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农业”背景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问题思考
2020-08-31刘惠明徐文捷
刘惠明 徐文捷
摘要:互联网技术对国民经济和农村经济产生了深刻影响,通过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的分析能力,推动了农村一二三产业的融合,促进农村经济转型升级。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频发的状况,也暴露出现阶段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的不完善。因此,在解释相关法律概念、分析相关法律缺陷的前提下,提出适合“互联网+农业”背景下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规制路径的建议。
关键字:“互联网+农业”;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体系
中图分类号:F323.3;D92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39-8114(2020)10-0195-04
DOI:10.14088/jcnkiissn0439-8114.2020.10.044 开放科学(资源服务)标识码(OSID):
Abstract:Internet technology has had a profound impact on the national economy and the rural economy. Through the use of the analysis ability of Internet big data, it has promoted the integration of the primary, secondary and tertiary industries in rural areas and promoted the transformation and upgrading of the rural economy. The frequent occurrence of agricultural product quality and safety problems also exposes the imperfections of agricultural product quality and safety laws. Therefore, on the premise of explaining the relevant legal concepts and analyzing the relevant legal defects, this paper proposed the legal regulation path of agricultural product quality and safety in the context of “Internet + agriculture”.
Key words:internet + agriculture;quality and safety of agricultural products;legal system
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首次提出“互联网+”,颁布了《国务院关于积极推动“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互联网利用其巨大优势,对农业经济进行整合、改造及升级,已经成为推动中国经济快速发展的力量之一[1]。“互联网+农业”促进了农业产业链的延伸,为农民生产和管理提供了新的方式,推动农村经济转型升级,并催生出了一种新的行业模式和商业模式。然而,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频发,也折射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
2019年初农业农村部等7部门共同出台的《国家质量兴农战略规划》提出,要推进农业高质量发展,到2022年,要基本建立质量兴农制度框架,这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中国食品安全发展报告(2018)》分析认为,2014―2017年主要食用农产品质量检测的合格率仍然保持高位数,并且有小幅提升,基本处于96%,当前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问题还比较突出,并且对该问题的监督管理时间漫长,治理困难。“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农产品质量安全关乎人民群众的健康,也影响着社会的发展。
1 相关法律概念
1.1 互联网+
“互联网+”有别于互联网,它是后者的进一步发展。“+”指的是跨界的融合,互联网通过与各个传统行业融合,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及其平台,深刻改变该行业的经济形态,重新塑造经济结构,进而推动社会实体经济的发展。
1.2 互聯网+农业
“互联网+农业”是借助移动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互联网信息技术提高农业发展效率的一种经济现象,包括促进农产品生产、加工、贸易等,它促进了传统农业转型升级为现代农业,提高农业生产力和效率。互联网技术也颠覆了传统的时间、空间概念,使空间距离更小,时间距离更短,信息更快捷对称,使小农户与现代经济体系相连接。
1.3 农产品质量安全
农产品的概念规定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指农业生产的初级产品,通常包含粮食作物、经济作物、畜牧产品等。而质量安全可以拆分为质量与安全,质量是农产品的本质属性,指农产品本身的使用价值,如其颜色、形态、营养构成、用途等,安全是农产品的社会属性,与人的健康息息相关,指在使用或食用农产品后对人等身体是否有隐形或显性的危害[2]。
2 “互联网+农业”背景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现状
互联网与农业的深度融合,为农业发展提供了各种便利,促进了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发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作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律保障,现阶段仍存在诸多问题,需要与时俱进。
