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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世纪中叶滇藏崩嘎教案考
——以清代总理衙门教务教案档为主要依据

2020-09-21郭净谢春波

西藏研究 2020年3期
关键词:传教罗勒清廷

郭净 谢春波

(1.云南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云南昆明650034;2.云南民族博物馆,云南昆明650034)

崩嘎村位于今西藏自治区察隅县察瓦龙乡,清代汉文文献根据藏语发音将其转写为蒙珈、猛卡、博木噶、崩额、绷额、朋额、篷阿、蒙珈;当代文献及地图又多写为崩嘎、乓卡、崩高、崩卡;巴黎外方传教会的地图上则标注为Bonga(1)参见巴黎外方传教会传教士德格丹绘制的法文地图DE YERKALO A TSE-KOU,郭素芹著译:《永不磨灭的风景香格里拉》,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73页。德格丹(Desgodins Auguste,1826—1913年),中文名亦作丁盛荣,于1858年加入崩嘎传教点。。1854年法国传教士租下此地之前,崩嘎只是一个无人居住的山谷,此后数年间,多位法国传教士和最初的一批村民信徒聚居在这里,形成了19世纪天主教滇藏边界传教区的中心。1858年,西藏噶厦在崩嘎及其周边信教村庄相继发起两次驱逐天主教徒的行动,酿成西藏和云南近代史上第一桩教案。噶厦始料未及的是,传教士和信徒被撵出西藏,天主教信仰却并未被扑灭,一批新的传教点在茨菇、盐井、茨中、阿墩子(今德钦县升平镇)等地陆续建立,并逐渐扩散到滇藏边地的怒江和澜沧江流域,其影响一直延续至今日。

作为19世纪中叶《中法北京条约》签订后最早爆发的教案之一,崩嘎事件曾引起清廷、法国政府和教会以及西藏噶厦三方的震动。在长达8年的争执和博弈期间,当事人留下了许多法文和中文的记载。正是透过前人的这些记述,我们才有可能去还原那些无法亲见的历史。利用这些记载,我们能做的事有两件:一件是厘清19世纪天主教在滇藏边地传播的史实;另一件是把这些文献当作多方叙述的文本,通过阅读和分析这些话语,去揣摩当事人如何呈现或掩盖真相,以及他们这样做的背景和目的。为此,本文着重于探讨陷于事件迷雾之中、而又抱持着不同信仰和立场的人们,是出于什么动机以及如何编织历史故事的。

一、关于崩嘎教案的三种清档史料

后人探讨崩嘎教案依据的原始资料,大致有两类,一类是根据事件当时传教士书信整理的法文档案,另一类是清廷的档案。目前经整理出版的崩嘎教案中文史料,大部分出自清朝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存档。这些档案在张贵永主编的《教务教案档》第一辑[1]、第二辑[2]中,分别被归类为“西藏罗勒拿等传教案”和“西藏教务”,第一辑中,原档案第1832至1859条,共28条档案被归档为“西藏罗勒拿等传教案”(2)其中咸丰十一年第1832到1845条,共14条档案;同治元年第1846到1857条,共12条档案;同治二年第1858到1859条共2条档案。。编辑者之所以如此定名,盖因这个教案是由法国巴黎外方传教会传教士罗勒拿从云南进藏,建立崩嘎传教点引起的,而且其中大部分史实都与罗勒拿有关。第一辑另有第1860至1894条,共35条档案和第二辑第1294至1298条,共5条档案被归档为“西藏教务”(3)其中同治三年(1864年)第1860到1864条,共5条档案;同治四年第1865到1872条,共8条档案;同治五年第1873到1894条,共22条档案;同治六年第1294至1298条,共5条档案。。

以上档案,始于咸丰十一年二月二十九日(1861年4月8日),终于同治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1868年1月18日),历时8年,数量达68份,其内容涵盖诏谕、奏疏、函札、照会、咨文等多种形式,涉及到兵部、军机处、理藩院等机构和四川总督、驻藏大臣、成都将军(4)成都将军为清代在全国设立的十三个将军之一,将军为清代旗兵的最高长官,驻防各地将军的衔职,都冠以所驻地名。、三口通商大臣(5)三口通商大臣是第二次鸦片战争后,清廷为适应中外形势设立的新官职,其最初职务为办理通商、关税与外交事务。等官员(6)据笔者统计,其中有军机处交出的奏折2件,诏谕2件,总署与理藩院来往咨文2件,收兵部文1件。。

如果细加分辨,这批档案又可分为三种史料:

其一,也即最主要的部分,为总理衙门与西藏教案相关的官员——驻藏大臣、四川总督、成都将军之间往返的咨文和函札,其中与前后两任驻藏办事大臣满庆(包括帮办大臣恩庆)、景纹往来文件计17件,与四川总督骆秉章(7)骆秉章(1793—1867年),广东花县人,晚清八大名臣之一。1861年8月25日—1865年10月1日任四川总督,后因病告假两次,皆由崇实兼署。病愈后复职,1867年死于任上。往来文件计14件,与成都将军崇实往来文件计9件,总理衙门同时致成都将军、四川总督函2件(第一辑第1866、1870条),成都将军、四川总督联合致总署函2件(第一辑第1867、1871条),总理衙门同时行驻藏大臣、四川总督、成都将军文1件(第一辑第1863条)。

这部分史料,有27件是总理衙门与四川总督和将军之间往来的公函。对于一桩发生在滇藏交界地区的教案,为何要由四川官员来处理,清档做了明确的解释:

所有藏中喇嘛与法教士构衅一案,川省距藏稍近,且关涉教务,系尊处专办,仍望阁下飞咨藏中,派员前往,速将控案确切查办,以期早为究结,免致别滋事端[1]1887条。

以上解释涉及到两个要点:1.四川在清廷治理西藏的行政体系中具有特殊地位。清代在雍正年间划清了西藏与四川的边界,宁静山以东的巴塘、理塘、瞻对、霍尔德格诸土司地,划归四川省雅州府管理;山以西的察木多(昌都)、乍丫(察雅)、类乌齐呼图克图辖区和芒康、贡觉等地,皆归西藏管理。再者,在清朝进藏的两条通道——青藏线和川藏线之中,川藏线历来都是最为重要的。为此,清廷在由打箭炉进藏沿线设置了塘站和粮台以保证军队、物资和官员的出入,乃至“宁静山以西,名虽属西藏,但于江卡至察木多大道沿线的驿站交通事务则归川省管辖。”[3]正缘于此,清廷对四川极为重视,以致川省成为清代仅有的两个单独设立总督的省份之一(另一个为直隶省)。清中期以后,但凡治藏举措,多出自驻藏大臣和四川的军政大员等边疆大吏之手,甚至一些驻藏官员也从川省抽调担任。2.19世纪中叶,四川省天主教徒众多,教案频发,以致在川成立了专司涉教案件审理的职能机构——“委审局”处理宗教事务(8)参见董丛林:《晚清教案处置的职能实施主体与决策机制》,载《晋阳学刊》2015年第1期,第59页;秦和平:《基督宗教在四川传播史稿》,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245页。。

值得注意的是,这批档案不仅与四川总督关系密切,且后期多由成都将军办理。将军本是驻防各地旗兵的统率,但在晚清常涉足教案的处理,各地将军参与教案审理多寡,因人、因地而异。但四川将军崇实频繁参与到教案办理当中,却与法国方面的干预不无相关。法国传教士艾嘉略(9)艾嘉略(Louis Charles Delamarre,1810—1863年),法国人,巴黎外方传教令传教士。1835年来华,1837年到四川,1860年任法国特使葛罗的翻译,参与第二次鸦片战争和谈等交涉事务。1861年回四川后,担任法国在华各教区区长与中国当局联络的中介人。参见耿昇:《传教士与远征军——法国传教士艾嘉略第二次鸦片战争亲历记》,载《杭州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4期;秦和平:《清代四川天主教传教士拾遗(四)》,载《西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年增刊。就曾通过法国驻京使馆代办哥士耆(10)哥士耆(Kleczkowski,Michel Alexandre,Comte,1818—1886年),波兰人,1847年来华,在上海、宁波等地任法国领事馆翻译。1850年获法国籍。历任澳门法国使馆随员、二等参赞等职,1862—1863年任驻京法国使馆代办,参见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编:《近代来华外国人名词典》,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259页。给总理衙门施加压力,不准四川总督骆秉章处理教务,而由偏向妥协的成都将军崇实办理川、滇、黔教务(11)总署收哥士耆函:“所有川省教民事件,以后专归崇将军专办,骆制军不得丝毫参预……故本大臣仍请诸位贵大臣再行奏请,赏加崇将军钦差大臣职位,则其权尊于总督,庶可措正施行矣。并望将贵州云南四川三省教民事件归崇将军办理,更为妥协。再骆制军不理教务,仍可留四川。”参见张贵永主编:《教务教案档》第二辑,第1276条,同治元年九月二十八日(1862年11月19日)。,此后,总理衙门在处理川、滇、黔包括西藏教务时,经常将成都将军与四川总督并列,甚至单独咨行成都将军,“开创了内地将军处理民事案件的先例。”[4]

其二,在这批档案中,包含了9份来自西藏方面的史料:一是在军机处交给总理衙门的两条奏折中,第一条(第一辑第1835条)为驻藏大臣满庆的奏折,其中包含了他替西藏摄政热振活佛(1845—1862年在任)转奏的内容;第二条(第一辑第1859条)则是满庆代热振活佛的继任——新任摄政夏扎·汪曲结布所递交的奏折。二是在驻藏大臣、四川总督的咨文和函扎中,包含以十二世达赖喇嘛成列嘉措(1856—1875年)名义呈交的咨文3份(第一辑第1298、1861、1890条)。此外,还有四川总督收到以“西藏三大寺仲官僧俗等”“该喇嘛等一约惟众”“阖藏僧俗人等”为名义的秉呈3份(第一辑第1837、1839、1848条),以及由“商上”回复的秉呈一份(第一辑第1891条)。

以上9份来自西藏的奏章,有4条涉及第一次崩嘎教案,5条涉及第二次崩嘎教案。它们无论以何种名义呈交,表达的其实都是西藏噶厦的意见。其中之所以出现两任摄政,则反映了西藏地方统治集团内部的势力变化(详见下文)。西藏的禀呈多次强调“西藏三大寺仲官僧俗等”“该喇嘛等一约惟众”“阖藏僧俗人等”,指的是当时西藏噶厦僧官和俗官两大系统构成的政教合一体制[5],从中亦可得知,这些僧俗高级官员直接参与了在崩嘎等地驱逐传教士的行动。

其三,这批档案资料还包含总理衙门与法国外事机构的照会、函札等14件。其中法国方面有3份照会,艾副使(艾嘉略)移文一封,哥士耆函札一封,李梅(12)李梅(Lemaire,Victor Gabriel,1839—1907年),法国使馆翻译、外交官,1855年来华,历任上海、广州、驻京使馆翻译,1875年后曾任上海总领事。来函一封,丰大业(13)丰大业(Fontanier Henri Vietor),时任法国驻天津领事,在同治九年(1870年)天津教案中被殴死。面呈江卡(芒康)传教士抄函和递单内译录汉口领事达布信函一封。另外还有法国清单一份,内有汉口领事代替西藏主教丁卧硕(14)丁卧硕(Joseph Pierre Chauveau,1816—1877年),法国人,巴黎外方传教会传教士,中文名亦作丁德安,亦被称为肖沃、夏瓦大人,1864—1877年任西藏教区代牧主教。所做申陈与川西教区主教洪广化(15)洪广化(Jean Pinchon,1861—1891年),法国人,巴黎外方传教会传教士,1860年入川,1861—1891年任川西北教区代牧主教。来函,洪广化来函中又引用丁卧硕给他的信函。这些资料,牵涉到法国四任驻华外交官,即特命全权公使布尔布隆(16)布尔布隆(Bourboulon,Alphonse de,1809—?年),曾于1851—1857年、1859—1862年任驻华公使。、代办哥士耆、特命全权公使柏尔德密(Jules Francois Gustave Berthemy,1826—1903年)、伯洛内,驻汉口领事达布,法在华传教史上的重要人物如艾嘉略、西藏主教丁卧硕、川西主教洪广化等人。

