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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少数民族生态维护观念研究

2020-09-10黄昊

看世界·学术下半月 2020年5期
关键词:维护民族生态

摘要:在贵州少数民族中,对于生态环境的保护理念有着悠久的历史和良好的习惯,他们认为,地方兴衰与生态维护关系密切,世代都延续着保护生态的理念,本文通过对贵州少数民族生态维护观念的呈现,揭示出良好生态环境与生态维护的耦合关系。

关键词:民族;生态;维护

贵州是一个多民族长期和睦相处的民族省份,除汉族外,有苗族、布依族、侗族、土家族、彝族、水族、仡佬族等十七个世居少数民族。2010年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统计,全省总人口为三千四百七十四点六五万人,其中少数民族人釴口为一千二百五十五万人,占全省总人口的百分之三十六点一一。贵州是一个多民族交汇杂居的地方,土家族和仡佬族自古就居住在这里。秦汉以来,苗瑶、百越、氐羌几大族系从东、南、北方进入贵州,形成了今天大杂居小聚居的分布特点。

在贵州少数民族中,对于生态环境的保护理念有着悠久的历史和良好的习惯,他们认为,地方兴衰与森林的盛败密切相关,民谚有“山青水秀,地方兴旺”,“山穷水尽,地方衰亡”的说法。苗族则有“封河才有鱼,封坳才生草,封山才生树”的生态观。

贵州各少数民族对于所拥有的森林资源十分重视利用和保护,相沿成俗,主要方法是封山育林,严禁各种形式的破坏事件发生。苗族、土家族、布依族、侗族、水族等少数民族中,对于村寨集体的山林需要使用,均须要说明用途,经过寨老同意,方能上山砍树或垦植荒地。在这类村寨里都受着习惯法的制约,苗族、布依族、水族的议榔,土家族的禁林公约,侗族的合款,都有关于保护自然生态的内容,如不准乱砍滥伐、乱烧山、乱砍树木、防火等条款。

在土家族地区,各地都制订有《封山禁林公约》,其条款制订得十分具体,执行也很严格彻底。凡禁林公约的条款决定的封山区域,均立禁碑,标明四周界线,周围树上捆好草标,或贴上涂有血的白纸,以示此山已被封禁。封禁期限,多为永久性的,以利于对整体生态系统的保护,也有十年、二十年、三十年、四十年不等者。凡属封山均公推大公无私、不恂私情、执法不苟者专人看管。所定条款内容有:封山区内禁止放牧、拾柴割草、砍树梯丫、落叶烧灰、刨土积肥、放火烧山等等。在所定约规中,对于防护林、风景林、古庙林、祖坟林以及路边、房屋四周、井边、凉亭边、风雨桥头的大小树木,都列有专门条款保护。在《封山禁林公约》中,对违犯者的处罚也有明确规定:管山员在执行巡山时,若发现在禁区里放牧、背柴者,或偷砍捆有草标的树枝树干,或偷砍经济林木时,不管是谁,当场抓住,或抢夺斧头、柴刀、背篓等,管山员报告村寨主持人,违者由主持人按规定据情节处理,轻者在村寨内或禁山周围来回三次鸣锣认错,边走路,边鸣锣,边高喊:“为人莫学我,快刀砍禁山”。重者有罚款、罚粮、罚栽树、罚修路、罚酒席等。被罚的钱粮收入,由村寨主持人管理,年终结算,当众公布,并将该经费用于封山禁伐和造林,形成一套完整的良好护林制度。土家族地区开发较早,对于经济林也有自己的一套保护方法,并在公约中有明确的规定,对土家族地区主要的经济林树种桐子树、茶子树、木油树、五倍子树、漆树均不准砍伐当柴烧。如果发现谁家柴禾中有此五种生树,每枝各罚款桐油、茶油、木油、五倍子油一斤,或罚漆四两(亦可按市价折钱)。公约还规定:对枯死的桐、茶、木、五倍、漆五种干树,也不能自主随意砍伐作柴禾,必须按统一规定的时间去采伐,即每年农历七月十四日、十五日、十六日三天,事先由管山员对枯枝树先作好记号,再鸣锣告之,方能将枯枝枯树背回家,否则,也将受到惩罚。民间还有一个共同遵守的习惯,即逢七(农历)忌砍竹子等能生长的树木。土家人认为逢七之日都是“不生长”日,逢七砍后竹子将不长笋子。

