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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灵异记》中的“孝”与“不孝”

2020-09-10李念念李欣陈建

佳木斯职业学院学报 2020年4期

李念念 李欣 陈建

摘 要:《日本灵异记》中有几则“不孝”故事,真实反映了当时的日本人的亲子观。由于古代日本不存在“孝”观念,在全面接受儒、佛思想后,必然会产生冲突。本文以《日本灵异记》中的“孝”与“不孝”为研究对象,从《日本灵异记》中展现的亲子关系、从亲子关系的变化看《日本灵异记》中的“孝”、《日本灵异记》中的“孝”的知识背景三方面来做出阐述为今后的研究提供参考。从这几则不孝故事可以看出,当时的日本人虽然接受了“孝”思想,但并未完全消化,且具有儒、佛融合的特征。

关键词:孝;儒佛融合;《日本灵异记》;亲子观

中图分类号:I313.07;I207.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9052(2020)04-0128-02

基金项目:2019年度河北省社会科学发展研究课题“儒学东渐视域下中国孝子故事在日本上代文学中的接受研究”的阶段性成果(2019030502015)

《日本灵异记》注1全称《日本国现报善恶灵异记》,是日本引入佛教后,模仿中原大陆的佛教故事集编撰而成。作品主要基于佛教的世界观,主张善恶皆有报及因果报应。文学作品是当时的社会、文化的载体,通过文学作品可以了解到生活在当时的人们的思想和文化。《日本灵异记》虽然模仿了中国的佛教故事集,但却可以清晰地反应出古代日本人接受、理解汉译佛典的程度以及本土的思想文化。本文主要以上卷二十三《凶人不敬養嬭房母以現得要死縁》、二十四《凶女不孝養所生母以現得惡死報縁》为例,考察作品对“孝思想”的接受情形。

一、《日本灵异记》中展现的亲子关系

在上代文学中,《古事记》注2中描述的亲子仍然处于比较朴素的关系中,有天然的亲情,也有冲突,但并没有儒家思想核心之一的“孝”观念。《古事记》中有两例父子关系的事例比较典型,一例是伊耶那岐命与其子须佐之男命,一例是景行天皇与其子倭建命。须佐之男命因为不满父亲派他掌管大海,违逆父命,跑到姐姐掌管的高天原大闹。倭建命杀死了自己的哥哥,为父亲景行天皇所忌惮,被连续派出去打仗,最后死在征战途中。这两个事例反映出的亲子关系就属于人类朴素的情感,没有“孝”这样的道德约束。至《日本灵异记》编撰的九世纪初期,由于儒佛典籍的大量传入,日本的贵族和知识分子逐渐接受了“孝”思想,有了一定的“孝意识”,下面以上卷二十三《凶人不敬养奶房母以现得恶死报縁》的故事为例进行探讨。

大和国添上郡,有一凶也。其名未详,字曰瞻保。是难破宫御宇天皇之代,类学生之人也。徒学书传,不养其母。母贷子稻,无物可偿。瞻保忽怒,逼而征之。时母居地,子坐胡床。宾明视之,不得宁居。宾明语之曰:“善人何为违孝?或人奉为父母,建立塔,造佛写经,屈请众僧,令行安居。汝家饶财,贷稻多吉。何违学覆,不孝亲母?”瞻保不伏,曰:“无用也。”于时,众人代其母而偿债,咸倶起而疾避。母出其奶房而悲泣之曰:“吾之育汝,日夜无憩。观他子之报恩,持吾儿之如斯而,反见迫辱。愿心违谬矣。汝也征负稻,吾亦征乳直。母子之道絶于今日。天知地知,悲哉痛哉。”瞻保于是不言而,起入于屋里,拾出举,炎于其庭中,皆已烧灭。然后入山,迷惑不知所为。乱发身伤,东西狂走,复还行路,不住己家。三日之后,忽然火起,内外屋仓,一时皆焚,遂使其妻子等不能生活。瞻保无凭,饿寒而死。现报不远,岂不信乎?所以经云:“不孝众生,必堕地狱。孝养父母,往生净土。”是如来之所说,大乘之诚言矣。

