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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营改增”面临的问题及管理方案

2020-09-10许院生

财富生活·下半月 2020年4期
关键词:管理方案建筑业营改增

摘要:“十三五”期间,国家为加快经济结构转型、促进经济快速发展,进行了一系列的税收体制改革。2016年5月1日,将建筑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生活服务业等纳入试点范围,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最终增值税取代营业税。因此,研究建筑业营改增下财务管理所面临的问题及解决方案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针对建筑业面临的问题设计了具体的应对方案,对建筑施工企业有很好的借鉴作用。

关键词:建筑业;营改增;管理方案

一、建筑业“营改增”的优点

(一)解决建筑施工企业重复征税问题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 “建筑业在缴纳营业税时按营业额全额征收营业税,不能将工程成本中的原材料、机械使用费等扣除。”从建筑业营业税中能看出,建筑业存在增值税与营业税二次重复的交税情况。建筑业“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在购机器设备、材料物资及分包劳务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不计入产品成本,而且在计算应纳增值税额时可以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

(二)完善建筑业上、下游产业增值税抵扣链条

我国的增值税采用的是购进扣税法,也就是说,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各个环节密切相关,上一环节的销项税额成为下个环节的进项税额,这样循环进行流转下去体现增值税链条的完整。“营改增”前,我國建筑业征收的是营业税,给下一个环节开具营业税发票,其在购买材料物资及机械设备的进项税额不能在下一环节扣除,导致上、下游生产流通的各个环节不畅顺,从而中断全行业的增值税链条。建筑业“营改增”后,上游行业的增值税会通过建筑业传递到下游行业,使整个社会各行业抵扣链条完整。

(三)“营改增”促进建筑施工企业更新技术设备

“营改增”后,建筑行业新购置的施工机械设备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工程成本。同时,也促进建筑施工企业更新机械设备,加大技术研发投入。由于新的机械设备投入及新的技术运用,大大提高了生产效率。比如,地铁项目可购买更先进的盾构机,钢筋笼制作可在工地现场建立加工厂,以机械设备代替大部分人工,使生产效率大幅提升。

二、建筑业“营改增”面临的问题

(一)资质共享问题

在建筑行业内,资质共享是一个普遍而现实的问题。为了加强对建筑企业的管理,我国政府对建筑企业实行了以资质等级认定为主的监管方式。建筑企业资质等级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企业的综合实力。很多重大的建筑工程项目发包方都对施工投标企业的资质做出了很高的要求,如铁路、隧道、大型交通枢纽等建筑工程,投标单位多为具有建筑总承包特级资质。中国具有总承包特级资质的公司往往只从事投标管理工作和工程管理工作,具体工程施工时,由总承包单位再将工程项目划分为若干个标段,交由给自己下属单位负责施工建设。有时下级单位为满足工程发包方招标资质需要,借用母公司或其他同一母公司控制下其他子公司的资质。鉴于我国建筑业发展的现实情况,国家相关监管部门对此也是默许的,这种模式可以称为资质共享模式。资质共享模式存在以下问题:

1.合同签订主体与实际施工主体不一致,进销项税无法匹配,合同签订主体无法抵扣施工成本的进项税。按照我国招投、标相关法律规定,工程发包方只能与中标单位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施工合同。中标单位根据工程计量向工程发包方开具发票,工程发包方向工程中标方支付工程款。实际上,因负责具体施工的是中标单位的下属单位或关联企业,工程成本费用的发票是开给中标单位的下属单位或关联企业。合同签订主体与实际具体施工单位虽然是同一个集团公司,但分属不同的法人主体和纳税主体,负责具体实施的下级单位施工所产生的工程成本进销项税与开给发包方的发票产生的销项税无法匹配,不能进行进项税的抵扣。

2.涉及违法分包。因工程承包单位与工程施工单位不一致,从法律上来讲,可能涉及违法分包问题。

(二)劳务分包发票问题

建筑行业是一个典型的劳动力密集性的行业,劳务成本在建筑施工成本中所占的比重较大。劳务分包包括专业分包、劳务公司分包、架子队、个人挂靠分包等几类建筑企业的劳务用工模式。不同形式的劳务分包,所产生的进项税抵扣效果是不同。

专业分包属于建筑业服务范围,提供专业分包方为有一定施工资质的建筑企业,满足一般纳税人资格,可开具建筑服务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劳务分包的劳务公司一般都具有劳务资质,提供的建筑服务满足一般纳税人资格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架子队、个人分包模式都是建筑企业直接将工资支付给架子队或个人,这些架子队或个人均不可能提供增值税发票,无法进行抵扣。

(三)成本定额修订问题

在营业税下,建筑企业对于劳务分包、工程分包有完整的成本定额,在进行劳务分包及工程分包招标时,原则上分包单价不得超过成本定额。由于营业税下营业税往往由总包方统一缴纳,不要求劳务分包方提供发票,所以成本定额为不含税成本。“营改增”后要求劳务分包方开具发票,所以成本定额为含税成本。由于分包方纳税方式不同,又要根据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分别制定两种成本定额。所以,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面临着成本定额的修订问题。

