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管理机制的解析与运行
2020-09-12顾晓燕
罗 茜,顾晓燕
(金陵科技学院商学院, 江苏 南京 211169)
高校院所是国家创新体系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对国家经济发展转型升级具有重大意义。为促进我国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国家颁布了一系列法案,其中成果转化的收益分配是各阶段政策体系中的重要部分。本文意在对当前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的收益分配管理机制进行解析,并梳理其运行逻辑,以期为收益分配管理机制的完善与相关政策激励效应的构建提供依据。
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管理机制解析
(一)转化收益的构成
高校院所科技成果的转化收益包括有形收益与无形收益。有形收益是指成果发明人、团队及相关利益主体基于转化所获取的直接或间接经济收益。高校院所科研成果转化的有形收益,一方面体现为转让专利、许可使用以及提供技术咨询与服务所获得的一次性净收益,另一方面还体现为高校院所对所持成果自行投资实施转化或进行技术入股与他人共同转化从而获得股权以及在企业后续经营活动中获得的持续性收益。无形收益则是指除上述经济收益外高校院所及个人所获得的其他所有收益。对于组织,科技成果的高转化可间接促进高校院所的学科建设与专业发展;对于个人,由于科技成果转化已被不同程度地纳入高校院所各类科研评奖、绩效考核甚至是职称评定的相关范畴中,也支撑了发明人的职业发展。
(二)转化收益的来源
转化收益来源可分为商业化来源收益与产业化来源收益。对科技成果商业化的概述较多源于国外,诸多学者认为科技成果商业化就是出售专利,将专利进行转让或者是授权给某个公司,通过专利的转让以成立一个新的公司或者生产一种新产品[1-3]。在国外,成果产业化这一概念更多地被纳入商业化的范畴进行研究。而在我国,成果产业化则成为政府部门与科技界使用较为广泛的管理术语,有学者将其理解为将专利技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过程,即把专利技术应用到实践中并科学合理地组织生产经营,形成一定的市场规模[4-5]。通过对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方式进行归类,本文认为,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可被视为成果的商业化,即一次性出售。因此,商业化来源收益具有短期性特点。此外,还有两种非常重要的转化方式,一种是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另一种则是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为企业股份或者出资比例。这两种方式可视为成果的产业化,即通过创办经营企业的方式实现成果最终进入生产及流通领域。长期来看,成果的产业化能够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因而,产业化来源收益具有长期性特点。
(三)转化收益的分配对象
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的分配对象包括成果发明人或团队、重要贡献人员以及发明人所属院系与学校。各类分配对象对转化收益分配的利益诉求差异很大。首先是成果发明人或团队,这类分配对象的社会身份主要还是高校院所教职工,他们进行成果转化是为了满足三方面需求:一是个体事业发展需要,如职称评定;二是源于个人研究兴趣,通过成果价值的实现,获取作为一个科研工作者的高成就感;三是经济收益获取。对于大多数科研人员而言,当其研发成果恰巧迎合了市场需求、具备了转化的客观条件时,才会触发利益分配对成果转化行为的驱动。其次是重要贡献人员,重要贡献人员指的是对成果转化作出重大贡献的中间人。中间人有两类,一类是高校院所从事转化工作的行政管理人员和职责所在的公职人员,这类中间人基于成果转化的获利非常微薄,甚至无利可得;另一类则是从外部聘请的专业人员,如专利代理人等,这类中间人在与组织签订劳务合同时,已经对转化收益进行了约定。因此,这类中间人的利益诉求是非常强烈的。但就目前高校院所的实际情况来看,由于普遍缺乏外部职业中间人的支撑,因此还是以行政管理人员为主。最后是发明人所属院系与学校,这类发明人的利益目标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一致的:首先是利用成果转化提升组织学科建设和专业发展水平以及在各类社会性评价体系中的排名,其次是经过成果转化带来经济效益。但是,当二者的利益目标发生背离时,院系对发明人的作用力就会显著增强。
(四)转化收益的分配额度
2015年,我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进行了修订,明确科研人员获取的转化奖励不能少于转让净收益的50%。财政部2018年发文,进一步规定“中央级研发机构、高等学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纳入单位预算,不上缴国库,主要用于对完成和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江苏省创新资源密集,拥有高等院校142所,政府研发机构450个,科技成果产出规模巨大。江苏省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对提高区域科技创新水平、带动国家经济转型发展都具有重大意义。因此,本文对江苏省的相关政策进行了梳理。