文中主人公瞻保是“类学生之人”,说明是学过儒学典籍之人。“徒学书传”,说明作者承认“孝”是儒家思想,既然学习了儒学典籍,就应该懂得孝道,而故事主人公却不然,故而作者对其做出批评。这从另一个侧面也反映出日本古代并不存在“孝”观念,“孝”是“書传”即儒学典籍倡导的道德条目。

友人宾明实在看不过去,对瞻保提出了批评,指责他“何为违孝?”但宾明依据的并非儒家思想中的“孝”,而是佛教之“孝”,主张通过敬顺佛、法、僧来为母亲祈福。上卷二十四《凶女不孝養所生母以現得惡死報緣》中,母亲由于斋戒没有做饭,向女儿讨饭吃被拒绝,结果女儿因为“不孝”而受到惩罚。在上卷三十中,儿子广国为了替在冥界受苦的父亲赎罪,为其父造佛像,抄写经文,供养三宝,表达了自己的“孝心”[1]。在下卷十六、下卷三十五中也有类似的描述,这种死后的供养,是对父母养育之情的报恩,被认为是“孝”。作者一方面将“孝”作为惩罚子女不孝的首因,另一方面又通过佛教方式来体现惩罚。这两则典型故事说明,作者清楚地知道“孝”来自儒家思想,却以佛教的形式体现“孝”和“不孝”,这在日本古代文学中是常见的现象,是典型的儒佛融合的体现。

除借用了儒学典籍和汉译佛典中的“孝”以外,作者更多地描述了人类朴素的亲子关系。从瞻保母“吾之育汝,日夜无憩”这句话,可以看出关爱和养育子女的慈母形象,“汝也徴負稻,吾亦徴乳直”更是直观地刻画出了辛勤养育儿女的母亲形象。对于其子要求偿还稻谷、苛责母亲的行为,母亲提出了偿还乳汁的要求,绝望地要求“母子之道绝于今日”。这种崩裂的亲子关系在上卷二十四《凶女不孝養所生母以現得惡死報緣》中也有体现。

二、从亲子关系的变化看《日本灵异记》中的“孝”

公元646年,孝德天皇颁布《改新诏书》注3,仿唐朝的均田制,制定了“班田授受法”,将原属于奴隶主贵族的大量农田班授给农户,由农户耕种并交租。这种新型的农田制度使得家族在一定程度上从附属于奴隶主的关系中解脱了出来,农户由原来的“奴隶”变为“佃户”,具有了一定的自主性。如多田一臣所说,“律令制国家以户籍为单位对百姓进行统治,国家对接的是每个个人,百姓的个体意识觉醒。”[2]这样一来,由以奴隶主大庄园为生产单位变为以家庭为生产单位后,家庭、家族成员间的协作成为必要,家族成员间的关系也必然变得更加紧密,客观上也要求出现新的伦理道德与之相适应,而家庭中子女对父母的“孝”无疑加强了家庭成员间的紧密关联,正是适合这一新的经济关系的社会伦理。

上述瞻保故事中,虽然朴素的亲子关系占了多半,但毋庸置疑的是,“孝”与“不孝”的问题已经成为该故事的中心。虽然作者更多地是从佛教的角度来看“孝”的问题,但也明确承认“孝”是“书传”即儒家典籍的基本特征。儒佛典籍中的“孝”能够成为问题,恰恰说明当时的日本已经接受了这一社会伦理,在考虑亲子关系时,会将“孝”的问题当作首要考虑的因素。

三、《日本灵异记》中的“孝”的知识背景

“孝”是儒家思想的核心之一,历来受儒家重视,对“孝”做详细阐述的典籍不在少数。《论语·为政》注4中子游问孝,孔子回答“今之孝者,是谓能养”,意为“如今所说的孝顺的人,是指能够供养父母的人。”同篇中也有孟懿子问孝,子曰:“无违。”孔子还告诉给他驾车的樊迟说:“孟孙问孝于我,我对曰:‘无违。’”樊迟曰:‘何谓也?’子曰:‘生,事之以礼;死,葬之以礼,祭之以礼。’”《孝经·纪孝行章》注5第十中说:“孝子之事亲也,居则致其敬,养则致其乐,病则致其忧,丧则致其哀,祭则致其严。五者备矣,然后能事亲。” 另外还有各类《孝子传》注6及孝子故事描绘了感天动地的孝子,以宣扬“孝”的绝对正确性。

