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马来西亚的威权政体及其有利作用
2020-08-31李江
摘要:马来西亚在1969年出现“5·13”族群冲突事件之后,该国的执政当局就实施了多项具有威权性质的政策,该国也进入了威权政体时期。该国的威权主义政策包括加强对经济事务、社会团体人员、高等院校人员、大众传播媒介、议会竞选时间、议会选区划分等方面的管控。但是马来西亚在威权政体时期实现了国家经济的较快发展,提高了马来人的经济实力,缩小了马来人与华人的经济差距,为减少马来人与华人之间的冲突事件,维护该国社会的总体稳定提供了良好的物质基础。国阵在此期间也获得了国会众议院、州议会的多数议席,牢固地掌握着该国的执政权力。
关键词:马来西亚;威权政体;族群冲突;执政权力
基金项目:西华师范大学博士科研启动项目“外部力量参与党内政治生态建设研究”(项目编号:412802)
中图分类号:D733.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5982(2020)08-0097-07
威权政体又称为威权主义、威权政治、权威政体、权威主义等,它是介于民主政体与极权政体之间的政治体制。目前学术界对威权政体的概念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但可从相关研究看出该政体的特征。如萧功秦认为,广义的权威主义是指“统治者把他们的意愿强加给社会成员而不顾及后者的意愿”①。卢正涛认为,威权政治是指在那些获得政治独立的国家存在的,在形式上保留政党、议会、选举等民主制度,但实际上国家权力高度集中的体制。② 刘德源将威权主义界定为,“在民主的外壳下,以既包含民主成分又包含集权强制成分的威权手段,来取得政权和治理国家的一种政治形式”③。综合上述分析,本文认为,威权政体是指执政者能够通过名义的选举,借助威权的方式持续掌握国家政权;执政者的意志渗透到社会的多领域,社会民众只能有限地参与社会活动的政体。在威权政体中,执政者对反对党的政治参与设置了多种限制因素,所以该国的反对党难以通过选举的途径获得執政权。该政体的执政者为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经常加强社会事务的控制,例如通过国家法令、行政手段、暴力机构等方式限制社会民众的集会、结社、思想、言论等方面的自由权利,即是社会民众的人身权利经常受到损害。此外,威权政体的执政者经常致力于新型国家的建构,推动经济发展,以增强社会民众的凝聚力,提高执政者的执政合法程度。
马来西亚政府在1969年的“5·13”族群冲突事件发生之后,采取了一系列的威权主义政策。国际民主测评机构政体4(Polity IV)将马来西亚1969年的民主指数降低至1分,认为该国属于典型的威权政体。马来西亚在1974开展国会选举之后,政体4才将该国的民主指数提高到4分,认为该国属于选举型威权政体。在1995年至2007年期间,政体4将马来西亚的民主指数降低至3分,认为该国政体的威权性质更加显著。在马来西亚的2018年大选,希望联盟夺取了该国的执政权,该国的执政权力实现了国家独立以来的首次更替。但是在2018年大选之前,国阵长期掌握着马来西亚的执政权,并且通过多种方式管控着该国的经济、社会事务和议会选举事务。因此,马来西亚从“5·13”族群冲突事件发生之后至2018年大选之前实行的是威权政体。
一、马来西亚威权政体的产生原因
马来西亚从国家独立至1969年大选之前实行的是民主政体,社会民众在此期间可以自由地开展社会活动,该国议会主要开展的是竞争型选举。然而该年的“5·13”族群冲突事件发生之后,该国加强了对经济社会事务、议会选举活动的管控,使该国转变成了威权政体。因此,“5·13”事件成为了马来西亚从民主政体向威权政体转变的转折点。
(一)该国1969年大选的状况
