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人工智能的司法应用的思考
2020-09-02武少康
【摘 要】 个人助理Siri、特斯拉、Alexa等人工智能技术渗透到我们工作生活的各个领域,逐渐改变了农业、医疗、交通、教育、服务等与我们相关的各个方面,同时深深的影响了司法领域,但到目前为止,人工智能技术仅为法律工作者提供辅助性的帮助。本文主要讨论我国人工智能司法领域的应用现状,并选择典型实例,分析目前面临的困境和前景。
【关键词】 人工智能 结合司法 深度融合 应用现状
人工智能是由信息采集、各种算法、架构、系统进行处理、输出、存储、显示、通信等几部分组成,是通过计算机对人的学习、推理和规划等思维过程和智能行为进行模拟,将其运用到法院的司法工作能在一定程度上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工作的效率。我国司法机关将会进一步推进法院全面、全方位的信息化,大力推动人工智能应用到司法领域,建设智慧法院。
一、我国人工智能的司法应用现状
人工智能技术在我国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中都有涉及,着力开发智能辅助系统的技术,推进诉讼各环节智能化。
(一)人工智能在刑事诉讼中的应用。在立案环节,“诉讼服务中心”提供自助、扫码的网上立案,并开通了导诉分流等智能化服务。在侦查和起诉环节,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全面应用的“智慧检察院”系统运用OCR技术,对案卷扫描识别,对倾斜的纸张页面自动校正识别并可转化为可编辑文档。并通过机器的深度、自主学习功能,把案情以时间线和关系图的形式呈现,加快了审查速度。在审判环节,天津市 “智慧检察院”系统具有分类整理罪名、设定案件案情案由的适用范围等功能,提高了审判的规范化、精细化。在智慧量刑模块中,设置量刑规范化,文件指标化,特别针对毒品类犯,为检察官提示量刑建议。在执行环节,江苏省无锡法院“智慧执行系统”是将执行办案、指挥、监督、公开、智能服务五大功能整合和升级,可以根据被执行人在网上的活动记录来寻找执行财产,提高了执行财产处置的效率。
(二)人工智能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在起诉、受理环节,“法律服务机器人”拥有自动引导当事人立案,进行诉讼费用、赔偿等费用计算,类案推送、诉讼风险评估等多项智能服务,如成都中院研发 “成小法”,四川省崇州法院研发的“小崇”、“法小淘”“法狗狗”等智能法律机器人。在审理前的准备环节,北京法院的智能研判系统(又称睿法官系统)”,运用大数据,算法,人工智能技术等智能机器学习,将法律规定和审判经验相结合,根据案情确定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并设置机器自主学习,梳理案件事实,聚焦争议点,形成庭审提纲,并发送到庭审系统中,为开庭审理环节提供准备[1]。在开庭审理环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与阿里巴巴集团建立战略合作,借助阿里巴巴技术和用户资源优势,开发法官审判经验积累共享、案件智能推送、诉讼结果预判和审判偏离度分析预警等智能化辅助办案平台。在判决、裁定和执行环节,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研发了“智审辅助量刑裁决系统”,通过对同类、相似案件进行比对分析,给出关于量刑幅度的图形分析和数据参照。江苏省无锡法院“智慧执行系统”是将执行办案、指挥、监督、公开、智能服务五大功能整合和升级,可以根据被执行人在网上的活动记录来寻找执行财产,提高了执行财产处置的效率。
目前主要是在刑事和民事诉讼方面的研发,行政诉讼方面有涉及,比如2017年研发了行政助理系统,智能辅助行政案件。
二、我国人工智能的司法应用实例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处理一件诉讼保全案件时,通过发起“智慧审判苏州模式”的事项模块中的“银行临柜”的执行事务办理,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收办后的次日就办结了银行账户续冻手续,并在事项模块中将回执材料及时反馈给了苏州中院。代替了线下查控方式,快速解决了诉讼尚未终结而保全冻结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即将到期问题。
三、我国人工智能的司法应用面临的挑战和机遇
1.人工智能司法应用存在技术瓶颈,缺乏实质价值主义。 我国人工智能技术对于案件处理仅限于法律关系明确的简单案件,对于复杂的纠纷仍需要人类将法律规范和以前案件的判决、主观意识和客观意识及价值判断和实践经验相结合。对此,我们要从我国实际出发,充分运用我们的大数据,充分运用现有的人工智能技术,借鉴国外在技术方面的经验,加强合作,开发中国司法的人工智能。
3.人工智能司法应用数据库资源缺乏,安全可靠性低。我国数据库中的数据量少,存在大量重复收录的原始数据,数据处理不精确。我们需要大力研发和整合法律领域的信息和数据资源,借助信息技术的优势,建立和完善司法术语、语言系统和知识库建设,构建人工智能化的法律语言结构,进而提升对法律语言的理解和分析能力,进一步提高司法精确度。[2]
2.健全智法人才队伍体系,培养复合型人才。智慧型、法律型人才队伍体系建设,可以有效解决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应用中可能出现的技术问题和法律问题。我国政府应增加智法合一人才的学习和培养机会,设计人工智能和法律知识相结合的平台和智法人才培养的专业机构,加大对人工智能技术在司法应用研究方面的投入力度和经费。
3.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和法律监督体系。与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在人工智能伦理标准、法律规则和公共管理体系建设方面相对滞后。首先,我国需要加强人工智能方面的立法建设,制定统一、完善的立法规范和规则体制。其次,引进外国先进理论和技术,加强国际间关于智能体系的交流学习和对人工智能会引发的法律问题展开讨论。
五、总结
本文通过人工智能系统在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的运用,探讨我国人工智能在司法应用中所面临的问题和解决的建议。人工智能深入司法领域,实现司法全面智能化的进程中仍存在着许多挑战。为了进一步提高司法公正和效能,我国司法机关要熟练智能技术和各类智能化的平台的使用,推动我国法院全面信息化,完善我国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促进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具有中国特色。
【参考文献】
[1] 闫璐.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的应用分析[J].法制与社会,2019(29):202-203许松.浅谈人工智能在司法裁判中的应用研究[J].法制博览,2019(23):83-84.
[2] 张雨昕.人工智能司法应用若干问题[J].人民法治,2019(06):99-101
作者简介:武少康(1994——),男,漢族,安徽六安市霍邱县人,学历:在读硕士,学校:湘潭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信用风险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