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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货币法律问题待解

2020-09-11法人银昕

法人 2020年9期
关键词:法定试点货币

◎ 文 《法人》全媒体记者 银昕

资料图片

8 月28 日晚,中国建设银行在手机银行系统开展了数字人民币钱包相关功能测试。这一举动备受外界关注,被认为是数字货币正式落地的征兆。

尽管建行随后表示本次测试为技术研发过程中的测试内容,并不意味着数字人民币正式落地发行,也不会对测试环境之外的人民币发行流通体系、金融市场和社会经济带来影响。但在业内人士看来,数字人民币的发行已是蠢蠢欲动。

“央行这次是有点着急了。”一位供职于某商业银行的知情人士对《法人》记者说。

8 月14 日,商务部印发《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总体方案》(以下“方案”),其中对数字货币提出“在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及中西部具备条件的试点地区开展数字人民币试点”。此前,央行对数字货币设置的试点范围是“4+1”,即在深圳、苏州、成都、雄安新区和冬奥场景下试点,方案将此规模扩大到了四大城市群。

所谓法定数字货币,不同于游戏厂商的“虚拟货币”,也不同于比特币,而是“真金白银”,可按照1:1 比例兑换法定货币,并且与法定货币有同等效力的数字形式的人民币。数字货币的功能是替代M0,即正在流通中的现金,但不替代M1(流通中的现金+企业定期存款),更不替代M2 (流通中的现金+企业定期存款+其他存款和债券)。

法定数字货币在央行系统的布局始于2014年。这一年央行设立了数字货币研究所,以研究发行法定数字货币的可行性;2017 年末,在国务院批准下,央行与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浦发银行等商业银行及其他有关机构开展了数字人民币体系(DC/EP)的研发;2018年2 月,上海票据交易所数字票据平台实验性生产系统上线试运营;2019 年下半年,央行在召开工作电话会议时,要求加快推进法定数字货币的研发步伐。

“央行一直希望法定数字货币能在冬奥场景内广泛使用,这是展示中国数字经济发展成果的最佳窗口。所以,才有了方案里对数字货币试点的这几句话。这几句话为下一步加大试点力度和速度提供了政策依据。”上述人士表示,方案虽然没有具体规定数字货币大规模铺开的时间表,但也透露了央行迫切的愿望。“我估计离最终落地只剩一两年时间了。”

记者了解到,距离法定数字货币实现广泛应用,在技术上只剩下很短一段路程,但在法律法规上,还有相当一段路要走。

数字货币渐行渐近

据悉,数字货币最终在普通用户身上的实现形式是一个手机APP。由央行发行,其中嵌有各大商业银行的电子钱包,普通用户可在电子钱包中进行普通货币和数字货币的双向兑换。不久前深圳、苏州等试点城市已有内测人员被央行发放了数字货币形式的消费券,还有内测人员领到了数字货币形式的工资。

记者了解到,法定数字货币不同于支付宝中的余额,也不同于余额宝和微信零钱通中的货币基金。

“法定数字货币可以理解为数字版的人民币,它是有具体金额的一串数字符号。它和第三方平台中的货币基金完全不同,但如果未来第三方支付平台会给数字货币留有接口,我们就有可能使用数字货币购买货币基金。”一位央行数字货币团队的知情人士告诉记者,目前该团队的人员构成中就有“蚂蚁金服”和“微信支付”的相关人员。未来数字货币与第三方平台的无缝对接已经十分可期,“他们之间的联通是必然选择,这样对用户而言最方便。”

有消息称,一些此前没有参加“支付大战”的平台也参与了法定数字货币的试点。以“滴滴出行”和“美团外卖”为例,这类平台也有很多小额支付的场景。“滴滴出行”一位市场部负责人对记者表示,目前不便透露太多试点细节,但她向记者证实,数字货币将能在滴滴出行的多种支付场景中使用。

