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港澳大湾区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现状与展望
2020-09-19陈孟强饶得花徐振江
陈孟强 刘 洪 饶得花 徐振江
(华南农业大学农学院,广州 510642)
植物新品种权又称育种者权利(Plant Breeder’s Rights),同专利、商标和著作权一样同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是农业知识产权的核心。植物新品种保护(Plant Variety Protection)是为保障育种者权利、激励育种创新、规范种子市场、促进农林业发展而设立的知识产权制度。
我国于1997 年3 月20 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于1999 年4 月23 日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执行UPOV公约1978 年文本,成为UPOV 第39 个成员,同时开始受理国内外植物新品种权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实施20 年来,我国先后发布了11 批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涵盖191 个植物属或种,植物新品种权年申请量连续3 年位居UPOV 成员第1 位。
粤港澳大湾区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惠州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肇庆市(以下称珠三角九市),总面积5.6 万hm2,2017 年末总人口约7000 万人,是我国开放程度最高、经济活力最强的区域之一,在国家发展大局中具有重要战略地位。2019 年2 月由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实施的《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是进一步提升粤港澳大湾区在国家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中的支撑引领作用的重大国家战略部署。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也是粤港澳大湾区发展应遵循的首要基本原则。《纲要》全文139次提及“创新”、25 次提及“科技创新”。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纲要》23 次提及“知识产权”,6 次提及“知识产权保护”。《纲要》指出要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强化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同时提出了全面加强粤港澳大湾区在知识产权保护和专业人才培养等领域的合作,开展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培育,推动通过非诉讼争议解决方式处理知识产权纠纷,建立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信息交换机制和信息共享平台等多个重大举措。
种业是农业的“芯片”,是典型的高科技行业。植物新品种权是种业科技创新的重要体现。以创新为发展引领的粤港澳大湾区种业科技创新现状如何?存在哪些问题?如何通过加强植物新品种保护提升种业科技创新能力和水平?为此,本文基于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相关数据对上述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一些建议。
1 粤港澳大湾区植物新品种保护现状
1.1 植物新品种保护概况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1]显示,截至2019 年11 月22 日,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共收到国内外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申请31513 件。全国各个省区中(包括港澳台)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申请量以北京市最多,为3133 件;广东省申请量为945 件,居全国第11 位(图1);粤港澳大湾区申请量为784 件,占粤港澳三地申请总量的89.40%。
1.2 植物新品种保护年度变化Y 华农A 是粤港澳大湾区内第一个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该品种于2001 年申请品种权,2003 年获得授权。此后,粤港澳大湾区新品种权年申请量逐年递增,以2018 年增长最快,从2017 年的60 件增加到190 件(图2),其原因可能与国家暂停收取植物新品种权相关费用后,育种人对于品种权保护的积极性增加有关。2019 年年申请量有所下降,原因一方面可能是由于2019 年的数据尚未统计完整,另一方面可能是2018年年申请量井喷式增长后的回落。
