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1077条规定之思考
2020-09-21关经伦程宏礼
关经伦 程宏礼
摘 要: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民法典》得以高票通过。社会热议的“离婚冷静期”最终入典。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诞生具有重要意义,不仅有助于挽救冲动型离婚的群体,降低离婚率,同时也有助于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不過离婚冷静期刚刚入典,尚有需要继续完善的地方。比如对于家暴、虐待等特殊情形则不应适用离婚冷静期。此外,“离婚冷静期”不应该是一个单一的举措,同时应该有配套的措施来保障实施。第三者的调解作用的发挥,未成年子女探视权的保障,心理咨询师和律师等专业人员的适时加入都应是其应有之义。
关键词:离婚冷静期;登记离婚;冲动离婚;离婚自由
近年来,“闪离”的现象已经屡见不鲜,离婚率不断攀升形势日趋严重。婚姻从小的方面来说是夫妻之间的私事,从大的方面来说事关社会的和谐稳定。2020年5月28日《民法典》应运而生,其中第1077条对离婚冷静期这一热点问题进行了及时的回应。
一、离婚冷静期的概念
《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从婚姻登记机关收到当事人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的30日被称作“离婚冷静期”。“离婚冷静期”仅适用于登记离婚。此条规定的立法目的在于促使当事人更为审慎地对待自己的婚姻,进而挽救夫妻关系并未真正破裂的危及婚姻,降低离婚率,为构建和谐社会添砖加瓦。
二、离婚冷静期制度诞生的积极意义
1.有助于遏制离婚率逐年攀升的不良趋势
(1)离婚率逐年攀升的不良现象。据民政部官网2018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公报[1]和2014-2017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2]可知,从2014-2018年我国结婚率由9.6‰逐年下降至7.3‰,而离婚率则由2.7‰逐年上升至3.2‰(2017年和2018年离婚率持平)。单拿2018年来说,依法办理离婚手续的共有446.1万对,其中:民政部门登记离婚381.2万对,法院判决、调解离婚64.9万对。民政部门登记离婚占离婚总量的85%。结婚率连续五年下降,而离婚率则连续四年上升。对社会稳定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2)离婚率逐年攀升的主要危害。离婚率逐年攀升造成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主要有以下两点:第一,破坏社会的和谐稳定。众所周知夫妻关系是家庭关系的核心,而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夫妻关系出现了问题,会严重影响两个家庭的关系。离婚的人多,产生的纠纷就多,这不可避免的会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甚至引发动荡,而这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背道而驰。第二,离婚往往伴随着财产与子女抚养问题。近年来因离婚而造成的财产纠纷、子女抚养纠纷始终居高不下。离婚往往给孩子的内心造成不可愈合的伤疤。离婚后父方或母方忙于应付生计,对孩子疏于管教,孩子遭遇无人管的可怜境地,这些孩子得不到良好的教育,容易走上违法乱纪甚至犯罪的道路。更令人揪心的是目睹了父母婚姻的失败,这些孩子长大容易复制粘贴父母离婚的悲剧。
离婚程序一路绿灯,使得想要离婚的夫妻可以随时离婚,毫无顾及,这潜移默化中助长了随意离婚的不正之风。正如卢梭所言,“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我国保障公民离婚自由的权利,但是离婚自由也应遵循应有的度。离婚率的居高不下已成为一道社会难题。离婚冷静期制度在此背景下应运而生。
2.有助于夫妻感情的修复
在庞大的离婚群体中,因冲动、赌气而离婚的夫妻不乏少数,他们夫妻关系往往并没有真正破裂,然而如若因为一时冲动而各奔东西,着实令人惋惜。这部分群体面临的婚姻危机往往并非实质冲突,通过冷却降温处理,绝大多数是可以挽救的。悬崖勒马,为时不晚,此时离婚冷静期制度自然而然地肩负起了冷却降温的重任,主要表现为三个作用的发挥。
(1)离婚冷静期的刹车作用。处于冲动或者赌气中的夫妻做出的离婚决定往往是非理性的,并非能够反映出他们的内心真实想法。如果这个时候走上离婚的快车道,最终的结局往往令当事人追悔莫及。离婚冷静期则可以促使这些冲动型的夫妻冷静下来,从而思考自己的婚姻到底哪里出了问题、这些问题是否一定要通过离婚来解决。如果能意识到问题所在,通过认真反省,有助于夫妻双方重归于好。