这样一来,未来可以使用数字货币的不仅有支付宝、微信和“央行APP”,还有其他一系列平台经济的运营主体,不同APP 之间难免会有一番竞争。

或撼动第三方支付市场

上述央行数字货币团队成员对记者表示,第三方支付平台对支付场景的推广是商业利益驱动。央行与他们的身份并不一致,利益诉求也不一致。“支付宝和微信支付前期做了大量抢夺市场的工作,最终导致了线下几乎全覆盖的结果。央行能否实现相同的覆盖率,要看他们对自己的电子钱包推广力度能有多大了。”

几乎可以肯定的是,央行之所以招募“蚂蚁金服”和“微信支付”的相关人员进入数字货币团队,除为保证与第三方支付平台实现对接之外,主观意图也是为了改善“央行APP”的用户体验,“移动互联网公司在用户体验和界面设计上特别有经验。”上述人士说。

目前可以预见两种可能:“央行APP”将用于支付的二维码与支付宝、微信合并成同一个二维码。就如同目前支付宝和微信支付两家已在很多商铺合成了同一个支付二维码那样;另一种可能是“央行APP”在线下商铺内拥有一个独立的二维码。

值得注意的是,支付宝、微信、滴滴等APP 早已将信用卡消费功能包含进来,但在可期的“央行APP”中,这一功能未见行踪。“数字货币只支持使用现有余额来支付,不支持‘寅吃卯粮’,也没有类似于‘花呗’的小额借贷功能。”上述人士称,但他告诉记者,“央行APP”应该会支持使用数字货币进行信用卡还款的功能。

合法性还需过几道关

数字货币对金融安全的一大贡献是避免了纸币的匿名化,导致每一分钱的来源和去处都能够追踪。若数字货币大面积流行,“送一冰箱现金给贪官行贿”的案例将会越来越少。据了解,个人的数字货币账户将被设置为半私密账户,在无特殊情况下依旧保持其私密性,遇到小额支付场景还能免密支付,但从技术角度上看,每一分钱的来源和去处都在央行的掌握之中,一旦获得法律授权,公安部门可以调取所有信息。

但在此之前,数字货币需要在合法性上过很多关。早在数年前数字货币相关部门刚刚成立之时,就有法律界人士指出,数字货币要想大规模流通,需要解决其法理依据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条第一款授予中国人民银行代表国家发行人民币并管理人民币流通,行使“货币发行权”。而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二条称,央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没有数字形式的法币。这意味着按照现行法律,人民币的形态只有纸币和硬币两种实物形态,不包括无形的数字货币。

再者,数字货币的法偿性也没有法理支持。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六条和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这里所指的人民币依然只有硬币和纸币两种形式,依然无法对数字货币提供法理地位。

由此,数字货币亟待被授予法定地位,否则难以推行。

此外,刚获通过不久的民法典关于遗产继承的问题也牵扯到了数字货币。民法典继承编对可继承遗产的范围有所调整,将此前继承法中规定的“公民收入、房屋、林木、文物和著作权等”改为“一揽子”提法——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有分析称,这种概括形式的立法方式使数字货币也被归为可继承的财产。

值得注意的是,在发行方式上,央行对数字货币和实体货币采取的做法相同,都是“央行—商业银行—个人”的“二元模式”投放,即先由央行向商业银行发行,再由个人在商业银行的电子钱包中用等额的账户余额兑换数字货币。

上述某商业银行知情人士告诉记者:“央行种种做法背后的逻辑很清晰,就是尽可能地赋予数字货币与实体货币相等的金融地位和法律地位,也尽可能地使个人用户在不超出现有的消费和支付习惯的前提下接受并使用数字货币。”

他表示,在技术上,央行坚决不将超出现有成熟技术之外的技术使用在数字货币上,为的就是稳妥和安全;在时间上,也是等第三方平台在移动支付的探索中完全成熟后再试点;在用户体验上,尽可能不让用户被迫形成新的使用习惯,而是一切照旧就好。

“所以根据我的判断,在与数字货币有关的修法和立法上,有关部门也会本着‘与实体货币同等对待’的原则来做。”上述人士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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