(四)材料集中采购问题

为降低工程成本,建筑企业的母公司对下属子、分公司的主要材料实行分区域集中采购。“营改增”前,由母公司统一采购,然后调拨给各子、分公司项目部,各子、分公司项目部根据调拨单入帐。“营改增”后各子、分公司项目部如果要进行主要材料的进项税抵扣,就要做到“四流一致”,即合同、发票、物资、资金支付要一致。如果还是由母公司统一采购,就不能抵扣各子、分公司的进项税。如何解决材料集中采购与增值税发票抵扣矛盾是“营改增”后急需解决的问题。

(五)供应商选择问题

建筑业“营改增”后,供应商纳税身份及是否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直接关系到企业税负及经济效益。供应商若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该增值税可用于抵扣,若不能开具,则需全额计入企业成本费用,加大企业税负。另外,如果能与供应商建立长期、固定的合作关系,还能取得供应商价格或资金结算方面的优惠。可见,如何选择供应商对建筑企业非常重要。

三、建筑业“营改增”管理方案

(一)资质共享管理方案

建筑业资质共享问题由来已久,不是短期能完全解决的,但不管是从法律主体层面还是从总分包关系上来讲,国家会逐渐规范。所以,建筑施工企業要早做筹划,逐步规范:

1.集团公司在投标时及中标后签订施工合同时明确表示是包含成员单位的集团公司共同施工,中标后经发包方同意,将中标工程分包给集团内子分公司施工,整个集团公司共同承担合同义务。因为包含成员单位的整个集团公司的履约能力肯定比母公司强大,发包方往往会同意的。

2.集团公司要积极鼓励和帮助下属单位升级资质,培育下属单位的招、投标能力。建筑企业母公司应根据各子公司现有人员职称、学历、专业、项目业绩等特点,为各下级单位申报各类建筑施工资质类型、提高资质等级提供有力的帮助和指导。下级单位无资质或资质等级较低,是无法参加各类建筑工程招、投标的根本原因,要从源头上改变资质问题,让集团公司下属单位尽快提升自身的施工资质,直接参与招标并与发包方签订合同。

3.集团公司要加强建筑资质的管理,建立建筑资质管理办法。对各子公司间建筑资质出借行为实行严格约束,同时,对母公司资质共享实行预先审批。

(二)劳务分包发票管理方案

劳务成本约占工程施工成本的20%,劳务成本能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工程施工成本及增值税税负影响巨大。对于专业分包,因分包金额大,分包的内容包含了材料费及机械费用,应选择一般纳税人,让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劳务分包,大多是清包工,或只包含了部分辅助材料,分包金额相对小。税法规定一般纳税人的劳务分包方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劳务分包时可让一般纳税人劳务公司按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分别报价,让小规模纳税人报价时承诺从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选择不含税成本低的劳务公司。架子队劳务分包既无法取得发票,也存在用工风险,建议不再采用。个人挂靠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且在出现安全、质量事故时容易出现相互推诿现象,建议不再采用。

(三)成本定额修订方案

成本定额是企业进行成本管理和考核的标准,“营改增”后成本定额随着成本内容的改变而改变。公司应成立以总经理为组长,以分管成本管理的副总经理为副组长,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为组员的成本定额修订小组,负责公司成本定额的修订工作。公司成本管理部门牵头,会同公司各部门对原成本定额中的增值税部分分离,制订出新的成本定额。

(四)材料集中采购方案

材料集中采购是集团公司成本管理的一项重要手段,它能降低材料采购成本,取得更优惠的支付条件。“营改增”后各子、分公司项目部要进行主要材料的进项税抵扣,就要做到“四流一致”,即合同、发票、物资、资金支付要一致。

为达到以上两个目的,集团公司对对材料集中采购可采取“统谈、分签、分付”方式,即由集团公司统一招标、谈判,各子分公司按照统一招标价格,在总的招标量范围内分别签订采购合同,各子分公司按各自结算数量由对方开具发票、各子分公司直接付款。

(五)供应商选择方案

建筑业“营改增”后,供应商的选择不仅关系到建筑施工企业能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决定建筑施工企业能否找到长期、稳定的合作伙伴,获得优惠的结算支付条件。对于钢材、水泥、柴油等普通的、大量的物资采购,可采用战略采购方式,在全国范围内在全国部分区域内选择优秀的供应商,签订战略采购合同。对于砂、石等地材及商品混凝土采购,机械设备租赁,可就近招标采购。对于二、三料及办公用品,可采用网络采购。对于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可选择优秀的建筑施工企业和优秀的劳务公司签订长期战备合作合同,将公司的劳务按市场价分包给他们。

综上所述,建筑业“营改增”完善了建筑业上、下游增值税的抵扣链条,避免了重复征税,这为建筑业减轻税负和降低成本提供了可能,但也同时存在方方面面的困难和问题。建筑施工企业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采取合理、合法的管理方案,克服管理中的困难,解决好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尽快适应“营改增”税制改革。

参考文献:

[1]夏闯.建筑业“营改增”背景下企业税负变化分析[J].中国总会计师,2015(07):82-83.

[2]尹书慧.“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及对策[J].经济研究导刊,2015(04):76-88.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Z].财税,2016:36号.

作者简介:

许院生,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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