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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前期的“禁派丁盐”与华北地区的人口数据

2020-09-02曹树基袁一心

社会科学 2020年8期
关键词:康熙商人全县

曹树基 袁一心

摘 要:清代前期,在枣强、安平等十三个“禁派丁盐”之县,其“国朝原额人丁”,或依盐引之额折算之“丁”,居然与万历八年(1580)人口对应,说明长期以来一直被认为是“纳税单位”的清代前期之“丁”,有可能是真实的人口。清代前期枣强等县的人口数据之所以准确,是因政府销售盐引时需要掌握准确的人口,故而与盐引配合的人口是实际人口,不仅包括男性人口,而且包括女性人口。在一些明代后期至清代前期的县级数据中,“丁”也不一定是纳税单位,其中有些是男性人口,有些是全县人口。这一发现颠覆了以前的认知,有可能开启历史人口的微观研究之门。

关键词:人口;丁;禁派丁盐

中图分类号:K248;K2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5833(2020)08-0137-11

作者简介:曹树基,上海交通大学人文学院历史系教授;袁一心,山东大学儒学高等研究院硕士研究生 (上海 200240)

一、研究基础与问题的提出

明初以降中国各个区域的人口变动,一直是研究的难题。在最近完成的一项研究中,曹树基将北平、山东、河南、山西、京师南、京师北、江西、湖广南、湖广北、福建、浙江、广东、广西等12个布政司(或单位)洪武二十四年分府口数与天顺年间(1457-1464)编撰的《大明一统志》中的分府里数一一对应,分别计算各省分府口数在各省口数中所占比例,以及各省分府里数在各省里数中所占比例,共得101组有效记录。两组数据的相关系数R2=0.845,结果详见图1A。这说明,天顺年间各省编里可以和洪武年间的户口登记基本匹配。这一事实提示我们,在一省内部,各县编里的标准是大体相当的。

鑒于此,在一些地区,不仅可以利用洪武时期的“里”数进行人口估测,或检验用其他方式所得户口数据,更可以在没有洪武时期的人口数或“里”数时,用天顺“里”数来估测洪武时期的人口。也就是说,利用天顺年间各省分县里数,可以求得洪武年间各省分府以及分县人口。

天顺《大明一统志》所载各省分府“里”的比例之关系

当然,进行这一估算的前提是,从洪武至天顺,某个区域所辖行政区的“里”数基本未变,或与人口同比例变化。事实上,在这一时间段里,口的比例变化与里的比例变化并不完全一致。如洪武二十四年北平府人口仅占全省(布政司)的0.138,天顺年间的里却占0.262,差值为0.124。这是因为永乐迁都之后,北平府人口有了较快的增长。排除类似的真定、开封、桂林、施州、建宁和庆远等6府,余94府人口比例与里甲比例的关系更加紧密,详见图1B曹树基:《中国人口史,1368-1953年》上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20年版。。

不仅如此,笔者还对1393年到1953年中国分府人口的变动,提出了一个新的假说。笔者认为,在排除大规模移民运动、战争带来的人口大规模死亡、工业化、城市化诸因素影响的地区后,560年间各省分府人口的变动速度是近似的。

果真如此,则1393年和1953年各省分府人口在全省人口中的比例高度相关。兹将1393年214个府级人口在各省人口中的比例与1953年214个府级人口在各省人口中的比例进行回归分析,所得结果很好地证明了这一假说,详见图2A。

如果剔除35个人口变动幅度较大之府设1953年分府人口占全省人口比例为A,1393年分府人口占全省人口比例为B,若A/B-1≥0.5,则为人口变动幅度较大之府。——如因城市发展而导致人口大量增加的天津、唐山、汉口、无锡、上海等5市(分别隶属于河间、永平、汉阳、常州和松江5府);洪武时期的空旷区域(东昌、兖州、南阳、汝宁、汉中、巩昌、临洮、襄阳、德安、沔阳、大同、凤阳、九江、赣州、南安、廉州、惠州、浔州和平乐等19府),明代中期人口外流中心的区域(青州和黄州2府);明清之际战争与大灾影响之区域(延安、怀庆、河南、平阳等4府),太平天国战争影响剧烈的区域(应天、徽州、广德、安庆、嘉兴等5府)。两个年份府级人口在各省人口中的比例相关度更高,详见图2B。