马来西亚的巫华印联盟曾经在“1965年4月同东马两州的‘联盟党组成所谓‘马来西亚联盟党”④ (以下简称联盟党)。该联盟党在1969年大选只获得国会众议院的66个议席,其中印度人国大党、马华公会、巫统获得的国会众议院议席数分别是2个、13个、51个,与1964年大选相比,“巫统少8席,马华少14席,印度国大党少1席。”⑤由此可知,这些政党在该届大选获得的国会众议院议席数呈现减少的趋势。马华公会还失去了华人占多数的槟城州的执政权,作为反对党的民政党获得了该州的执政地位。该国的反对党在1969年大选获得了国会众议院的37个议席,其中泛马伊斯兰党获得国会众议院的12个议席,“民主行动党13席,民政党8席,人民进步党也拿到了4席。”⑥ 反对党获得的国会众议院议席数也比上一届大选多了23个。尽管该国的反对党在该届大选还是没有获得执政权,但也使得联盟党首次没有获得国会众议院2/3的议席数。该国的宪法也规定“修改本宪法的法案(不包括本款规定作为例外的修改)和对根据第10条第(4)款通过的法律进行修改的法案,除非其在二读、三读时获得国会各院全体议员2/3的票数赞同,否则不得通过”⑦。这种选举结果意味着联盟党难以再随意地修改有关法律,以实现自身的执政意志。
(二)“5·13”族群冲突事件的发生
多数马来人对反对党能通过议会选举来改变政治局势的现象,感到恐慌和震惊。但是非马来人对反对党取得的议会选举进步感到高兴。民政党、民主行动党的青年支持者在吉隆坡大街上举行了祝捷游行活动,他们要求马来人州长哈仑搬出官邸,理由是他在这次大选没有获胜。他们“路经吉隆坡当时有3万居民的最大的马来人居住区时,还发生了一些不当行为,宣泄了不好的情绪”⑧。愤怒的马来人在1969年5月13日也举行了反祝捷的游行活动。当这两个游行群体相遇时,他们激烈地斗殴。根据相关报告显示,“这次族群冲突共造成196人死亡,其中马来人25名、印度人13名、华人143名、其他15名;受伤的总共439名,其中马来人127名、印度人26名,华人270名,其他16名;另外还有39名失踪,分别是马来人7名,印度人7名,华人25名”⑨。由此可知,华人在这次冲突事件中死亡、受伤和失踪的人数最多。马来人在这次事件中还随意地破坏华人的住房、商铺、汽车等。这种族群冲突事件也很快蔓延到了吉隆坡的其他地区。
(三)马来西亚威权政体的实施
面对吉隆坡的混乱局势,马来西亚元首果断地中止了国会,暂停了宪法实施,宣布全国进入紧急状态,并且组建了由副总理拉扎克领导的全国行动委员会。在该国军队、警察的强力镇压下,吉隆坡逐渐恢复正常。作为该国独立之父的拉赫曼也被要求承担这次族群冲突事件的主要责任。在党内外的各种压力之下,拉赫曼在1970年被迫辞去了马来西亚总理和巫统主席的职务,拉扎克接任了这两个职务。直到1971年2月,马来西亚的国会重新恢复运作,该国的紧急状态才宣告结束。由此可知,“5·13”族群冲突事件破坏了马来西亚国会、宪法的正常运作,也使该国政体的民主程度逐渐降低。随后,拉扎克执政下的马来西亚在经济、社会、议会选举等领域实行了多项威权政策,多数民众参与政治活动意愿急剧减弱,议会选举的竞争程度明显降低,议会选举成为了马来西亚名义上的民主形式。因此,马来西亚政体的民主性质持续弱化,它的威权性质也变得更加显著。
二、马来西亚威权政体的表现
在分析了马来西亚政体由民主向威权转变的原因之后,还有必要继续探讨该国威权政体的具体表现形式。事实上,马来西亚在“5·13”族群冲突事件之后,加强了经济事务、社会事务和议会选举事务的控制。
(一)加强经济事务的控制
马来西亚执政当局在1971年至1990年实施了新经济政策,包括政府加大住房、教育、卫生等方面的支出,为本国的大米、橡胶等农产品设置最低保护价,对国外进口大米实行准证制度,并且制定“很高的税率,使进口大米的价格大大高于本国大米,以保护本国稻农的利益”⑩。为增强马来人的经济实力,新经济政策规定只有马来人的股权人员或官员才有资格管理石油、船务、航空等领域的公司。该国在1975年制定的《工业协调法令》也规定,内阁的贸工部长拥有审批制造业执照的权力,马来人应当占企业员工总数的一半,马来人也应当拥有企业的30%股权。马来人可以优先获得钢铁、交通、建筑承包、土地开发、天然气和石油开采等领域的執照。马来西亚在1991年至2000年实施了国家发展政策,包括加强电子和电器产品、纺织品的技术研究与开发,提高工业劳动者技术水平;继续增加马来人在企业管理领域的数量,允许马来人在国企中占有更多的股权,马来人享有优先获得贷款的权利。该国从2001年起实施了国家宏愿政策,包括积极“发展以知识为基础的新经济”,继续提高制造业的科技水平;通过货币政策、财政政策,抑制国内通货膨胀率;继续增加马来人在国有企业的股权以及马来人在高级行业的人数,改善贫困偏远地区、东马地区马来人的经济状况。因此,马来西亚实施的这三个政策,既注重管控该国的经济事务,也在较大程度上照顾了马来人的经济利益。
