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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职业索赔的原因、影响和对策

2020-09-10曾钰祺

看世界·学术上半月 2020年3期

摘要:职业打假人打着“商品打假”的旗号,利用“假一赔十”的法律条文牟取暴利。低门槛、高回报的营利方式催生了“职业索赔”行业。而随着经营者警惕性的提高,部分职业打击人走上违法的道路,没有漏洞也要制造漏洞后,再无理要求索赔。不能否认职业索赔有净化市场的作用,但他们干扰企业经营、浪费行政资源的问题也不能忽视。这样的“打假”行為,已经完全丧失了“打假”的实质内涵和正义品性。

关键词:职业索赔;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

一、职业索赔的含义与现状

职业打假人是一个令零售从业者谈之色变的群体,他们打着“商品打假”的旗号,实际上却利用“假一赔十”的法律条文牟取暴利。他们的日常工作就是潜伏于各大商场,过期食品、标识不规范的问题商品就是他们的“狩猎”目标。他们会将商品信息迅速传播到索赔圈子内,伺机而动的同伴就会去各家门店购买大批问题商品。因为目的在于索赔,职业索赔人会先向商家提出十倍索赔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若商家不接受,就会投诉至相关部门,这是他们惯用的“两步战略”。一般事情进行到第二步,90%的商家都会妥协,因为同行多起相似案件都以败诉告终,商家没有法律的庇护伞,多数都会赔偿私了。

这是一种低门槛、低成本、低风险、高成功、高回报的营利方式。如此催生了“职业索赔”行业。然而,随着零售业不断发展,职业打假人这一组织也日益“膨胀”。由于商家的警惕性随之提高,索赔难度日益增大,一批利益熏心者、走上了一条犯罪的不归路。他们将假冒伪劣产品带入店内进行调包,或利用手段抹掉商品上的生产日期,再无理要求索赔,没有证据的商家只能吃哑巴亏。如此种种,在本就艰难生存的中小零售商的天空上笼罩上了一层阴霾。

二、职业索赔产生的原因

(一)市场秩序不规范,为“职业索赔”提供了可乘之机。我国处于经济社会转型期,部分生产者为了追求更大的经济利益,无视法律和秩序,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部分经营者在商标标识、产品质量、食品安全等有关法律法规方面的意识薄弱,尽管其售出的不是假冒伪劣产品,但标识不完整或涉嫌虚假广告;部分经营者的供应链条监控薄弱,内部采购控制,质量控制,上架的产品日期控制和食品存储等存在漏洞,也给“职业索赔”的发展提供了温床。

(二)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为“职业索赔”提供了生存空间。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期阶段,商品经济飞速发展,立法者对“职业索赔”造成市场失序现象的预判不足,从而使职业索赔斗争在现行法律制度中得以生存。特别是根据法律对假冒伪劣产品假一赔三、假一赔十的明文规定,以及司法解释中“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职业打假仍能获得法律支持的赔偿激起了打假人的积极性,催生出“职业索赔”的现象。

(三)是相关部门监管手段单一,为“职业索赔”的出现提供了温床。受多方面因素影响,相关部门之间存在职能交叉、多头执法等现象,难以相互配合形成协同效应,监管职权不明确,执法手段单一,对各类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不足,且监管队伍数量和专业素质相对不足,较难完全适应日益提高的监管需求,造成监管错位或脱节现象,这就为“职业索赔”提供了机会。

(四)对诚信经营的关注不足,这纵容“职业打假人”继续成长和发展。一些企业或经营者知道自身商品有问题,当他们被职业打假人钻空子时,通常会采取私下达成和解的做法,因为他们担心会受到执法部门的制裁,损害商业声誉并产生更大的负面影响。这就降低了职业索赔的打假门槛,提高其钻漏洞的积极性,纵容了职业打假人的不当甚至非法行为的愈演愈烈。

三、职业索赔的影响

对职业打假人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争议,最大的焦点在于职业打假人是否属于消费者法中的消费者。职业索赔的支持者认为利益不应成为维权的道德障碍,特别是在食品安全这一关系公众生命的特别领域,法律在增进公益和维护民权上,应支持这种行为。无论职业打假的消极影响如何凸显,其积极影响肯定是存在的。这种积极影响主要在于对市场秩序的促进,通过私人的行为实现公共利益。

但这种积极影响是隐性的,难以测定,且其对市场秩序的促进常常因道德争议而被质疑和否定。而职业索赔的消极影响通常是显性的,食品职业打假现在已进入深水区,出现了一些新的发展趋势。酒水领域已扩展到商标侵权打假,同一食品的价格、标签、产品质量安全、营养、商标等方面都已出现相应案例。这些吹毛求疵的打假方式已经干扰到某些企业的正常运营,企业要付出大量人力、物力、财力解决这类“职业纠缠性打假”。这一日益壮大的群体使这一份隐匿在法律灰色地带的职业暴露在阳光下,近年来多起职业索赔事件严重污染营商环境,浪费行政资源,引起了国家的高度重视。而职业索赔的危害,不在于其牟利性,而在于违背诚信原则。我们不否认职业索赔人有净化市场的作用,但他们干扰企业经营、浪费行政资源的问题也不能忽视。这样的“打假”行为,已经完全丧失了“打假”的实质内涵和正义品性。

四、职业索赔应对措施

(一)加强执法部门基础和思想建设

强化基层人员配置,推动市场监管资源向基层倾斜,加强相关部门的合作与配合,实现监管的高度融合,建立健全综合执法保障机制。转变执法机关和人员的思想观念,理性对待职业打假人,明确职权与管辖区域划分,避免职能交叉、多头执法,注重执法程序规范,根据实际发展情况和国家更新的法律法规及时对规范性文件进行调整。

(二)加强对各类市场主体的监管

监管部门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培加强经营主体诚信经营的意识,积极引导规范经营,规避风险,在源头上遏止被打假行为出现;加大检查力度,用事前监管代替事后监管在整个监管环节中的主要作用,加强对被高频打假的行业和经营者的检查和监督管理,加强对其业务指导,防控并举。加大对不法商户的惩罚力度,增大违法成本,严格处理。积极参与打假人与经营者的沟通协商,净化市场环境,维护市场秩序,引导市场向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

(三)妥善处理相关案件,坚持程序正义

对投诉人一视同仁,理性应对投诉举报,全面排查线索,对申诉举报材料进行详尽审查,全面了解掌握该投诉人消费目的。注重全方位调查取证,慎重案件定性,谨慎认真辨别其法律属性。各机构协调规范办理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法定程序,做到透明执法,信息公开。各方一方面须坚决抵制“职业索赔”,另一方面也应畅通消费维权通道,保护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避免顾此失彼。

作者简介:

曾钰祺,福建师范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