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法治节目不能全面展现刑侦过程之原因
2020-09-06杨颖
杨颖
摘 要:近几年刑侦探案节目有多火?从《人民的名义》 《白夜追凶》到去年大热的《破冰行动》漂亮的收视数据和点击率一直占据各大卫视及视频网站排行榜的头筹。鲜活的人物、跌宕起伏的悬疑剧情与紧张严凑的情节推进,将公安司法战线工作者不为人知的一面展现得淋漓尽致。我国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提高人民群众特别是广大城乡居民的法律意识与法制素养是实现“全民守法”的前提,普法工作也越来越受到各级政府重视。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及各地方电视台都推出了专业的法制频道和相关栏目,針对不同的报道方向诸如《法治在线》 《天网》 《忏悔录》等。这些节目选取的都是各类犯罪案件中具有代表性,并且已经结案宣判的典型案例。内容呈现上在不涉及泄露公安机关刑侦手段及重大机密的前提下,尽可能地为观众详细展现案件的发生、发展以及侦破过程。生动具体地描述悬疑案件前后的情节发展以及犯罪与侦查间的博弈过程以引发观众兴趣,通过“以案说法”的方式达到普法的目的。另外,近年来,以刑事侦查为主题的国产电视剧大热,如《人民的名义》 《白夜追凶》 《破冰行动》等,以鲜活的人物描写、跌宕起伏的悬疑剧情与紧张严凑的情节推进,将公安及司法工作者的生活与工作展现得淋漓尽致,深受爱好推理、犯罪、悬疑类影视作品的观众喜爱。
关键词:法治刑侦;电视节目;侦察实物
中图分类号:G2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5079 (2020) 13-00-02
火热的刑侦电视节目及影视剧通常不能完全反映我国刑事侦查的客观情况。而且与其他法治节目相同,媒体不能第一时间获得刑事侦查的进展情况资料,导致最终的电视呈现无法与实际侦查办案完全重合,这些情况存在的必然性产生于传媒行业与刑事侦查之间存在“公开与保密”的矛盾。本文作者曾有过近10年的法制节目记者的工作经历,根据电视媒体的传播规律与刑事侦查实践的现实情况,就以下两方面问题进行简要探讨。
一、刑侦电视节目与侦查客观情况不完全贴合所产生的“不真实”是否应极力消除
以媒体上播放的视频节目或影视作品说到底不是完全反映客观事实的“记录”,而是通过电视手法渲染后的加工品。电视节目所使用的剪辑、编排及拍摄手法的不同,呈现效果可能大相径庭,这些被加工过的犯罪案件及刑事诉讼程序的情节可能与客观的司法实践有所出入,导致一些节目在法律专业人士眼中显得“不真实”。
这种“不真实”的存在有其必然性.毕竟电视节目是为了满足受众的收视欲望,而把客观事实经过人为加工后的产物。那是不是媒体就应该极力消除这种“不真实”,将客观的办案情景完全还原呈现出来呢?笔者对此观点保留自己的看法,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点:
(1) 从节目呈现方面看,真实的侦查程序非常复杂繁琐甚至有些“无趣”,而影视节目本身受到时长、观众年龄层和收视预期等多方面因素的限制,并不会也不便于完全还原。作为影视作品它要抓住主要的“收视爆点”来呈现给观众,例如推理甄别、现场勘查、围追堵截、技术侦查等公安人员实施具体侦查措施的情景,而诸如摸底排查、询问、辨认、寻找其他线索等侦查过程则更多的是在保留案件叙述准确完整性的前提下用小篇幅带过。另外,申请执行部分侦查措施需要遵循的程序规定如搜查人员需要持有搜查证且需要有见证人在场并在搜查笔录上签名、现场勘查亦需要勘查证与见证人、技术侦查需要经过严格批准手续、逮捕需经过检察院批捕等,以及侦查措施实施前后的工作如现场勘查前的现场保护、讯问前的讯问策略拟定等,有些涉及到案件保密要求所以在节目中也不会涉及。法治刑侦节目最吸引人的就是悬念!一个好的影视节目本身要求节奏张弛有度,情节环环相扣,如果为了真实而去还原一些现实工作中的办案流程,势必会挤压其他场景的时间最终导致节目重点不突出,降低节目呈现效果,让观众感觉拖沓像在记录流水账。
(2) 从侦查工作方面看,侦查业务工作需要保密,不可以完全还原。刑事侦查注重保密工作,无论侦查是否终结,侦查过程的具体细节通常不会公开。在媒体上完全公开侦查方法会使犯罪行为人及准备犯罪的人了解侦查所运用的基本方法,提升反侦查意识,致使其会在犯罪前后注意消除犯罪行为可能留下的痕迹与线索,从而提升刑事犯罪侦查的总体难度。但值得注意的是,即便影视节目中未涉及过多关于侦查方法的描述,但每个案件情节推进过程中或多或少会体现出侦查思维、侦查谋略等,也同样会提高犯罪行为人的反侦查意识。于过去相比,如今犯罪行为人的反侦查意识明显提高,除文化教育普及的影响之外,也与信息化时代信息交流与共享方式的改变有关。
(3) 从法治刑侦节目传播目的方面看,节目的最终社会目的是向大众普及法律知识、提升全民法律素养,侦查手段技术等专业部分没必要完全还原。法治节目的形式多是“以案说法”,虽然整个节目可能是以叙述“案”为主,但最终仍应落脚于“法”上。影视节目若只是平铺直叙地讲述法律条文中“冷漠的文字”,鲜有观众愿意主动去学习了解法律知识。从此意义上讲,节目通过鲜活生动的画面叙述来吸引观众眼球,通过故事般的情节引发观众对犯罪案件进展的兴趣,对收视率确实能起到积极作用,结合案例能使观众更容易理解法条,同时还能起到一定的预防犯罪作用。因此在讲述“案”部分没有必要完全反映出客观真实的办案情景,能选取其中重点部分将案件前因后果讲述清楚足矣。但需注意:选取后在节目中呈现出来的场景应尽量与客观司法实践相符,若因剪辑、编排与拍摄手法导致呈现的刑事追诉程序不符合客观事实,普法节目就本末倒置了;另外,如果条件允许,未被编排入节目中的场景可以由解说用一两句话简略带过也并不影响案件的完整性。