(二)加强社会事务的控制
马来西亚执政当局为维护社会的总体稳定,在威权政体时期制定了多项具有强制性的法令,并通过这些法令加强对社会团体人员、高等院校人员及大众传播媒介的有效控制。
第一,管控社会团体的人员。在20世纪70年代,随着伊斯兰教复兴运动在马来西亚的兴起,伊斯兰党的宗教活动也逐渐地损害该国的世俗政权,所以该国政府通过《内部安全法令》,防范和打击伊斯兰党的人员、伊斯兰教的人员。马来西亚政府还通过该法逮捕了危害社会秩序,损害政府权威的其他社会团体的人员,例如批判政府的反对党人士、华人教育界人士。 2007年11月25日,马来西亚的印度人非政府组织——兴都权利行动力量在吉隆坡组织了声势浩大的游行示威活动,抗议英国殖民者剥削印度人劳工,要求英国政府进行赔偿。但是马来西亚政府却派遣警察逮捕了该组织的五名领导人。此外,马来西亚国会还在1981年4月通过了《社团法令》修正案,该法案将马来西亚的社会团体分为联谊性团体和政治性团体,没有该国国籍的人员不能参加政治性团体;该国社团注册官拥有决定社团性质的权力。如果社团注册官认为某社团能损害该国的安全,社团注册官就会取消该社团的注册资格,那些行为受限制或被判有罪的人员也不能在社会团体担任职务。可以说,马来西亚政府通过利用具有威权性质的法令,严格管控了该国社会团体人员的行为。
第二,管控高等院校的人员。例如,马来亚大学的学生指责该国政府的部分施政行为,并且要求政府推动改革。学生们在1967年公开反对该国政府对农民的暴力行为;该校的学生会在1969年还向政府表达了加强国家建设、推进政治民主化进程的意愿。拉扎克上台执政后,他认识到高校学生开展的活动能损害政府的权威,所以他组织修订了原有的《大学及大专学院法令》。修订后的《大学及大专学院法令》规定,教育部长拥有管理和指导大学及其学院的教育事务、行政事务的权力。该法令还规定大学理事会由官方代表及5名具有学术身份的人员组成,如果该理事会认为校内某社团的活动违反了《大学及大专学院法令》有关条例,损害了学校名誉,便可取消该社团的注册资格。该法令还规定大学社团不能支持或反对任何政党、机构和社会人士,违反该条例的学生将被处罚1000马元或被监禁六个月。
马来西亚修订后的《大学及大专学院法令》将大学学生会改为学生代表理事会,该代表理事会只能从事增加学生福利、增强学生纪律以及开展大学理事会允许的活动。该代表理事会必须获得大学理事会的许可,才能使用基金开展有关活动。由于马来西亚的大学生在1971年至1975年仍然开展了一些抗议政府的活动,所以该国在1975年再次修订了《大学及大专学院法令》。再次修订后的法令要求,解散所有大学的学生团体,所有的大学生不能加入政党及工会,废除学生代表理事会的部分权力。该法令还规定,如果大学校长或教育部长认为某学生违反了法令的有关条例,但是该学生不能证明自己无罪,那么该学生就会丧失学籍资格;以前被判违反该法令的人员不能再申请为大学的学生。再次修订后的《大学及大专学院法令》对大学生的活动提出了更多限制条件。该法令规定,大学理事会不再拥有委任大学校长的权力,必须由最高元首根据教育部长的提议进行委任,大学理事会的主席、署理校长也必须先由教育部长提议人选,然后最高元首根据提议人选名单进行委任。“有关理事会成员的规定也有所变动,理事会成员中需有5名学术人员的规定被减至2名。” 因此,该法令减少了大学理事会管理学校的权力,马来西亚政府也进一步加强了对大学重要职务的管控。