在今天的历史研究者看来,传教士的书信可视为当事一方作为亲历者的讲述,立场明确,姿态强硬,线索清晰。而另一方的当事人,即那些参与攻击传教士的僧侣、村民、藏汉官吏兵丁,并未留下只言片语。与传教士的书信相比较,清档崩嘎教案撰写者的文本,则呈现出极为复杂的样貌:总理衙门和清朝官员之间的函件,一部分为“自己人”的内部商议,另一部分则是面对法国人的反驳和解释;西藏噶厦致清廷的禀呈,是呈交给清朝皇帝,并借之传递给法国人的申诉和抗辩;而法国外交官和传教士呈递的照会和信件,则是对清廷的申陈、驳斥和劝诱。在这三方对话者当中,西藏当事人和法国当事人对事件的真相往往心知肚明,但对清朝官员讲述的时候却时而直指核心,时而掐头去尾,时而顾左右而言他。而远离事件发生地的清廷大员们,无疑是三者中处境最为艰难的,他们身处危局,却不堪重任,既要显示自己的聪明强干,又要相互推诿,避免深陷教案的泥潭中不能自拔。比起信仰执着的法国人和藏族人,他们表里不一,首鼠两端。同治元年十月三日(1862年11月24日),总理衙门致四川总督骆秉章的信函道出了这批官员的苦衷:

本处办理外国事务以来,含酸忍痛,虚与委蛇,未尝敢逞一时之气[2]1279条。

由这种微妙的情势所决定,清档崩嘎教案的记载混杂了历史的真相与谎言,它为我们勾勒出了两次崩嘎教案纷繁复杂的背景,包括清廷在咸同年间对西藏的管理,西藏僧俗势力的斗争,太平天国运动及瞻对纠争对川藏政局的影响,以及列强通过审理教案对清朝内政的干预。也让我们得以窥见,发生在滇藏交界僻远之地的一桩宗教冲突,是如何在清廷、西藏地方、法国三方势力的文字交锋中愈演愈烈,弄得真假莫辨,最终成了一个不了了之的谜团。

二、第一次崩嘎教案的谜团和结果

天主教会很早就建立了外地传教士向传信部报告活动进展的制度。借助于传教士的书信,后人得以追溯19世纪中叶他们在滇藏交界地区的行踪,而学者们以传教士留下的档案为基础,并参考部分清代档案,已梳理出崩嘎教案的基本线索(17)有关研究参见[法]施蒂恩著,尼玛扎西、刘源译,彭文斌校:《“商人型传教士”的新型宗教:法国天主教传教士在滇西北的早期活动(1846—1865)》,载《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1期;郭净:《十九世纪中叶法国传教士罗勒拿滇藏传教史略》,载《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1期;郭净:《清代滇藏崩卡教案档案注疏》,收录于杨福泉主编:《中国西南文化研究》,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2018年版;刘鼎寅:《云南天主教史》,昆明:云南出版社2005年版,第96—105页;刘瑞云:《巴黎外方传教会传教士罗勒拿藏区开教史实考》,载《宗教学研究》2018年第6期。,现简述如下:

崩嘎教案先后发生过两次,第一次在1858年,第二次在1865年。而第一次崩嘎教案肇始于巴黎外方传教会传教士罗勒拿(18)罗勒拿(Charles Rene Alexis Renou,1812—1863年),汉文又写作罗肋拏、罗启祯、勒努等,巴黎外方传教会传教士,1836年加入外方传教会,1838年来华传教,1863年病故于芒康。秘密进藏的探险行动。

1845年,罗马教廷红衣主教会议决定单独成立西藏教区,委托在四川活动的巴黎外方传教会负责,1846年,教皇格里高利十六世为此颁布谕令。1847年下半年,罗勒拿一行化装成汉族商人,从四川崇庆州(今四川省崇州市)沿川藏线进藏,至西藏察木多(今昌都)被清兵抓获,押送至四川审讯,后遣返广州(19)罗勒拿第一次由川入藏的经历,在清档中有着较完整的记录,参见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福建师范大学历史系编:《清末教案》第1册,第32—35条,北京:中华书局1996年版。。之后,罗勒拿放弃清廷严密防守的川藏线,转道云南,于1852年抵达今迪庆藏族自治州的东竹林寺,跟洛珠活佛学习了近一年的藏文。1854年,罗勒拿再次从云南丽江沿澜沧江河谷往北,翻山进入怒江,渡江到菖浦桶(今贡山),然后经松塔和龙普(龙布)两个村子进入西藏的察瓦龙。同年9月,罗勒拿以每年16两银子(130法郎)的租金,从察瓦龙龙普村的藏族富商茨旺及女婿手里租下无人居住的崩嘎山谷。此次交易经过驻门空(20)门空,在清档中亦作们倥、扪定,位于今西藏察隅县察瓦龙乡境内。的西藏地方政府认可,使外方传教会获得了在藏的第一个落脚点。此后,罗勒拿曾于1860—1862年第四次进藏,从崩嘎到察木多,被阻挡后返回云南(见图1)。

罗勒拿在崩嘎租地后,萧法日(Jean Charles Fage,1824—1888年)也加入罗勒拿的传教活动。1855年,传教士取得秋那桶村和中定村两处的土地承租权。两位传教士从当地的奴隶、孤儿和破戒僧人当中吸收了最早的一批信徒。随着传教事业的发展,吕项(Pierre Marie Gabriel Durand,1835—1865年)、顾德尔(Jean-Baptiste Goutelle,1821—1895年)、德格丹(Desgodins Auguste,1826—1913年)于1858年加入崩嘎传教点。传教士势力的发展引起地方当局的疑惧,罗勒拿等“商人型传教士”(施蒂恩语)在崩嘎租地的真实目的逐渐被当地人察觉,这导致茨旺和阿丙村村民要求收回承租权,并向驻门空的西藏地方官员“协傲”告状。之后,茨旺等人攻击了崩嘎的传教士住地,由此引发了第一次崩嘎教案。

图1:罗勒拿四次滇藏传教路线(郭净制图)

若以当年活跃在滇藏边地的传教士为第一见证人,那崩嘎事件的时间、地点、经过和前因后果都是比较清楚的。但如果引入其他的讲述者,情况就有所不同了。在清代总理衙门的档案中,第一次崩嘎教案是在事发3年后的1861年方被提及。原因是法国人向清廷申请7位驻藏传教士的护照,噶厦获知英国人要来西藏游历、法国罗勒拿等传教士已获得护照可入藏传教后,表明了坚决反对的态度。针对法国传教士能否进藏,为何进藏,法国人和噶厦各自向清廷展开了自己的论辩。正是在这个过程中,3年前发生的第一次崩嘎教案才露出冰山一角。在清朝总理衙门的档案记载中,有3个裹挟在同一历史进程中的叙述者:法国人(包括外交官和传教士)、西藏噶厦以及清廷官员。他们三方,各有其独特的信仰、立场和文化背景,既彼此冲突,又为了自身的利益不得不保持一个对话的语境。在这个语境中,一些重要的事实,如传教士何时到达崩嘎,他们为何与当地人发生冲突,这次冲突是否办理结案等,因三方相互矛盾的解说而变得迷雾重重。这些矛盾和模糊的说法,与传教士书信的直白形成鲜明的对比,反倒为我们呈现出了历史错综复杂的一面。

(一)传教士进入崩嘎以及第一次教案发生的时间

清档记载中有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对于法国传教士罗勒拿第一次由川藏线进藏(1847年)的情形,清廷知道得一清二楚,并将其遣送回了广州。但对于1852年罗勒拿到云南藏区东竹林寺学习藏文的行迹,清廷却一无所知,乃至在整个崩嘎教案交涉的过程中丝毫未曾提及此事。此外,法国传教士在1854年便已在崩嘎落脚,茨旺等聚众攻击传教士住地,是在4年之后的1858年。然而,清档对于此次教案的记载,却晚至1861年才出现。

1861年10月3日(咸丰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四川总督骆秉章致总理衙门函称,法国传教士艾嘉略向四川总督申请7位驻藏传教士护照:

据法国传教士艾嘉略送到内地人添增传教名士,暨法国驻藏传教名士姓名清单一纸,请给护照等情。业经给发护照,盖用关防,给各国传教士收执,以便起身前赴各处传教。查传教士等原以传教劝善为务,并不干预地方公事,是各该地方官自应遵照合约,妥为照料,除通饬所属一体遵照外,为此咨明总理衙门查照。

附法国添增传教士姓名。

内地二十三人……法国住藏七人:杜多明、吕项、罗肋拏、畀天祥、萧法日、丁德安、顾德尔[1]1834条。

艾嘉略为7位传教士申请赴藏护照的行为,是援引1860年中法签订的《中法北京条约》中允许外国人到内地传教的条款(21)咸丰八年(1858年),清廷以战败国的身份与英、美、法、俄等国签订《天津条约》,将外国人旅行的范围扩大至通商五口之外的内地,并规定“耶稣圣教暨天主教原系为善之道,待人知己。自后凡有传授习学者,一体保护,其安分无过,中国官毫不得刻待禁阻,”以及西方人可在五口和其他地方建立教堂,使西方教会获得了到中国内地传教的权利。咸丰十年(1860年),清廷又和法国签订《中法北京条约》,在第六款中特别规定:“应如道光二十六年正月二十五日上谕,即晓示天下黎民,任各处军民人等传习天主教、会合讲道、建堂礼拜,且将滥行查拿者,予以应得处分。又将前谋害奉天主教者之时所充之天主堂、学堂、茔坟、田土、房廊等件应赔还,交法国驻扎京师之钦差大臣,转交该处奉教之人,并任法国传教士在各省租买田地。”。艾嘉略利用条款中的规定,递送法国驻藏传教士姓名清单,让清政府承认法国已有7名传教士住在西藏的事实。这7个人,包括了从1854年至1859年秘密开辟滇藏传教点的5位传教士(22)此7人名单中,包括1854—1859年开辟察瓦龙传教社区的传教士5人,即罗勒拿、萧法日、吕项、顾德尔和毕天祥(Cesar Alexandre Biet,1836—1891年)。另有2人,杜多明(Jacques Léon Thomine Desmazures,1804—1869年)为1857—1864年西藏教区第一任代牧主教。丁德安即丁卧硕,1864—1877年任西藏教区代牧主教。除7人名单外,德格丹于1858年加入察瓦龙传教社区,余伯南(Jules-Etienne Dubernard,1840—1905年)于1864年加入察瓦龙传教社区,毕天荣(Felix Biet,1838—1901年)于1865年加入。。

驻藏大臣收到英法两国条约告示,不敢怠慢,遂将条约告示分发各台粮官员,晓谕张贴。不料西藏噶厦知晓后,和三大寺、班禅办事机构,以及所有僧俗官员联名,向驻藏大臣满庆上了一道公禀,对外国人进藏游历传教表示坚决反对,并提到了在崩嘎发生的事件:

又另禀传教之罗肋拏,自上年潜到江卡(23)江卡,今芒康一带。附近扪定(24)扪定,即门空,在清档中也作们倥,位于今西藏察隅县察瓦龙乡境内。绷额(25)绷额,即崩嘎。地方,租地盖房,原未张扬传教之事,因被三艾(26)三艾,又作“三岩”,为藏语“恶习之地”的音译,多见于清代及民国汉文典籍。学者多认为三艾或三岩所指系金沙江沿线的今西藏昌都市芒康县、贡觉县以及四川甘孜地区巴塘县和白玉县的部分地区,从《清高宗实录》和崩嘎教案的档案来看,“三艾”也包括了察瓦龙地区。各教喇嘛所属番子劫去银物,控经大宪(27)大宪,系清代地方官员对总督或巡抚的称谓。札饬汉番会办。始知伊系传教之人,况此案前已断赔银两结案,今伊等又籍势刁难,不难速结,统祈并案转奏,并咨各大臣督抚查照,实深沾藏各等情[1]1835条。

噶厦的这份禀呈,是清档中第一次提及藏族人与传教士在崩嘎发生的冲突。其中提到罗勒拿等在崩嘎租地盖房的时间,用了“上年”这个模糊的词语。上年是去年(1860年),还是过去几年,我们不得而知。禀呈指出,因为罗勒拿等开始并没有张扬传教之事,故噶厦是在传教士被劫去银两、提出控告之后,方知道他们居住在崩嘎的目的是为了传教。那么,噶厦是否知道传教士进入崩嘎的时间呢?驻藏大臣满庆在给总理衙门的咨文中,有一处转述了西藏方面的说法:

其法国传教之罗肋拏,于上年间由云南潜入附近三艾地面,租地盖房,住已数年,原未张扬传教之事,嗣因被三艾番民抢劫银两货物,去岁始行赴川呈控[1]1837条。

所有罗肋拏等前因冒充汉民客商,至擦瓦(28)即察瓦龙。们空地方住居往来,又有与天主教之跟丁杨、吴二名,亦以为汉民客商,行抵藏属。虽彼时只按伊等系贸易汉商,随彼自便,伊等不但不知报恩,反诱哄番民,意欲传他们之教[1]1848条。

其中“住已数年”一句,说明噶厦其实已经掌握了罗勒拿在1860年之前就已经冒充汉族客商,从云南潜入崩嘎居住数年的情况。文中还提到罗勒拿等“去岁始行赴川呈控”,证明西藏方面也清楚传教士是1860年才开始去四川告状的。

在这个问题上,法国人和噶厦一样模糊其词,法国使馆代办哥士耆在致总理衙门的公函中说:

当咸丰八九十三年之中,传教士罗肋拏等,居住擦农(29)即察瓦龙。地方,地名朋额,买房租地,被本地人欺凌,受累甚多[1]1850条。

文中所说的“咸丰八年、九年、十年”,相当于公历的1858、1859、1860年。哥士耆没有明确指明罗勒拿等是何时到达崩嘎的,只含糊地指出,罗勒拿等1858年至1860年已经在崩嘎买房租地,而实际上,罗勒拿早在此前的1854年就已从滇西北进入西藏的察瓦龙,在崩嘎租地建立了第一个传教点。哥士耆之所以在致清廷的信函中把此说成是1858年以后的事,其目的,既是向清廷掩盖巴黎外方传教会在《中法北京条约》签订以前潜入藏地传教的“史前史”,又要让清廷承认传教士在崩嘎买房租地传教的事实。

噶厦对罗勒拿进入崩嘎的确切时间,虽然也和法国人一样采取模糊处理的态度,但目的却是为了隐瞒1858年攻击传教士住地的真相,以免因违反条约而受到清廷和法国人的责难。热振活佛在禀呈中说:“况小的大众非敢不遵条约,实因地苦民贫,俗少僧多,势难仿照内地”[1]1835条,足见噶厦面对法国人和清廷的压力,并不愿意承担攻击外国人的罪责。

(二)关于崩嘎的租地问题

远在滇藏边地的崩嘎到底发生了什么事,清廷鞭长莫及,只能依据法国人和西藏噶厦的陈词做出猜测和判断。通过传教士当年的信件,我们知道,第一次崩嘎教案的关键就是崩嘎山谷土地承租权引起的纠纷。

1854年,罗勒拿从茨旺和他的女婿手上取得崩嘎河谷土地承租权,他与二人签订地契,按月支付租金,这份地契得到了门空官府的核准。随着更多传教士的加入和传教事业的发展,“他(茨旺)与儿子和女婿一起,要求收回崩卡河谷土地的承租权,而且还与拥有崩卡谷地部分所有权的一些阿本村民一道,将官司起诉到门空的衙门。”[6]他们攻击了传教士住所,焚毁了承租崩嘎土地的文书和其他物品,将罗勒拿等传教士赶走,引发了第一次崩嘎教案。

噶厦在给清廷的禀呈中始终只提及罗勒拿等“被三艾各教喇嘛所属番子劫去银物”,似乎这就是传教士在崩嘎和当地人发生冲突,提出控诉的全部理由。如此说辞,既完全回避了传教士信函中所记载的茨旺等人先要求收回土地承租权,后攻击传教士住所之事,又将责任推卸给“三艾各教喇嘛”,显示自己与此案无关,最后还不忘强调“况此案前已断赔银两结案”,暗示案件既已处理,罗勒拿等自没有必要“因案刁难”,清廷也没有必要介入调查。

而法国使馆代办哥士耆则略去罗勒拿等被劫去银物一事,只强调因买房租地而发生的土地纠纷,故此,哥士耆在递交总理衙门的文书中强调:

四川总督应立饬江卡守备钟淮,会同该处西藏武官,将传教士在朋额地方所有房地一事,务即办妥,万万不得退债毁交,须取给永远租契字据为要[1]1850条。

茨旺等人的“退债毁交”使得法国方面抓住土地租赁权不放,将其作为处理崩嘎教案的核心要求之一,而且他们希望获得永久租赁权,并受到清廷和噶厦的双重保护。显然,法国方面是想为传教士争得合法的永久租赁权,让他们可以留在崩嘎继续传教,同时为进入西藏腹地打下基础。可见,是否准许法国传教士深入藏地,是法方与噶厦争议的焦点。

(三)关于法国人进藏的目的

法国人对传教士为何要进入西藏腹地,先后编织了不同的说法。结合西藏方面的禀呈和艾嘉略的移文,我们可以推断出,罗勒拿等三位传教士初期是以告状为由,试图进入西藏腹地。他们离开崩嘎后,先行至江卡(30)参见张贵永主编:《教务教案档》(第一辑),第1835条,咸丰十一年九月十二日(1861年10月15日)总署收军机处交出,驻藏大臣满庆等奏折。;咸丰十一年七月十四日,他们抵达至察木多,并打算休息十日后,于察木多进藏:

又一件内称,据管理察木多粮务丹棱县知县禀,罗肋拏三名,于七月十四日由塘护送行抵察台,当即传知前途一体照料,并转饬昌都仓储巴(31)仓储巴,藏语的字面含义为库房,俗称管家,系替有身份的僧人管理财产及相关世俗事务的人。出雇乌拉,拟于二十四日自察前进[1]1839条。

几位传教士在遇到噶厦的坚决阻拦,滞留察木多后,对四川总督的陈述又换了一个说法,称其进藏的目的是为借道西藏,赴天竺游历[1]1839条。罗勒拿写信给艾嘉略,后者又让四川总督将罗勒拿的信件转交给法国驻华公使,于是法国驻京使馆代办哥士耆写给总署一封公函,将罗勒拿信中的意思加以扩充,申明传教士进藏并不打算令藏族人改教,他们是为了访求人类起源,增加学识,并替本国搜买佛教典籍:

但西藏人誓死不愿别国人至彼,不肯改其旧奉之佛教,今传教士五六人前去,何尝劝令改教!诸位贵大臣须知泰西各国国史,载明人类初生之祖,系在亚细亚西方,其地当三洲之中,举天下无论何国之人,皆共此一原(源),即天主教立教之祖,亦生于其地,至今尚有遗迹可考。今传教士遍游各处,无非欲访求人类同源异派之由,与所在风土人情,以及草木鸟兽诸物产,用资学殖。此外,本国学部太学士已经二十年之久,谆嘱在中国之全权大臣,设法为国家采买佛教二部书籍,名为四体,另有细注,从前贵国先皇帝曾以此书送俄国,用代聘礼,惟本国在此如拉鲁布、葛诸大臣,均无法觅得此书(32)指藏文《大藏经》的两部汇编《甘珠尔》和《丹珠尔》。。至去年本大臣亲托罗肋拏往西藏地方,搜买此件[1]1850条。

噶厦并不为法国人的说辞所动,在给清廷的几份奏禀中一再申明,法国人进藏之目的就是为了传教:

今奉先后札文内开,英法两国之人,奉旨驰赴西藏游历传教等因,自应遵奉照办。但西藏地方素称瘠苦,且来游之人,所传之教,皆与地土不宜、佛教不合,是僧俗大众闻之,不胜震惊,惟有恳请据情转奏大皇帝,俯念西藏只知道遵守佛教,由来已久,更兼地面褊小,与内地不同。饬令英国、法国、美国并天主教,不必来藏游历传教[1]1835条。

总祈奏请阻止,并将前住们空传教之人,虽有印照,亦札饬各文武阻其不必来藏,如必令其来藏,我等定要逃往别处去了等语[1]1837条。

外国人民意欲传教,从前并无来藏之例,此次不但不准住居一人,即借道之事,亦不能容[1]1848条。

从以上记载可以看出,噶厦和法国人在禀告清廷时,对传教士进入崩嘎的时间,崩嘎冲突的具体内容都做了部分隐瞒。在法国人进藏目的上,双方又各执一词,针锋相对。法国人变换各种说法,无非是在西藏方面坚决抵制其入藏传教,而在清廷左右摇摆的处境下,以各种理由说服清朝政府给予其深入西藏腹地的合法权利。

三、第一次崩嘎教案的处理

在争议的过程中,噶厦与法国传教士及驻华使臣作为当事双方,都出于各自的立场,隐瞒了部分真相。而作为裁判者的清朝政府因为距案发地点遥远,只能从涉案双方那里获得信息,则时常被蒙在鼓里,又或者骑墙难下。再者,清廷大员困于内忧外患的时局,原来希望两头都不得罪,用劝退传教士,让其主动折返的方法,息事宁人。但随着噶厦态度的日趋强硬,以及担忧外国人深入西藏腹地,导致后患无穷,遂又暗中偏向西藏一方。

驻藏大臣直接管理西藏事务,与噶厦密切接触,因而他是第一个了解商上态度和信息的人,也是商上向总理衙门传达其态度和需求的中介者,故驻藏大臣往往能理解西藏方面的想法,为其陈词。事发之初,驻藏大臣与噶厦站在同一立场,恳请总理衙门与各国领事商量,好言劝阻各国传教士,不论是否有护照,都不要来藏游历传教:

合无□恳天恩,饬下总理各国事务王大臣转商各国领事官,凡所派官民并传教之人,不拘曾否领有印照,先行善言劝阻,均毋庸来藏游历传教,不但唐古特僧俗可免惊疑,即各国人等亦免跋涉,庶与两国合约,藏境人心,两有裨益[1]1835条。

对于罗勒拿一行,则希望通过向其说明西藏的情况,打消其传教的念头,让他们自行折回四川[1]1837条。为了不得罪传教士,驻藏大臣催促巴塘粮务(33)粮务,即粮务委员,清朝为向驻藏官兵转运粮饷而设立的官员。、江卡守备(34)守备,清朝正五品武官,清代在进藏道路沿线的关隘派驻军队,设守备等官统领。等官员刻期结办罗勒拿被劫一案,同时不忘强调此案难结的原因是“该番更不遵汉番各官札调,以致此案至今难结。”[1]1837条

随着罗勒拿等三人从江卡行至察木多,噶厦愈加恐慌,态度也更加坚决,其僧官专门传信给沿途土司,命他们不可雇夫马柴草给传教士,如若任其过境赴藏,将惩办放行之人:

讵于二十三日,据仓储巴差来协琫达吉等来署回称,接到西藏三大寺仲官僧俗等,专差递来夷信一件,内云,法人不拘行抵何处,切不可雇给夫马柴草,务要善言令其转回,亦不可向善抢掠滋事。如伊等转回,自当出雇乌拉,照料出境,不可扰害。倘任其过境来藏,定将该地方头目调藏究办,除革去职分外,并将家财抄归商上等语[1]1839条。

面对噶厦的坚持,四川总督骆秉章怕引起矛盾冲突,也附和西藏一方的决策,不敢给传教士提供乌拉放行。总理衙门被驻藏大臣和四川总督说服,转而同意通过婉言劝阻,让传教士折回的策略;同时鉴于噶厦的态度,又密令各站台不得为传教士预备马匹,实际上阻断了传教士的入藏之路[1]1842条。

罗勒拿等滞留察木多,无法与西藏方面直接交涉,只得写信给本国在川的传教士艾嘉略,艾嘉略在给四川总督的移文中,指出传教士进藏受阻,并非藏族人阻拦,而是汉族官员从中作梗,并把矛头直接指向江卡守备钟淮、打箭炉厅官员以及西藏帮办大臣恩庆等人,指责他们竟阻拦西士之廉资行李箱担,令明正司(35)明正司,即明正土司,驻地在打箭炉。传教士由川藏线入藏,需得到明正土司和当地官府的同意和帮助,方能在打箭炉雇交通乌拉。禁止雇给夫马,迄今不得搬运接济,并将先期抵达拉萨的两个跟丁驱逐出城,并要求川督将这一切情形转奏给本国大使布尔布隆[1]1848条。

面对西藏噶厦强硬的态度和法国人对汉族官员的指责,清廷官员左右为难。驻藏大臣极力为自己和噶厦辩护,称是艾嘉略没有亲听确闻,同时再次强调系为了“俯顺番情”,才劝阻法国传教士来藏传教[1]1848条。而总理衙门表面骑墙,实则为阻止传教士进藏辩护:

固不可欺压外国民人,显违合约,亦不可逼勒藏内僧俗,有拂番情。本衙门仍当将此案根由,与法国驻京公使详为辩论,使之转饬该国副使,不可听信西士一面之词,强藏内僧俗所难,庶不失彼此永远和好之谊[1]1849条。

正在此时,来自法国使馆代办哥士耆的一封措辞严厉的公函,打破了清廷暗中操作、两不得罪的幻想。如上文所述,这封公函不仅为传教士进藏编织了访求人类起源,增加学识,并替本国搜买佛教典籍等诸多理由,而且利用清廷想借助“洋师”镇压太平军的心理,软硬兼施,先从两国关系上,历陈法国在上海帮助清廷打败太平军的功绩,标榜本国对清廷有益无害,又表明法国与包藏祸心的英、俄两国不同,驻藏官员无需害怕(36)哥士耆致总理衙门函称:“咸丰八年在上海与贼匪打仗,本国武官兵丁为贵国之事,死丧者甚多。即咸丰十年和议未成之前,本国在上海亦且极力击退贼匪。迨至换约以后,本国大臣更时时为贵国思及良法善策,凡有裨益于贵国者,无不悉心代为筹划。”又说:“该执政震恐英国俄国,本大臣犹可谅,原因伊二国所到之处,若有别意,即可暗伏祸胎,至本国则绝无他图。即有贻害之念,亦无从着意,该处何必同此怖畏。”参见张贵永主编:《教务教案档》(第一辑)第1850条,同治元年八月二十二日(1862年10月15日);然后又以《中法北京条约》相逼,指出7位传教士在和约之后,先后申请了护照,并获得恭亲王批准,可以赴藏传教,“至此时贵国执政大臣欲阻传教士前往,恐难以中止”[1]1850条。

经过这一番铺垫,哥士耆终于明确提出了六点要求,其中主要的两条为“准罗、丁二士在察木多居住,或前赴西藏,均听其便。如该二士往西藏,即饬沿路保护,听其自办车马食用等项,不得阻掯,应与待旗汉人无异”;“四川总督应立饬江卡守备钟淮,会同该处西藏武官,将传教士在朋额地方所有房地一事,务即办妥,万万不得退债毁交,须取给永远租契字据为要。”[1]1850条核心就是将崩嘎土地永久租赁给传教士罗勒拿、丁德安二人;他们既可居住在察木多,也可自由入藏。

在第二次鸦片战争后清廷“借师助剿”,联合列强对付太平天国的背景下,总理衙门不愿激怒法国人,被迫改变了态度,一方面写信给四川总督,表明各国争雄,互相钳制,不宜得罪法国,所以对法传教士也应妥善安置,任其在崩嘎自由居住:

查该传教士住居江卡等处,既有三年之久,是否安分,抑或时常滋扰,本处不得而知。但执意令其折回,彼必以我不能相容,势成驱逐,藉此别启衅端,办觉难以收拾。本处斟酌,只好听其自便,能以设法劝其远离,得保两全最妙。倘该传教士定欲居住,亦未便强行阻止,务当妥为照料,以示羁縻。

现与商定,杜教士令其毋庸再往,而罗、丁教士已在该处有年,置有房产,仍益善为安置[1]1852条。

不仅如此,总理衙门对哥士耆提出的其他要求,包括传教士入藏后,将其信件附入各地公文,由四川总督寄送到总理衙门,罗勒拿二人在四川及西藏,若有需要,可向各该处官员暂借银两等,也一并转告川督,与之商讨具体应对之策。总理衙门这种朝令夕改的做法,使地方大员变得畏首畏尾,相互推诿,四川总督一方面附和总理衙门不便劝回传教士的意见,一方面以成都距打箭炉以西藏地路途遥远,文武粮员的更换皆由驻藏大臣负责,传教士在崩嘎房产一事,川省毫不知情为理由,将审理此案,照料传教士的责任推卸给驻藏大臣。

事情拖延至同治元年十二月初六日(1863年1月24日),总理衙门终于收到驻藏大臣咨文,称据驻防江卡守备钟淮禀称,传教士罗勒拿等被抢劫一案已审办完结。根据这份咨文,兹对此次审理过程做以下梳理[1]1857条:

此案原告为法国传教士萧法日;被告有9名藏族人,一为租地给他们的宅旺(茨旺),另外还有“抢匪”香把宅苓、南农登竹、朗恩宅里,阿痞洛尔业、罗桑江匹、匡子宅里等8人。

参与会审的官员,清廷方面是江卡守备钟淮、西藏噶厦方面是代本(37)代本为四品藏军军官官衔。期美夺结、江卡营官四郎旺堆。委派前往崩嘎的调查取证人员为藏族人工觉颠巴、蔡汪边鸠、腔子宅里,他们于同治元年正月十五日赴扪空(门空)唤集案内人证,于三月二十九日始将案犯等带到江卡。由于江卡到门空路途遥远,调查取证往返2月有余,这期间主持审理的巴塘粮务赵倅病故,代理此案的江卡守备钟淮以等待委派新的文员主持审案为由,久拖不决。期美夺结与萧法日渐渐失去耐心,不断催促,前者甚至一度以离去相威胁。经朝廷反复催促,钟淮不得不硬着头皮主持判决:租地一事,萧法日与宅旺达成和解,传教士原所租崩嘎地方依照以前合约继续租赁,不过每年租银改由门空地方官协傲经收管理,宅旺等再不得前来侵扰;抢劫一事,赔还传教士所抢银两、什物;抢劫人犯依照番例,杖责枷号军充几千里各等治罪;萧法日出具甘结(38)甘结,又称遵结、息结,为明清处理民事案件结案时,由原告与被告出具,表示甘愿遵从官府判决结果的保证书以及收领财物的证明书。,认可判决真实不虚,公正合法,保证以后再不反悔:

附法国二品师铎萧甘结。

为遵断息结事情,士以恳饬究追等词,控蒙珈(39)即崩嘎。夷人在四川督辕崇案,沐恩准移咨驻藏大臣满、恩,委员汉员江卡副府钟大老爷,番员前藏戴琫期美夺结二台案下,将士具控夷人宅旺、抢匪香把宅苓、南农登竹、朗恩宅里,阿痞洛尔业、罗桑江匹、匡子宅里等,唤集来江,同讯数次,伊等供词,俱与所控之案相符。由是汉番委员从公剖断,依律追出所抢银两、什物赔还,照例惩办。至于租与夷人宅旺地方,今照合约理处,每年租银,归入本方协傲经收管理(40)这份判决对租地权限做了重大改变,即原来租金是交给宅旺,判决后则交给门空的地方官协傲,门空官府成了承租人。其本意是为了保证租约得到西藏地方政府的认可,使传教士的定居和传教活动不再受当地人的干扰。,夷人等再不得前来侵扰,滋事生端。沐恩说明,士甘愿息结,以后再不反悔,中间不虚,具遵断甘结是实。又领状内称,缘士被扪空夷人香把宅苓抢去银物一案,今沐委员钟大老爷、戴琫台前,将夷人香把宅苓八人等,追还银两什物,士照案全数收清,并无少欠分厘。中间不虚,具承领甘结是实。

从以上档案可以看出第一次崩嘎教案处理的时间线,是在同治元年(1862年)正月十五日前赴门空唤集案内人证,同年三月二十九日始将案犯等唤集来江卡,之后开始审理;到同年闰八月十二日前,已审理结束,做出了偏袒法国人的判决,即传教士与宅旺依照以前的合约继续租地,租金由达赖喇嘛属下收取。法方照会肯定判决最重要的结果,是“断定所有租与宅旺地方,系本国传教士为永远租主。”

这个偏袒一方的审判,必然埋下新变故的种子:其一,主要的被告宅旺没有受到处罚,他势必在下一轮的报复行动中充当马前卒;其二,崩嘎地租的收缴权转给了西藏地方政府,则使噶厦成了传教士地产和命运的掌握者。此外,朝廷容忍传教士在藏地合法游历传教,给噶厦带来了严重的危机感。因此,清政府为平息第一次崩嘎教案而与噶厦和法国人达成的平衡,很快就被另一次更大的冲突打破了。正值此时,藏地亦发生变故,噶厦与清廷的关系,因热振逃亡事件和瞻对叛乱更趋复杂。在汪曲结布主持下,西藏噶厦不再寄希望于朝廷撑腰,而采取了愈加强硬的政策来对付法国传教行动的扩张。

四、第二次崩嘎冲突的起因

在相关三方为了第一次崩嘎教案争执不休时,西藏发生了两桩影响其内部和外部政治格局变化的重大事件。

第一桩是夏扎·汪曲结布的政变。

1845年,道光帝敕封第三世热振活佛(热振呼图克图)为摄政,掌办商上事务。1855年,第十一世达赖喇嘛圆寂后,咸丰皇帝再次任命热振活佛担任摄政,在第十二世达赖喇嘛亲政前主持西藏政教事务。恰白·次旦平措、诺章·吴坚、平措次仁等藏族学者综合西藏地方政府官员中几代人流传下来的说法,认为当时噶厦中的噶伦夏扎·汪曲结布因为担任摄政的热振活佛随便加盖官印,对噶厦等机构的职权不够重视,遂联合其他三位噶伦,对热振活佛的印章使用提出方案。热振活佛认为这是一个图谋篡权的举动,遂在1860年找个借口免去夏扎·汪曲结布噶伦职务,发配外地。在流放期间,夏扎·汪曲结布和与其有着特别供施关系的甘丹寺取得联系,密谋反对热振活佛。同治元年(1862年),因为布施发放问题,哲蚌寺僧人与热振活佛发生矛盾。甘丹寺僧人利用这个机会,支持哲蚌寺僧人反对热振活佛,并带着武器将夏扎·汪曲结布从流放地接回拉萨。夏扎·汪曲结布等临时成立了一个反对热振活佛的组织“甘哲仲基”,并召集甘丹寺、哲蚌寺僧人和八朗学的康巴人围攻热振活佛住所喜德林颇章。热振活佛逃往北京告状,此为“热振事件”即“甘哲仲基之乱”(41)参见恰白·次旦平措、诺章·吴坚、平措次仁著,陈庆英、格桑益西、何宗英、许德存译:《西藏通史——松石宝串》,西藏自治区社会科学院、中国西藏杂志社、西藏藏文古籍出版社1996年版,第855—866页。。

