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格权的保护
2020-09-02王彬尧
【摘 要】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我们不仅仅使人民生活过的富足,也要使得人民每个人生活更加有尊严。民法典出台,是我国集民法、合同法、婚姻法等法律综合成果,其中人格权单独成编,凸显了国家对于人格尊严的保护,丰富了人格权的内容。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基本的权利。人格权的保障和其相关权利的行使,会使市民有尊严的生活。民法典最新规定人格权,将会更加全面保障居住权。本文通过个案的引入,以个案视角,结合最新的人格权研究状况,试提出人格权保护的建议。
【关键词】 人格权 人格权的权利
一、问题的提出
(一)案情简介1
2009年1月原告(张某)之女宫某与被告侯某结婚后,生育一女侯某某,侯某某出生9个月后被诊断为脑瘫,生活无法自理,原告自此随女儿宫某、被告共同生活。原告坐在沙发上休息,宫某在厨房做晚饭,侯某某在客厅学步车内。被告侯某回家后,看见侯某某就说:“没娘的娃”,宫某在厨房回答“没有爹的娃”。被告便到厨房与宫某发生争吵及抓扯。原告张某到厨房拿菜刀时,被告张某就又殴打原告宫某,原告跑到客厅的阳台窗户边,向外喊:“打死人了,救命”,被告又到阳台与原告发生抓扯,将原告打倒至地上,并踹了原告两脚。后原告与宫某逃出家门,坐电梯到1楼,被告也赶至1楼,继续殴打原告及宫某,未打上,被邻居勸阻,并报警。原告当晚被送至广元市中心医院就诊,诊断结果为多根多处肋骨骨折;2.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广元市公安局某分局某派出所2019年4月7日询问宫某笔录记载:……我在里面哭叫,我妈(张某)听到了之后,就进了厨房,进了厨房她应该是怕侯某打我,就立马把厨房里面的菜刀拿到出去了……;2019年3月27日询问侯某笔录记载:……这时候张某从后头拿一把菜刀砍我的脑壳,然后我就转过去,用脚踢张某,张某就立马跑到客厅……。
(二)法院的裁判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在与原告之女宫某发生争吵、抓扯后,又对原告实施侵权行为,导致原告的身体受损,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因此被告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原告手持菜刀的行为,不仅未能化解矛盾,反而容易导致被告产生误解,以为原告要对被告实施侵权行为,从而导致矛盾进一步激化,事态进一步扩大,因此原告对自身的损失也应自行承担一定的责任。二审法院基本上认可了一审观点。
(三)引出问题
上述案例为人格权受到侵害的案例。作为民事主体的自然人,人格权为基本的民事权利。如人格权得不到保护,不仅面临精神上的痛苦,也会面临肉体上的折磨。当前,随着互联网科技的发展,自媒体大量出现,方便了人们日常生活,但是也会在一定程度上暴露人们隐私,损害人们的形象,给人的主体地位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和威胁,例如针孔摄像头的偷拍偷录、人脸识别技术滥用以及网络偷拍直播等等。上述现象发生,让更多人们开始关注人的本身,如隐私权保护,肖像权的保护,开始注重“人”的权利,能够有体面、有尊严的活着。那么,如何能够保护人格权呢?这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二、人格权的概念
概念反映事物的属性,是对事物进行判断和推理的基础。[1]掌握和理解人格权的概念,才能更好把握人格权的权利保护。对于人格权概念界定,学界有不同观点。有学者认为,人格权在民法上的概念具有不确定性,人格权概念的不确定,主要是指自然人的人格利益的边界不清晰而无法穷尽所有应受保护人的人格利益。[2]也有学者认为,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支配其人格利益并排除他人侵害的、以维护和实现人格尊严为目的的权利。[3]笔者认为,人格权是可定义的,如果采用人格权不可定义的观点,则会使得人格权把握出现差异,人们对人格权的解释出现不同,使得在人格权法律适用上出现多种争议,不利于司法实践。相反,若人格权有着清晰的概念,能够使得人们对于人格权的统一理解,形成社会主流的价值认识,有利于发挥法律的指引作用。尽管人格权具有开放性,但是这不足以无法给人格权定概念,如财产权也具有开放性,当事人可基于意思自治,在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中设定新的财产权益。为此,笔者认为,人格权应具有以下特征,第一,与人格利益紧密联系;第二,民事主体依法支配;第三,能够排除第三人的侵害。
