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经济分析的伦理思考
2020-09-10黄光顺
摘要:媒体的发展对人们生活的影响已经远远超出人们的想象,随之而来的问题及其复杂性也是前所未有的,对媒体进行研究的切入点也越来越多。随着经济学的兴起,对媒体进行经济分析的势头也日益增多,媒体的经济分析自有其有效率的一面,但如果超过了一定的界限,也会存在其不道德的一面。在进行媒体经济分析时,我们要保障优先权利,尊重个人合理隐私,保护所有人的尊严。
关键词:媒体经济分析;权利优先性;隐私;尊严
中图分类号:G0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8883(2020)20-0160-02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进步与发展,媒体行业飞速发展,媒体的发展对人们实际生活的影响已经远远超出人们的想象,随之而来的问题及其复杂性也是前所未有。同时由于经济学的兴起,经济学日益“入侵”其他学科,媒体也不可避免地受到了经济学的影响,对媒体进行经济分析,用经济学的思维来运营媒体自有其有效率的一面,但超过了一定限度,也会存在不道德的一面。
一、媒体的经济分析
媒体具有多重属性,既要考虑其社会效益,又要考虑自身的经济效益。当媒体的公益性占主导地位时,其自身的经济效益不占主要地位,媒体之间的竞争性就并不突出;而当媒体成为市场的一个主体后,需要考虑投入和产出,此时,经济学的逻辑就日益扎根媒体行业,经济分析的方法也被越来越多的媒体采用。媒体的经济分析自有其效率的一面,比如电视相亲节目,看到《非诚勿扰》极受欢迎的时候,各大卫视就竞相上马相亲节目,期望在相亲节目的市场里分一杯羹。在电视台看来,相亲节目可以带来很大的收益,且这个节目的收益大于成本,那么这个节目就是可以做的;同时,它也满足了当时受众对收看相亲节目的需求,对受众也是有利的。这就是通过利益引导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的经济学逻辑。
正如经济学之父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说的:我们每天所需要的食物和饮料,不是出自屠户、酿酒家和面包师的恩惠,而是出于他们自利的打算。正是出于自利的打算,商家生产的产品必须得到别人的认同,不然就没有利润,就不能增加自己的福利。所以,商家必须提高效率、改进产品,这样做给社会带来的好处比商家直接去追求社会利益时还要大、還要好。对媒体而言也是如此。为了利润,各个媒体努力提高节目质量,吸引更多的受众,媒体才能有更大的利润,这样对受众也有好处。如各大卫视的相亲节目泛滥成灾的时候,《非诚勿扰》收视率下降,为了利润,《非诚勿扰》进行改版,吸引观众,客观上提高了节目质量,改进了节目效果,也恰恰印证了这个逻辑的合理性。
但是,媒体经济分析越过一定的界限,也会有其存在缺陷的一面,唯经济效益最终会导致道德缺失。“市场机制引发了利益、生存、发展之争,引发新闻传播业工作人员行为的多种选择,外部的诱惑越来越多,追求传媒自身利益和从业人员个人利益的动力也越来越大,这和传媒所担负的社会责任之问,会发生矛盾和冲突。……商业利益是造成职业道德缺失的现实原因。”[1]正是利益最大化的逻辑,一些媒体才会采取不适当的方式来获得新闻,才会出现一些媒体不在乎新闻结果给某些人带来伤害的情况。
2005年5月10口,福建省厦门市的《东南快报》,发表了记者拍摄的一组5张照片,内容是一位骑车人因为看不见被雨水淹没的路上的大坑而跌倒的瞬间。用媒体的经济分析来分析该现象,可以分两种情况。第一,该记者发现这个情况,及时通知了政府有关部门,同时在大坑旁边做好标志,提醒大家注意安全。这种处理方式,该记者付出的成本是在大雨天出门大半天而没有获得什么有用的新闻;他的获益则是获得政府有关部门的口头夸奖,还有几个路人的口头感谢。第二,这个记者守在大坑旁边,抓拍经过的路人跌倒的画面。由于他拍的照片非常出彩,他还能因此获得一个很大的新闻奖项,名利双收。此时,获益远远大于第一种情况。如果按照财富最大化原则,那么该记者就应该采取第二种方式,这就是财富最大化原则的逻辑。
二、保障优先权利
权利之间是存在优先性的。在比较不同权利的优先性问题时,对不同权利只做定量分析是不够的,更要对不同的权利进行定性分析。王海明认为:“人权、基本权利的分配应该优于非基本权利的分配:当二者发生冲突时,应该牺牲后者以保全前者。”[2]也就是说,有些发生冲突的权利通过权利交易的方式是解决不了的。
体现在媒体活动中,人身权是优先于财产权、采访权和知情权的。当出现其他权利与人身权发生冲突的情况时,我们认为人身权应该优先得到保护。在这个世界上,人本身就是目的,而不能仅仅被当作手段。人身权是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没有人身权,何谈其他权利,因为生命是一个人拥有和享受其他一切事物的必要条件,没有了生命,人将无法拥有和享受其他事物包括各种权利,权利也就没有了载体。当人身权和其他的权利发生冲突时,我们要优先保障人身权,即人身权具有优先性。
20世纪80年代,从北京开出的一趟特快列车,途中发生了脱轨事件。车上有一位浙江省的行业报记者,他首先想到的是救人,等到抢救的大队人马赶到,他意识到自己是记者,又开始采访。他写了个很长的报道,报道了这个突发事件,并受到了赞扬。这个记者的做法,真正体现了新闻记者的职业精神,在人的生命受到威胁的时候,他首先想到的是做人的基本道德,所以首先要救人,等有人来救援以后,他又意识到自己是记者,应履行记者的职责。当媒体从业人员为了报道新闻,披露事实真相,需要对某一些事件进行记录、录像时,假设在这些事件中,有些当事人正遭受着痛苦,甚至还有生命危险,此时媒体从业人员的当务之急,是应尽可能地阻止无辜的当事人受到伤害,优先保障其人身权。
三、保护个人隐私
由于科技的发展,特别是信息技术的日新月异,在网上搜索、发布信息资料变得极为容易,而这些信息资料一旦传播,传播的速度、范围会远超纸质媒体,所引发的后果也是纸质媒体所不能比拟的,个人隐私也因此受到了越来越大的威胁。
那么,媒体在报道中,应该遵守什么样的规范来保护个人隐私呢?