也就是说离婚冷静期在这里起到了踩刹车的作用,它为夫妻双方的冲动行为及时踩了刹车,从而使得夫妻关系免于坠入深渊。
(2)离婚冷静期的过滤器作用。离婚冷静期的作用就像是过滤器,通过时间的过滤,可以把那些并不真正愿意离婚的夫妻从风口浪尖下筛选出来。这样做受益的不单单是夫妻双方,在很大程度上也挽救了未成年子女。孩子是无辜的,离婚冷静期的过滤作用尽可能减少了孩子躺着也中枪的悲剧发生。
3.在登记离婚中设置离婚冷静期的科学性
由上文数据可知,在我国连续五年百分之八十以上的离婚群体会选择去民政部门登记离婚。这并非是偶然现象,主要原因如下:
第一,我国“老百姓”自古以来怕“诉”。提起谁惹上官司了,给别人的第一印象就是这个人摊上事了、闯祸了。并且打官司是需要成本的,如果不是闹到鱼死网破的地步,一般夫妻都会选择和平“分手”。第二,我国是一个人情社会。正所谓买卖不成人情在,更别说婚姻了,更是讲究人情事故。纵使夫妻关系破裂,大多也会选择好聚好散。第三,婚姻登记离婚程序简单。我国婚姻登记离婚,只要手续齐全,一般就可以当场办理离婚,领了离婚证,大家就可以很快分道扬镳,从此形同陌路。
正因为大多数离婚群体都会选择去民政部门登记离婚,因此《民法典》在登记离婚中设置离婚冷静期的科学性就凸现出来。离婚冷静期就像一道关口,人们出关之前是需要办一定手续的,也是需要等待的。在冷静期内,如果当事人不想离婚了,就可以原路返回。如果当事人可以很随性地办理好离婚手续,就会将危机婚姻彻底拉上离婚的“快车道”。在离婚冷静期限内当事人多一个冷静、反思的过程,有利于当事人理性审慎地做出决定。
三、离婚冷静期制度尚需完善之处
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诞生具有积极的意义,但是也存在一些不足,尚需完善。
离婚冷静期对于“冲动型”离婚的群体来说是治愈婚姻关系的一剂良药。然而并不是所有的离婚群体都适宜离婚冷静期,有些特殊情形应该排除在外。令人遗憾的是这些特殊情形并没有被写进《民法典》。
1.不宜适用离婚冷静期的特殊情形
为此有必要设立离婚冷静期甄别机制,对于涉及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家暴、虐待、遗弃、有吸毒赌博等恶习屡教不改、威胁另一方生命安全等情形的不应给予冷静期。比如假设夫妻一方存在吸毒、赌博等恶习,此时的离婚冷静期很可能为这一方提供转移、藏匿夫妻共同财产的时间,这只会让弱势的另一方遭受更多的损失。再比如,夫妻一方如果是不堪忍受家暴而去离婚,则离婚冷静期的设置则会让受害方遭受更长时间的痛苦,这显然会违背设置离婚冷静期的目的和初衷。家暴多一次对于受害方来说都是难以忍受、残忍的。立即准予离婚是对受害方最好的保护。因此在这些特定情形下不应该给予离婚冷静期。
况且重婚、家暴等以上情形原本就是准予离婚的情形,对这些情形不设置离婚冷静期,不仅体现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而且有利于彰显公平正义。至于如何辨别这些特殊情形,在民政部门设置专职的家事调查员由他们进行专业评估即可。
2.离婚冷静期三十日显得一刀切
离婚纠纷本身纷繁复杂,形态各异。离婚冷静期统一适用三十日虽然方便实务操作,但是确显得有些僵化。冷静期的时间长短如果可以针对不同的情况加以区分设置,效果将会更好。在这方面我们可以在立足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参考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相关制度。
与离婚冷静期制度相关的域外典型法律制度有韩国的离婚熟虑期制度和英国的反省与考虑期制度。韩国《民法典》规定,有未成年子女的离婚夫妻的离婚熟虑期比没有未成年子女的要多两个月;在英国,有未满16周岁子女的离婚夫妻的反省与考虑期会延长六个月。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立法者都考虑到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离异往往会造成更多的社会问题,因此他们不约而同地希望有未成年子女的父母能够用更长的时间更慎重地考虑一下自己的婚姻。这种做法值得我国借鉴。
此外对于结婚时间较长的,由于彼此已经很了解对方了,离婚冷静期可以相对短一点,对于那些结婚时间比较短的年轻夫妻,由于对对方、对婚姻还没有一个清晰的、完整的认识,冷静期可以相对长一点。
离婚冷静期不应该“一刀切”,要呈现多样化选择从而更好对号入座。
四、离婚冷静期制度完善建议
婚姻承载着夫妻美好的承诺与希冀。离婚冷静期的设置从某种程度上说是为了守护婚姻应有的岁月静好。离婚冷静期的设置旨在实现感情的修复,但并不是简单的暂停离婚程序。仅仅有离婚冷静期规定而没有配套的措施,恐怕发挥的作用是有限的。因为既然闹到离婚的地步,往往矛盾已不可开交。这个时候如果仅仅依靠夫妻双方自己冷静反思恐怕有点理想化。倘若外界适时地给面临婚姻危机的夫妻以助力,则更有利于挽回感情。
1.充分发挥第三者的调解作用