古代日本为了建立中原大陆那样的律令制国家,全面引进了儒佛典籍。古代日本人在学习儒学典籍的过程中,同样把“孝”看作重要的伦理道德,通过各种通俗易懂的孝子故事来理解何为“孝”[3]。不仅如此,还将儒学典籍中与“孝”有关的物品视作理解“孝”的关键,如《宇津保物语》注7中的“古琴”等[4]。可见当时的日本知识分子普遍重视“孝”,在本土的各类作品中都试图融入了对“孝”的理解。

在《日本书纪》注8《万叶集》注9等早期作品中,都可见中国孝子故事的影子[3]。奈良时期制定的《养老律令》注10中则明确规定,“《孝经》《论语》,学者兼习之”。公元757年4月,孝廉天皇下诏称,“治民安国必以孝理,百行之本莫先于兹。宣令天下藏《孝经》一本,精勤诵习,倍加授受。”[5]由此可见,“孝”依然成为古代日本人学习和吸收儒学典籍时的重要内容。同时,汉译佛典也接受、融合了儒家思想中的“孝”,从“供养”“超度”等角度阐释了对父母的“孝道”。在《续日本纪》注11中有9例对孝子的表彰,这些孝子的孝行多表现为在父母去世后吃斋,对逝去的父母进行供养方面。《日本灵异记》作为佛教故事集,自然与汉译佛典有着紧密关联,故事中的子女对父母的孝多以抄写佛经、父母去世后的超度为主要形式,无疑是汉译佛典影响下的结果。

四、结语

七世纪初的日本为了建立律令制国家,从经济、社会、文化等各个方面向中国学习,不仅引入了中国的经济制度,还全面引进了儒學典籍和汉译佛典。“孝”是儒家思想的核心,是理解中国社会伦理的关键,因此也受到了古代日本的贵族和知识分子的极大重视。但由于儒、佛典籍几乎同时传入日本,因此古代日本人所理解的“孝”具有儒佛融合的特征,《日本灵异记》作为佛教故事集,这一倾向尤其明显。但毋庸置疑的是,《日本灵异记》的作者在处理亲子关系时,已经无意识地将“孝”视作一个亲子间不可避免的重要问题。

参考文献:

[1]『日』内藤絢子.『日本霊異記』に現れた親子関係を考える[J].国文目白,2000(2):70-78.

[2]『日』多田一臣.『日本霊異記』の世界[J]. 上代文学 (51),1983(11):82-91.

[3]赵俊槐.《宇津保物语》中的“孝”思想研究[D].北京外国语大学博士论文,2014.

[4]赵俊槐.《宇津保物语》对“孝思想”的接受[J].日语学习与研究,2014(1):119-127.

[5]王家骅.儒家思想与古代日本人的孝道[J].日本学刊,1992(2):57-71.

(责任编辑:林丽华)

注1 山路平四郎,国东文麿编.日本灵异记[M].早稻田大学出版社,1977.

注2 仓野宪司校注古事记.日本古典文学大系[M]..岩波书店,1958.

注3 大化改新的诏书,颁布于646(大化2)年1月。其参照中国唐朝制度,制定出4条新制度:改私地私民为公地公民;确定国、郡、里等地方行政制度,由朝廷派遣国司、郡司掌管地方行政;确定户籍、记账制度,实施《班田收授法》;确立租、庸、调的税收制度。

注4 王世明.论语之学而为政[M].甘肃文化出版社,2005.

注5 顾迁译注.孝经[M].中州古籍出版社,2012.

注6 黑田彰.孝子传的研究[M].思文阁出版社,2001.

注7 河野多麻.宇津保物语[M].日本古典文学大系(10).岩波书店,1959.

注8 舍人亲王.日本书纪[M].四川人民出版,2019.

注9 赵乐甡译.万叶集[M].译林出版社,2002.

注10 黑板胜美主编.律(养老律).日本国史大系(10) [M].吉川弘文馆,1974.

注11 青木合夫等校注.续日本纪.日本古典文学大系(16) [M].岩波书店,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