第三,管控大众传播媒介。大众传播媒介是在信息传播过程中,处于社会民众与传播者之间的媒介,包括报纸、广播、电视、新闻媒体、互联网等,它们能发挥信息传递、宣传教育的作用。如果执政者对大众传播媒介管控不力,部分大众传播媒介可能会报道一些不利于该国执政者统治的信息,使执政者在该国的政治合法性受到损害。马来西亚在威权政体时期加强了对大众传播媒介的管控。该国制定的《煽动法令》将“煽动”定义为,发布能引起阶级之间、族群之间敌意的言论,质疑宪法规定的马来人拥有特权的条文以及做出其他能引起政党成员、社会民众不满的行为。马来西亚政府对违反该法令的人员进行了严厉惩治,如该国警方在1976年6月逮捕了多名报道或批评巫统内部党争的媒体编辑,在2003年查封了质疑马来人特权的“‘当今大马的服务器与编采部的19台电脑”。在1972年制定的《官方机密法令》中规定,只要是被认定为是机密性质的文件都是官方机密,如果没有得到官方许可,就将这些机密文件内容向外界发布,属于犯罪行为,犯罪者会被判两年的强制性监禁。该法令主要是针对那些随意报道国家机密文件内容的新闻记者。该国经常依靠这两部法律审核新闻媒体向社会人员发布的内容,制止新闻媒体发布反动言论。
马来西亚政府还通过实施许可证制度管控报业。按照马来西亚1984年颁布的《印刷及出版法令》规定,该国报业每年都要申请一次出版准证,但是政府的内政部长可以根据自身意愿,“发出版准证给任何人或者拒绝发出任何出版准证,甚至可以随时作废、冻结、撤销和否决任何出版准证”。如果“编者、印刷者、出版者恶意出版错误消息,可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罚款2万林吉特或二者并罚。” 由于拥有出版准证的报业能获得巨额的商业利益,这些报业为了保住出版准证,使自己的商业利益不受到损失,所以它们通常很谨慎地对外发布信息。所以马来西亚政党倾向于利用执政权力,对外发行报纸,掌控社会舆论。例如,巫统通过获得新海峡时报集团的大量股份,掌控了该集团辖属的《马来先锋报》和《新海峡时报》。其中《马来先锋报》是该国发行数量最多的马来语报纸,《新海峡时报》是英文报纸,在该国都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力。马华公会通过获得华仁控股公司的较多股份,掌控了该国的英文报《星报》和中文报《中国报》、《南洋商报》。其中《南洋商报》、《中国报》是该国三大中文报中的两种,每日发行量较多,支持的读者也较多。此外,“几家小型淡米尔报纸的所有权,为马来印度人国大党的主席与妻子所有”。国阵通过掌控该国的马来文、中文、英文和淡米尔文的有关报业,使这些报业自觉地发布有利于该联盟执政的信息,加强对联盟的认可,扩大联盟在该国的社会影响力。
(三)增强议会选举的控制
马来西亚的选举机构是选举委员会,该委员会负责编制、修订选民的名册,组织开展国会众议院及各州的立法会选举。“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5名委员组成,由最高元首与统治者会议协商后任命”。由于马来西亚的总理公署在行政上管辖着选举委员会,委员会的成员也类似于该国的普通公务员,该国政府在大选中也多次派遣公务员担任投票的主持人、计票员和监察员。因此,马来西亚政府实际上管控着议会的选举委员会,通常按照有利于获得议会更多席位的原则,通过选举委员会管控该国的议会竞选时间以及议会的选区划分。
第一,管控议会竞选时间。议会竞选时间的长短能影响参与竞选的政党获得议席数量。如果議会竞选时间较长,参与竞选的反对党候选人就有较多时间向选民宣传本党的竞选纲领,表达未来的施政理念,使更多选民全面、客观地认识自己及代表的政党,所以议会竞选时间较长通常有利于反对党及其候选人。如果议会的竞选时间较短,反对党有可能无法安排人员到有关选区参与竞选,使执政党竞选人自动获得这些选区的议席。反对党竞选人也可能没有充足时间与选民进行交流,使选民对反对党竞选人认识不足,难以获得这些选区的议席。然而,选民通常知道执政党的执政绩效,也了解该党竞选人的施政理念,所以议会竞选时间较短有利于执政党及其竞选人。在马来西亚的大选年份,国阵的主席通常是在该联盟做好大选准备的前提下,突然宣布解散国会众议院,开展国会众议院及西马地区州议会的选举,然后通过该联盟管控的选举委员会宣布大选的竞选时间,经常使反对党在大选中陷入被动的局面。