夫妻双方因缘分而走在一起,虽然感情出现危机,但是不可忽视的是既然当初可以走到一起,往往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在离婚冷静期这个关键时期,亲朋好友、媒人、德高望重者都可以充分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在尊重夫妻双方意愿的前提下,帮助他们更好地沟通、交流,看看感情是否能修复。
这些人因为与夫妻关系的特殊性,使得其帮助更容易被夫妻双方接受。并且他们更为了解夫妻的日常生活状况,其调解工作也会更容易找到突破口,调解效果会更佳。
对于冲动型的离婚夫妻来说,历经亲朋好友的说和,在生气的怒火冷却下来之后,改变离婚的决定成为一种可能。经历了闹离婚的坎坷,则会更加珍惜彼此。
2.未成年子女探视权的保障
孩子往往是维系夫妻关系的一条重要的感情纽带,婚后的夫妻尤其是女方往往会把更多的的精力、心思放在孩子身上。处于闹离婚境地的夫妻往往已经分居甚至身处异地,这个时候如果能够保障不跟孩子在一起的一方能平等地享有对孩子的探视权,若此时夫妻关系并没有真正破裂,加之出于对孩子的考虑,夫妻关系升温回暖进而重归于好也就成为可能。对孩子探视权的保障应该贯彻婚姻全程,而不仅限于婚后,这就需要将探视权的时间起点前置。
3.心理咨询师与法律工作者的适时加入
在离婚冷静期,心理咨询师可以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的情况下,适时加入。为面临感情危机的夫妻指出婚姻的症结所在,对他们进行有针对性的心理疏导。经验丰富的心理咨询师可以凭借专业的知识与技术对面临感情危机的夫妻及时进行“把脉”,对症下药。专业的服务更容易让处于矛盾中的夫妻重新回首,化干戈为玉帛。
此外,准备离婚的夫妻往往会面临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法律问题,在离婚冷静期内,可以由法律工作者适时加入,比如可以邀请律师参与进来,由律师回答当事人的法律困惑。这样做至少有以下好处:第一,可以为面临感情危机的夫妻双方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不可否认的是,我国大多数人法律意识依然淡薄,法律知识匮乏。对于法律问题,通过律师的专业回答,当事人会做到心中明朗,进而做事情就不会那么盲目甚至无知。第二,通过律师专业的帮助,当事人会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知道离婚不是儿戏。对于“冲动离婚”这些群体来说。他们很有可能不会再那么任性,尽而放弃离婚的想法。第三,可以解决好离婚“后遗症”,节省司法资源。如今法院大多面临“案多人少”的困境,而婚姻家事纠纷又占了很大比例,如果夫妻感情确实已破裂,无挽回的余地,律师可以协助即将离婚的夫妻处理好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法律问题。这样当事人的婚姻则很少会遗留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纠纷等“后遗症”,法院的压力也可以大大缓解。
至于心理咨询师、法律工作者的服务费用则可以由夫妻双方、公益基金组织按合适的比例支付,对于确有特殊困难的家庭,甚至可以由国家财政出钱。
五、总结
离婚原本是私人领域范畴,应该给予最大限度的自由。然而,我们不能忽略的是婚姻具有社会属性,婚姻的缔结和离散对于社会的影响是客观存在的。面对逐年攀升的离婚率,《民法典》离婚冷静期的设立恰逢其时,意义重大。美中不足的是《民法典》尚未对离婚冷静期进行更为详细的规定。然而离婚的状况纷繁复杂,各具形态,此时单一的冷静期就显得无力。如果能施以配套的措施,比如保障子女的探视权、法律工作人员的适时参与等。则立法愿景一定可以早日实现。
注释:
[1]《2018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公报》,http://www.mca.gov.cn/article/sj/tjgb/,2020年6月27日访问
[2]《2014-2017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http://www.mca.gov.cn/article/sj/tjgb/,2020年6月27日訪问
参考文献:
[1]郭剑平.我国离婚冷静期制度构建的法理学思考[J].社会科学家,2018(07):26-34
[2]夏吟兰.民法分则婚姻家庭编立法研究[J].中国法学,2017(03):71-86
[3]贺栩溪.离婚登记中冷静期制度研究[J].枣庄学院学报,2017.34(06):96-99
[4]魏静.离婚诉讼中冷静期制度研究[J].河南科技学院学报,2019.39(03):50-53
作者简介:
关经伦(1989--)男,汉族,河南平顶山市人,学生,法律非法学硕士,湖南工商大学,研究方向:民商法。
程宏礼(1995--)男,汉族,河南信阳市人,学生,法律非法学硕士,湖南工商大学,研究方向:民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