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缺席审判制度
2020-09-02鄢雪晨
【摘 要】 2018年10月26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正式通过,其中作为强化反腐败追逃追赃机制的缺席审判制度是一个大的亮点,在如今的社会大背景下起到了强有力的作用。作为一项全新的制度,其正当性基础、适用范围、具体操作等一系列问题都需要加强理论探讨和实务思考。本文从缺席审判制度的含义、适用上展开了进一步的探讨并提出相关见解。
目前,我国对刑事缺席审判的刑事案件的范围仅限于三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的贪污贿赂案件,危害国家安全和恐怖活动案件,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在如今的环境下,设置专属的缺席审判制度对于腐败犯罪案件有其特殊需要。《刑诉法修正案》既严格地控制缺席审判的范围和程序,又在比较充分地保护被告人的辩护权下,依法及时予以定罪。刑诉法的关于缺席审判的修改,为海外追逃追赃工作奠定了更加坚实的法律基础。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对于以法治方式推进反腐败斗争发挥了法律的震慑和惩治双重效果,意义重大。
一、缺席审判制度的适用
按照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缺席定罪的适用是一种特殊情形。《刑诉法修正案》第291条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境外,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根据这一规定,缺席审判的范围严格限制在贪污贿赂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和恐怖活动犯罪,并规定了其具体的适用条件: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潜逃境外;二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和恐怖活动犯罪的案件必须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三是案件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通过设立这些条件,限制了对缺席审判的广泛运用,可以确保缺席审判程序的正当性和司法工作的公正。
在采取缺席审判时,应特别注重被告人的权利是否始终得到保障。缺席审判作为一种特殊的刑事诉讼程序,由于被告人不在场的特殊性,被告人的辩护权以及部分诉讼权利受到一定的限制。为确保程序公平正义的底线不受侵害,确保缺席审判程序是完整的,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司法程序在适用缺席审判制度时要严格保障被告人的知情权,新《刑诉法》第 292 条对缺席审判程序中的送达方式作出了明确规定,即通过三种途径送达,一是按照国际条约规定的方式,二是按照通过外交途径提出的司法协助方式,三是依据被告人所在地法律允许的方式。将传票与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使其知晓即将进行的涉及其人身、财产权利的刑事审判,这种保障被告人知情权的措施是缺席审判取得合法性的前提。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缺席审判案件,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可以代为委托辩护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法律援助的目的是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防止冤假错案,维护司法正义,不能因被告人缺席或在席而有所区别。所以当缺席审判被告人没有辩护人时,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辩护。
二、缺席审判制度的必要性
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长期不归案而导致的诉讼长期处于无法进行的状态,使司法审判无法实现对被害人权利救济与安抚。被害人作为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对象,在物质以及精神层面均遭受了极大伤害,其希望通过法律对被告人的惩处来获得内心的安抚。而由于我国缺少刑事缺席审判制度,致使即便是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或是丧失诉讼行为能力的情况一旦发生,案件仍将陷入不定期限的搁置状态。一旦法律对其合法权益的保护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犯罪行为给其带来的物质以及精神损害难以弥合,将导致被害人对司法公正性失去信任,法治社会的发展将会受到考验。
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直都遵循“先刑后民”的审理规则,即刑事部分对于被告人的定罪是其在民事部分获得赔偿的基础。而一旦出现犯罪嫌疑人无法归案等情形,案件刑事部分的审判必然将无法继续进行,被害人的赔偿请求自然也会因所依据的案件事实没有获得权威认定而无法得到法院支持,这便将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被置于了极为不利的诉讼状态。而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存在可以及时处理案件、更好的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
案件事实发生后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变得模糊,法官在案件审理中对事实部分的认定只能是一種依据证据进行历史性回溯的过程,由此可知审判者根据证据还原真相、形成合理心证后对案件作出判决的难度会随着时间的增长而加大。所以即使依法应当被定罪处刑的被告人又重新到案,如果此时尚存的证据无法清楚地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则依据“存疑有利于被告”的原则被告人将免受刑法惩罚,使得有罪被告人获得了逃避法律处罚的“可乘之机”。这损害了法律的公正性,同时也破坏了其权威性与威慑力。
《刑诉法修正案》立足于我国现实司法情况,构建了一套比较完善的缺席审判制度,对于打击贪污贿赂等重大犯罪被告人外逃处境有深刻意义,对于提高我国刑事司法效率、节约诉讼资源也大有裨益。但缺席审判制度仍是一项新制度,现行法部分规定过于笼统、可操作性程序设置尚未细化,应接受大量实践检验,实现公正与效率的平衡,更加完善地服务于司法工作。
作者简介:鄢雪晨(1995-) 女,汉族,河南鹤壁人,硕士在读,昆明理工大学,研究方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