经过以上双重检验,可知洪武年间的分府人口数据是可靠的。现在的问题是如何确定明代中后期乃至清代前期的人口。

依何炳棣观点,洪武以后,尽管人口登记制度依然存在,但统计的重点和方法都发生了重大变化,此后的人口上报数仅仅包括一部分人口,与真正的人口之间差异越来越大。明代后期与清代前期的所谓人口统计数只能看作为纳税单位,而并不是真实的人口何炳棣著:《1368-1953年中国人口研究》,葛剑雄译,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年版。。不过,在以前的研究中,笔者曾发现,从洪武二十四年(1391)至弘治十五年(1502),北平大名府的里数从318里增加至579里,年平均增长率为5.4‰。从洪武二十四年至永乐十年(1412),再至弘治四年(1491),保定府口的年平均增长率分别为4‰和5.1‰。类似的案例还有许多,兹不一一。它提示我们,从明代初年至明代中期,人口的年平均增长率可能约为5‰左右。也就是说,明代中期可能存在真实的府级人口数据曹树基:《中国人口史》第四卷《明时期》,复旦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98-235页。。

本文的问题是,在明代中叶,既然存在准确或相对准确的府级人口,就有可能存在准确或相对准确的县级人口。本文旨在寻找明代中叶至清代前期准确或相对准确的县级人口,并藉此厘清明代至清代前期的里甲或保甲,以及清代盐引派额等各种制度与人口的关系,以此推动中国人口史研究的深入。

本文分三个部分展开:其一,枣强县的盐引与里甲;其二,其他十二县“禁派丁盐”;其三,其他十二县“丁”的实质。

二、枣强县的盐引与里甲

1. 盐引与人口

在真定府枣强县,从盐引与人口的关系入手,可以发现明代后期至清代初年真实的县级人口。万历纂修、康熙十九年增修《枣强县志》卷2记载,枣强县每年行商盐3620引,每引220斤,实销引盐796400斤,共纳课银2273.5953两,说的是政府准许商人在纳税之后,将定量的盐销往枣强。这段记载之后,又有以下记载:

永乐初定鼎北京,枣强始为畿内,虽原编为二十五里,后并三里,至正德初盗寇□破,征役□□□,绝者十一,逋逃者十五,又并杨兴、姜村二社,今止二十社。 万历纂修、康熙增版《枣强县志》卷一《里甲》。

这一记载明确无误地指出永乐初年枣强编为25里,大约至永乐十年,全县22里。已知永乐十年全县1953户,每里88.7户。距离洪武年间每里110户的标准编制已有不小的距离。其实,对于一个经历过“靖难之役”且人口大量逃亡的地区,每里户口不敷,实不为奇。永乐年间,山西移民大量迁入枣强,户口的不足可以很快得到弥补。

万历纂修、康熙增版之《枣强县志》卷1《凡例》称:“旧编保甲九十有六,今虽有归并,仍存旧志。”所谓“旧志”,当然指的是万历志了。同书卷1《保甲》又说:

按保甲之制,十家为一甲,甲立一长,十甲为一保,保立一正。一囗无事,互相讥察,以杜可疑之人,有事互相救援,以御非常之患。

可知所谓“旧编保甲九十有六”,指的是“保”而不是“甲”。以100户一保计,则有9600户,每户5口,则有48000口。这一数据,正处于上引嘉靖与万历的口数之间。这也说明嘉靖、万历时期的口数,与保甲编整有关。

总之,由于保甲编制,明代中后期枣强县人口数据准确而真实。由于盐引,清代前期枣强县的人丁统计,转化为实实在在的人口统计,并与明代中后期的户口数据形成对接。这是目前所见这一时期最完美的人口数据,令人对这一时期人口数据之挖掘产生更多的期待。

三、其他十二县“禁派丁盐”

上引资料中称“枣强等十三处”,说明除枣强县之外,还有12个县也是计口派盐。假定这一记载为真,就一定会在地方文献中留下踪迹。经过检索,它们分别是河间府的东光县、青县、宁津县、吴桥县、德平县和交河县,真定府的安平县、宁晋县,顺天府的文安县,保定府的涞水县,以及济南府的蒲台县和大名府的元城县。兹一一论述如下。

按照原文表述存在的差异,将这12个县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直接表述“禁派丁盐”或“立店自卖”的县,相关文献非常明确地记载了这一政策实施于顺治年间。他们是宁津、吴桥、青县和安平4县。第二类是间接体现“禁派丁盐”的县,相关文献虽未直接记载这一政策的实施时间,但记载了“禁派丁盐”的措施、背景以及影响等,是为其他8县。