热振活佛逃走后,同治帝鉴于第十二世达赖喇嘛年幼,尚未亲政,便赐予夏扎·汪曲结布诺门罕职衔,任命为临时摄政,很快又正式任命其为摄政(42)参见申新泰:《西藏摄政制度述评》,载《西藏民族学院学报》2006年第6期;(意)毕达克著,邓锐龄译:《西藏摄政夏扎·汪曲结布》,载《中国藏学》1990年第4期。。汪曲结布是西藏历史上唯一并非僧官的摄政,较之于此前的热振活佛,他处事更为精明老辣,充分利用清朝在第二次鸦片战争中失败的局势,不再唯清廷马首是瞻,对洋人的态度也转为强硬。他的立场,使第二次崩嘎教案的处理走到了另外一个方向。

第二桩是四川康区瞻对的工布朗结(43)关于工布朗结的生平,参见玉珠措姆:《瞻对工布朗结在康区的兴起探析》,载《中国藏学》2014年第2期。叛乱。

瞻对位于今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新龙县,清朝原本在此地封了上瞻对、中瞻对、下瞻对三个土司。瞻对民风强悍,抢劫频发,所以在整个清代一直处于动荡之中。清廷在同治以前曾先后三次用兵瞻对,以镇压土司的反抗和阻遏其扩张。19世纪中叶,中瞻对土司工布朗结的势力日趋强大,在咸丰十一年(1861年)以前,逐步统一了全瞻对,成为川西最有势力的土司。到同治初年,又围攻理塘,袭扰川藏大道,使整个康区陷入战乱。彼时热振活佛已逃往北京,清廷派遣新任驻藏大臣景纹、特使福济前往查办“热振事件”。景纹于同治元年(1862年)赴藏,却因为战乱的阻隔而不能前进,止步于四川。瞻对之乱难以平息,以致清廷惊叹“藏事败坏至此”,却又因内地多场战争牵制了兵力,不得不借助西藏的援手。

同治二年初,清廷策划川、藏会同出剿瞻对,而新任摄政汪曲结布也将此看作一个难得的机会,一来可以扫除叛逆的地方土司,二来可借此役将噶厦的控制区域扩展至康区。1865年,清廷和藏军联合攻克瞻对,工布朗结自焚而死。事后,清廷无力支付噶厦所求军费,遂将瞻对赏赐达赖喇嘛管辖,汪曲结布的两个目的均告达成。

在策划瞻对之役的同时,噶厦还充分利用瞻对的混乱局势做起了文章,企图借着朝廷要求西藏出兵之机,把法国人赶出藏地。1863年下半年,汪曲结布给皇帝上奏疏,指控罗勒拿、萧法日等教士与瞻对土司工布朗结勾结,收买人心,散布谣言:

汪曲结布奏书内称,至藏界目下西南虽无他虞,而东路法国罗勒拏、萧法日等,为恨西藏官民不令其来藏,亦与瞻逆工布朗结勾成一气,该罗勒拿于今奏,派刘姓由炉城运来茶包若干,在巴、惠(44)参照下文,此处当为巴(巴塘)、理(理塘)。一带,散给汉兵,要买人心,并扬言瞻对工布朗结原与前藏蛮家为仇,并不敢欺凌汉官汉兵,且四川总督亦无攻打瞻对之文,此系西藏汉番官员假冒圣旨,要除瞻逆,你们全不可听信等语。巴塘正副土司被其诱惑,已投瞻逆[1]1859条。

在此奏疏中,汪曲结布进一步指认罗勒拿等勾结瞻对土司的目的,在于永久占有崩嘎,并图谋前藏。不仅如此,汪曲结布还利用清帝对瞻对事件波及川省的担忧,指责罗勒拿等假意传教,实则为了谋取藏地;而西藏与四川连接,法国人若进入西藏,内地也无宁日:

该罗勒拿又至江卡,声言景大人(45)即驻藏大臣景纹。处已奉谕旨,将前藏所属之擦瓦博木噶地方,赏交罗勒拿永远管理,凡有天主教之人进藏,一概不准阻止。后派刘姓仍往炉运茶,以买人心。据江卡营官禀报前来,据此,藏地人心不安,是罗勒拿之故违合约,谋取前藏,已有证据。

……

细查该罗、萧二人誓要来藏之意,名为传教,实欲善取西藏。彼二国所要取西藏者,其意不在西藏,彼一得西藏,至炉万里山河,均归他人,彼等得与四川联界。一令其得与川联界,内地恐无安静之日。所以阖藏官民,誓死不令其来藏之本心,非敢故违合约,实为国家保全地面,仍望赏准设法阻挡,不令罗姓一干人众来藏,方免后患。[1]1859条

此封奏疏于同治二年十月十二日(1863年11月22日)由军机处交给总理衙门,而罗勒拿于同年10月18日已病故于芒康。根据现有资料,我们无从得知传教士到底有没有牵扯到瞻对叛乱之中,抑或这是汪曲结布罗织的罪状。然而,这个指控的真伪虽然无法核实,但它不容置疑的口气和态度,以及对川藏局势的剖析,的确有效地刺激到了朝廷的神经,甚至引起同治皇帝的震怒:

满庆等所称东路法国罗勒拿、萧法日等,于今春派无赖刘姓,由炉城运来茶包,在巴、里一带散给汉兵,要结人心,并捏造浮言,诱惑巴塘正副土司,报赴瞻逆,是否有此情事,着崇实、骆秉章查奏。又罗勒拿等声言景纹奉有谕旨,将前藏所属之擦瓦博木噶地方,赏交伊等永远管理,凡有天主教之人进藏者,不准阻止等语。如果属实,是该教士假传诏旨,殊属可恶,除谕令总理衙门向法国驻京公使据理驳斥外,着崇实、骆秉章严饬沿边各属,认真查察,如有内地传教之人,潜赴藏地者,概行截回,毋令趁间偷越。披楞因法国有入藏传教之信,亦欲来藏通商,其意实属叵测。廓尔喀于去冬遣使遣人来藏,复修旧好,其西北各小部落,亦愿与藏永作藩篱,着福济(46)1862年热振活佛因内乱逃避北京,控告驻藏大臣满庆收受新任摄政汪曲结布的贿赂,清廷随即派副都统福济驰赴西藏,会同驻藏大臣景纹查办此事。等乘势利导,饬令廓尔喀等永敦旧好,严密防范,以杜披楞等窥伺之心等因,钦此[1]1859条。

这个由新任皇帝名义发布的上谕,其实反映了垂帘听政的两宫皇太后以及噶厦的态度。文中提及汪曲结布的指控,巧妙地把传教士插手瞻对叛乱,与法国人假传圣旨占有崩嘎这两件事联系在一起,大大影响了清廷对赴藏传教士的看法。而英国窥伺西藏,借法国传教士入藏传教之事,提出入藏通商的要求,更是让清廷坚定了阻止传教士进藏的决心。清政府此番表现与第二次鸦片战争后的软弱无能迥然相异,似乎要借瞻对的事变碰一碰《中法北京条约》开放外国人到内地的底线,以阻止英法向西部的扩张,至少为在外敌入侵时节节败退的朝廷挽回一点颜面。在这样的考量下,清廷对进藏传教士的态度来了个一百八十度的转变,又倒向了噶厦一方。

而在西藏方面,噶厦一直反对外国人涉足其辖地,但迫于清廷的压力,在第一次崩嘎教案的审理中未能掌握主导权,导致传教士在察瓦龙立下脚跟,且逐渐扩张势力,所以对处理结果非常不满。而学者们已经指出,导致噶厦最终采取行动的动力,是江卡会审做了有利于原告的判决,这一结果,提高了传教士的声誉,使其成为察瓦龙多民族互动格局中一支新的政治和宗教权威,因之引来了更多的皈依者。法国学者施蒂恩对此做了如下论述:

这起事件的胜利,使崩卡及传教使团的名声迅速在察瓦龙地区传播,法国传教使团的驻地获得一个藏名叫“崩卡宗”。这个名称表明对当地人来说,传教使团代表新型权威,被认为是有领地和居所(即“宗”,鮚D)的新头人。传教士们似乎也给自己冠以大人的头衔。有关传教士的谣传不断增长,有人说中国官府已经授予传教使团主教高官职位。察瓦龙的许多人开始考虑如何获得这种新兴势力的外国人的庇护。比如,诉讼期间罗勒拿待在芒康时,就有来自白玉的波密部落代表去寻访他,欢迎他前往他们的地区。在本地,靠近崩卡的地区,两名藏族原告在诉讼后突然死亡,被当地人解释为因其反对传教士所得到的报应(47)参见[法]施蒂恩著,尼玛扎西、刘源译,彭文斌校:《“商人型传教士”的新型宗教:法国天主教传教士在滇西北的早期活动(1846—1865)》,载《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11年第1期;郭净:《清代滇藏崩卡教案档案注疏》,收录于杨福泉主编:《西南文化研究》,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

1863年春,除了原先归附天主教的崩嘎和秋那桶(觉那洞)村民外,察瓦龙松塔村、龙普村(龙布村)、扎那村、自那村、阿丙村的村民以及苯教寺院扎丹寺的僧人约700人陆续选择皈依天主教,以逃避当地官府和富人的压迫(48)施迪恩,上揭文。(见图2)。天主教在滇藏边地怒族、独龙族和藏族当中引起的连锁反应引起了噶厦的惊惧。正值此时,内地和西藏的形势也发生了变化,清朝国运衰落,而商上既有强势的汪曲结布担任摄政,又利用瞻对事件说服清廷暂时转变了立场。噶厦抓住这一有利的转机,决定快速行动,斩草除根,将传教士彻底逐出藏地。

图2:1854—1865年外方传教会在滇藏边地的传教点(郭净制图)

清档中还包含着一些更细微的情节,未曾引起研究者的注意,如法国使官递交清廷的函件,曾引述西藏主教丁硕卧关于第二次崩嘎冲突的报告,指控江卡粮务李玉圃用粮台的公款与刘姓、杨姓教民交易,折本后要挟传教士赔付他银两未果;守备张庆云向传教士借钱未达到目的,此二人因之与藏族人罗桑云锭、扯格色等合谋驱逐传教士;张庆云抢法国养廉茶包骡马等项,估银三百余金,亦图谋杀害萧法日[1]1833条。凡此种种,透露出历史事件的酝酿和爆发不仅有赖于国家、民族和信仰之间的角力,个人的欲望也是促成星星之火燎原的重要因素。

五、关于武力驱赶传教士的争执

噶厦采取的第一个行动,是查办察瓦龙的天主教教民。1863年8月,门空副宗本召集察瓦龙村民,要求所有天主教徒放弃信仰。噶厦也发布告示,要求属民和寺院采取行动制止“邪教” (藏语?BfT,木地巴)在察瓦龙的传播,并禁止当地属民给传教士提供食物,与他们交谈,或为其提供住所(49)施迪恩,上揭文。。

同治三年二月二十六日(1864年4月2日),法国外交官丰大业向总理衙门面呈江卡传教士的抄函,其中非常详细描述了噶厦查办天主教徒的过程。我们可以通过这封信函看到此事在传教士眼中呈现的诸多细节(50)参见张贵永主编:《教务教案档》第一辑,第1860条,同治三年二月二十六日(1864年4月2日),总署收法国丰大业面呈江卡传教士抄函。:

(一)察木多汉族官员挑唆江卡营官四郎旺堆散布法国人大量来藏的谣言,并禁止卖食物给法国人,让传教士无法去往拉萨,不得不再次折回崩嘎。

(二)当地的藏族官员“张贴严切告示,谕令百姓如已入天主教,即应改回佛教,并禁止传教者不得在查洪(察瓦龙)地方传教……百姓均欲永远不从天主教道理,所有已经入教者,亦即背教奉佛,并誓定毋许卖给食物与法国人,且立意不愿与奉教人稍有往来,”“见奉教人面挂圣母之像,立即摘去,投地践踏。”三多等喇嘛强逼信奉天主教的村民改信佛教,并在纸上盖手印,证明自己改宗是出于本心。有两个信教村子的民众被迫用印,其余信教村落的教民因不肯用印而逃散。

(三)传教士萧法日欲往塔陂地方访闻,查洪(察瓦龙)的僧人阿斗已遣人伏在所由路侧,准备迎刺,因此该教士不敢前进,只得仍回崩嘎。

(四)萧法日、吕项向地方官陈诉上述反教举动,官员不闻不问。传教士顾德尔敦(51)即传教士顾德尔。到江卡,向四朗旺堆申诉,他不但不以理相待,还肆意辱骂,且暗中派人乘夜谋害传教士。

耐人寻味的是,总理衙门接到如此详细的指控,却一反往日的态度,竟置之不理,没有任何回应。直到约8个月后,总理衙门才收到驻藏大臣满庆一个月前给皇帝的奏折,说曾与汪曲结布当面商讨阻止洋人来藏传教一事,随即转述了达赖喇嘛的咨文,其中既恳请皇上饬令打箭炉地方官“认真清查出关兵民,方免洋人潜赴藏地”,又对已经查办教民一事轻描淡写:

目今藏属地面,并无外来天主教之人,嗣后仍严密防范,不致有失察越入藏界之事。惟以前自云南及打箭炉行至擦瓦们孔置业之天主教罗肋拏、萧法日等,彼数年任意传教,已扰乱番民数人心意,现在设法将该从教者分别查办,并不准彼处人等擅行来藏[1]1861条。

这份咨文尽管语焉不详,但“现在设法将该从教者分别查办”一语,却印证了噶厦派人查办天主教徒之事的真实性。而通过传教士向传信部汇报的“传信年鉴”,我们又可以获得更多的信息:[7]141

1864年6月,噶厦开始对滇藏交界各信教村庄全面清查。6月15日,察瓦龙地方官接到新的命令,禁止村民皈依天主教,但同时要求不能伤害传教士,遭到清查的有龙布、松塔和阿本村。在此次行动中,崩嘎暂时得以幸免。丰大业的函件呈递时间在1864年4月,这说明,噶厦查禁天主教的事件发生在之前,这与传教士在传信年鉴里记载的时间有异。这两个时间究竟哪个有误,抑或查办从教者一事一直延续到6月,尚待进一步考证。

1864年9月25日,汪曲结布死于任上,同治帝又命令罗桑钦热汪觉(1864—1873年在任)协办商上事务。新的摄政延续了汪曲结布驱赶传教士的政策。而总理衙门表面上敷衍着法国人,暗中依然站在噶厦一方,不但没有回应关于辱教事件的控诉,而且同意了商上严查出关兵民,以防传教士化装成汉族人混进西藏的请求。

1865年7月14日法国使臣丰大业递来清单,提及根据法国驻汉口领事达布的来信,传闻传教士丁德安被中国驻藏官员殴打致死(52)参见张贵永主编:《教务教案档》第一辑,第1865条,同治四年正月初八日(1865年2月3日),总署收丰大业递单。,总理衙门的注意力遂转移到这件事上,与成都将军、四川总督函件往来,叮嘱他们查办丁德安被殴致死是否属实。而成都将军、四川总督又将查办一事推脱给新任驻藏大臣景纹。丁德安是否毙命还未查实,1866年3月,法国方面又发来照会,提出藏中僧人将传教士逐出崩嘎,赶到滇藏交界处,不准他们回藏传教;教士在崩嘎的住处亦被僧人拆毁;传教士吕项被僧人开枪击死等三项指控:

现在藏中喇嘛,不问和约条款,不论护照来由,逐出该处所居传教士等至藏外交界地方,不准复回藏中传教。该教士等朋额住处,系奉贵亲王准许居住之所,现被喇嘛拆毁一空。教士吕项逃渡狼子江,被喇嘛开枪击死。该处如此情形,惟请贵亲王明以告我。至今以后,究竟有何长策,得以按照本国和约第十三款,保护传教士等前往藏中传教,并如何能绝此等惨害,今用何计,可即全获凶犯,置之法,且何以稍酬该教士所受苦楚,望贵亲王查照后,速为复之可也[1]1873条。

这次控告显示事件的发展已大大超乎清廷的预料。总理衙门原本正与噶厦联手阻止传教士进藏,却未曾想到噶厦会断然出手用武力禁教,甚至不惜惹下命案,酿成大祸。慌乱中,总署连连行文驻藏大臣、成都将军和四川总督,要求他们对此事迅速持平办理。地方大员已接受此前的教训,不再积极应对。成都将军在回文中辩称,并未收到藏中文武官员关于此案的禀报,也未接到驻藏大臣知照,只能给驻藏大臣去函,让他调查处置(53)参见张贵永主编:《教务教案档》第一辑,第1879条,同治五年三月十七日(1866年5月1日),总署收成都将军崇实文。。驻藏大臣于同治五年(1866年)六月十五日回复总理衙门,说早在半年前(同治四年十一月),传教士萧法日已经就崩嘎再次遭到攻击提出控告:

查此案去岁十一月内,即据法国传教士萧法日等禀控江卡汛(54)清廷在川藏线设置的驻屯点有粮台、塘汛等。塘为驿站,汛为军营,称作“营汛”,驻绿营兵若干,由千总、把总统领。番民纠众焚烧该教士等在猛卡地方原置庄房,并枪伤教士吕项,词涉江卡汛守备张庆云有串通番众滋闹各情,本大臣核其情节较重,当即咨行达赖喇嘛,拣派可靠番官前往查办[1]1880条。

三个月以后,调查之事仍未有下落。法国方面一改此前以劝诱为主的姿态,接连通过外交手段对清廷施压,同治五年七月二十一日(1866年8月30日),法国公使给总理衙门递交了一份措辞严厉的照会,指责总署及官员办案不力,法国驻汉口领事亦越省向四川总督告状。这两封信函和传教士的记载,描述了第二次驱逐行动的情形[7]141—155:

此次驱逐涉及滇藏边地的五个村庄。1864年6月和1865年9月,大批藏汉武装人员对龙布、松塔、阿本、崩嘎、秋那桶发动攻击,烧毁房屋数十间,抢劫银物万余金。德格丹和吕项与另一些信徒逃离察瓦龙,到云南菖蒲桶的寺院寻求避难。除传教士吕项在逃渡狼子江(怒江)时被击毙外,还有多位信徒丧命,一些妇女被掳为奴,30余名信徒被捕。1865年7月至10月,被抓获的传教士毕天荣、德格丹和30多位信徒被押往西藏察丫(察雅)审讯,其中一人被投入江中。传教士与藏族官员在此地经过谈判,写下甘结,缴纳赎金后被逐出噶厦管辖地区。

关于第二次崩嘎教案,法国方面和噶厦在给清廷的控告中说法迥异,使这段历史变得扑朔迷离。这就需要我们对相关的记载细加辨析,部分还原事件的真相,并揭示当事人讲述不同故事版本的动机。

对于这次攻击行动,噶厦直言不讳地承认自己是策划者,说“上年派赴瞻对军营三大寺仲纪、僧俗替身等,齐至该处,两下用以好言详细劝解,备办乌拉,送该教士等出境;所有习学天主教藉此规避差徭之愚番数人,经该僧俗等分别惩办。”[1]1890条文中的“上年”,指的是1865年;“该处”即为崩嘎。上文曾谈到,噶厦此次武力驱赶天主教,是以传教士与瞻对土司勾结为借口。而此番前往崩嘎的统领,便是赴瞻对藏军中的高官。1863—1865年,清廷与噶厦合力出兵攻打瞻对,藏军的瞻对军营由噶伦普垅巴·次旺多杰任统率,汉族官员粮员李玉圃任辅佐。从军督导的僧官在战役结束后即被派往崩嘎驱逐传教士。所谓“三大寺仲纪”,指的是来自格鲁派三大寺(甘丹寺、色拉寺、哲蚌寺)的高级僧官,有文献说他们是甘丹寺的江央桑巳、色拉寺的永丹嘉措、哲蚌寺的桑丹(55)参见房建昌:《西藏基督教史》(下),载《西藏研究》1990年第2期。。丁硕卧给枢机主教的信件中,还提到其中有热振寺的僧侣(56)参见张贵永主编:《教务教案档》(第1辑),第1883条,同治五年七月二十九日(1866年9月7日),总署收成都将军崇实文;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福建师范大学历史系编:《清末教案》(第4册),第146页。。而“僧侣替身”,当为拉萨僧侣和贵族选出的代表。

西藏主教丁硕卧的申陈提到赴崩嘎的僧官是噶布伦大中译罗桑云定及子仲扯格色。“噶布伦”为藏语,简称“噶伦”,系三品官职,定例四人,为噶厦最高级别的官员;而“噶布伦大中译”(又写作仲译、仲意)应该是噶伦手下的四品大僧官,藏语称“仲译钦莫”,意为“大秘书”(57)参见杨曦、巴桑潘多、达娃:《清代西藏地方噶厦政府俗官服饰管窥》,载《藏学学刊》2012年第7辑。。“子仲”(孜仲)亦为藏语音译,意思是“僧官”,与“雪仲”(俗官)相对应。总之,西藏方面此次派往察瓦龙的人员由噶伦大仲译率领,并有噶厦的僧官和三大寺的僧人代表参与。这些僧俗官员负有与法国传教士谈判的责任,他们的随行者还包括当地的藏族官员,清档提到的有江卡营官四郎汪堆、桑阿就宗地方两名第巴(58)第巴,又常写为喋巴,是清代文献对西藏地方官和地方首领的称谓。“戴绷管理番兵之职;第巴为守土之官;均由驻藏大臣会商达赖喇嘛酌定奏补。”出自赵慎畛:《榆巢杂识》(下卷),转引自韩殿栋,马元明,蒋至群:《清代笔记中的西藏》,载《西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6期。、两名二等官、查洪(察瓦龙)地方一名三等官。

值得提及的是,传教士还指责驻藏的清廷官员也参加了此次攻打信教村庄的行动:

按教士被害之由,乃系扪贡(59)扪贡,应为门空。喇嘛寺使令札伦地方汉蛮人等所行,且亦因系驻札萨大臣满(60)即在拉萨的驻藏大臣满庆。及其属员张京尹同谋主使,纵容杀害[1]1883条。

按照传教士的指控,其中的汉族官员李玉圃(任江卡粮台)和张京尹(即张庆云,任江卡讯守备)系驻藏大臣的属员,所以满庆才是此案的幕后主使。从李玉圃的诸多行为来看,此人的确是满庆的亲信,与后者的关系非同一般。1862年,李玉圃在热振活佛被哲蚌等寺僧人驱赶的事件中,受满庆之命前去弹压,但处置不当,引起大乱。后又得满庆庇护,拒不赴京对质。1865年却又被委以重任,到瞻对军营中当辅佐。如果满庆真与噶厦联手策划了崩嘎事件,那李玉圃必定是主要的助手。传教士信函甚至说有化装的汉族人跟随茨旺等进攻崩嘎,四川主教洪广化在信函提到参与的汉族人有“汉奸刘福庆、汛兵铁金贵”,又说“若无该员张庆云、李玉圃之耸使,该匪夷等断不敢逞凶肆虐。”如若属实,那这些驻藏官兵应当是李玉圃的手下。