三、人格权的权利——具有法定性和开放性
有人认为,人格权本质上是一种自然权利,法律规定得过于明确反而会限制其发展。事实上,某些人格权(如生命健康权)虽具有一定的自然性,但它并非自然权利。[4]人格权是随着社会发展而不断变化的权利,人格权具有法定性与开发性。所谓人格权的法定性,是指人格权的类型、内容和效力以及行使方式,原则上需要由法律加以规定。所谓人格权的开放性,就是指人格权是一个发展变动的体系,在法律上无法列举穷尽。[5]人格权的法定性和开放性是相辅相成的。人格权通过法律的明确规定,把一些道德的、文化的关于人格权性质的习惯权利上升为法律规定,从而使得人与人之间人格权的权利明细化,不因道德或文化原因导致人格权界定不清。虽然人格权来源于自然权利,人格权的法定性并不是完全排斥自然权利,相反,而是加以法律全方位的保障。人格权的本质必然会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出现新的权利,譬如“亲吻权”“声音权”等权利。如人格权完全采用法定性,将会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使得司法实践无法处理新型的人格权利。保持人格权的开放性,一是要规范新型人格权权利,二是为司法机关提供一个制度上的可行性和裁判依据,譬如“北京天浩盛世娱乐文化有限公司与上海大承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认可了黄某签名的《授权书》2的真实性3。实际上,法院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声音权”。因此,人格权的法定性和开放性有机结合保障人格权权利。
三、人格权侵害的起因分析——上述案例为例
(一)家庭矛盾引发的侵害
家庭矛盾是引发人格权侵害的导火索。上述案例的当事人,被告侯言辞激烈,带有攻击性语言,与原告之女发生争吵。之后双方进行抓扯。而原告并没有进行阻止,相反,而是拿起菜刀,又与被告发生抓扯,最终导致原告受伤。由此可见,正是因为家庭成员关系之间没有正确处理好家庭矛盾,使得被告的情绪更加激烈,从而进行殴打,导致原告受伤即身体权、健康权和生命权受到侵害。
(二)家庭成员的过错引发
当夫妻双方发生争吵时,家庭成员应该及时劝阻、劝架,化解双方之间的怨气。原告长时间与原告之女和被告共同生活,实际上已为家庭成员。在原告之女与被告发生激烈争吵时,正确的做法是及时阻止,说一些和好之话,消除对方的怒气。而原告却选择了拿起菜刀,使得被告防范意识增强,某种程度上造成了被告殴打行为的出现。试想,作为家庭成员的一份子,如在情绪激动时,最亲爱的人以菜刀相视,无疑使得情绪一方更加激动,肢体行为过激,难免出现意想不到的后果,如原告受伤结果的出现。过错是指行为人因重大过失或者故意主观心态,致使违法行为的产生。原告拿起菜刀的行为,本身使得菜刀具有随时使用的可能性,如原告情绪激烈,非常有可能加速使用菜刀工具的行为,那么可能会引起更加严重的伤害。即使原告拿起菜刀的行为,是保护其女不受伤害,但是抓扯一方的被告仍是自己的女婿,具有一定身份性。因此,原告具有过错。
四、人格权保护实现的路径
1、立法保护的实现
我国现在的法律体系已经出具完全,人格权在民法典中独立成编,已经凸显人格权重要性。设置独立的人格权编对人格权作出规定,具有重要意义:一是为权利人行使人格权、保护人格权提供指引;二是有利于统一裁判依据;三是应对互联网、高科技发展对人的尊严和主体地位所形成的挑战与冲击;四是强化对人格尊严的尊重和保护;五是整合現有的人格权规范体系。[6]结合民法典的规定,人格权编的法律条文是全方位的,基本上具有上述意义内涵,如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明确组织和个人不能拍摄、窥视(未经得权利人明确同意或法律没有规定)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此法律条文是应对当前互联网科技对人的隐私权侵害的保护。结合上述案例,被告殴打原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同时,被告殴打原告的行为,也可以认为是被告实施了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4由此可见,不仅民法典规定了人格权专项法律,也有其他单行法进行了规定,立法技术已接近成熟,对于人格权的保护立法上基本全覆盖。