其一,应尽量避免媒体在获取信息的过程中对个人隐私的侵害。媒体应该在对方自愿的前提下获取信息(公众人物的隐私有一定的不同)。自愿的实质是参与方主体的意识自治,体现了主体意志的自由和主体选择的自由,主体对是否从事某项活动具有选择权。而现实中,一些媒体为了获得信息不择手段。2011年7月4日,英国《卫报》头条报道称,新闻集团旗下的《世界新闻报》(News of the World)在2002年非法窃听失踪少女及其家人的电话,甚至干扰警方破案。随后,披露的消息称《世界新闻报》不止窃听一般人,窃听的对象涵盖王室、政要人员、名人和演艺界人士等,引起轩然大波,受到各方强烈谴责。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这就是在获取信息的过程中,采用不当手段侵犯个人隐私的行为。
其二,要避免获取到信息的结果对个人隐私的伤害。媒体向公众提供展现现实真相的信息,比如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事件,从而服务于社会公益,满足公众的知情需求。但有时公众的知情需求与个人隐私会发生冲突,比如,我们常常可以在电视节目中特别是一些救灾节目中,看到主持人很详细地询问得救的小朋友,他亲人是怎么去世的,去世的时候是什么样子的,当时他的心情是怎么样的之类的问题。对媒体来说,想把具体的情况描述给观众本无可厚非,但是对被采访者而言,让他们(特别是小朋友)描述具体的情况,对他们无疑是巨大的伤害,这个时候,媒体如果愿意不那么详细地报道这些信息,對于当事人而言则可以极大地避免这些痛苦。让当事人少承受痛苦要远大于满足社会上人们知情需求的益处,于是媒体伦理就体现为以人为本,避免伤害。
四、尊重人性尊严
媒体经济分析的逻辑是追求“发行量”“收视率”“点击率”等数据来获取利润。那些不受大众欢迎的节目,利润不多的节目,媒体就不会关注,不会给予同等的待遇。财富最大化原则会导致无法给予“没有市场价格”的人性尊严一席之地,漠视人的基本尊严。
媒体容易向力量较大的一方靠拢。对媒体来说,广告商的力量最大,对媒体的影响力也最大,广告商可以利用自己的金钱来影响媒体的行为;即使是面对受众群体,媒体也有向受众市场中力量大的一方靠拢的倾向。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媒体衡量自己的成本和收益,考虑自己的利润,使得多数传媒愿意生产大部分受众喜爱、有较高收益的产品,而不愿意生产小部分受众喜爱、收益较少的产品。
如何让所有人都过上有尊严的生活是我们的共同追求。伦理学有个著名的原则就是罗尔斯的“无知之幕”。无知之幕与公正有关,新闻伦理也适用“无知之幕”假说,目的在于排除特权或特殊信息,以此发展出一种人人都能普遍同意的道德学说[3]。在无知之幕的背后,一方面我们不知道自己的特征,同时大家拥有的信息都是一样的,这种情况下,我们就会以同样的方法进行推理。这里提出的原则是面向这个社会所有的人,而不是要求其中一部分人,对另一部分人豁免。而且,这些要求是同等的,并不因人而异,不会因为人的性别、种族、出身、贫富的差异而有差别。也就是说,道德原则应当是面向所有人的,且是平等地面向所有人的。媒体不要由于特权而不敢报道,不要由于经济利益而不想报道,要平等对待所有人,即尊重所有人的尊严。
五、结语
媒体的经济分析在一定范围内是有效率的,但越过一定的界限,就会有缺陷的一面,唯经济效益会导致道德缺失。我们需要保障优先权利,尊重个人合理隐私,保护所有人的尊严。
参考文献:
[1] 陈力丹.新闻理论十讲[M].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250.
[2] 王海明.有偿人权还是无偿人权——与赵汀阳、邱本二位先生商榷[J].哲学研究,1997(7):49-53.
[3] 陈绚.论道德的记者和不道德的媒介[J].国际新闻界,2015(11):173.
作者简介:黄光顺(1982—),男,浙江苍南人,博士,高级经济师,研究方向:传媒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