1. “禁派丁盐”与“立店自卖”

在相关文献中,“禁派丁盐”总是和“设店运卖”联系在一起。光绪《宁津县志》卷11《杂稽志》记载:“顺治十年,禁派丁盐,令商人设店运卖。”

光绪《吴桥县志》卷5《田赋志》记载:

国朝原额岁食长芦盐一千百引,顺治十年允给事中陈协之请,禁派丁盐,令商人设店运卖,本商具呈盐院挂号,半印给发某字某号,水程验单,运司开填引数、商名,印盖付商人某,多计运赴某地方发卖。

据此可知,这一制度的完整环节是这样的:商人在负责盐引业务的机关排队等候,领取盐引之“盐单”。盐单一式两份,中间盖有骑缝章。单上印着编号,通常是以千字文中的字为纲,字下编号,此即为“某字某号”。另外,还发给运盐路程上的查验单。盐运司在单上记载有引数与商品名,戮记上写着给某某商人,运到某地方发卖。简单地说,这是一张与运盐有关的发货单。

总之,“禁派丁盐”政策的核心是领取盐引后,允许商人立店自卖食盐。在地方志的表述中凡是能够体现清代前期食盐立店自卖的内容,就可以判定该县实施了这一政策。

康熙《青县志》卷1《赋役志》记载:

国朝顺治五年,西商石忠,无知罔利,领官盐若干引,至青半截亏本逃弊。引盐中止者数岁。顺治末年商人复领引盐如前数,至青散派,民间士民告准,令其自卖,无扰青民。今商人邻河自行发卖。

顺治五年(1648),青縣仍然实施的是旧有的派盐政策。上引康熙《安平县志》卷8说的是商人携带引盐入县之后,需要官府替商人卖盐。从另一方面讲,如果官府暗中动点手脚,盐商的日子就会非常难过。山西商人石忠亏本逃弊,就可以作此种理解。在青县,直到顺治末年,应百姓之请,该县才允许商人立店自卖。

很显然,青县“立店自卖”及其背景与上引《禁派丁盐》一文高度吻合。因此,文中“顺治末年”的时间界限并不准确,可能是康熙年间地方志编修者的大致揣测。有一点很清楚,这一政策一直延续到康熙年间。

安平县的情况比较复杂。康熙《安平县志》卷4《赋役志》记载:

考安邑食盐旧制,听民开煎,岁纳盐锅银一百五十两。明万历年间,邑宰何公为民请命,免食商盐。奉两院批行,邑人崔公载其事于石,向之良法美意,实便于民。国朝顺治三年始食商盐,编定额引,一变从前听民煎盐纳课之制。今旧制固虽复问,但于盐引到时,查其夹带之有无,平其升斗之大小,使不至垄断昂价。斯通商之中,不致厉民矣。

令人不解的是,万历以前,县民一直食用商盐。县令何公为民请命之后,才改食本地之盐。安平不靠海,居然能煮盐?既然能煮盐,何必至顺治三年,又改食商盐? 细细读之,本段文字之末,有提示“县宰何公详文详见纪事门”,“邑人崔公碑文详见艺文志”。在关于何公事迹的碑记中,得知县境内“我安平多盐地,取而煎之,足以赡一方之用”崔屿:《何侯永除商盐德政碑记》,康熙《安平县志》卷八《艺文志》。,即从盐碱地中煎盐。

在本文第一节引《何侯永除商盐德政碑记》文字之后,还有大段文字讲述商盐以劣充好,短斤少两,兹不转引。这样一来,今天的读者就能明白,为何县令何公力主去商盐,改食本地之盐。依常识,在远离海滨的内地盐碱地或盐碱地的沼泽中,煮卤水取盐,盐味苦而难食。这也就是清顺治三年重新选择商盐之理由。顺治三年改行商盐之后,商人自卖,政府加强质量管理,不许以劣充好,不许短斤少量,不许垄断价格。所以,此时之商盐,非彼时之商盐。

2. 时间记载不明确之县

康熙《东光县志》卷4《田赋志·盐政附》记载:

国朝行盐千引,后渐加至一千九百引。邑令王公九鼎,不忍民生朘削……今改为悬秤自卖,盘引至称,每引二百四十斤,余则必私,民方称便。

虽然时间的记载不甚明确,但行盐之法存在一个转折:先是民苦,后是民便。很明显,东光县实行了“悬秤自卖”,且规定了“悬秤自卖”的标准。因此,东光县当为“其他十二县”之一。