二、为获得案件侦查最新进展,媒体是否可以在侦查终结前进行采访拍摄
在几年前法治节目较为火热的时期,媒体为了第一时间拿到案件的“独家资料”,给观众呈现案件进行时的状态,一般会选择在案件未侦办结束之前就进行采访报道,这虽然使得案件进展信息可以及时传播给大众,但过早到来的舆论可能会或多或少影响审判法官的内心确信,从而影响法官判决。因此现如今的法治节目多是于一审结束或判决之后再进行相关报道。相比于法治节目,刑侦节目本身还具有一定特殊性,在节目呈现上的把控可能比法治节目更为严格。由于各种内外因素的影响,现今的刑侦节目也大多是在起诉及审判之后再采访拍摄录制的,原因有以下两点:
(1) 侦查活动需要遵循“侦查秘密原则”。“侦查秘密原则”是大陆法系国家常见的一项侦查原则,是指侦查调查活动不公开,除当事人及相关人以外的其他任何人均不得介入侦查活动的。这里的“秘密”笔者认为包含两个方面,①“侦查工作能不能对外公开”;②“侦查工作进行中,无关人员能不能介入”。一般來说,除了侦查工作指定的办案人员、需要侦查的对象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外,任何人都不得介入侦查工作。同时也规定了有权知悉侦查活动事项的人员,不得泄露侦查秘密,但依法可以公开的事项除外[1]。保密包括对内保密与对外保密,对内保密是指侦查相关事项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保密,对外保密是指侦查相关事项需要对公众与媒体保密。
保密的目的主要有三点:一是防止犯罪行为人逃避刑事追诉。一旦犯罪行为人了解了侦查进展,其会更容易逃避刑事追诉,提高侦查难度,敌暗我明难以取胜;二是要保护在案件侦查中被牵扯进来的无辜者的名誉。如果侦查阶段最初确定的犯罪嫌疑人并非最后认定的犯罪行为人,其名誉可能会因为媒体将侦查活动公开而遭受无意义的损害。在此意义上,侦查工作保密能保护被卷入刑事侦查程序的无辜公民,避免其受到来自社会的无端猜忌;三是保证知情人与证人自由作证。八大法定证据形式之一的“证人证言”在证明力上的稳定性偏弱,这是因为本应客观反映事实情况的证据是由带有主观意识的人产生,证据中或多或少掺入了证人的主观因素,为保证证人证言尽可能符合客观事实,不能影响证人及其他知情人的自由作证。侦查活动公开会使证人、知情人过早暴露于公众视野,作证可能会受到社会舆论影响,甚至可能会受到犯罪行为人的威胁恫吓。因此侦查活动原则上是不能公开的。
(2) 避免先入为主,坚持无罪推定。侦查以及案件审判最忌先入为主。侦查人员在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证据的同时,也应尽可能多的收集能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的证据,侦查中由于不确实充分的证据而先入为主地认定嫌疑对象就是犯罪行为人是冤假错案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特别是在网络传播极为发达迅速的当下,过早将侦查阶段进展情况暴露公众可能会同时影响侦查人员及媒体受众对案件的认识,即便侦查人员未受错误影响,形成先入为主思想的公众舆论也可能会为侦查工作带来压力,不利于侦查的继续展开。另外,《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在侦查阶段被确定有犯罪嫌疑的犯罪嫌疑人,即便已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就是犯罪行为人,在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前也不得确定其有罪;而对于仅有嫌疑而并非犯罪行为人的对象若在洗清其嫌疑之前即由媒体向公众公开,即便其没有实施犯罪行为,其生活工作也会因被卷入过刑事追诉而承受不必要的社会压力。信息化时代互联网背后庞大的群体早已成为舆论出口中不可小觑的一股力量,有时甚至会形成“网络暴力”,因此无论从追诉犯罪还是保障无辜的角度,除某些依法公开的信息以外,侦查、审理阶段相关情况均不宜公开。
三、结语
法治刑侦类影视作品与实际的刑事侦查存在客观矛盾,在刑侦题材的影视节目呈现上无法完全、完整地反映刑事侦查、案件判决工作的客观情况,但其实也没有完全还原的必要。为保证影视呈现内容尽量贴合于刑事侦查客观情况,同时又能有良好的节目呈现效果,媒体在节目制作过程中可以适当简化程序性场景,但不宜大量省略,要保证节目重点突出;另外,作为普法节目,还应注意不要为追求节目效果而过度加工、刻意夸大部分情节导致节目与实际办案场景脱节。媒体虽然无法获得侦查工作的所有详尽材料,但在能够取得的素材基础上应把握好平衡影视节目效果与客观呈现两者间的度,这个平衡点可以通过建立媒体受众评价渠道、进行相关领域专家评析等措施,在逐步摸索中确定。
参考文献:
[1]程雷,吴纪奎.侦查秘密原则初步研究[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6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