许绍堂等恣意侵蚀。因此请旨将其革职。B61

对于吴棠、文格裁撤夫马局的成效,后任者丁宝桢曾总结说,“近年屡奉谕旨饬裁,经前督臣吴棠、护督臣文格迭次严行裁革,而各州县因为利薮,仍多假公济私”B62,“徒以利之所在,借口差使,多方粉饰,终未奉行”。B63

光绪三年(1877),在朝廷谕令整顿随粮摊派的气氛下,丁宝桢接任四川总督。朝廷示谕其“严饬地方官妥为办理,永不准设局委绅,稍有浮收”。B64

丁宝桢甫入川,即发现川省官场竞尚奢靡,一过境之差事,动费数千金,一宴会之酒食,辄用数十金,彼此效尤,相率为常。这些资金,往往来自民间加派,而夫马局则是其加派的重要工具,“名为办差,实充私橐”。其实,川省自军务肃清之后,惟川北一带,每年有喇嘛各项差使过往,“此外各属均无外省来往差使,闻亦多设有局,按粮加派”。B65

上面的观察还是丁宝桢初入蜀时见闻所及,虽“甚悉夫马局虐民最甚”,但“因积弊过久,食和者多,未敢骤行”裁撤。B66殆其正式到任后,“日晤司道”“接见僚属”,批阅州县禀详,听受民间词讼,对四川的“败坏”情形已全然掌握。两月间,他“接收民间呈词所控夫马局者不下数百纸,率皆浮收滥用”。起初他尚怀疑“所控之未尽实”,札饬各州县将以前派收夫马局银钱数目详晰禀陈。披阅之后,见有每粮一两派收银六七两、制钱八九千者,比公派之津贴捐输多数倍。有的州县犹嫌不足,“又以差使为词,假借垫归还之名,另行按粮加派”。更有甚者,将津贴捐输暗行挪用。B67

丁宝桢所说以垫支为名,另行加派,是当时州县的一贯做法。而私自将捐输挪用、加派者,又以綦江为代表。同治元年,綦江知县商之绅粮,将随同地丁带征的部分捐输之款,用于修城凿池、制造炮械,此后办防、办剿以及黔中往来营弁兵差夫马驿站之费,“靡不以此供应,浸寻加至数倍,盖其时军需固不复报解”。若“大府严报销则,又托之补城修仓以弥缝之,否则以为邑绅所縻费,邑绅实未之知矣”。B68

丁宝桢认为“川省民气之促,在于捐输之数既多”,而捐输之病民者,“在夫马局之混杂其中,致私派重于公捐,故为害特甚耳”。若将夫马局立为裁撤,则民力自可节省数倍。B69因此,光绪三年五月丁宝桢札饬各州县,自当年六月起,除雅州至广元中间十数州县(系喇嘛藏差必由之道)酌为保留外,“此外通省一律裁撤,不准别有名目”。暂为酌留之夫马局,也须议定抽收夫马钱文定章,委员分赴各州县查验征收丁粮实数,榜示四乡。待将来“甘省平靖,驲路流通,藏差改由原路行走”,即行一体裁撤。B70

丁宝桢在札文中特别强,夫马局之款项“由官随粮摊收,不必假手局士”。他认为应付夫马,“本系官事,非绅事所应为,以后亦归官自行管理”。应于每月月首将上月应付何项差使,开销钱文若干,分晰造册呈报院司查考,如有格外浮滥支销者,即行删驳著赔。丁宝桢对官收与官管夫马局的强调,实在是自公局兴起以来,绅权日张,官权与绅权关系紧张的典型反映。