关于水利管理中,蒋深在《余庆县志》《三堰考》中写道:“雷公、正安两堰已采用照亩公掮,雇募石工”的水利工程的建造办法,并指出“水溢以启闸泄沟水以入河,水竭则闭闸蓄水以入沟。人无岁修之劳,田获屡丰之庆”。并制定了用水的管理办法“其放水入田,仍照原分之班。每班照旧册原定先后时刻灌注,而后受水均匀,田可普济。”赫章县平山乡保存有一块碑刻,是清朝道光年间的水利管理的乡规民约,“其水刻为六轮,日夜加轮耕放,承接轮水者,以日出时起至日落时止,不准私行夜间偷放,违者公罚.........不至轮期,私行偷放者,一经查出,此等不尊乡规之人,必逐令迁居,不唯止其轮期,并公罚一轮期。永写定例,无分晴雨,俱宜遵守,肆意乱放者公罚.......值水少天旱,水没不足,各人公议酌量放水多少,以资灌溉,不准一家占满,方放下流,违者禀究。”这种轮番放水,合理用水的管理方法,在当时极具代表性。

“刻碑勒石”保護山泉水井的习惯的一些苗寨很为流行。立于清道光二十四年(1844 )的《抱管龙井乡规碑》,楷书阴刻:“第一塘汲水,第二塘洗菜,第三塘洗布、洗衣,第四塘洗秽物等件。每年淘井四次,每次合家,周而复始,如违公罚。”立于清咸丰二年(1852 )的《菜苗护井碑》,竖向楷书阴刻:“妇人背水,随到随背。不准于井内洗涤衣裙。若有不依者,罚钱一两二钱。”“菜苗”是个苗族村寨的名字,从其《护井碑》可看出苗族村民“妇女优先”的井文化。苗族村寨中的山泉水井,一般都建有防污设施,其外部造型因山泉水井位置而异。如果水从岩壁或斜坡涌出,则因地建造一个拱形井盖;如果水从平地或洼地冒出,则垂直修建圆形或方形石质井壁,并加建木质“护井亭”,其主要功能是保护水源,同时可供饮水者休憩纳凉,成为苗寨的一道风景。

因文字缺乏之因,黔东南地区少数民族护林规约最初多以口口传颂的形式流传。黔东南地区有文字记载的少数民族护林规约在清代乾隆三十八年 (1774) 方始出现于锦屏县文斗。为保护文斗地区的林木不被乱砍乱伐,在寨老的带领下,制定了“文斗六禁碑”的村规民约,禁止村民随意买卖和砍伐林木。此后,锦屏县村规民约开始大量出现,规范和保护着森林资源,为文斗赢得了“苗族环保第一村”的誉名。

在黔东南地区各村寨的有关碑文和村规均有护林一说,他们认为村寨所在的森林不仅关乎着风水,也关系着村民的生存与发展。在直观的护林认识与朴素的生态观念指导下,黔东南地区少数民族将森林区分为经济林和风水林。风水林属于绝对禁止砍伐的保护对象,而经济林也要求合理砍伐、合理买卖,并要求可续地栽种。因此,贵州黔东南地区少数民族林木保护规约在规定禁止乱砍乱伐等规则之下,“砍一栽十”和“砍一罚三”等原则也随之确立。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仅清代保护林木保护规约就有15条,包括锦屏的《文斗六禁碑》、《卦治木业碑》、《河口木业碑》、《水口山植树护林碑》、《万古碑记》、《流芳百世碑》;黎平的《长春禁碑》、《南泉山永远禁止碑》、《南泉山公议禁止碑》,剑河的《观摩木牌规约》,天柱的《承先永禁碑》、《遵古禁碑》、《遵古重刑碑》、《永定章程》,镇远的《金坡村乡规民约碑》,这些碑和章程都大概记载了禁止伐木和私自买卖树木的内容。

由此可见,贵州少数民族把生活的环境与当地的兴衰紧密联系在一起。在这种理念的支配下,为了保护美好的生态环境,充分利用习惯法以及乡规民约,保护生态环境,不惜用较为严厉的处罚来保护生态环境。同时,还出现了少数民族民众、地方官员、地方官员和民众共同保护生态的多种形式。

作者简介:

黄昊(1982-11-29),女,黑龙江省,副研究员,硕士研究生,生态史、城市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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