2018年,江苏省“科技改革30条”规定:公办高校院所发明成果在省内转化的,转化收益用于奖励的最低比例提高到70%;在省外转化的,也给予奖励,奖励比例不低于50%;对按规定给予科研负责人、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奖励,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对经专家认定的重大基础研究和原始创新成果,可直接提名参与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成果完成团队可享有成果转化100%的收益;对由财政资金支持、具有明确市场应用前景但两年内未转化的科技成果,可在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转让收益80%用于奖励研发团队;职务发明成果在相关单位取得转化后三年内发放的现金奖励,减半计入科研人员当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科研人员在承担市场委托项目时,“在净收益分配上,市场委托项目完成后获得的净收入,按合同约定进行收益分配,如无约定,全部留归项目组成员自主分配并依法缴纳所得税”。随后,笔者又对江苏省32所高校(剔除财经类与师范类高校)的科技成果转化文件进行了分析,发现大多数学校都将现金与股权奖励比例提高到80%以上。基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在专利成果转化上,呈现出国家逐渐让利于组织和个体的趋势。
(五)转化收益分配的管理主体
高校院所转化收益分配的管理主体是中央与地方政府以及高校院所。由于公办高校院所的科技成果属于国有资产,其后续资产形式变化产生的收益也属于国家所有,因而必然受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管制。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通过颁布法案对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的分配实施源头管理,各高校院所再制定具体的规章制度。因此,高校院所的身份较为特殊,在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的管理中,它既是管理主体,又是分配对象,一方面参与制定规则,另一方面也是既得利益者。
二、成果转化收益分配管理机制的运行
(一)收益分配管理机制运行的两阶段
在高校院所收益分配管理机制的运行过程中,有两个重要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实现转化产生收益,第二个阶段是转化收益的分配,其中实现转化产生收益是收益分配的基本前提。在第一阶段,中央政府确立基本的制度框架,规范成果转化的基本方式与路径,制定规则底线。在这一规则底线的约束下,地方政府根据地方情况制定相关章程,营造转化环境,提供转化支持。高校院所则在地方政府的制度框架内制定符合自身实际的规章制度,支撑并参与转化。因而,第一阶段的外部制度供给与约束主体为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与高校院所。从成果转化的内在系统来看,成果发明人与团队是科技成果的实际持有人,可以视为成果供给方,而成果转化的需求方是单个企业。在科技成果从供给方向需求方转移转化的过程中,技术中介起到了非常关键的桥梁作用。这几方面主体将共同受到外部市场环境的影响,包括地方营商环境、创新创业氛围、人才与资金等关键要素的融合程度等。在第二阶段,当科技成果从供给方转移至需求方并产生实际收益后,有形收益和无形收益即开始在成果发明人、重要贡献人员、发明人所属二级单位、高校院所一级组织与地方政府之间进行分配,具体的分配额度、流程将受到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与高校院所所制定的各类规章制度的指导与约束(图1)。
图1 收益分配管理机制的运行
(二)收益分配管理机制可持续运行的支撑条件
收益分配完毕后,如果成果发明人或团队受到激励,则会持续投入到科技活动中,并有可能在研发早期就关注到成果的市场价值,并努力投入到科技成果的可转化创新中。在这一过程,仅依靠成果发明人及团队是不够的,还需要中介人员、成果发明人所属院系与学校以及地方政府为其提供相应的支撑,提高研发人员预期成果转化可行性,从而使收益分配管理机制运行进入循环可持续阶段。然而,各类主体为研发人员提供的支撑是有差异的。首先,研发人员所属院系是研发人员的直接领导单位,二级单位对各团队、各环节的资源配置及规则设计将会影响研发人员下一个周期科技活动的难易程度以及科研信心与动机。其次,高校院所在组织层面为研发人员的成果产生及转化提供平台和政策。也就是说,在研发人员进行转化实施时,为其提供一定的软硬件条件。第三,专业的技术中介可在研发早期对接市场,为研发人员提供全流程的转化服务,帮助研发人员减少转化成本,提高转化成效,因此也可视为一类重要贡献人员。第四,地方政府的支撑。地方政府对研发人员成果转化可持续的支撑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要建立使研发组织与产业组织能够紧密关联有效对接的市场环境,另一方面要营造开放性、包容性与活跃的创新文化氛围。
三、结语
通过对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的构成、来源、分配对象、分配额度以及管理主体的解析,本文对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管理机制的架构进行了全面的梳理。基于此,又深入分析了收益分配管理机制的运行逻辑,研究发现转化收益分配管理机制的运行有产生收益和分配收益两个阶段。产生收益是分配收益的前提,而分配收益阶段能够激发新一轮科技创新活动并产生下一阶段的转化收益。收益分配管理机制循环可持续运行的支撑条件是科研人员所在院系与学校、科技中介群体以及地方政府能够在创新链中有效发挥自身的作用。在此基础之上,笔者今后将对收益分配政策对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效应做更为深入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