其实,丁宝桢到川后,对川省的种种非经制之举已深为震惊。以夫马局的各项开支来说,川东川西川南及小川北各路,向来一切例支差使均不由此,即有由此路行走者,亦系自愿改道,夫马自备,并不能向地方官需索供支;此外如他省之大吏过境者,或十数年一见,或数十年一见,只为之备办公馆一座,饭菜一桌,并不能多有应酬;至本省大吏过境,亦不过照外省过往大吏稍为加厚,预办公馆一座,饭菜一桌,或备夫马二三十名,已足应付;此外所谓流差者,各省都无此名目,亦无此应酬,川省何独不然?再有饷鞘一项所用夫马,藩司可照例报销,而饭菜等項仍是地方官自为人情,不能“形诸公牍”,其夫马口食,皆由藩库领银支发。以致他愤怒地慨叹,“今川省事事不遵法制,而以从前不得已病民之举,视为经制之规,官敛于上,绅敛于下,日久相忘。凡不知按粮加派,实大干禁令之事”。更有甚者,“近阅各该州县所禀,已有万万不可以对人者,乃竟名目张胆,连篇累牍,不知其已罹参罚之条,利令智昏,可胜叹息”。

丁宝桢裁撤夫马局之令下达后,一些地方出现了藉口裁撤夫马局而推诿办差的现象。“近闻撤夫马局之州县,竟有藉口于夫马局已撤,不惟流差不支,即运军火解饷各差,亦推诿不理,殊属乖谬之至”。因此他于六月上旬再札各州县:裁撤夫马局,“所以杜浮派滥支之弊,并非谓地方应办之差不应办也。”他重申定章并警告地方官:运解军火饷银,准册报藩司,本属正开销,倘违抗不支,照贻误军机办理;他省流差,有勘合者照例应付,无勘合者不支;本境之流差,“乃系本地方官应办公事,既作此地方官,即应就地方办事”,自行捐支,如若置之不理,是不以地方公事为重,照贻误地方公事办理。这样一来,川省地方应支夫马,“惟本省学差流差一项”。据丁宝桢估算,每年各州县至多不过费三四百金,以地方赢余十之一二即可敷支,“如藉词不办,是该州县身任地方,所司何事?为上司者只知问地方官,以地方之出息办地方之公事,不知其他”。B71

此次命令还纠正了前次札令中不妥之规定。前次之札,饬令夫马局裁撤后之州县,以清理之三费局内浮费,藉资补助,本系“通融办理”。经调查后,丁宝桢觉得此法不妥。三费局“系地方绅粮公捐,筹备地方公用”B72,或置买田亩,或交商生息,多寡不等,办法也不同。况且州县支应差使,“本系地方官应办公事,未可以民间自行筹备办公之款挪移应用,致滋口实”,因此将三费藉补差使之令作罢。

地方官推诿办差的现象也受到四川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的斥责,“各该州县藉此推诿,竟将应支军饷军火及向有之流差概置不顾”,因此两司札令各州县,“不得藉口于夫马已撤,贻误不理”,否则照贻误军机及贻误地方公事论。B73

尽管省府多次斥责地方官推诿,实际上夫马局裁撤之后,原本由夫马局支应的一些事务确实受到了影响,比如驿站。川省一百余州县原本额设铺司兵3844名,每年额支工食银24140余两,“历由各厅州县在于地丁银内扣留支给”。咸丰四年朝廷因经费困难,令各省将铺司兵工食银大加裁减,有驿各厅州县酌留工食十分之二,无驿各厅州县酌留工食十分之四。然而,川省驿站经费的裁撤,似乎并未影响到文报的传递,原因在于因军兴之际,征调纷繁,各州县于驿站外另设夫马局,支应过境兵差及文报工食之用,一些州县也支应驿站的一些日常费用。因而“经费既充,交报亦无贻”。迨军务肃清,丁宝桢裁撤夫马局后,上下公文“往往压搁迟误,虽委员确查,照例众处,而陋习间未全革”。据布政使及按察使查明,川省之驿路,只有成都首站及州北八州县,每站额设驿马二三十匹,尚可敷用,其余东南二路数十厅州县,每驿仅设额马数匹;铺司兵工食银也于1854年大为减少,而山路道长,兵役太少,文报往往不能依限接递。因此丁宝桢奏请朝廷,将此前所裁铺司兵工食银两,“全行复还旧额”,照例支发,以期文报无误。B74