马来西亚在威权政体时期的大选竞选时间通常较短。例如,该国1982年的大选从4月7日提名,4月22日投票,竞选时间仅15天,1990年的大选从10月11日开始提名,10月21日进行投票,竞选时间只有10天,1999年的大选在11月20日提名,11月29日投票,竞选时间只有9天,2004年大选在3月13日提名,3月21日投票,竞选时间只有8天。由此可知,该国在这些年份的大选竞选时间呈现减少的趋势。马来西亚的大选竞选时间较短,所以该国的反对党在部分难以做好充分的竞选准备、难以组织党内的成员在有关选区人竞选议会席位的选区,国阵的候选人有时在投票日就自动获得了议席。例如,在该国的1990年大选,反对党在部分选区没有安排竞选人,国阵在这些选区就直接获得了国会众议院的2个议席。在2004年大选,国阵在部分选区也没有遇到反对党的竞选人,所以国阵在该届大选直接获得国会众议院的14个议席和西马州议会的7个议席。因此,国阵在马来西亚威权政体时期通过借助选举委员会,掌控了议会的竞选时间,使该联盟在国会众议院、西马州议会竞选中处于有利的地位。
第二,管控议会的选区划分。议会选区划分的公正程度能影响参与竞选政党获得的议席数。如果议会选区划分较公正,反对党与执政党就能在各选区公平地争夺议会议席,两者获得的议会议席比率与选民的选票比率也会相差不大。如果议会的选区划分不公正,反对党在选区就难以获得公正的选举结果,很可能会出现反对党获得较高的选民选票比率,却获得较低的议会议席比率;执政党获得较低的选民选票比率,但是获得较高的议会议席比率的现象。尽管马来西亚的宪法规定,国会众议院的“选区总数与议员名额相等,每选区选举一名议员。州立法议会议员的选举,各州划分为与当选议员数相等的选区,每一选区选举一名议员”。但是国阵掌控下的选举委员会不是按照该国的人数平均划分国会众议院和州议会的选区,而是按照族群的居住情况划分选区。由于在该国的威权政体时期,多数马来人及原住民支持国阵的候选人,所以该国的选举委员会就在马来人及原住民集中居住的地区多划分选区,在华人集中居住的地区以及三大族群混合居住的地区少划分选区,这样就造成了选区大小不同,大选区的选民数量经常是小选区的选民数量的几倍。例如东马地区的沙巴州、砂捞越州的人口数量占该国总人口数量比率较低,但是由于这两个州主要居住的是马来人及原住民,所以这两个州获得的选区比率远远大于它们在全国的人口比率。马来西亚也是按照多数代表制原则来选举产生国会众议院及州议会的议员,所以该国小选区的选票价值要大于大选区的选票价值。不同选区的票不等值现象也意味着该国选举的公正性不足。
马来西亚选举委员会拥有重新审查和划分国会众议院和州议会选区的权力,但是在该国的威权政体时期,选举委员会通常不是根据选区选民数量的变化重新划分选区,而是根据国阵与反对党在各选区的竞选情况重新划分选区。如果国阵的成员党在某选区的竞选实力较弱,但是反对党在该选区的竞选实力较强,选举委员会就可能在下次大选中将该选区与其他选区合并,或者是将该选区再分成几个选区,通过合并或者分化有关选区的方式,降低反对党在这些选区的得票率。选举委员会对国会众议院、州议会选区划分的管控,使国阵在大选中获得了较多的选举利益,反对党在大选中的利益受到了损害。例如,国阵在1982年大选只是获得国会众议院选举的60.5%选票,但是该联盟获得了国会众议院85.7%议席,反对党获得了国会众议院选举的39.5%选票,但是只是获得14.3%议席。国阵、反对党在1990年大选分别获得国会众议院选举的51.9%、45.4%选票,但是它们获得的国会众议院议席数比率分别是70.6%、29.4%。国阵、反对党在1999年大选分别获得国会众议院选举的56.5%、43.4%选票,但是它们获得国会众议院议席数比率分别是76.7%、23.3%。由此可知,国阵在这些大选年份获得的国会众议院议席数比率大于获得的国会众议院选票比率,反对党在这些大选年份获得的国会众议院议席数比率小于获得的国会众议院选票比率。这种选举结果是有利于国阵,而不利于反对党的。
三、马来西亚威权政体的有利作用
马来西亚的执政当局对经济事务、社会事务、议会选举事务的控制,对该国产生了有利的作用。这种作用体现在促进国内经济发展、提高马来人的经济实力、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国阵的执政权力等方面。
(一)促进国内经济的发展
