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博弈论分析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对企业创新行为的影响
2020-09-12邵可欣
邵可欣
摘 要:随着全球化趋势不断加深,中国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也与世界接轨,知识产权的立法和完善成为中国在国际舞台发展的重要支撑。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企业创新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本文通过建立动态博弈模型,分析在知识产权保护下,企业的自我保护和侵权行为,研究知识产权保护法如何影响技术后进者和先进者的创新进步。同时,本文也可以为中国“一带一路”倡议与其他国家间的创新合作提供一定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中国企业创新行为;博弈论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20.30.062
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1980年中国加入世界知识产权保护组织以来,逐步建立了由商标法、专利法、技术合同法、著作权法等保护条例,在与世界接轨中,逐渐完善相关法律体系。西方国家的知识产权法建立较早,西方学者关于知识产权法的研究也不仅限于法律范畴,Park(1997)研究表明知识产权地对技术研发要素的积累和创新行为产生积极作用,从而间接地促进经济增长。近年来,我国学者对知识产权的经济学分析也逐渐深入。邹薇(2015)指出发达国家现在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增强,阻碍创新成果的传播,发展中国家需要积极面对这种严峻的形势。
如今,中国积极迎接全球化的浪潮,大力推进企业进出口和技术交流,却一直遭受知识产权侵权的非议。美国对中国知识产权的弹劾自1989年三十年不断,针对美国进口产品是否侵犯了美方的专利权、著作权和商标权等。2020年5月17日,美国政府禁止美国企业出售给中国华为半导体材料(用于华为研發5G新科技)。面对形势严峻的国际环境,中国企业更应该认识到知识产权法律的必要性以及自主创新的重要性。
本文基于博弈论的经济学分析,在面临知识产权保护的背景下,在技术领先者和跟随者的博弈竞争中,通过寻找子博弈纳什均衡来研究企业自主创新的选择,从而得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对企业行为影响的结论。
2 模型的建立与模型分析
2.1 博弈模型的建立
在此博弈模型中,参与者为三个部门:技术创新者、跟随者和政府部门。政府部门决定知识产权法涉及的手续费、诉讼成本等。本文采用三阶段序贯博弈模型,运用逆向归纳法求出子博弈纳什均衡,通过比较两个代表性企业的期望效用求得均衡变量值。
2.2 博弈过程
博弈过程共分为三个阶段,如图1所示。第一阶段,创新者是决策人,创新者率先研发出新技术,他们可以选择是否申请专利。在第二阶段,跟随者做出决策,若创新者申请专利,跟随者有两种选择:一种是选择侵权;另一种是选择不侵权。若创新者没有申请专利,没有知识产权的保护下,追随者也可以有两种选择:剽窃成果和不剽窃成果。第三阶段的博弈是创新者申请专利,并且跟随者选择侵权的情况下,创新者选择是否提起诉讼,索要赔偿。A、B、C、D、E为博弈结果。
2.3 模型中的变量、定义与假设
根据现实情况,作出以下三个假设:
假设1:创新者选择主动维权所获得的收益要大于维权的成本。由此,可以简化模型为创新者会主动申请知识产权来保护自己。
即:π/2-c1-c2-c3+f≥π/2-c1-c2;
假设2:跟随者被诉讼后的惩罚要大于侵权所带来的收益。
即:f+n≥π/2-w
假设3:(理性经济学人假设)两企业都是风险中性的理性人,即两者都追求期望效用最大化。
3 博弈模型的结果分析
根据各变量和经济关系,可以得出以下总的博弈结果,如表2。
由此可见,此博弈过程的纳什均衡共有三个:
(1)创新者申请专利,追随者侵权,创新者提起诉讼维权。
(2)创新者申请专利,追随者不侵权。
(3)创新者不申请专利,追随者侵权。
但根据逆向归纳法求出子博弈精炼纳什均衡有两个:
(1)创新者申请专利,追随者侵权,创新者提起诉讼维权。
(2)创新者不申请专利,追随者侵权。
因此可以看出,创新者无论是否申请专利,追随者的均衡行为都是侵权。接下来本文探究在多大概率下创新者会选择申请专利保护、追随者要选择侵权。
3.1 第一阶段创新者在哪个概率水平下申报专利权的分析
追随者侵权后的期望效用为:
E(Y1)=p(π/2-f-n)+(1-p)(π/2-n)(1)
追随者不侵权的期望效用为:
E(Y2)=pw+(1-p)w(2)
因此,在风险中性的假设下,追随者的期望效用函数为:
U(Y)=qE(Y1)+(1-q)E(Y2)(3)
根据理性人假设,追随者追求效用最大化,对U(Y)求一阶偏导得:
U(Y)/q=π/2-pf-n-w=0(4)
所以,均衡时创新者申请专利的概率为:
P*=(π/2-n-w)/f(5)
这意味着,当p>p*时,创新者会选择申请专利保护,当p
3.2 最后阶段研究追随者在哪个概率下作出侵权行为的模型结果分析
对与创新者而言,提出诉讼的期望效用为:
E(X1)=q(π/2-c1-c2-c3+f)+(1-q)(π-c1-c2-c3)(6)
不提出诉讼时的期望效用为:
E(X2)=q(π/2-c1-c2)+(1-q)(π-c1-c2)(7)
基于风险中性的假设,创新者的效用函数为:
U(X)=θE(X1)+(1-θ)E(X2)(8)
根据理性人假设,追随者追求效用最大化,对U(X)
求一阶偏导得:
U(X)/θ=qf-c3=0(9)
所以,均衡时追随者侵权的概率为:
q*=c3/f(10)
这意味着,当q>q*时,追随者更会选择侵权行为,当q 4 结论与解释 通过以上子博弈精炼纳什均衡的分析,可以看出,创新者是否选择申请专利和追随者是否决定做出侵权行为都与知识产权保护法的制定力度有很大关系,侵权成本、诉讼赔偿金额和诉讼成本都会直接影响企业的行为,这一结论也与现实吻合。中国在国际舞台上与他国交锋的时候,往往面临高昂的侵权成本和高额的赔偿金,这也激励我国企业多了解别国的法律,以免构成侵权行为。同时,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也应将诉讼成本降低,侵权成本提高来保护我国企业免受外国的侵权行为。 参考文献 [1]赵媛,程福云,岳鑫,等.基于博弈论视角的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研究 [J ].科技创业月刊,2015,(10):40-41. [2]邹薇.知识产权保护的经济学分析 [J ].世界经济,2002,2:3-11. [3]Park W G,Ginarte J C.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nd economic growth [J ].Contemporary Economic Policy,1997,15(3):51-61. [4]袁克.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经济学分析 [J ].南开经济研究,2003,(2):52-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