到光绪九年,川省只酌留十八州县的夫马局,北路有成都、新都、汉州、德阳、罗江、绵州、梓潼、剑州、昭化、广元;南路有华阳、双流、新津、邛州、名山、雅安、清溪、荣经。这些地方是驻藏大臣喇嘛及学差试差往来必由之路,“例有支应”。丁宝桢也在这一年将川省裁撤夫马局的情形奏请朝廷立案。B75夫马局裁撤后,“凡奉檄出差者,由藩司另筹的款,计程发给,以足用为限”。随后,丁督又将原本与夫马局一样按粮摊派的三费局,“改抽肉厘”,“于是按粮摊派之旧例,至此尽除”B76,随粮征收各费亦一律革除。B77

但问题在于,夫马局既已在不知不觉中成为一些地方经费的重要来源,则夫马局的裁撤必然会对这些地方的相关事务造成很大的影响。从前文可知,夫马局裁撤后,一些相关的地方事务确实陷入困境。这些地方公务又该何去何从?这些困难又如何解决?地方又如何调适随粮摊派被取消后面临的相关财政问题?是否像一些学者所说,夫马局裁撤后,三费局成为了地方事务经费的主要提供者?B78这些问题,值得作进一步的研究。

结语

在乾隆中期设立专门的类似于夫马局的公局前,四川民间一直存在着捐帮夫马价的传统。随着18世纪中后期大规模的国内骚乱的发生,差役方面的压力越来越大,原本由民间捐帮夫马价的方式已完全不能解决差役繁增而带来的压力,于是由士绅在县主的委派下设立公局,以按粮摊派来解决差役问题便应运而生。

关于清代的“局”“所”最早起自何时,有的学者认为“因官书无确切记载难征其详,但与鸦片战争前后内外战事开展、战后秩序重建有关,则大体不差。”B79这样的观察或许相对忽视了18世纪更早些时候的情况。乾隆中期,随着类似于夫马局等公局的设立,从清初以来便受到压制的绅权重新得到伸展。这一现象并未受到足够的关注,学者们更多注意到19世纪中叶以来的绅权扩张问题,他们大多从清代人口增长的管理压力与太平天國以来的军事、财政压力等方面进行思考。如果将聚焦的视点提前一百年,或许对相关历史的思索会有不同的追问。

一些地方的夫马局,差役只是名头,实际成了地方经费的重要来源。这样一来,在此前一直被朝廷提防,并刻有卧碑不得干预地方公事的士绅,便逐渐进入了经制中原本该由地方官来经收的税收事务中,对地方权力结构及地方社会多有影响。这也是丁宝桢不断强调该归官事的仍归官管,“不得再行设局、假手局士”B80,试图将不得已委绅之权重新收归官有。

夫马局作为晚清众多公局的一种,其经费的征收与管理,并非如相关研究那样笼统地称为“委绅设局”就可了事,而是大体经历了绅—官—绅的复杂过程,其间的纠结与游移尚未受到足够的关照,不应被淹没于尘埃之中。

正是因为夫马局究竟是官管及绅管、官收及绅收方面的纠结与不同的认知,及其所管事务既有官事也有地方公务,学者们在确定其性质时,众说纷纭。有说是“官方性质”者,也有说是“临时性政府机构”,或者说是“相当于驿站”者。B81这些观点都只看到了夫马局其中的一个面向。这些分歧也从另一个方面说明了夫马局的复杂性及其研究价值。

① 本文所用清季史料,皆依照当时人的作法和习惯出以清帝年号纪元及阴历日期。又,本文所用部分资料承刘熠、廖文辉、赵大琳惠赐,特此致谢!