光绪《德平县志》卷10《祥异志》记载:

明万历中,盐运司发票二百八十八,招人认买,额派二百五十引,令乡民每丁买盐三斤十二两,用银二分。至本朝康熙六年,发票一千七百七十三,增引百有五,每丁买盐九斤四两,用银八分五厘。七年禁止,引盐不得派散人丁,与票盐一例招商自卖。

万历年间每丁买盐3.75斤,康熙六年每丁买盐9.25斤,每丁盐额的大幅增长,说明“丁”与人口脱节,沦为盐税之计量单位。康熙七年,商人立店自卖,而非官府摊派。新政开始的时间不是顺治,而是康熙,原因不明。

民国《宁晋县志》卷3《盐法附》记载:

国朝额行长芦官盐八千七百引,康熙二年奉文加五百引,康熙十二年奉文减去三千二百引,康熙十八年奉文复归原减三千二百引,实行九千二百引,每引原纳课银三钱九分六厘四毫丝,后奉文每引加银五分,续又加银八分,每引共纳课银五钱二分六厘四毫八丝,共纳银四千八百四十三两六分四厘(近议每引加银又一钱未定)。商人运盐,自卖办课。

这里记载了全县行盐数量及每引盐的课税额。引文中原有几处脱文,根据上下文数据,通过计算,予以补齐。商人自行买卖,缴纳课税,是“禁派丁盐”政策的体现。

乾隆《蒲台县志》卷3《盐法》记载:

乾隆十一年增余票一千张,价银百十三两一钱六分七厘零。凡票行盐之后,送县令印截角,本商赴盐法道申缴票价,由县给批,本商赴盐法道交兑。不论土著外省,俱由盐法道衙门招募殷商承办。

上文记载有三层含义:其一,乾隆十一年增加盐票1000张。所谓“余票”,是相对于与“正引”即原引额而言。其二,行盐之后,审批、交兑过程严密繁复;其三,蒲台县盐引买卖,全部由盐法道衙门招募商人承办。显然,商人承办是“禁派丁盐”政策的体现。需注意的是,此处虽然记载的是乾隆年间盐引数,但未言明商人承办之起始年份。且其内容“禁派丁盐”政策相吻合,因此蒲台县当为“其他十二县”之一。

民国《交河县志》卷2《田赋志·盐课》记载:

本县旧志每年额引四百五十道,一引一盐,听商悬秤自卖,并不派给于民。

“道”的意思其实为“引”。其文意为,在旧志中明确记载的盐引,交由商人自卖,并不采用依丁分派的方式。不难看出,此处“听商悬秤自卖”其实就是“禁派丁盐”。旧志所载之盐引数,应是顺治年间之数字。

光绪《涞水县志》卷3《食货志》记载:

旧制按丁派引,涞丁九千百七十七丁,岁食官盐一千一百引,近丁增一万三千,而引加三千六百,前千人百引,今千人三百引矣,疏销所以维难也。或曰地多旗庄,食盐者众,然旗人或食县盐,或食邻盐,听其自便,势难画一。若令商人减价贱售,商资既亏,国课何出。惟令分投立店,设法通融,庶无壅滞,亦于考成不碍。

旧制以丁为据,分派盐引。由于人丁增长之数与所增派盐引之数不能相配,造成盐引疏销困难。且旗人食盐,难以统一,因此,市场秩序混乱。又因商人降价售卖之法不可行。最终,只有实行“禁派丁盐”,令商人各自设立盐店,自行买卖,才能稳定市场秩序,维护国家课税。

同治《元城县志》卷3《田赋志·盐政》记载:

元城四关厢尽食大名县之盐,则以大名县之盐不敢进元城县之城,元城县之民不敢食元城县之盐,名实之不符者也。

大名县和元城县之间出现了地域性的垄断。这种垄断直接導致了市场紊乱,政府无力控制,县令被上司革职的恶果:

一若勒令盐引全销,盐必壅积,则谢令见受参罚于前,卑职岂能侥幸漏网于后,此身受其害者。商贾牟利彼此争地,俱皆无恙,而谢知县则已革职,是朝廷之命官又不如行盐之商贾。

而后采取的解决措施为:“应令元城商人行盐不许扰越,远者重究之,批仰照另檄遵行可也。”商人行盐不扰越,只在固定地点贩卖,实则是“立店自卖”的另一种表述。元城县出现的市场问题,以及针对这一问题采取的解决措施,符合“禁派丁盐”政策的实施背景和影响。因此我们认为,元城县同样实行了“禁派丁盐”。

