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长受贿300万送情人
2020-09-10谢兴剑
谢兴剑
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原委员徐志涛日前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经查,2010年至2016年,徐志涛利用担任山东省莱州市检察院检察长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违法行为,为他人在案件办理、项目用地审批、人事调动、参与投标等方面提供帮助。2011年春节前至2017年3月,非法收受人民币共计410万元。
身为检察长,徐志涛为何要以身试法?答案让人愤怒。原来,他最初受贿竟是为了摆平怀孕的情人。后来情人不仅没有打掉孩子,还逼其与原配离婚,成功上位。为了弥补前妻,他又“借”来100万给前妻买房。就这样,徐志涛越陷越深,最终受贿高达410万元。
情人怀孕,受贿300万给其流产
2010年1月,徐志涛到莱州市检察院担任检察长后,认识了商人王顺成。2013年10月,王顺成旗下莱州光顺矿业有限公司拟购买山东正元地质资源勘查有限公司40%的探矿权,但签订合同不久,还未公示,却发现该金矿被盗采了,莱州警方也很快抓捕了几名嫌疑人。王顺成打电话给徐志涛说了案件情况后要求徐志涛帮忙“狠点弄”“能捕就捕,能诉就诉”,好让对方多赔钱。
徐志涛对该案非常上心,明确指示办案人员加大力度。后来,非法采矿案涉及的大部分嫌疑人都被批捕了,案件公诉后经莱州市法院一审,主犯梁某一审获刑两年半,其余被告也均被判实刑。二审期间,徐志涛又亲自前往二审法院烟台市中院,帮忙“调解”。最终,梁某家属和王顺成达成调解协议,梁某赔偿光顺公司1700万元,梁某随后被改判缓刑。
而实际上,在案发时,光顺公司只是取得了探矿权,并没有取得采矿权,被盗金矿的所有权属于国家。也就是说,光顺公司不能就非法采矿造成的损失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即便梁某要赔偿,也应该是赔给国家,而不是光顺公司。光顺公司能够获得赔偿,实际上都是徐志涛的“功劳”。
徐志涛不是活菩萨,他这么卖力自然有理由。原来,该案还在侦查阶段时,王顺成为了和徐志涛搞好关系,曾邀请徐志涛去满洲里玩。在游玩过程中,为讨好徐志涛,王顺成还介绍张某给徐志涛认识,徐志涛对张某一见钟情,随即发展成为情人关系。
不过,让徐志涛万万没想到的是,回到烟台大概一个月后,张某突然打来电话,自称怀孕了,向其索要1000万元,如果不给就让他身败名裂。徐志涛连忙与王顺成协商,王顺成说一定让张某把孩子打掉,能用钱解决的就用钱解决,让其尽管“放心谈”。最后,徐志濤和张某谈定,给她300万元,让其流产。
徐志涛把谈判结果连同张某的银行账号一起告诉了王顺成,王顺成安排人给张某打了300万元,并对徐志涛说,张某是他介绍的,出了这个事情应该由他负责,“钱的事你就不用管了”。徐志涛则表示,事情是自己做的,自己肯定要负责,这个钱由王顺成先出,算是自己借的。然而嘴上说是借,但实际却并没有打借条。
本以为300万能买个安稳,谁承想,到了2015年4月,徐志涛突然又接到了张某母亲的电话,张母告诉他孩子已经生下来了,并指责他不关心张某了。徐志涛又连忙把情况告诉了王顺成,王顺成听后大为恼火,指责其为什么没让张某把孩子打掉,二人闹得不欢而散。2015年7月份左右,张某又要求徐志涛给她在青岛买房,徐再次找到王顺成商量,王顺成只说买就买吧,但却绝口不提钱由谁来出。
此后,徐志涛在王顺成面前几次提及买房的事,王顺成要么不说话,要么用别的话搪塞。后来有一次,王顺成假装喝醉了,说满洲里的亲戚告诉他,徐志涛和张某合伙骗他,怀孕打个胎怎么还用300万元?此时,徐志涛明白了,王顺成是不准备再掏钱了。
可是张某的母亲一直催促,无奈之下,徐志涛找到了山东文景置业有限公司负责人叶志玷,跟叶志玷说其老师的孩子要在青岛买房子,手头不宽裕,能不能借点钱。叶志玷借了166万元,打给青岛一家开发商。后来张某又想到烟台居住,徐志涛就把青岛的房子退了,花160万元在烟台买了一套房子,剩下6万元还给了叶志玷。2016年9月,张某想要“转正”,她要求徐志涛与原配李某离婚,徐志涛照做了,于当年10月25日和妻子李某离婚,并随后于11月8日和张某结婚。
弥补前妻,受贿100万帮其买房
那么问题来了,叶志玷又是何许人也?他为何会如此大方?据叶志玷本人供述,其本人是山东文景置业有限公司负责人,2012年秋天,在徐志涛的协调下,莱州市国土局为其公司办理了文景凤凰城幼儿园用地指标。2015年,其通过徐志涛的协调,将自己的亲戚从莱州市第三人民医院调到了莱州市卫生防疫站工作。2015年夏天,徐志涛将叶名下的莱州运磊建材有限公司推荐给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基建办,叶在后期的最高人民检察院石材招投标项目中顺利中标,整个工程的标的额在400万元左右。
正因如此,当徐志涛找他“借钱买房”时,他二话不说就答应了。说是借钱,但叶志玷心里清楚,徐志涛工资不高,这么大一笔借款,他肯定是无力偿还的。不过,徐志涛以前关照过他,将来也还需要徐志涛关照,所以也就心甘情愿地向其行贿。当时口头说好月底就还,但到期后徐志涛却压根不提还钱的事,直到2016年9月还了6万元,2017年12月还了10万元,2018年1月又用2220箱鱼顶了53万余元。