② 岩井茂树:《中国近代财政史研究》,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第129页。

③ 关晓虹:《晚清局所与清末政体变革》,《近代史研究》2011年第5期,第5页。

④ 鲁子健:《丁宝桢在四川的十年》,《文史杂志》2001年第2期;邢飞:《丁宝桢与四川夫马局改革》,《中华文化论坛》2015年第9期。

⑤ 梁勇:《清代四川夫马局简论——侧重于巴县》,《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9年第5期。

⑥ 魏光奇:《清代直隶的差徭》,《清史研究》2000年第3期,第13页。

⑦ 谢开来修、罗映湘纂:(民国)《重修广元县志稿28卷》第3篇第9卷,食货一,1940年铅印本,第11页。

⑧ 《嘉庆十六年六月十一日川督常明奏折》,《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下册,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215页。

⑨ 《四川财政考》,成都:四川官印局印,1914年,第3页。

⑩ B11 寇用平修、卢有徽纂:(同治)《璧山县志10卷》卷2,徭役,清同治四年刻本,第22b-23a、23b页。

B12 所谓津贴者,“额不足以济正供,按粮随征之赋也”。《四川财政考》,第3页。不过,该书以为津贴“始自咸丰四年”之说,明显有误。

B13 常明修、杨芳灿纂:(嘉庆)《四川通志204卷》卷66,嘉庆二十一年木刻本,食货·徭役,第10-11页。

B14 其实,在宋代至清初,“公局”一词的主要意义是指建筑空间或场所,至乾隆时期,公局逐渐开始指某个新成立的组织或机构。关于早期公局的成立情形详另文。

B15 据杨国强的研究,清初摧残绅权之事,虽起于江南,而不止于江南,“各省皆厉行其事,特苏抚为最酷”。 见杨国强:《衰世与西法:晚清中国的旧邦和社会脱榫》,北京:中华书局,2014年,第53页。

B16 《嘉庆五年四川总督告示》,《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下册,第419页。

B17 林志茂修、汪金相纂:(民国)《简阳县志24卷》卷11,1927年铅印本,士女篇·善行,第44b页。

B18 (民国)《简阳县志24卷》卷19,食货篇·里役,第29a-29b页。

B19 《香海记》,张香海修、杨曦纂:(咸丰)《梓潼县志6卷》卷1,咸丰八年刊本,第27-30页。

B20 本段与下段,见(嘉庆)《四川通志204卷》卷66,食货,徭役,第10-11页。收在鲁子健:《清代四川财政史料》上册,成都: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4年,第272-273页。

B21 (民国)《简阳县志24卷》卷19,第29b页;《附州学支应章程》,(民国)《简阳县志24卷》卷20,学校篇,第8b页。

B22 王鳞飞修、冉崇文纂:(同治)《增修酉阳直隶州总志22卷》卷4,同治三年刻本,规建志·公署,第22ba-24b页。

B23 《丁宝桢片》,(上海)《申报》光绪十年九月初三,第9版。 按,本文所用《申报》均为上海版。

B24 佚名编:《蒲江县乡土志》卷2,清光绪三十四年修,钞本,政绩录,第18b-19b页。见李勇先、高志刚主编:《巴蜀珍稀乡土志汇刊》第9册,成都:成都时代出版社,2015年。

B25 “后如有好义者,再行多买田亩,则花户永不派累,庶为全美耳”。陈霁学、郑安仁纂修:(道光)《新津县志40卷》卷40,道光十九年增刻本,艺文下,第87页。

B26 周翔修、刘锡纯纂:《重修彭山县志》卷7,1944年,第16-17页。

B27 关于四川设立夫马局的时间,学界一直未厘清。金国珍在《中国财政论》中说,“四川以骆秉章设立夫马局津贴捐输”(金国珍:《中国财政论》,北京:商务印书馆,1931年,第333页);鲁子健说,四川夫马局“设立于咸丰年间,为镇压农民起义解决军需供应而设立”(鲁子健:《丁宝桢在四川的十年》,第46页);梁勇、周兴艳认为,夫马局的设置时间“所从来久”,四川各州县设置的初始时间也不完全一致(梁勇、周兴艳:《晚清公局与地方权力结构——以重庆为例》,《社会科学研究》2010年第6期,第146页)。不过,梁勇新近的一篇文章中提及,“清代四川州县征收夫马费始于何时,尚无确切答案”,一般认为大规模征收夫马费始于大小金川之役(梁勇:《清代四川夫马局简论——侧重于巴县》,第5页)。

