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技术背景下的金融法变革
2020-09-06黄韬
黄韬
2019年10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就区块链技术发展现状和趋势进行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学习时强调:要加快推动区块链技术和产业创新发展,积极推进区块链和经济社会融合发展。
区块链作为比特币底层技术架构,是随着比特币的出现而于2009年1月诞生的。在技术本质上,区块链是一种去中心化的分布式数据库,是分布式数据存储、多中心的点对点传输、共识机制和加密算法等多种技术在互联网时代的创新应用。在世界范围内,近年来关于区块链技术的实际应用前景吸引了公众的高度关注。既然区块链技术在11年前的问世就是和比特币这一金融产品联系在一起的,那么我们自然会有兴趣去思考,这一新技术的引入究竟会如何影响金融市场,以及如何影响金融市场的法律规则。
既有法律的替代:金融市场信息成本的克服
在金融市场领域,之所以除了普遍适用于各种商业活动的合同法、物权法、侵权法等民商事法律之外,还有“特别的”金融法律规则存在,其价值就在于金融市场交易过程中交易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格外突出。诸如银行法所设定的商业银行审慎监管制度和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安排、证券法确立的信息披露监管规则以及适用于各类资管/信托产品的信义义务要求等金融市场核心法律制度,都旨在解决严重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信任问题。
区块链的出现,使得我们也许有机会去发问:以往的金融市场法律规则是不是出现了“技术替代品”?在区块链上,所有的数据信息都是公开的,每一笔交易活动都对所有节点可见,并且分布式记账体系决定了所有节点都拥有完整的账目,因此个别节点上的数据修改对整个区块链来说是无意义的。那么,在理论上来讲,区块链的应用完全可以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避免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情形出现,进而大幅度降低交易成本,提升交易达成的可能性。从这个角度上来说,以往我们期望金融市场特殊游戏规则所解决的问题也许是通过特定技术的应用就能予以替代的。附带的,金融市场监管权力所衍生的降低市场效率、权力寻租、监管俘获、阻碍创新等“副作用”也就不会出现了。这也是为什么近年来关于智能合约的讨论总能成为金融界人士拥抱区块链技术的典型例证之一。
当然,以上只是某种程度“真空”状态下的设想,毕竟“新”技术出现的当下仍然是“老”法律“统治”的市场,理论上的替代作用仍要受既有的市场规则(尤其是掌握市场规则制定权的利益集团)的约束。
区块链的去中心化特征是与现如今金融法的“中心化”格局截然对立的。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数字加密货币:基于共识算法而生成的“货币”一旦进入流通领域,那直接挑战的就是各国的法定货币制度,形成了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商业信用与基于国家主权的政府(中央银行)信用之间的尖锐竞争,记账权争夺的结果很可能导致公共部门权威的削弱,“铸币税”向私人部门转移,到一定程度时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有效性也会打上折扣;“点对点”的支付方式绕开了金融中介,交易者省掉了“买路钱”,但金融机构则失去了一大块蛋糕。要知道在各个国家,这些大机构都是金融市场法律规则制定与修改的“背后推手”。所以我们完全可以理解Facebook这一互联网平台(也可以说是金融市场的“门口野蛮人”)在推出Libra之后所面临的来自公共部门和传统金融机构的非议和批评。
既有法律的挑战:技术风险与运行成本
就金融监管体系而言,大量的金融市场监管法律是直接以各种金融中介/组织为适用对象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经纪商、投资基金与资管/信托公司、保险公司等。而去中心化的区块链技术在未来有可能使得这些金融机构的重要性大幅度降低,金融交易的“深度脱媒”将成为普遍现象,资金提供者与资金需求者之间通过技术手段而非中介组织就能顺利实现交易。如果这一现象出现的话,那就意味着,金融市场的风险来源将发生革命性变化,技术系统的风险将取代金融机构背离审慎经营原则或者进行损害投资者的不当行为而导致的市场风险,而前者的破坏力也许更大、波及面更广。这就要求未来的金融法不再只是以金融机构和金融机构参与或主导的市场交易为“轴”来预见和控制風险,而是要给出有效的对策来应对技术体系给无边界市场带来的不确定性,例如私钥的丢失、分叉、51%算力攻击下的交易数据被篡改,乃至公链的完全崩溃。要做到这一点,无异于要求金融市场法律规则的整体更新换代。
区块链技术在金融场景中的应用被寄予了很大的期待,随之而来我们自然就会有兴趣去思考。那么,这一新技术的引入究竟会如何影响金融市场、如何影响金融市场的法律规则呢?
区块链技术特有的信任机制使得交易者不再依赖实名交易制度,但是匿名体系下的交易本身就是和金融市场的披露规则(例如,银行开户的实名制要求、上市公司强制信息披露、金融市场“穿透式”监管等)直接冲突的。一方面,在区块链技术体系下,传统金融法中解决交易信任问题的那部分披露规则也许不再被需要,因此理论上完全可以舍弃;但是,另一方面,出于公共安全而实行的那部分披露规则背后的政策价值是区块链技术无法替代的,例如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法律制度。这也是为什么诸如“暗网”之类的地下交易都普遍采用了比特币作为支付手段的原因。
此外,从区块链技术本身的发展和应用来看,金融市场及其法律规则可以起到的作用是不应被低估的。要知道,区块链技术的应用是非常“昂贵的”,毕竟分布式记账体系要求每个节点都储存完整的数据库,而不像是传统的中心化的交易模式下,交易者只需储存个体的信息,只有中心记账者才需负担建立和运行完整数据库的成本。这就决定了区块链体系运行的高成本,必然依赖每一个交易者对这个体系的能量贡献,经典例子就是通过“挖矿”来提供数字加密货币运行所需要的计算能量(一项研究表明:比特币一个月的运行成本竟高达5.4亿美元,而挖出价值一美元的比特币所耗费的能量,是开采相同价值金属的两倍多,一年下来耗费的电力超过了爱尔兰一个国家的用电量)。之所以有一大群人乐此不疲去“挖矿”,那自然是为了获得相应的回报,即算法共识下的“通证(token)”。(“通证”是可流通的凭证,是数字资产的表示,具有使用权、收益权等多种属性)因此,区块链能否持续运行的关键之一就在于“通证”的预期价值,这是激励参与者持续投入能量的根本激励来源,是实现“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区块链合作逻辑的制度核心。至于“通证”能在多大程度上通过交易网络或者投资平台而被“挖掘”出潜在的金融价值,这又取决于金融法对这一新生事物的宽容程度了。既有的融资监管规则往往对上述激励机制的作用发挥并不友好,“非法金融活动”的管制对于“通证”作为投资产品的价值实现可能形成不小的抑制效果。
综上,区块链技术的引入和应用对金融市场法律规则的潜在影响不会小。但究竟这种影响在多大程度上会真实地出现,这不仅取决于技术成熟度本身,也取决于这个市场上围绕着这个技术而展开的利益争夺,因此什么样的结果都有可能。更何况,在下一个“风口”,不用怀疑,一定会有大量打着区块链旗号招摇撞骗的各色人等,我们必须擦亮眼睛。
编辑:黄灵 yeshzhwu@fox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