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商行省级联社改革模式对比分析
2020-09-10赵靓琳
赵靓琳
2020年,银保监将中小农商行和农信社的改革列为的重点改革内容。另据数据显示,截止至2019年年底,在全国30家省级联社中,北京等4个直辖市和江苏、湖南等8个省已实现辖区县联社全部改制为农商行,其余省、區辖内多数县联社亦改制为农商行。而对于省级联社改革,政策层面主要给出五种模式供各省选择,具体如下。
1.统一法人模式
即参与联合的各农商行进行深度融合,在股权结构上实现统一,对外形成一个法人主体。该模式要求参与融合的各机构放弃自主经营策略,成为联合后法人的一部分,因此要求一个强有力的联合方主导联合行为,且联合过程中要很好地解决不同联合部分的企业文化和历史资产定价等问题。该模式更适合于管理水平领先的联合主体之间,能够以市场化的手段指导联合。但需要注意的是,该模式形成的联合体深度融合,需要应对联合后的管理、资源分配等问题。同时,站在监管的角度,需要注意去农的可能性,因此,该模式的融合难度较大。
2.金融控股模式
该模式可由省级政府出资建立金融控股公司或依托现有金控公司进行。该模式可形成具有多个法人主体的金融集团,风险管理难度相对较低,且集团内可以产生协同效应,规模能力增强。但该模式需要省级政府有相对充足的资金或者可依托的现有金控集团,因此较为依赖现有资源。
3.联合银行
与金融控股模式具有反向的股权结构安排,即参与联合的各农商行出资成立新的联合银行,各农商行因为联合经营形成一定的协作。该模式的联合更多的是表面意义上的联合,对各参与行并无实质性约束,因此仅限于政策推进难度较大的地区。
4.金融服务公司
建立服务于各农商行的独立机构,为各农商行提供产品研发、战略咨询、信息系统搭建等咨询服务。该模式强调省联社的服务职能,弱化行政职能,能够更好、更大化地发挥金服公司的市场主体地位。但同时应该注意的是,金服公司作为市场竞争主体,就需要保持其竞争力,如若能力不足,将会被市场淘汰。因此,该模式适用于市场化水平较高,且改革决心较坚定的地区。
5.完善的省级联社模式
服务与行政管理职能并举,局部调整省级联社职能,列出服务项目与权利清单,并对两方面分别设立评价指标。该模式可以一定程度上规避省联社建立初期的市场竞争问题,依托行政管理职能快速破除改革阻力。但行政权力与服务项目的划分以及相应评价体系的建立是该模式的核心问题,行政权力如何规范,服务项目的市场化竞争力如何培育,将成为该模式是否成功的关键。
以上为各模式的分析,当前从各省的选择来看,大体遵循越发达的地区越倾向于选择更加市场化的方式,而越欠发达的地区则越倾向于选择行政的手段。但可以看到的是,无论何种模式,都需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