B28 石荣暲编:《陈秋门先生年谱1卷》,出版者不详,1927年,第12a-12b页。

B29 夏梦鲤修、董承熙纂:《涪州小学乡土地理》,清光緒三十一年刻本,第6a-6b页。

B30 朱之洪修、向楚纂:(民国)《巴县志23卷》卷14,1939年刻本。

B31 赵尔巽等撰:《清史稿》,北京:中华书局,1977年,第11924页。

B32 骆秉章:《清骆秉章先生自叙年谱》,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78年,第190页。

B33 唐炯:《成山庐稿》卷12,《丁文诚公(宝桢)年谱》,第16-17页,光绪三十四年贵阳刻本。收在鲁子健:《清代四川财政史料》上册,第390-391页。

B34 B52 《裁撤夫马局奏请立案折》(光绪九年六月二十九日),罗文彬编:《丁文诚公(宝桢)遗集》(四),台北:台湾文海出版社,1967年,第2621、2622页。

B35 梁勇的《清代四川夫马局简论——侧重于巴县》一文,对巴县夫马局经费的支出状况有例证式的细节描述,但对夫马局与保甲局、三河会首在夫马经费支出间的关系等关键问题并未关注,因而限制了整体上对巴县夫马局的认知。

B36 《潘俟鸣等为赏饬归还夫马厘金免遭债逼事禀状》咸丰五年八月二十四日,四川省档案局(馆)编:《清代四川巴县衙门咸丰朝档案选编》第6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年,内政类第四,财政金融,第514-515页。

B37 《呈开各坊厢九十冬腊正二三计七月未缴钱数花目单》,档案编号:6-4-905-3,成都:四川省档案馆藏。按,这类标注法系四川省档案局此前的编号,第一个数字是全宗号,第二个数字是目录号,第三个数字是案卷号,第四个数字是页码。

B38 《本城党差贾升等具禀收用夫马厘金误公革黔之黄天章复四档案编号更名朦充乡约一案》,咸丰七年九月十五日,档案编号:清006-056-0292,成都:四川省档案馆藏。按,这类标注法是四川省档案局新的编号(取消了此前的目录号)。

B39 《具禀状》,同治十年十月初一日,档案编号:6-5-1229-1,成都:四川省档案馆藏。

B40 《具禀状》,同治十一年十一月十二日,档案编号:6-5-1229-5,成都:四川省档案馆藏。

B41 本段与下段见:《夫马局首事雷心田等禀经费不敷宪札饬渝城保甲局帮给经费银卷》,同治五年十二月,档案编号:清006-023-01029,成都:四川省档案馆藏。

B42 《总理渝城保甲团练局务补用县左堂惠为遵札牒解事》,同治五年十二月初三日,档案编号: 6-5-1029-4,成都:四川省档案馆藏。

B43 B44 《夫马局首事雷心田等禀经费不敷宪札饬渝城保甲局帮给经费银卷》,同治五年十月三十日,档案编号:清006-023-01029,成都:四川省档案馆藏。

B45 1868年时,保甲局仍每月给付夫马局银400两。《川东道饬渝城保甲局每年帮给巴县过境兵差解运军火夫马卷》,同治八年,档案编号:清006-030-15306,成都:四川省档案馆藏。

B46 B47 《川东道饬渝城保甲局每年帮给巴县过境兵差解运军火夫马卷》,同治八年,档案编号:清006-030-15306,成都:四川省档案馆藏。

B48 《夫马局各项银钱出入报销清册卷》,同治十年二月,档案编号:6-5-1027,成都:四川省档案馆藏。

B49 B50 《夫马局绅罗德山等恳请借支库存银应差务卷》,同治十二至十三年,档案编号:清006-023-01028,成都:四川省档案馆藏。

B51 《清实录·大清德宗景皇帝实录》卷6,北京: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北京书同文数字化技术有限公司数据库版,2007年,光绪元年三月下,第5-6页。