由上引记载的分析可知,清初实行“禁派丁盐”政策的十三个县,位于直隶中南部和山东西北部,大体围绕渤海湾,呈不规则三角形集中分布。这一区域盐产丰富,地形平坦,河道纵横,水陆交通便利;且因人口众多,食盐量大,各县不同程度出现盐价过高、市场垄断等状况,有必要实行“禁派丁盐”、“立店自卖”的市场化政策。

四、其他十二县“丁”的实质

据前文,部分依托盐引数量,枣强县形成了自明代中后期至清代前期完美的人口数据链。这使得我们对其他十二县数据也有了信心。也就是说,无论采用何种方式,这十三个县的地方志中有可能留下这一时期的真实人口数。本节尝试性地将“原额人丁”当作万历年间的男性人口,或将清代前期的“丁”额当作当时的男性人口,利用标准男女性别比求得全县总人口,并以各个年份至1953年的人口年均增长率来检验“国朝原额”以及清代前期“丁”的性质。

关于这一检验方法,可以援引本文第一节的相关研究:已知洪武二十六年(1393)各省分府人口在全省人口中的比例,与1953年各省分府人口在全省人口中的比例高度相关,就证明在排除大规模移民运动、战争带来的人口大规模死亡、工业化、城市化诸因素影响的地区后,1393-1953年间各省分府人口的变动速度是近似的。由此推论,1580-1953年各县人口年平均增长率也应当是大体相似的。这一假说,是本文进行数据检验的主要依据。

1.假定“原额人丁”为1580年男性人口

光绪《东光县志》卷3《田赋志·户口》记载:

国朝原额人丁二万五千五百一十五,实在行差人丁一万八千二百四十五。行差人丁一万九千三百一十七丁,内有檄出优免供丁一千九十九丁。

将“国朝原额”当作万历八年的数据,即设1580年男子为25515人,又设性别比为110,得到女性23195人,全县总人口48710。1953年东光县人口234612。1580-1953年人口年均增长率为4.2‰。这是一个合理的人口增长速度。同书又载光绪十二年(1886)36157户,男妇大小173986,户均5口。据此,1580-1886年东光县的人口年平均增长率是4.2‰,1886到1953年平均增长率是4.5‰,数据合理。

康熙《文安县志》卷1《贡赋·户口》记载原额人丁14483;依前例推得1580年总人口27649口。1953年全县人口215810,1580-1953年人口年均增长率为5.5‰。数据合理。

民国《交河县志》卷2《田赋志·户口》记载原额人丁数为20247;依前例推得1580年总人口38653口。1953年人口数为272391口,1580-1953年人口年均增长率为5.2‰。数据合理。

民国《宁晋县志》卷3《赋役志·户口》记载原额人丁32111;依前例推得1580年总人口61303口。1953年全县人口388440。1580-1953年人口年平均增长率5‰。数据合理。

光绪《吴桥县志》卷5《田赋志·户口》记载:

国朝原额人丁二万九千三十七丁,除节年编审故绝逃亡,老丁实在并新增人丁二万二千四百一十丁,顺治十八年编审新增一百三丁,康熙年编审新增八十八丁,十年编审新增九十七丁,乾隆三十七年停止编审。

同治十三年,共计户三万零七百六十三户,男八万九千六百二十七,女七万四千四百六十二,共男妇大小十六万四千零八十二人口。

“国朝原额”以后的“人丁”不增反减,是为纳税单位,确定无疑。假定“国朝原额人丁”为1580年男性人口,则1580年全县人口55434。1953年吴桥县人口254273人。1580-1953年人口年平均增长率为4.1‰。只知1941年6月,日伪政府曾将吴桥县的24个村庄划为景县;1950年又将德州市以北曹庄一带划归吴桥。这一计算假定吴桥县划入与划出的区域与人口大体相等。

同治十三年吴桥县人口性别比高达120.3,依正常的人口性别比,是年吴桥县人口为171106,1874-1953年人口年平均增长率为5‰,也是合理的。

光绪《宁津县志》卷3《田赋志·户口》记载原额人丁数为43593;依前例推得1580年全县人口83223。同书又载光绪二十四年(1898)45455户,233952口,户均5.1口。1953年全县人口294562。1580-1953年人口年均增長率为3.4‰,1580-1898为3.3‰,1898-1953为4.2‰。数据基本合理。