政治体系的执政者适当地管控经济事务,有利于该国经济的有序发展。马来西亚执政当局在威权政体时期干预该国的经济活动,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该国的经济发展。例如,1988年至1995年,马来西亚经济以超过9%的增速保持增长,该国1996年的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率甚至超过了10%,成为了20世纪90年代经济发展最快的国家之一。马来西亚在1990年的国内生产总值达到了794.5亿马元,比该国1970的国内生产总值增加了671.42亿马元。进入了21世纪,马来西亚的经济发展也较快。例如,该国2013年至2017年的国内生产总值都保持4.5%—9.0%的增长率,其中该国2017年的国内生产总值达到了1.35万亿马元,比2016年增长5.9%。该国2017年的贸易总额比2016年增长19.4%,其中该年度的进口贸易总额、出口贸易总额分别增长了19.9%、18.9%。由此可知,马来西亚在威权政体时期总体上保持了较快的经济发展速度,为该国执政当局的政治统治提供了良好的物质基础。
(二)提高马来人的经济实力
马来西亚执政当局在威权政体时期所实施的照顾马来人利益的政策,改善了马来人的经济状况。例如,在1970年,每个马来人家庭的月平均收入只有172马元,但是每个马来人家庭1990年的月平均收入达到了940马元。在此期間,马来人家庭的月平均收入增加了768马元。马来人在1990年占该国第二产业、第三产业就业人数的比率分别达到了49.8%、50.9%,与1970年相比,马来人在这些产业的就业人数比率明显提高。更多的马来人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工作,有利于他们获得更多收入。1970年,马来人的贫困率高达64.8%,但是马来人在1990年的贫困率下降至23.8%,马来人在此期间的贫困率下降了41%。马来人在1970年的企业股权占有比率是2.4%,但是马来人在1990年的企业股权占有比率达到了19.3%,马来人在此期间的企业股权占有比率提高了16.9%。马来人的企业股权占有比率的提高,有利于增强马来人在企业运作过程中的话语权,有利于他们获得更多的企业股权收入,进一步地缩小他们与华人的经济差距。
(三)维护社会的总体稳定
马来西亚政府通过管控伊斯兰党人员的行为,有效地维护了该国的世俗政权,非伊斯兰教徒的生活方式也没有受到损害。通过管控社会团体人员的行为,有效地制止了社会动乱现象的出现,维护了社会的正常秩序,通过严格管控高等院校人员的行为,在较大程度上维护了马来西亚政府的权威,促进高等院校按照执政党的意志发展。该国政府对新闻媒体、报业的严格管控,有效减少了这些大众传播媒介宣传损害政府的形象、容易引发社会民众恐慌与对抗信息的行为。马来西亚的民众对“5·13”族群冲突事件长期保持着忌惮心理,该国也通过制定与实施多项法律管控社会民众的行为,所以该国民众通常是按照法律规定的途径表达合理诉求,也尽量避免族群冲突事件的再次发生。例如,马来西亚教育部在1987年9月委派了多名不懂华语的人员担任华小的高等职务,华人也只是通过罢课、贴宣传标语等非暴力的方式表示抗议,最终该国政府通过“茅草行动”拘留了那些主张华小罢课的人员,取消了那些煽动族群对立情绪的报业的出版准证。后来,马来西亚政府重新制定了必须懂华语的人员才能担任华小高等职务的政策,这次华小高职事件才得到顺利解决,该事件也没有造成华人与马来人之间的流血伤亡现象。
(四)国阵长期获得执政权力
国阵在威权政体时期对议会竞选时间、选区划分的控制,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该联盟获得国会众议院、州议会的多数议席。国阵在1974年至2004年大选都获得了国会众议院70%以上的议席数,其中国阵在2004年大选获得了国会众议院的198个议席,约占国会众议院议席总数的90.4%,这也是国阵参加国会众议院选举以来获得的最好成绩。马来西亚宪法也规定,获得国会众议院半数以上议席数的政治组织,才能执掌该国政权,所以国阵在1974年至2004年都获得了马来西亚的执政权。国阵在该国的威权时期总是获得执政地位,可帮助国阵制定有利于本联盟的法律法规,获取有关的政治利益,实现本联盟的执政意志。国阵在1982年至2013年大选获得了州议会70%以上的议席数,以及9个以上的州政权。其中国阵在1982年大选获得了州议会的281个议席,约占州议会议席总数的90.1%,国阵在该届大选还获得了11个州政权。国阵在威权政体时期经常能获得州议会的多数议席和多数州政权,有利于巩固该联盟的执政基础,也有利于马来西亚国会众议院制定的法律、以及该国政府制定的政策可以得到有效执行。