B53《总督部堂丁札》,光绪三年六月,档案编号:6-6-105-2,成都:四川省档案馆藏。

B54 B68 戴纶喆纂修:《四川綦江续志4卷》卷2,1938年刊本,兵事,第28-29页。

B55 《丁宝桢片》,《申报》光绪六年二月二十五日,第3版。

B56 《皇朝道咸同光奏议》卷1,治法类·通论,第24-28页,收在《四川财政史料》上,第507-508页。

B57 钱基博:《薛福成传》,《文学月刊》1922年10月1日,第1-2版。

B58 《清实录·大清德宗景皇帝实录》同治十三年十二月下,第20页。

B59 《清实录·大清德宗景皇帝实录》卷6,光绪元年三月下,第1-6页;又见夏康复等编:《先考子松府君(夏同善)年谱》,1920年铅印本,第48-49页,收入北京图书馆编:《北京图书馆藏珍本年谱丛刊》第171册,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1999年,第48-49页。

B60 《广寿等片》,《申报》光绪元年四月二十二日,第4版。

B61 《暂护四川总督布政使奴才文格跪奏》,《申报》光绪二年五月三十日,第3-4版。

B62 《到川附陈大概情形片》,光绪三年三月二十八日,罗文彬编:《丁文诚公(宝桢)遗集》(三),第1492-1493、1491-1492页。

B63 B65 《重庆府奉丁宝桢令,札巴县裁撤夫马局事》,光绪三年六月初四,档案编号:清006-031-00105,第2页,成都:四川省档案馆藏。

B64 《署理四川总督丁宝桢奏为各属抽收猪厘以资命案相验等三费之需请暂缓革除事》,光绪六年,档案编号:03-6534-072,北京: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

B66《丁宝桢跪奏》,《申报》,光绪五年闰三月二十二日,第5版。

B67 B69 《沥陈川省败坏情形设法整顿摺》,光绪三年五月三十日,罗文彬编:《丁文诚公(宝桢)遗集》(四),第2623-2625、1504-1505页。

B70 本段与下两段见《重庆府札巴县裁撤夫马局事》,光绪三年六月初四,档案编号:清006-031-00105,成都:四川省档案馆藏。

B71 本段与下段见《四川总督丁札》,光绪三年,档案编号:清006-031-00105,成都:四川省档案馆藏。

B72 其实三费局的主要资金来源并非公捐。

B73 《四川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札巴县裁撤夫马局》,光绪三年六月,档案编号:清006-031-00105,成都:四川省档案馆藏。

B74 《川督丁奏川省请复铺司旧额以速文报摺子》,《申报》光绪六年七月十一日,第3版。

B75 《裁撤夫马局奏请立案摺》(光绪九年六月二十九日),罗文彬编:《丁文诚公(宝桢)遗集》(四),第2623-2625页;又见《申报》光绪九年八月二十八日,第12版。

B76 周询:《蜀海丛谈》,成都:巴蜀书社,1986年,第208-209页。按,关于三费局的相关问题详另文。

B77 四川财政清理局编:《四川款目说明书》,宣统年间铅印本,见《清末民国财政史料辑刊》第3册,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7年影印, 第821页。

B78 梁勇、周興艳:《晚清公局与地方权力结构——以重庆为例》,《社会科学研究》2010年第6期。

B79 关晓虹:《从幕府到职官:清季外官制的转型与困扰》,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4年,第44页。

B80 《四川总督丁札》,光绪三年,档案编号:清006-031-00105,成都:四川省档案馆藏。

B81 山本进:《清代财政史研究》第二章,日本汲古书院,2002年;邢飞:《丁宝桢与四川夫马局改革》,《中华文化论坛》2015年第9期,第91页;鲁子健:《丁宝桢在四川的十年》,第46页。

(责任编辑:许丽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