2.1 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不完善
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颁布,在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方面有着显著的作用。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社会经济形态以及农业生产结构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已经无法满足当前社会发展需要。“互联网+农业”的新模式,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提出了新的要求。利用互联网的快捷优势,能够让农产品直接从农业生产者手中销售至消费者,这种不用经过中间流通,农产品直接进入销售渠道的方式,提高了交易效率,但也导致大部分农产品难以进入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下。而现如今国家要求提高农产品安全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需要有最严格的标准、监管,这些都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所空缺的[3]。
2.2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职责不明确
监督机构分工零散,造成监督管理及治理工作难以开展。当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采取的是分段式监管,即每个环节都由不同的部门进行监督:农业部门负责生产过程中的质量安全,工商部门负责流通环节质量安全,质量检测部门负责加工环节质量安全,卫生部负责消费过程中质量安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大型事故。各部门间权责交叉,存在多头监管现象,出现问题互相推诿,执法能力低。
2.3 农产品安全标准化水平有待提高
当前农产品种类多种多样,地方特色农产品更是数不胜数,然而原有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标准较少,种类还比较单一,且标准数据参照不科学,标龄过长,标类混乱,已无法适应现实需要。比如农产品“三品一标”,通过该认证需要经历繁琐的过程,而且相关机构设置较少,一般只在大城市,许多县、区、村办理认证较为复杂,且认证机构大都为公共机构,数量较少,且服务效率低,周期长费用高[4]。再者,互联网拓宽了地方特色农产品的销售渠道,为农民增收提供了新的机会,但特色农产品在线销售,特别是通过大型网络平台销售,必须具备SC认证,而SC认证是一个漫长的过程,需要审查者具备高标准加工设备,经历复杂的检查程序,支付高额的专业费用并接受年度检查。当地特色农产品一般是农户用传统生产方式生产,没有SC食品生产许可证,加之于适用的企业行业标准尚未制定,以致于这些地方特色农产品网上销售受到限制。
2.4 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尚不健全
一方面,政府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整合分析不够全面深刻,未形成统一的体系,且相关数据信息不公开,很多生产者及经营者难以获得及时有效的食品安全信息,消费者也无从得知相关企业农产品质量安全是否合格。另一方面,随着农产品生产数量的增加,农产品质量参差不齐,政府对农业生产者的信用管理体系空缺,导致市场混乱,监管不便[5]。
2.5 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不完善
在互联网加持下,许多农村小型个体户的农产品也能销售到全国各地,但也为农产品质量安全增添了新的隐患。农产品原材料安全至关重要,若原材料生长地受到环境污染,就会严重影响到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经过互联网与农业的深度融合,衍生出了新的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如通过扫描二维码,就可以快速查询产品种植基地、采样时间、农药浓度检测结果、种植、收获、销售交易数据等信息。但这种质量安全追诉体系并没有得到广泛运用,总结其原因为法律未明确规定必须适用追溯系统;追溯系统没有统一标准,推广和使用困难;消费者目前对可追溯系统需求不强;在农产品上贴上可追溯标签对其价格影响不大;建立可追溯系统需要大量投资,涉及环节颇多,企业没有动力购买系统。
3 “互联网+农业”背景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规制路径
“互联网+农业”的背景下,亟需制定相配套的法律规范,为农业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3.1 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
贯彻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推动农产品产业绿色发展,依靠“互联网+”的大数据收集及分析能力,对农产品的生产环境、加工或制作过程进行技术检测,禁止在农产品种植区排放污染物,堆放有害垃圾,并严格监管化肥、农药的质量及投放量,制定农产品及其包装物的标准,并鼓励支持地区绿色品牌的发展;落实部门职责分工,做好与《食品安全法》的衔接工作,明确各部门主要职能,并启动问责机制,各部门对自己管辖范围及环节做好监管工作,并承担相关责任;建立范围广、监管严的监管体系,“互联网+”模式下,个体农户、小作坊也能轻松开店做生意,政府应该将其纳入监管,每月需要编写管辖范围内的生产记录报告,做好监督工作,启动渎职问责制度[6]。
3.2 明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职责
