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监管视角下人身保险的思考
2020-09-02陈苗芳
摘要: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中国银保监会人身险部日前发布通知要求:疫情防控期间,各人身保险公司不得以商业为目的跟风炒作,利用疫情事件营销,利用舆情热点做广告,让保险保障“变味”。根据银保监会的数据显示,2019年人身险的原保险保费收入占保险行业总保费收入的比例高达72.68%。另外,保险业专业性比较强,相关技术要求较高,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情况比较严重,因此对于保险监管非常具有必要性。
关键词:人身险;监管;平安亿元保单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保险业保持了快速增长的势头。保险业刚刚起步的中国是处于一个计划经济时代,依靠自身开展保险业务,保险监管手段和内容都比较简单。到现在三支柱现代保险监管框架的形成,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组建。不断地改革是为了集中整合监管资源,更好地发挥协同效应,推进构建现代金融监管框架。根据银保监会发布的数据显示:2019年保险业的原保险保费收入为42 645亿元,相较于2010年的保险业原保险保费收入的14 528亿元,增长了近194%。
一、人身保险概述
人身保险是投资于人身和身体的寿命的保险。尤其是成家之后,收入的逐渐增长让人们有更多的时间和金钱享受家庭生活。但与此同时,人们还需要面对来自各个方面的压力。一旦遇到一些意外情况,整个家庭的财务状况可能会陷入困境,家庭成员的生活压力会巨大,人身险存在的意义就在于此。
从中国家庭的人口结构层面上来看,很多家庭已经经历了人口老龄化,家庭越来越小和家庭的低生育率。随着很多人群逐步进入老龄阶段,当家庭人口结构变化,家庭的保障功能弱化,风险的承担能力减弱,人们对于增加保障的需求会上升。在2019年的保险行业原保险保费收入中,人身险保费收入占72.68%,其中寿险原保险保费收入占人身险的73.41%。人身险业的迅猛发展和产品种类的不断增加,再加上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正在不断加快,居民对于保险的需求增加,这些都需要加强对于人身险业的监管。
二、中国平安的亿元寿险保单
(一)中国平安的亿元寿险保单
案例开始于2002年5月,平安保险公司签下了一单“十年期鸿祥附加定期寿险”。这本是当年平安最大的一单寿险业务,年保费980万元,10年保费高达9 800万元。平安保险的何某希望通过和李某一起合作,拿到当地一家大型国企的保单,但是李某没有保险代理资格,这项业务的佣金只能先靠何某领取后再按照一定的比例分给李某。在公司范经理的多次带领下,这项业务被顺利拿下,何某多次拿到了佣金,但是却拒绝李某的佣金分配要求,最终这件事情闹上了法庭。
(二)案例暴露的问题
在后续的调查中,发现了这起事件中出现的一系列漏洞:
1.这笔亿元保单为客户提供了一个6%的利率承诺
这次的案例发生在2002年,但是早在1999年,保监会就已经发布了明文规定,各保险公司不得再签发预定利率超过年复利2.5%的寿险保单。这个利率承诺显然违背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但平安公司称其并不清楚6%的利率承诺,这中间存在很多疑点。
2.这份协议的真假存在争议
这件事暴露以后,平安公司拒绝承认这份协议出自公司之手。但是平安公司没有详细地说明这份协议的由来,也不能确认协议上的印鉴是否存在伪造,这份协议到底是怎么来的?作为一家大型国企,应该也不会只听信业务员的一面之词就相信6%的预期利率,并且当时总经理范某曾经多次到访,对预期利率的承诺不应该被忽视。
3.是否存在制造多份假保单?
对于寿险业务来说,有团险和个险之分,个险能提取到的佣金更多,而何某正是利用这一点,可能存在伪造投保人的签名,创建了一些虚假的保单。上级平安公司的负责人则表示这次事件中的都是个险保单,至于虚假保单和签名,公司是后来才了解到了情况,但是具体的代签名情况与比例需要经过调查才能弄清楚情况。
三、保险监管
保险业作为一个技术含量高、业务专业性强的复杂行业,信息不对称和不完全的问题十分突出。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信息不对称,保险公司内部员工利用所得到的消息与外部员工相互勾结,还有社会中缺乏对于诚信的限制等等。因此,保险监管非常具有必要性。
(一)市场行为监管
保险监管的基础是市场行为监管。保险行为监管主要是指保险公司在市场上进行经营行为等各种表现行为,采取有效的监管措施,使其合法经营和规范发展。由于保险商品是一种信用要求较高的特殊商品,保险交易需要对合同约定的未来损失作出赔偿或者给付的承诺。
科技手段在应用过程中,不仅需要大量的数据资源,还会产生大量客户个人信息。在对运用了保险科学技术的领域不能因其新而放低了监管要求,监管机构要根据市场的科技发展水平进行及时适当的政策调整,避免新技术监管的盲区。在统一监管标准的前提下,明确监管主要目标,有侧重、有主次地规范市场行为。以“科技管科技”不失为一种创新科技监管手段。
(二)偿付能力监管
偿付能力监管是现代保险监管的核心。虽然目前保险业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偿付能力监管标准,但是基于每个国家不同的国情,经济文化背景各不相同,各国都有适合自己的一套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在借鉴各国的监管标准的基础上,并结合中国自身的国情,服務于实体经济。
(三)公司治理监管
公司治理监管是保险监管的保障。在当前的监管环境下,上市保险公司强制性的治理合规促进了代理成本的下降,增加了成本效率,从而能够有效地提升对于风险的控制和经营的有效性;但是自主性的治理合规多是为了追求经营效益,疏忽了对于风险的防范而导致效果不甚明显,因此监管部门有必要实施强制性监管。金融体系的脆弱性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备性,保险业受到了更多的监管。一些中小保险公司为了尽快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弥补资源劣势,通过保险经营,保险公司吸收了大量的资金,为了提高自身的竞争力,公司往往会采取更加激进的投资方式来实现资本增值。
四、结语
我国寿险市场庞大,但市场上的产品却缺乏自身的特色。一旦一种产品的推出广受好评,市场上就会出现盲目跟风的现象,保险产品趋同,创新性不足。而同质化产品往往只能靠佣金比率或是一些不合法的手段来提高销售量,公司成本和风险增加。各公司需要加强对于保险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惩罚力度,减少为了自身利益而伪造保单或虚假宣传而伤害投保人的利益和公司的声誉。
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中国银保监会人身险部日前发布通知要求:疫情防控期间,各人身保险公司不得以商业为目的跟风炒作,利用疫情事件营销,利用舆情热点做广告,让保险保障“变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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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陈苗芳(1995—),女,安徽合肥人,石河子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金融专业一年级在读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贫困与区域发展领域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