传教士的报告指明,前去察瓦龙的不仅有拉萨的高级官员,还有数百名武装人员随行,丁硕卧提及的有当地喇嘛三多、阿都(阿斗)、巫金贵(俄尤恩)和第一次崩嘎教案的主要肇事者茨旺。他说这些人受门空寺指使,攻击秋那桶、崩嘎等传教点,焚烧抢夺教士与教民财物,阿都和其弟则是枪击传教士吕项的凶手。

六、噶厦的严辞回应和清廷的拖延战术

第一次崩嘎教案的处理,是法国方面采取拖延战术,因为彼时传教士进入藏地尚没有法律依据,他们要等到《中法北京条约》签订后,才向清廷告状,并隐瞒了传教士早几年就已潜入滇藏边地的实情。而第二次崩嘎教案的处理,法方掌握了充分证据,何况涉及传教士吕项之死,所以态度愤怒而急切,对清廷步步紧逼,在未曾得到调查结果的情况下,便不容置疑地提出了处理此案的要求,其要点如下(61)参见张贵永主编:《教务教案档》第一辑,第1883条,同治五年七月二十九日(1866年9月7日),总署收成都将军崇实文。:

恢复被毁房屋,归还原有地产,并作为传教士永久产业,赔偿被抢被毁财物;派兵丁护送传教士返回原来住地;妥为安葬吕项,赔偿其被抢财物;应令传教士等在所有西藏交界,传教往来自便,一体保护;将犯案者提讯追赃惩办,并晓谕各台防文武官员,严禁再扰害教民,使其得以归耕复业。

面对法方的控诉,噶厦并不示弱,经摄政、噶布伦、总堪布(62)诺门罕指西藏时任摄政钦饶旺秋(1864—1873年在任);噶布伦为噶厦的高级官员;总堪布又称基巧堪布,是达赖喇嘛内务系统的总管。等会聚商讨,以达赖喇嘛的名义,给清廷上了一份奏禀,指责“法国传教士罗肋拏、萧法日等,前在猛卡地方新建房屋,传习彼教,煽惑愚番,是具居心欲侵占藏属地面人民。我阖藏僧俗,原以黄教为主,大众当凭神天盟誓,公立甘结,誓死不愿外国之人入境传教”;并对法方的指控和要求逐条严辞驳回,其要点是(63)参见张贵永主编:《教务教案档》第一辑,第1890条,同治五年九月十九日(1866年10月27日),总署收驻藏大臣景纹文引达赖喇嘛咨文。:

1.所有该教士等,俱令送出境外,惟丁大人、白大人(64)丁大人应为丁盛荣,即德格丹;白大人应是毕天荣,白应该是其姓Biet的音译。据传教士的记载,与噶厦代表在崩嘎谈判并签署声明的是德格丹和毕天荣。参见丁硕卧:《致教廷传信部枢机们的书简》,收录于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福建师范大学历史系编:《清末教案》(第4册),北京: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143页;[法]施蒂恩著,尼玛扎西、刘源译,彭文斌校:《“商人型传教士”的新型宗教:法国天主教传教士在滇西北的早期活动(1846—1865)》,载《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11年第1期。、萧法日等,仍在猛卡(即崩嘎)传教,不肯动身。是以特派三大寺素习办事明白之僧俗番目等前往,以礼劝说,备办乌拉,护送出境。

2.所有习学天主教藉此规避差徭之愚番数人,经该僧俗等分别惩办;其余人民地土,均已收回,并不敢伤坏彼国之人。当据,惟学习天主教之愚番所住房屋,既已传习彼教,恐与我黄教不祥,该僧俗等当同该教士用火焚毁。

3.并无枪毙教士吕项,亦无抢夺财帛。

此番话强调噶厦去谈判的人只是好言相劝,备办乌拉,礼送出境,与法国人指控的血腥镇压完全是两个情景。文中虽承认焚烧住房、惩办教徒、驱赶传教士等作为,却又一笔带过,语焉不详。对打死传教士吕项,更矢口否认。噶厦如此隐瞒实情,忌讳的不仅是法国人的追究,还有处理第一次崩嘎事件的前车之鉴,如果让清廷知情太多,出面调查调解,其结果必然是迫于当时形势而袒护传教士,放任天主教在滇藏边地打下一个楔子,以致后患无穷。为了印证所言非虚,噶厦还呈交了法国传教士出具的甘结:

为立票据,钦命法国教士丁大人、白大人令在藏属所派替身名下,现将我国官长后嗣及同居之人,遗存家俱财帛,概行收清,并无短少。即自藏境堋额地方启行之后,出有法国字样,并前已服教番民,听其警戒,其账目并购买土地等项,从此结明后,不敢稍涉争兢。今后我法国官长二人,究竟万不能举步进藏,亦已完案。为此乙丑年(65)即1865年。八月二十七日,法国教士丁大人、白大人具票是实[1]1890条。

法国方面无法与噶厦直接沟通,亦懂得只走官方渠道难以奏效,因而把希望寄托在他们看中的官员身上。通过以前的交往,他们感觉四川将军崇实较为亲善,办事比较果断,于是违背了领事不能隔省递送申陈的规矩,将申陈呈交向四川省,强调希望由川省督宪查办此案:

西藏主教又称,深感川省督宪公平正直,一视同仁,凡属教众,均沾泽惠。是故持烦本领事府转请川省督宪查核转办此案[1]1883条。

未曾料及的是,就在法国人夸赞四川官吏的时候,川省酉阳便发生了两次教案:1865年8月,法国传教士玛弼乐被殴死;1869年1月,传教士李国被杀。内地传教开禁后,全国包括西部地区反而教案频发,令地方大员焦头烂额,唯恐避之而不及。在这种局势下,即便是法国人信任的成都将军崇实也成了缩头乌龟,一再推脱说犯案的地区并非四川管辖,应该由驻藏大臣查办:

检查札伦(66)扎伦即察瓦龙。及觉那洞等处,俱系藏地(67)秋那桶(觉那洞)属云南,而非西藏管辖。,应由驻藏大臣查办,并非川省所辖地方,其本案始末情由,均属无从查悉。缘准前因,除照复该领事知照,并再飞咨驻藏大臣,一并查明,妥为究办外,合就咨呈,为此咨呈贵衙门,谨请查照施行[1]1883条。

也是这个法国人寄予厚望的崇实,敏锐地在法方呈交的控告信中发现了一个漏洞:法国照会称传教士吕项被枪击落水而死;而在汉口领事的申陈里,一时称杜朗被枪击致命,一会儿又称吕灏被枪击致命。虽然在之前的法国照会中,已经明确指出“单中人地之名,未免有音同字异之处,请谅未查,”(68)参见张贵永主编:《教务教案档》第一辑,第1882条,同治五年七月二十一日(1866年8月30),总署收法国照会。但是崇实依然把这个前后人名翻译不一致造成的错误当作疑点,揪住不放:

同为上年八月初十之事。而所叙姓名地段,又复不同,是否事本一起,传闻异词,抑系另有一案。

并据洪广化来函,抄呈藏中丁主教原咨,则以教士吕灏枪毙落水,请为查办等情。考其月日,正复相同,而并无杜朗被杀之语……第思此事该主教等节次所咨,前后多不符合[1]1884条。

崇实还进而发现,传教士在崩嘎租地一事,并没有记录在案(69)参见张贵永主编:《教务教案档》第一辑,第1884条,同治五年七月二十九日(1866年9月7日),总署收成都将军崇实函。。在崇实将这两个发现向上禀报后,总理衙门如抓到救命稻草一般,除照会法国方面已饬属查办崩嘎一案外,随即明确地提出没有允许传教士在崩嘎建立教堂的档案记载:

本爵溯查从前案档,本衙门与哥大臣往来文函,以及驻藏大臣、四川总督来文,均无传教士在该处建堂明文。惟查有罗、丁传教既在江卡居住三年,及朋额、察木多等处所住之传教士,自不便令其折回等语[1]1885条。

总理衙门此次不再像处理第一次崩嘎教案那样看洋人的脸色行事,而是借口离案发地路途遥远,只能分别发文给四川总督、驻藏大臣,抄送西藏主教的四点要求,催促他们查办此案,还不忘叮嘱尤其要搞清吕灏、吕项与杜朗是否同一人(70)参见张贵永主编:《教务教案档》第一辑,第1886条,同治五年八月初二日(1866年9月10日),总署行署四川总督文;第1888条,同治五年八月初二日(1866年9月10日),总署行驻藏大臣文。。

新任驻藏大臣一方面援引达赖喇嘛对第二次崩噶教案的说辞,却也没有完全相信商上的解释,认为“该商上禀称各情,核与咨内情形,迥然不同,自系一面之词,难为凭信。”所以他着手办案,除了将江卡汛守备张庆云撤任,听候查办外,还委派巴塘粮务夏沛田,扎丫守备夏兰芳会同商上所派的西藏官员前往调查。然而,景纹新官上任,对藏务不熟,人脉不通,故请求总理衙门从四川专司宗教事务与教案处理的委审局,委派熟悉天主教事务之官员办理崩嘎教案(71)参见张贵永主编:《教务教案档》第一辑,第1891条,同治五年十二月十八日(1867年1月23日),驻藏办事大臣景纹致总署文。。

总理衙门认为景纹说得有理,便将其请求向成都将军转达,却遭后者一再婉拒:

至猛卡地方,既非川省所辖,而经手之商上头目,又均系藏中之人,势难由川派员前往查办。况现在川省筹办陕甘滇黔四川防剿,兼筹兵饷,以及本省刑钱事件,司道大员各有专责,日不暇给,实系无员可派。若委候补府县代往,则品秩较卑,仍恐呼应不灵,无益于事。相应备文咨覆,为此咨呈贵衙门,谨请查照饬催驻藏大臣,就近办理施行[2]1294条。

崇实显然知道一味推脱不能解决问题,便紧紧抓住第二次崩嘎教案中两个看似矛盾的地方,怂恿总署与法国人纠缠,第一即是上文提到的,在档案中没有关于传教士租赁崩嘎、建立天主教堂的明确记载;第二,噶厦出示的传教士字据是在同治四年(1865年)八月二十七日所立,而他们控诉传教士被杀,则是在八月初十,这前后两个日期相隔半月,字据中却并未提及吕项被杀之事,足以让人怀疑指控的真实性(72)参见张贵永主编:《教务教案档》第二辑,第1295条,同治六年五月十六日(1867年6月17日),总署收成都将军函。。总理衙门对此怀疑颇为认同,于是在给驻藏大臣的咨文中,提出要把此疑点当做可以与法国方面争辩的条件(73)参见张贵永主编:《教务教案档》第二辑,第1296条,同治六年五月二十八日(1867年6月29日),总署行驻藏大臣文。。噶厦也随即附和,还进而指责法国人是在借机污蔑陷害:

查教士吕项一案,既在同治四年(1865年)八月初十日据报毙命,而该外国人等,曾由猛卡逐回原籍之时,出立收清票据,初在八月二十七日之期,后抵夺纳桑地界。于九月二十六日,出立印据一张,两次所给票据两张。该吕项如果八月初十日毙命情实,查算日期,相隔一十七日在前,立字在后,当其时,并不提及杀人劫财之事,何得至今逾限已久,始敢任意张狂,诬控无辜,始终有意,已可概见[2]1298条。

不仅如此,噶厦还明确而强硬地反对总署再查崩嘎一案,声称此前对传教士的处理完全合情合理:

且前经窜至猛卡地方天主之人,住居猛地,当由色拉、布赉绷、噶勒丹三大寺(74)即色拉、哲蚌和甘丹三寺。,以及阖藏众番,均各公选替身,前往该处,曾经晓以利害,劝阻教士丁大人等善中逐回原处。至该教士等,亦经听其回国,临行出立亲笔印票,叙即人财两项,概无亏损等音(因)在案。况该教士等即自我属地方转回,送至边界夺纳桑卡(75)毕天荣、德格丹和被抓的信徒是在1865年10月31日被押送到江达,渡过澜沧江(应为金沙江)进入四川管辖的巴塘地界的。参见丁硕卧:《致教廷传信部枢机们的书简》,收录于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福建师范大学历史系编:《清末教案》(第4册),北京: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154页。,案经平抵该处,别无异言。仍复亲笔出缮印据,亦开列人财两清,绝无他故等情。当将先后出具收票二纸,早经咨请查阅,迄今自不应藉端反复,更不可派员查办等情[2]1298条。

噶厦在责怪总署不应该任“他国欺负,夷人捏弄”的同时,又一再申明“该教士等上年建堂传教,并未通知西藏汉番,许其保护,”(76)参见张贵永主编:《教务教案档》第一辑,第1891条,同治五年十二月十八日(1867年1月23日),总署收驻藏大臣景纹文。直接否认了传教士在滇藏边地活动的合法性。

虽然驻藏大臣要求四川派熟悉天主教之人协助调查,又建议添派巴塘粮务汪济,兼江卡守备黄玉林,会同商上添派一名四品高官偕同江卡营官四郎汪堆再去调查取证(77)参见张贵永主编:《教务教案档》第二辑,第1298条,同治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1868年1月18日),总署收驻藏大臣景纹文。。但经过一番内部商议,四川将军、总理衙门和噶厦实际上已达成共识,一致同意利用法方指控中的漏洞作为证据,予以回应。这一反守为攻的拖延战术显然颇为奏效,从1865年到1868年,关于第二次崩嘎教案的交涉被反复纠缠在上述两个问题上,在清档中既没有看到调查的实施,对法方的要求也没有实质性的回答。唯一的结果,只有几位被西藏主教点名的汉族官员做了替罪羊:

至其中牵扯之粮员李玉圃,早经另案奏恭,应行由藏提解。守备张庆云,亦经调回内地,旋在省寓病故。兵丁铁金贵等,并已开革名粮,听候藏中查办[2]1892条。

至于传教士对其他人的指控是否属实,他们对断案提出的四点要求是否落实,以及驻藏大臣委派调查的结果如何,在总理衙门的档案里,我们找不到这些有关结案的任何记载。在接下来的西藏教案这一档中,我们看到几位涉事传教士均已离开崩嘎,转移到四川的巴塘等地传教,而接下来也是四川、贵州等地教案频发的阶段。故我们只能推测,第二次崩嘎教案最终被涉事三方搁置,就这样被历史的旋涡裹挟,成为隐没在黑洞中的无头悬案了。

七、余论

崩嘎事件发生在一百多年以前,我们要想追溯它的来龙去脉,唯有依靠前人的文字记载。这其中,清档具有很高的价值。然而历史档案的意义,有时并不在于它是否呈现了往事的真相,而在于其中保留着那一时期不同利益方关于事件的叙述和争辩,使得后人可以站在一个相对客观的角度,通过分析当事者的文本,去揣摩他们为何如此诉说的心态和背景。这种以探讨“文本真相”为主旨的研究方法,虽然不能取代对“事件真相”的探索,但可以揭示历史更为复杂的面目。在处理两次崩嘎教案的过程中,当事三方形成了博弈的状态,法国人在进藏的时间和动机上模糊其词,要对清廷隐瞒早在《中法北京条约》签订之前潜入滇藏边地的事实;噶厦在抗辩中轻描淡写,旨在掩盖其违反合约,动用武力镇压天主教的行为;作为第二次鸦片战争失败者的清廷为了维护自己仅存的一点颜面和威严,对日益自行其是的商上实施笼络和劝诱,对步步紧逼的洋人则阳奉阴违,最后干脆一拖了之。

吊诡的是,老谋深算的法国人通过清政府中的内线,数次拿到了总理衙门与地方督抚间往返的文件,哥士耆于同治元年八月二十二日(1862年10月15日)致总理衙门函称:

嗣后该执政闻知朋额、江卡、察木多三处,有本国传教士数位,因视本国与英俄两国丝毫不知有分别,亦复一般惊恐,求满恩两驻藏大臣,转请四川总督骆,再三力阻本国传教士及早折回。比经骆制军咨照贵衙门,由贵衙门于去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发行咨复公文,不独准照骆制军暨满恩两大臣之请,并令其设法劝止本国传教士随地催即转行。故于去年八月初七日,察木多军粮府陈育,副总府张明,奉据驻藏两大臣特谕,见主教杜、传教士罗、丁二位,强请他去[1]1850条。

从引文可以看出,法国方面准确掌握了总理衙门和四川总督来往内部公文的时间和内容,抓住了驻藏大臣与四川总督主张阻挠传教士前行进藏,总理衙门指示两位官员劝回赴藏传教士的把柄,不留情面地揭露了清廷虚与委蛇的真面目,以逼迫总署就范。

无独有偶,在处理第二次崩嘎教案时,总理衙门严查赴藏传教的密函,又被法国人获取,1865年7月14日法国使臣递来清单,内中原文抄录总署给驻藏大臣的咨文,以此为据,揭穿了清廷的谎言:

同治四年(1865年)闰五月二十二日,法国清单内开,现接西藏主教来函,据称藏中居民均愿传教士等在该处居住传教,惟驻藏大臣意甚不喜,暗中用计,阻止民人奉教。不准教士等在该处詑足。藏中事务,原系中国作主。驻藏大臣已具奏到京,称法国教士等,皆系英国人冒充,意在图占西藏地方。又说接有京中总理衙门咨文,令其照办,此文未知确否,请即查明办理等语。兹将所寄文稿,录请查阅[2]1869条。

泄密之事一再发生,清廷表里不一的做派被多次揭露,总署尴尬异常,却对情报的泄露束手无策,唯有致函成都将军、四川总督(78)参见张贵永主编:《教务教案档》第一辑,第1870条,同治四年闰五月二十七日(1865年7月19日),总署致成都将军、四川总督函。,再次叮嘱他们,与洋人交涉之文件,要慎密处理,再有泄密者,必将严惩不贷云云。

清朝处理教案公文的泄露并不是第一次。有学者在巴黎外方传教会图书馆等处发现不少乾隆朝福安教案、江南教案的中文审讯记录,涉及府县各级衙门,且官员的审问和犯人的回答均详细记录,有可能是那些在官府供差的天主教徒将材料抄下,经传教士辗转寄回欧洲(79)参见吴旻、韩琦:《欧洲所藏雍正乾隆朝天主教文献汇编》,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5、274页。。恰恰是这类档案的披露,让我们得以看清史料中隐藏的真实和谎言,以及当事人编造故事的复杂内情。

两次崩嘎教案中,三方博弈都围绕着一个焦点,即法国传教士能否进入西藏腹地。在崩嘎传教点建立之前,无论是17世纪的耶稣会和嘉布遣小兄弟会(又译为卡普清修会,Capuchin missionary)在西藏阿里和拉萨的活动,还是19世纪前期的巴黎外方传教会,其目标都直指西藏的腹心,意图进入拉萨,在上层打开突破口。直到1852年,罗勒拿在走川藏线失败后,才改弦易辙,绕道滇藏边地,于1854年在西藏边缘的崩嘎立住脚,开启了在察瓦龙下层传教的先例。两次崩嘎教案的发生,导致传教士被噶厦撵出西藏。1864年3月,因总理各国事务衙门的多次交涉,以及英、俄施加的压力,法国驻华公使不得不通知该国传教士撤出藏东。至此,巴黎外方传教会被迫放弃进入西藏腹地传教的尝试。1929年,教皇宣布撤销1846年成立的拉萨宗座代牧区。在这一时期,清王朝也日益腐败,走向末路,逐渐失去了掌控藏地局势的能力。到1903—1904年英军侵入西藏,进驻拉萨,西方人终于用武力迫使商上改变了长期闭关的政策。但是在宗教信仰方面,噶厦始终未曾退让,坚决把天主教挡在了其管辖范围以外。

崩嘎教案中三方博弈的另一个焦点,是崩嘎山谷土地承租权的问题。法国方面紧紧抓住土地承租权紧紧不放,利用第一次崩嘎教案清廷的判决,获得了永久租赁这个山谷的权利,由此引发了第二次崩嘎教案。法方之所以如此固执,其本意是想把这一偏僻的村庄作为深入西藏的踏脚石。然而,由于滇藏边地独特的政治格局和民族矛盾所提供的机遇,帮助传教士在短短数年间从社会下层吸收众多信徒,成功创建并巩固了多个集农耕和信仰为一体的天主教社区。这一做法,与外方传教会在中国内地的长期耕耘是分不开的。秦和平教授认为,天主教早期在四川活动的特点之一是健全底层组织:

教会还采取迁移等方式,合并若干户教徒组成一个单独的村落(院坝、林盘),或将一些教徒迁移他地开辟新的聚居点,形成一个个封闭内敛的教会“社区”,俗称“会口”[8]30条。

罗勒拿居留四川的数年间,显然汲取了巴黎外方传教会在崇庆(今四川省崇州市)等地走底层路线的经验。以罗勒拿为首的几位传教士在其活动的早期,正是因为租下了无人居住的崩嘎山谷,以及秋那桶村和中定村两处土地,才能利用当地的政治格局,把怒族为主的奴隶、孤儿等转变为最早的一批信徒,建立了天主教农业社区,并在数年间将影响扩展到周边村落。

1865年崩嘎等传教点被毁,但这种教徒聚居的社区模式依然得到延续。1866年,毕天祥和余伯南带领秋那桶的教徒逃往云南后,再次施展“商人型传教士”的手段,从一个摩梭小头目手中买下澜沧江边的土地,建立了新的天主教农业社区茨菇村,为后来天主教传播到茨中村埋下了伏笔。顾德尔从1875起,便进入阿墩子传教(80)阿墩子即今德钦县县城升平镇,1865年崩嘎教案之后,几户基督教家庭在阿墩子的汉族交易市场定居,后教会决定在阿墩子建教堂,设立传教点。参见刘鼎寅、韩学军:《云南天主教史》,云南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11页。。而毕天荣离开崩嘎后,来到巴塘附近澜沧江边的上盐井,通过购房买地,吸引底层群众,建立了盐井传教社区(81)参见保罗、泽勇:《盐井天主教史略》,载《西藏研究》2000年第3期。。1896年,巴黎外方传教会传教士任安守进入贡山,在迪麻洛的白汉洛村购得地皮,将传教范围拓展到怒江中游(82)参见刘鼎寅、韩学军著:《云南天主教史》,云南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20页。。

位于滇藏、川藏交界的这些传教点虽然此后也经历了种种波折,以及由瑞士圣伯纳德修会接管等诸多变故,天主教信仰却传承至今。这些以崩嘎为基本模式建立的传教社区,经过时间的淘洗,逐渐发展成了一个包括藏族、纳西族、怒族、汉族在内的天主教文化带。从17世纪以降,天主教经历了致力于进入西藏腹地,在上层中扩大影响,转而扎根于滇川藏边地,依靠农耕—信仰社区维持生存的转变过程。而这一转变的节点,就是两次崩嘎教案。 如果我们将崩嘎的案例与外方传教会在广西、四川、云南山地的活动联系起来,加以更深入的探讨,或许会对这一多民族区域政治和宗教力量此起彼伏,既冲突又融合的历史与现状有更清醒的认识。从这个意义上说,关于崩嘎教案的研究,也是我们探寻Zomia世界的一个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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