1.3 植物新品种保护主体分布情况从全国范围来看,国务院2011 年《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意见》(国务院8 号文)的发布,确立了企业在现代种业发展中的主体地位,此后种子企业的申请量开始超过科研单位,并一直保持领先地位。
与全国的情况稍有不同,粤港澳大湾区品种权申请单位主要是各级农科院、农业事业单位和农业高校等科研单位,企业仅在2014 年与科研单位相持平(图3),说明粤港澳大湾区种子企业品种权保护意识明显落后于全国平均水平。
粤港澳大湾区的品种权申请主要来自广东省农业科学院和华南农业大学,申请量分别为309 件和150 件,占比39.41%和19.13%。种子企业品种权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32.40%,申请量排在前3 位的单位分别是中山缤纷园艺有限公司、创世纪种业有限公司和深圳市金谷美香实业有限公司,其申请量分别为42 件、24 件和16 件(表1)。
表1 粤港澳大湾区品种权申请量排名前10 单位情况
1.4 植物新品种保护作物分布情况农业农村部自1999 年以来,发布了11 批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共包含191 种植物属(种),粤港澳大湾区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的作物种类仅有39 个属(种),品种种类较为单一,分布也极为不均衡,申请的作物种类以水稻、玉米等大田作物为主,占比70.28%,其中水稻占总申请量的48.85%。作为粤港澳大湾区优势产业的蔬菜、花卉以及果树的品种权申请量很少,合计占比仅为申请总量的29.72%(图4)。
2 存在的问题
2.1 植物新品种保护意识淡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实施20 年来,全社会品种权保护意识明显提高,但粤港澳大湾区的品种权保护意识与全国相比还有较大差距,许多育种单位和个人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缺乏认识、品种权申请积极性不高。重审定、登记,轻保护的现象依然明显。
粤港澳大湾区的品种权维护意识也相对较弱,重申请、轻维护现象明显。植物新品种权作为一种私权,应遵循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许多品种权人,尤其是事业单位的品种权人,在发现其品种权受到侵犯后,不主动通过行政或司法的手段去维护其品种权,而是听之任之,助长了侵权行为的泛滥[2]。根据中国裁决文书网数据,全国关于“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的纠纷文书共579 件,而粤港澳大湾区关于植物品种权纠纷的文书却一件也没有。
2.2 企业育种创新主体地位仍未确立粤港澳大湾区现有申请品种权种子企业42 家,但没有全国粮食作物销售前十的种子企业,其他作物销售前十的种子企业只有广东金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1 家。粤港澳大湾区种子企业品种权申请量仅占申请总量的30.98%,品种权授权量超过10 个的种子公司仅有6 家,平均每个种子公司的品种权拥有量仅有6 个。
2014 年以后,粤港澳大湾区种子企业的品种权申请数量虽然有所增加,但是依旧未超过科研单位。与北京、河南和山东等省市相比,种子企业育种创新的能力和水平明显较低,种子企业在现代种业的主体地位仍未完全确立。
2.3 作物种类分布不均,优势作物保护水平低粤港澳大湾区植物新品种保护的作物分布不均,“一头大,一头小”现象十分明显。品种权申请以大田作物为主,占申请总量的70.28%,其中又以水稻为重,占申请总量的48.85%,其原因可能是水稻作为我国南方主要粮食作物,科研投入以及政策扶持力度较大,培育品种较多,育种单位和育种人品种权保护意识较强有关。
粤港澳大湾区蔬菜、花卉及果树等优势作物的品种权申请数量较少,且品种权保护水平低,其原因可能有以下几点:(1)研发投入较少,育种创新能力总体水平较低,新育成品种总量较少;(2)长期以来此类大部分作物处于种业监管盲区,市场上“一品多名”“同名异种”现象严重,品种权保护意识低,缺乏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企业育种积极性低,育种创新主要来自于农科院校等事业单位;(3)种植面积相对较小,品种权维护较大田作物困难,维权成本相对较高。
3 对策
3.1 加强植物新品种保护宣传一是加强粤港澳大湾区内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如制作品种权保护视频、海报,编写宣传书籍,定期举办植物新品种保护知识培训班,提升品种选育、生产、销售、种植、加工等各环节相关人员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意识[3]。
二是加强对粤港澳大湾区周边区域以及东南亚和南亚等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宣传,通过举办粤港澳大湾区农业知识产权论坛、品种权保护合作交流、品种权保护专业人才培训等方式,提升粤港澳大湾区品种权保护的良好形象,吸引国内外知名种业企业入住粤港澳大湾区,利用好国内外优质品种资源[4]。