加强政策制定负责部门统筹协调,构建无缝监管体系。由农业主管部门牵头,统筹总结相关部门相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规定及成果,并制定“互联网+农业”在農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总体发展战略规划,组合检验检测体系,并召开联席会议,明确各部门分工;由科技主管部门牵头,对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进行技术研究、开发及创新,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信息网络,各部门分工明确,提高部门数据化办公能力,消灭多头监管现象,充分利用“互联网+”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保障和推动作用;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及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共同搭建网络共享平台,收集并整合相关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规范,引导农产品生产者进行检验检测;设置网络课堂,组织在线科普及培训;整合分析市场信息,监测预报市场行情;商务部门做好农产品流通环节的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在“互联网+农业”大背景下,转变监管模式及重点,对货运、仓储等方面加强管理及支持;工信部门负责促进绿色农产品企业扩大生产,引导销售市场良好运转;扶贫部门负责开拓“互联网+农业”下的农产品扶贫新道路,针对地方特色,加强引导与培训,建设推介平台,为农产品打开新销路[7]。
3.3 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审查标准体系
科学修订农产品质量安全审查标准,整合国家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科学修改规范各标准,尤其是废除标龄过长、标类重复的相关审查标准,对不同种类农产品制定不同质量安全规范,科学修订药品、食用农产品目录,建立完善销售标准[8]。简化农产品“三品一标”认证,在各地建立严密广泛的认证网络,加强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建立网上办理平台,提高“三品一标”农产品认证效率。有关部门可以授权具有认证资质的事业单位和企业提供“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建立地方特产行业质量标准,各地应探索本地特色农产品网上销售的食品安全要求并制定相应规范,在制定标准前,各地政府需要加强交流,针对同类农产品制定相同标准,避免农产品在各地之间的标准壁垒[9]。
3.4 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
利用“互联网+”技术对信用信息进行完善整合,制定一套信用体系评估标准,并依照标准统计出一套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级别名单,并建立信用信息披露机制。信用信息整合以后,要在不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况下,向社会公示信用等级名单,倒逼相关农产品生产者规范生产过程,生产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同时健全守信激励机制,完善失信惩戒机制。对于信用评级较好的生产者,政府应该进行激励,如颁发证书、授予荣誉称号,并对社会予以公示。建立信用监督机制,农产品质量安全与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密切相关,安全绿色的农产品是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互联网环境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是农业转型发展的必然要求,需要推进社会共治,并可以通过多渠道进行监督,如微博政务、电子邮箱、12316等公共媒体平台曝光;行业协会要加强自身建设,对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普及农产品知识,增强与民众互动,促使企业行业健康发展;企业要建立员工教育机制,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引进第三方质量与行规检测监督[10]。另外,也可由地方政府组织,为相关农产品生产者、农业企业、专业研究机构、消费者等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在各个乡村配备信息服务站和相关工作人员,做好互联网技术的基础设施建设,打破各级各地区信息壁垒,并建立农村数据库,充分利用农业大数据,准确分析市场,做到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及时监控及审查,并在各个部门之间信息共享,解决多部门协调问题,打破信息孤岛,数据治理和数据管理措施可以帮助建立问责制和透明机制,促进部门间数据共享、兼容和披露[11]。
3.5 加快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
一是通過法律强制规定需要进行质量安全追溯的项目。针对现在追溯系统使用率较低的大环境下,需要有相关的法律规定为依据,促进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的逐步建立,设置必须建立追溯系统的名单,如肉、蛋、奶等,范围从大型超市到小型市场,分步实施,并留1~2年过渡期。二是建立标准化的追溯系统。如哪些应该设置追溯、哪些不用设置追溯、追溯应覆盖哪些环节等,都需要各个部门联合制定法律标准。之后,可以在发达地区开展试点,针对试点情况修改网上相关标准,并逐步扩大范围至全国[12]。三是营造农产品质量安全系统的商业氛围。通过利用公共媒体平台对该系统进行宣传、普及,根据消费者对食品安全高度关注的特性,引导消费者购买具有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的农产品,倒逼相关企业建立追溯系统。四是加强政府补贴和技术指导,帮助建立追溯系统。建立可追溯系统需要大量投资,涉及环节颇多,企业没有动力购买系统,政府需要加强该系统的研发投资,开发出效率高、效用好、成本低的追溯系统,针对资金薄弱企业加强政府补贴,派专业人员技术指导,提供技术设备,利用“互联网+”的信息技术优势,在农产品的生产环境、生产过程及其流通销售各个环节追溯采集相关数据,并构建农业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确保农产品生产地环境符合标准,全程追溯,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13]。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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