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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乡村振兴提供法治保障

2020-09-09

江淮法治 2020年13期
关键词:法治法律农村

农业农村法治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加强农村公共法律服务建设,加快补齐农村法治短板,为乡村振兴提供法治保障,意义重大。

一、乡村振兴中农村公共法律服务内涵和意义

立足现阶段我省农村发展实际,以提供的服务内容为依据,农村公共法律服务可大致划分为四个体系。体系间既相互影响、更相互交融,且意义深远。

(一)法律服务保障体系彰显社会公平正义。法律服务保障体系主要是对农民及农村各类组织在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时,提供维权、辩护、公证、代理等公共法律服务,是公平正义的集中彰显。

(二)农村纠纷调解体系维护农村和谐稳定。从曾经做过的“您认为可能是现阶段农村主要矛盾纠纷”抽样问卷来看,土地承包、民间借贷、劳动纠纷备受关注。在社会转型的大背景下,农村不仅存在上述纠纷,还出现了诸如相邻关系、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等新型纠纷。农村纠纷调解体系,主要借助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诉求表达、矛盾化解、权益保障等机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法律援助救济体系体现国家人文关怀。该体系主要是对经济困难的农民以及特殊案件的农民当事人提供无偿的法律咨询、诉讼代理、刑事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一些地方还降低法律援助门槛,将医疗、就业、养老、上学等问题纳入援助范畴,进一步适应了农村困难群众民生需要。

(四)法治宣传教育体系加快农村法治进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础在农村,重点在农村,难点也在农村。该体系主要是对农民群众和农村各类组织提供普法宣传教育,培育农民群众的法治信仰,是从整体上加快推进农村法治化进程的关键一环。

二、农村公共法律服务面临的困难与挑战

(一)法律需求日益增长、法律人才严重不足,是当前农村公共法律服务面临的最大困难。当前,伴随着农村群众法律意识普遍提高,法律纠纷范围也日趋扩大,特别是耕地流转、土地征收补偿等矛盾错综复杂类案件有所增加。但另一方面,律师人才主要集中在城市,农村律师非常缺乏。

(二)城乡发展不平衡、法律资源分布不均,是农村公共法律服务的阶段性矛盾。城乡发展不平衡,农村法律资源分布少,是普遍存在的现象。从马鞍山市情况来看,近九成的律师事务所设在市区,乡镇法律服务所仅16家。法律资源统筹协调难度大,影响公共法律服务普及率。

(三)法律服务领域偏窄、平台和功能不强,是农村公共法律服务必须破解的难题。农村法律公共服务尚处于起步阶段,法律服务口径偏窄,主要有普法宣传、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司法鉴定、公证业务、人民仲裁、社区矫正等方面还未纳入。同时,在互联网发展日新月异的今天,农村公共法律服务平台体系还大多停留在柜台式、面对面服务,实效性较低。

(四)评价机制尚未健全、有关政策较难落地,是制约农村公共法律服务的主要障碍。目前,提供农村公共法律服务者和评价者多是当地行政司法部门,存在“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现象,很难做到评价客观公正。同时从调研情况来看,各级财政投入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较少,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体系建设。

三、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相关建议

(一)拓宽农村公共法律服务领域,解决“提供什么服务”的问题。农村公共法律服务范围,应与社会发展阶段相契合。一是创新“一村一法律顾问”服务模式。在全面完善的基础上,创新实施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整体打包”村级法律服务项目的“法律顾问团”服务模式,提高农村法律服务质量。二是推行“纵向贯通、横向联动”的农村社会化普法服务。纵向主要是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建立健全“普法顶层设计—农村重大事项—农村重点人群—常态化法律咨询”社会普法服务;横向则是吸纳社会力量拓展普法平台。三是实施“人民调解+”服务。在进一步完善传统农村调解组织的基础上,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借助微信公众号等技术平台,探索“指尖”法律服务咨询调解新模式。

(二)理顺农村公共法律服务关系,解决“如何主导协调”的问题。从今后一个时期来看,农村法律公共服务还难以采取社会化方式,还应构建“多元参与、分工合作”的服务体系。一是政府主导推动。农村公共法律服务的公共性和公益性决定了农村公共法律服务必须由政府主导,协调各参与主体、供给主体在公共法律服务的权责分配。特别是县乡两级政府作为责任主体,更要科学、规范、合理地划分各主体权责。二是社会广泛参与。通过政策引导、资金扶持,扩大社会服务队伍,让社会力量成为农村法律供给的主体。现阶段,重点是引导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投身到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中。三是强化功能耦合。农村公共服务涉及主体众多,必须理顺各个主体关系,实现社会力量和政府的功能耦合,形成一个既相互联系、合作又相互监督的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供给系统,增强服务的有效性和针对性。

(三)建设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人才队伍,解决“谁来提供服务”的问题。农村公共法律服务建设关键要解决法律服务主体与被服务村民的比例和分配问题,只有达到一定的总量和比例才能保证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有序推进。一是提升业务技能。探索农村法律服务人员教育培训机制,采取不定期授课、研究论坛等形式分层次开展培训,提升业务水平。二是扩大服务人才队伍。一方面,要有效整合律师、法治宣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现有农村司法行政资源,另一方面,也要通过鼓励性政策扩大农村法律服务主体规模。三是实施“互联网+农村公共服务法律”。发挥“互联网+”优势,提供更加优质的普法服务。

(四)建立农村公共法律服务考评机制,解决“如何确保服务规范”的问题。农村公共法律服务考评目的在于提高农民群众对服务的满意度和认可度,促进农村公共法律服务的制度化、规范化进程。考评机制可以分为三部分:一是对服务队伍考评。考评的是“人”,即通过设置对服务主体法律服务能力的合理化指标,侧重于考评服务主体在提供法律服务方面的能力,最终达到服务内容和过程的规范化管理。二是对服务质量考评。考评的是“事”,即考核服务内容的完成质量。通过对服务内容完成情况细化、物化,提升农民群众对服务的满意度。三是对服务设施考评。考评的是“物”,即考核农村公共法律服务的各项软硬件设施,通过设置各个设施的不同标准,做到对标达标,从而提升农村法律服务品牌。

(五)健全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保障体系,解决“如何推动持续发展”的问题。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涉及司法、财政、民政等多个部门,必须要建立有效的保障体系。一是政策保障。出台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实施规划,将农村公共法律服务纳入基本公共服务,并对服务范围、资源配置、运行管理等作出具体细化要求。二是经费保障。设立专项基金,通过农民群众“点单”、政府“买单”的模式,开展农村法治宣传、法律咨询、纠纷调解等公共法律服务。三是队伍保障。出台房屋补贴、人才奖励、税收优惠等一系列政策,吸引法律人才扎根农村、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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