光绪《涞水县志》卷3《食货志》记载原额人丁27761,依前例推得1580年全县人口52998。1953年全县人口184029。1580-1953年人口年均增长率为3.3‰。

2.假定清代前期“人丁”或为男性人口,或为全体人口

乾隆《蒲台县志》卷2《户口》记载康熙五十年(1711)有男丁18717,假定此为男性人口,全县总人口则为35732口。1953年排除民国年间划入的博兴县辖区,蒲台县人口122566,1711-1953年的人口年均增长率为5.1‰。数据合理。光绪《蒲台县志》卷2《户口》又载,至乾隆二十六年(1761年)共增益3445丁,实增人口6577人。1711-1761年人口年平均增长率为3.4‰。数据也算合理。

同治《元城县志》卷3《田赋志》载:

原额人丁六万千一百十五丁,内有顺治三年并顺治五、六两年,原共报过逃亡人丁万九千五百六十六丁,内除康熙十年以前陆续招抚复业,其节次奉文编审及康熙年奉文清理,共增出长成人丁万七千四百十四丁,已经顶补逃亡人丁,兴差不计外,止除逃亡行差人丁千一百四十丁;实在见存人丁五万九千九百八十三丁,内有优免人丁一千八百七十六丁。

由此可见,此处“原额人丁”中包含顺治年间人口数,并非明代数据。假定康熙十年(1671)丁数是男性人口,即男性人口59983,全县人口则为114513。1953年大名县人口325532,其实包括了清代的大名和元城三县。如果以半数居之,1953年元城县人口大约16.3万。1671-1953年人口年平均增长率约为1.3‰。这一较低的人口令我们设想存在另一种可能,即康熙十年丁数为全县人口,则1671-1953年全县人口年平均增长率3.6‰。

3.假定“盐引”代表1580年人口

康熙《安平县志》卷4《赋役志》记载:

原额上中一三等九则人丁共折下下人丁二万六千六百七丁半,又节次新增人丁四千七百六十八丁,共下下人丁四万一千三百七十五丁半。

这里的“人丁”可以折算,还出现0.5丁,是为纳税单位而非人口。同书还记载全县额定官盐3382引。采用同属真定府的枣强县标准,一引十口,3382引对应33820口。1953年全县人口181362。1580-1953年人口年平均增长率为4.5‰。数据合理。

康熙《青县志》卷1《户口》记载原额男丁5785,推得1580年全县总人口11044。又知1953年青县人口206403,则1580-1953年青县人口年均增长率为7.9‰。数据太高,说明1580年数据不是人口。

康熙《青县志》卷1《赋役》记载青县原额盐引数为638引,未记每引人口。查得光绪《宁津县志》卷3《田赋志》记载原额1800引,原额人丁43593。设此“原额人丁”为男性人口,据此可知全县人口83223,大约每引46口。假定同属河间府青县与宁津县每引人口相同,则1580年青县人口29348。1580-1953年青县人口年平均增长率为5.2‰。

North China Population Statistics

Cao Shuji Yuan Yixin

Abstract:In the early Qing Dynasty, in Zaoqiang, Anping, and 13 other counties, the state abolished the salt tax in certain counties. Prior to this, the salt tax had been levied via sales of certificates to salt merchants prorated based on “ding,” or the population of the county. This leaves us with data on a potential new source of population statistics, calculated via salt certificate sales, from the late Ming through the early Qing. Incredibly, when we use early Qing data on salt certificate sales to estimate ding, we find that in some cases such estimates reflect accurate and meaningful population figures from the year of the Ming Wanli Emperor (1580). This is remarkable. The early Qing ding-long held to be merely a “tax unit” with only superficial relationship to underlying population-occasionally represented true population figures. The accuracy of population figures in Zaoqiang and other counties during the early Qing stemmed from the states need for accurate population data when apportioning salt marketing permits. Hence, sales of salt permits map to the true population. From the late Ming to early Qing, in certain counties, the ding calculated with salt certificate sales is therefore not necessarily a tax unit, but a wholistic population measure. In some cases it included only the male population, in others the entire population. This discovery overturns our previous understanding of late imperial statistics, and opens up a promising new avenue for future research.

Keywords: Population;Ding;Abolition of Salt 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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