3.2 完善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律法规我国当前实施的UPOV 公约1978 文本与1991 文本还有较大差距,主要表现在UPOV 公约1991 文本的品种权保护范围扩大到所有的植物属种,同时实施实质性派生品种(EDV)制度,强化对原始育种创新的保护。香港早在1996 年就完成植物新品种保护立法,依据UPOV 公约1991 文本制定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水平高于1978 文本[5]。因此,一方面需尽快完善品种权保护法律法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修订为契机,扩大植物种属保护范围,引入EDV 保护制度,强化对育种原始创新的保护;另一方面,深入粤港澳三地开展植物新品种保护调研,结合三地实际制定粤港澳大湾区植物新品种保护实施方案,为粤港澳大湾区植物新品种保护提供更好的制度保障。
3.3 加强品种权保护执法再好的制度如不严格实施就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由于植物新品种选育、繁殖和生产的特殊性,植物新品种权存在侵权易、维权难的特点。粤港澳大湾区应借鉴其在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先进经验,结合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特点加强品种权保护执法,营造国际一流的公平竞争种业市场环境,让育种创新者得到应有的回报,让品种侵权假冒者以及低水平模仿育种者如过街老鼠一样人人喊打。
一方面强化品种权的行政执法。农业行政执法具有程序简便、灵活性强、成本低、效率较高等优点。对一些相对简单的纠纷,许多种子企业愿意走行政保护途径。农业行政执法程序简便以及灵活性强等优点也往往隐藏着执法不规范、执法不公正等缺陷[6]。因此,有必要加快起草粤港澳大湾区《农业植物新品种权行政执法规程》,提升植物新品种权行政执法的规范性和公正性。
另一方面强化品种权的司法保护。司法保护具有稳定性、规范性、公平性、效力的终极性以及注重赔偿等优点。一些相对复杂、侵权严重的案件往往需要走司法保护程序。加强粤港澳三地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司法合作,充分发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的优势,同时加紧品种权申请、运营和维护的第三方专业公司的培育,加大执法力度、打击力度和惩罚力度,提升粤港澳大湾区植物新品种权司法保护的能力和水平。
3.4 加强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品种的特异性(Distinctness)、一 致 性(Uniformity)和 稳 定 性(Stability)是植物新品种权实质性审查的核心内容,也是植物新品种权与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明显不同之处。申请品种权的品种需要通过DUS 测试试验出具DUS 测试报告,审查机关依据DUS 测试报告作出授权与否的决定。此外,DUS 测试还是品种真实性鉴定、纯度鉴定和稳定性鉴定的重要技术支撑[7]。然而,当前粤港澳大湾区植物新品种保护技术支撑平台——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测试广州分中心的测试基础设施、仪器设备已远远不能满足品种权申请量快速增加的需求,测试的信息化和智能化水平与国际一流水平相比还有较大差距。因此,需要尽快打造高水平的粤港澳大湾区品种权保护测试技术支撑平台,筑牢品种权保护的根基。
3.5 建立育种评价激励机制,激活育种创新潜能虽然自2011 年开始全国种子企业的品种权申请量超过科研单位成为品种权申请的主体,但当前分布在我国各农科院校的育种团队仍然是育种的主力军。在国家政策的引导下,不少企业选育的品种很大程度上来自农科院校的品种权转让或成果转化。粤港澳大湾区植物新品种创制的情况与全国大致相同,因此,激活当前农科院校育种人员的科研积极性是提升育种能力和水平的重要途径。
长期以来,农科院校以发表论文水平高低作为职称晋升和相关待遇的重要依据,往往忽视了品种权等应用性成果为社会生产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导致育种科研与生产脱节,许多品种权申请的目的在于完成科研项目指标、服务于职称评定,这也是当前品种权申请数量越来越多,而真正有商业价值的突破性品种严重缺乏的重要原因之一。
因此,一方面利用好粤港澳大湾区政策制定优势,积极引导大湾区农科院校优化育种科研评价体制,增加品种权授权和成果转化在岗位评定和职称晋升方面的比重[8]。另一方面根据农业农村部和科技部等五部委发布的《关于扩大种业人才发展和科研成果权益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农种发[2016]2号),加强种业人才培养、深化公益性育种权益改革,为公益性育种大军松绑,切实提升其育种创新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第三,加大粤港澳大湾区育种创新财政支持力度,设立育种创新专项基金,支持鼓励育种创新,奖励贡献突出的育种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