2灵活诉求多渠道的纠纷解决
当前,我国设有人民调解委员会、妇女联合会和居民委员会等组织。以上述案例,如果发生家庭矛盾,譬如谩骂、抓扯以及引发殴打行为准备行为时,其他家庭成员一方面要及时阻止和劝解,而不是拿起菜刀等具有明显攻击性的工具加入家庭矛盾之中,另一方面要及时求助于人民调解委员、妇女联合会和居民委员会等组织。很多家庭矛盾的出现,为积怨已久的小事,如能够及时化解和处理,相信家庭矛盾或者因其导致的违法或犯罪行为能够避免。同时,上述组织要积极发挥自己的职责和义务。居民委员会作为联系基层、了解基层生活的基层群众性组织,更应该深入居住民生活,了解居民需求,并能积极处理。妇女联合会和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进行普法宣传,法治教育或妇女保护,积极引导群众了解法律,认识法律,提高法律认识,达到尊法、守法社会效果。若案例中被告能够认识法律,法律将会成为被告的“颈箍咒”,在情绪激烈之中控制自己的行为,不去做违法的事情,那么导致原告受伤住院或许能够避免。
3、灵活使用人身安全保护令
我国已经设立便捷的程序诉讼机制,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确立至少在形式上可以弥补家庭暴力受害者通过治安救济与刑事救济等公权力途径来实现受害人权利救济的不足。[7]《反家庭暴力法》已经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方式和内容以及法院审理的时限等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能够起到教育加害人作用,以达到家庭和睦。当人民调解委员会、妇女联合会和居民委员会等组织调解、教育不能起到作用时,受到侵害的人可以请求公法救济即人身安全保护令。当然,受侵害的人也可以直接请求法院出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身安全保护令时限短,具有司法效力,能够起到司法效果。如采用其他公法救济,如公安机关介入或者法院的诉讼,可能不利于家庭成员关系快速良好的恢复。因此,结合上述案例为例,未来被告再发生殴打原告的行为,原告可以选择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以禁止被告实施殴打等行为,以期达到家庭和睦效果,并且方便、快捷。
五、总结
随着公民权利意识提高,将会更加注重公民个人权利意识。民法典出台,将会对人格权保护上升一个新的台阶。本文通过个案的方式,提出一些人格权的保护途径,以供民事主体的选择。人格权新规定的出现,将会为我们的尊严提供法律保障,也会令我们生活的更加美满。
【注 释】
1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08民终597号民事判决书
2 《授权书》主要内容:本人(黄某)授权被授权人(天浩盛世公司)作为本人经纪公司……并授权被授权人与上海大承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签署《游戏联合营销合作协议》并代表本人就将本人肖像及声音用于游戏《超神战队》相关事宜对外授权。
3 参加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8民初29869号民事判决书。
4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2条规定
【参考文献】
[1] 王利民.论人格权的定义[J].华中科技大学学报,2020(01).
[2] 邹海林.再论人格权的民法表达[J].比较法研究,2016(04).
[3] 同[1].
[4] 王利明.使人格权在民法典中独立成编[J].当代法学,2018(03).
[5] 王利明.论人格权的法定性与开发性[J].经贸法律评论,2018(01).
[6] 王利明.使人格权在民法典中独立成编[J].当代法学,2018(03).
[7] 李瀚琰.人身安全保护令独立性的制度价值及其实现[J].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7(02) .
作者简介:王彬尧(1996-),男,汉族,河南林州人,在读研究生,石河子大学,新疆石河子 ;研究方向: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