叶志玷的故事还没完。李某与徐志涛离婚后,急于搬出检察院家属院,想把检察院家属楼的房子卖了换套房子住。徐志涛自觉对不起李某,得知其想买房的念头后,便再次找到叶志玷联系房源。过了一段时间,他们找好了房子,总价款是270万元,叶志玷让他准备170万元就行了,余款就不用管了。徐志涛听后没说什么,他心里清楚,叶志玷是要替自己交100万元房款。
2018年4月19日,网上公布了徐志涛被烟台市监委调查的消息,叶志玷看到后很害怕。2018年4月25日左右,其约李某协商,提议由李某写一张假借条。李某知道徐志涛出事了,为了不连累叶志玷,李某同意打借条,况且她现在和徐志涛离婚了,她打借条外人不会觉得这100万元和徐志涛有关系。李某在写借条的时候跟叶说,要是还不放心,她还有套房子,等把那套房卖了就还钱。叶志玷则当场表示,让她打借条是为了应付纪委的调查,意思是不必真的还钱。不过,李某后来还是归还了这笔款项,法院认定此举为退赃,不改变受贿事实。
值得一提的是,徐志涛向叶志玷借款买房,还牵出了一桩股票代持案。原来,王顺成在得知徐志涛向叶志玷借款166万元后,曾说过等矿上开工,钱宽裕了,他就帮其还上这笔借款,但是王顺成一直没有帮忙还钱。
徐志涛想到,2011年,他和莱州市检察院会计郝某每人投资10万元购买了龙口恒通物流公司的原始股,由恒通物流负责人刘振东代持。于是,他于2016年9月打电话给刘振东,要求对方把股票卖了。股票共卖了150多万元,徐志涛拿大头,分得90万元。
他留下10万元本金后,拎着其余80万元到了王顺成办公室,告诉王顺成,他在龙口的投资回来了,这些钱还给他。王顺成说不用,但徐志涛接着说:“你看钱我都拿来了,再说了,买房子借老叶的钱还得靠你帮我还。”王顺成听明白了,徐志涛的意思是把向叶志玷的借款转到他头上,于是收了钱,也没有打收据。
谎称受贿为借款,被法院拆穿
2018年3月19日,烟台市收到山东省纪委交办中央巡视组转交信访举报徐志涛有关违纪问题线索。2018年3月26日,市纪委对反映徐志涛的有关问题线索进行初核。初核期间,办案人员发现徐志涛涉嫌收受光顺公司负责人王顺成300万元的违法犯罪问题。
2018年4月18日,经山东省监察委员会批准,办案人员对徐志涛采取留置措施。在审查调查期间,徐志涛主动交代了纪检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收受叶志玷100万元、收受龙口市宏烨玻璃钢有限公司负责人孙某10万元的涉嫌违法犯罪事实。不过,徐志涛辩称,其收受王顺成的300万元系借款,且已经归还了本息共330万元。事实果真如此吗?
一审法院山东省荣成市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徐志濤调回烟台市人民检察院,这个时候,王顺成由于金矿一直没有开工,资金紧张,于是到烟台找徐志涛,请其帮忙拆借500万元资金,给工人结算工资、偿还银行贷款,并约定借款时间三个月,月息3分。
后来,徐志涛分别从仲某、程某处帮王顺成借到150万元、100万元。到约定的还款期限,王顺成一直没有还钱,徐志涛催过几次,但王顺成由于资金确实紧张,一直拖着没有还。
2017年10月,程某要用钱催得比较急,王顺成还是没有钱还。这时,徐志涛的大学同学黄福玉通过徐买了叶志玷一套房子,交给叶100万元房款。徐志涛和叶志玷协商后,先用这100万元还给程某,利息一直没有算。2017年年底,因仲某急需用钱,徐志涛又向纪某借了40万元还给仲某。
2017年年底,徐志涛听说市纪委要对自己立案调查,因害怕王顺成给其300万元的事情暴露,就告诉王顺成市纪委要对王进行调查,为了将来两个人的说法能一致,徐志涛跟王顺成说,因为借仲某的150万元是通过银行转账的,王到时候就跟纪委说这150万元是他主动从仲某处借来还他的300万元借款,再给他打150万元的借条,300万元的借条就不补了。王顺成还问徐,之前放在他那里的80万元是否加上,徐志涛说那80万元是现金,纪委问起来还需要解释,就打150万元的借条就行了。
给王顺成打借条之后,徐志涛又给仲某打了一张借条,内容大概是今借仲某150万元整,借款人徐志涛,落款时间是2017年1月,就是仲某给王顺成打钱之前的一两天。
法院认为,徐志涛催促王顺成偿还程某、仲某借款的行为充分说明,徐志涛出面向程某、仲某借款并不是为了偿还王顺成之前给付的300万元,而是替王顺成向二人借款。徐志涛提出的支付给王顺成的330万元是偿还王顺成的借款本息,不仅与上述证据所证不符,也不符合常理,因为按徐志涛的说法,此时徐志涛至少有400多万元的债务,按照其本人的合法收入,本金尚且不可能偿还,岂能只对王顺成还本付息?综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志涛收受王顺成贿赂款300万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观点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最后,荣成法院认定徐志涛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贿赂共计410万元,于2019年9月16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徐志涛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00万元,赃款予以追缴。
徐志涛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