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的比较
2020-09-09赵兴鑫左晓磊高红梅
赵兴鑫,左晓磊,高红梅
(石家庄市畜产品质量监测中心 050000)
农业农村部、国家卫健委、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 年9 月6 日联合发布了国家标准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以下简称标准), 替代于2002 年原农业部发布的第235 号公告相关部分内容 (以下简称公告)。新版兽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保留了原235 公告的基本框架,同时对已批准动物性食品中最大残留限量规定的兽药进行了兽药分类。 新版标准无论在编写格式方面,还是内容方面与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联合国粮农组织(FAO)、世界卫生组织(WHO)等国际组织和欧美等发达国家组织的标准保持高度一致。 本文仅对新旧两版标准的不同之处进行对比分析, 以便有关部门更好的开展相关工作。
1 新版标准整体框架方面的变化
与老版公告相比, 新版国家标准在格式上更加符合BG/T 1.1 的相关要求,增加了前言、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等内容,将原公告的名词定义改为术语和定义, 并且按照相关要求将此部分移至标准的第3 部分。 新版标准在前言部分明确了GB 31650-2019 与农业部公告第235 号的关系和主要变化, 正文范围部分明确了本标准规定的内容和使用的范围, 在结尾部分增加了兽药英文通用名称索引。
2 新版标准术语和定义部分的变化
标准中3.3 日允许摄入量(ADI)的单位由μg/kg 体重/d,改为μg/kg 体重, 与国标GB 15193.18-2015 保持一致;3.7 家禽的范围增加了鹌鹑,删除了珍珠鸡,与我国居民日常饮食习惯相一致;3.8 动物性食品在原公告的定义上增加了蜂蜜, 并明确了初级动物性食品;增加了3.13 可食下水和3.17 其他食品动物的定义。
3 标准在规定兽药残留方面的变化
新版标准将原农业部公告235 号中的附录1、附录2、附录3 三部分整合成为标准的技术要求部分,并同样将其分为4.1 已批准动物性食品中最大残留限量规定的兽药、4.2 允许用于食品动物,但不需要制定残留限量的兽药、4.3 允许作治疗用,但不得在动物性食品中检出的兽药三部分来进行规范。 新版标准未将公告的附录4:禁止使用的药物,在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列入技术要求部分,是因为农业农村部于2019 年12 月27 日发布实施了农业农村部第250 号公告: 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
在标准的4.1 部分中新增加了阿维拉霉素、卡拉洛尔、氟氯氰菊酯等13 种兽药的分类、ADI、残留标志物、最大残留限量等内容进行了规定,其他标准与公告的变化内容详见表1。
表1 已批准动物性食品中最大残留限量规定的兽药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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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标准的4.2 部分也进行发生了部分变化, 将原235 公告中未列入最大残留限量规定的兽药双甲脒、氨丙啉、哌嗪等进行了最大残留限量的规定,将这些药物移到了4.1 部分。 对碱式硝酸铋、碘仿、硫柳汞等进行了删除,同时增加了醋酸、安络血、氯化铵等73 种兽药,其他改变中英文名称、动物种类和其他规定的部分药物的变化详见表2。
表2 允许用于食品动物,但不需要制定残留限量的兽药变化情况
标准的4.3 允许作治疗用, 但不得在动物性食品中检出的兽药部分与235 公告的附录3 保持一致,没有变化。
4 新版标准在使用时的注意事项
虽然在格式和内容上新版标准比235 公告更加规范, 更加符合标准制定的版式, 但与其他规定残留限量标准不同的是在GB31650 标准中没有指定相应靶组织的检验方法, 因此在选择检测方法时要注意检测方法的适用范围、靶组织要求、方法最低检出限和定量限是否满足要求; 在检测样品制备时要注意靶组织的要求,特别是鱼类样品,取样时应将“皮+肉”共同粉碎搅拌均匀;在最大残留限量和允许使用但不得检出的药物品种中,都要特别注意残留标志物的类型, 同时还要注意与其他公告的衔接和理解,如250 号、2292 号、2428 号、2583 号、2638 号等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