四、结语
一个国家实行威权政体是存在原因的,它通常是受到了该国的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影响;一个国家在某段时期实行威权政体也不都是对该国不利的,它也有可能推动该国经济社会等方面的发展与进步。马来西亚在1969年爆发的“5·13”族群冲突事件促进了该国威权政体的建立。尽管马来西亚执政当局实施的威权主义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该国公民的经济自由、言论自由、结社自由、出版自由等方面的權利,也降低了该国议会选举的竞争程度,但是在该国的族群之间的信任程度很低、马来人与华人的经济实力差距很大、社会民众的心理涣散的背景下,该国实行威权政体又是必要的。
马来西亚执政当局通过实行威权政体,约束了社会民众的行为,增强了该国政府的权威,也推动了多族群国家的重新建构。该国民众在执政当局的领导下也增强了发展主义的共识,他们共同致力于国家的经济建设,自觉地维护社会的总体稳定,并且加强族群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所以也降低了该国族群利益冲突的发生概率。该国执政当局在实施威权政体的过程中,缩小了马来人与华人的经济差距,为国阵经常获得多数马来人的政治支持提供了良好的条件,这也是国阵能长期掌握该国政权的重要原因之一。国阵长期执掌该国政权,也就保持了该国政局的长期稳定,有利于该国政策的连续,增强该国政策的实施效果。
注释:
① 萧功秦:《东亚权威政治与现代化》,《战略与管理》1994年第2期。
② 卢正涛:《新加坡威权政治研究》,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7页。
③ 刘德源:《威权主义政治合法性危机问题研究》,河北大学2013年硕士学位论文。
④ 孔建勋等:《多民族国家的民族政策与族群态度——新加坡、马来西亚和泰国实证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64页。
⑤⑥ 郭新海:《马来西亚伊斯兰教党论析》,厦门大学2009年硕士学位论文。
⑦ 郭伟伟主编:《世界主要政党规章制度文献——马来西亚》,中央编译出版社2015年版,第95、66、68页。
⑧ 孙振玉:《马来西亚的马来人与华人及其关系研究》,甘肃民族出版社2008年版,第142页。
⑨ 杨建成:《马来西亚华人的困境:西马来西亚华巫政治关系之探讨(l957—1978)》,文史哲出版社1982年版,第254—255页。
⑩ 曹云华:《试论马来西亚的“新经济政策”——从华人与原住民关系的角度进行分析》,《东南亚纵横》1998年第2期。
王雷:《马来西亚族群政策演变研究》,云南大学2010年硕士学位论文。
Nicole Fritz, Martin Flaherty, Unjust Order: Malaysias Internal Security Act, Program in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Publication, 2003.
梁忠:《马来西亚政府华人政策研究——从东姑·拉赫曼到马哈蒂尔》,复旦大学2006年博士学位论文。
彭伟步:《新马华文报文化、族群和国家认同比较研究》,暨南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55、154页。
罗圣荣:《当代马来西亚政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8年版,第160页。
作者简介:李江,西华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讲师,四川南充,637002。
(责任编辑 陈 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