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创新链的区域创新协同治理研究
2020-08-27范旭刘伟
范旭 刘伟
基金项目: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转化下我国创新型国家建设研究》(18AKS008);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新时代我国科技评价制度改革研究》(19JZD025)。
作者简介:作者简介范旭(1962—),男,广西玉林人,博士,教授,研究方向为科技政策、科技创新与管理;刘伟 (1983—) ,男,湖北荆州人,博士研究生,副教授,研究方向为科技政策、科技创新与管理。
[摘要]粤港澳大湾区科技创新需要聚集大量创新要素和资源,这些要素和资源具有区域性、创新链环节或创新主体特定的特点。协同治理能够更好地促进创新链不同环节治理的接续转换,加快创新要素的流动,促进创新绩效的提高。文章将创新链的协同治理作为粤港澳大湾区科技创新合作的突破口,通过比较创新链不同环节的特点,构建基于创新链的协同治理框架,并结合分析粤港澳大湾区创新协同治理的障碍,探讨了实现创新链治理的三种理想的协同治理模式,提出了构建“公转”机制、“自转”机制、“公转+自转”互动融合机制三大協同治理机制,从而推动创新链的有效协同治理。
[关键词]关键词粤港澳大湾区;创新链;科技创新;协同治理
[中图分类号]中图分类号F0615;F207[文献标识码]A文献标志码[文章编号]1673-0461(2020)08-0054-07
粤港澳大湾区科技创新需要聚集大量创新要素和资源,这些要素和资源具有区域性、创新链环节或创新主体特定的特点。必须打破条块之间的限制,加强在创新活动中扮演不同角色的创新主体之间的深度融合和相互合作,突破创新要素流动的限制,促进科研和产业之间的知识流动和增值,在区域内外形成从基础研究到产业化的创新链。因此,要构建《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提出的“开放型区域协同创新共同体” [1],创新协同治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创新链各个节点的特征和任务不同,各创新主体的治理功能也有所不同。在这种情况下,基于创新链的协同治理应该具备哪些要素?这些要素如何影响协同治理机制的形成?需要构建哪些机制,才能更好地促进创新链各个节点治理的接续转换?本文聚焦粤港澳大湾区的创新协同治理,试图通过比较创新链各个节点的特点,给出新的治理框架。
一、区域创新协同治理的文献评述
目前协同治理的研究主要围绕治理结构而展开,即整体化结构、网络化结构和“多中心”结构,相应的有关区域创新协同治理的研究可以从一体化治理、网络化治理和区域协同治理三个方面进行评述。
从整体化结构来看,一体化治理理论的兴起起源于对大都市区“碎片化”结构的关注,认为都市地区的分散治理弱化了政府的宏观管理和协调职能,难以有效解决日益增多的跨区域公共问题,也难以满足城市群之间的联合与跨界治理需求,缺乏整合区域内的问题能力[2]。一体化治理理论者主张,需要在多个地方政府的基础上,超越行政区划边界而实现区域资源整合,关注多区域之间的整体利益,推进市场、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的一体化,最终实现公共治理体系的一体化[3]。一体化治理理论既追求市场一体化、经济一体化,也追求公共治理、公共政策和公共服务的一体化[4]。区域创新一体化治理目标要求遵循创新主体-创新要素-创新政策一体化的发展思路,通过一体化政策推动包括人才、资本、信息等创新要素和创新行为的一体化,化解粤港澳大湾区创新链断裂问题。然而,大湾区内城市群存在着较大的制度、文化、社会管理模式和发展阶段的地理空间差异,会面临着诸多不可避免的制约因素,如创新要素的流动依赖于市场机制的有效配置,单纯依靠行政力量的推动不仅无法高效,还可能导致资源的错配,最终难以实现一体化治理。
从网络化结构来看,治理为自我组织网络。以罗兹(Rhodes R.A.W.)为代表的学者认为,随着公共部门、私人部门与第三部门之间的界限逐渐被打破,网络成员基于共同协商认可的规则,相互依赖且交换彼此所拥有的资源[5]。网络化治理理论强调多元主体间的平等性,政府与社会各行动者形成各种正式或非正式的平等协作关系。米切尔·迪安(Mitchell Dean)指出,各行动者基于相互尊重与信任,通过协商和分权的制度安排,政府、企业、社会组织等行动者相互依赖且互动,共同承担起社会治理的责任[6]。Judith Homeshaw最早将网络化治理理论用来研究重大科技政策行动者之间的关系,提出构建各主体间的网络,促进各项科技政策之间的联系和交叉学科的发展[7]。网络化治理的有效性与西方国家的有限小政府理念是一致的,在中国语境的治理体系下,尚不具备西方国家公民社会和市场化条件,还需要政府介入、培植并促使其发展,政府不可避免的发挥着主导作用,并打破了网络化治理所强调的多主体共同协商的局面。因此,粤港澳大湾区创新协同治理过程中,对政府作用和地位的界定,是网络化治理的一大现实困境。
从“多中心”结构来看,区域协同治理理论是新区域主义视角下对“协同”的强调,它并不谋求公共治理一体化,关注的焦点是政府、企业、非政府组织、公民之间跨部门、跨区域的协作行动和政策网络发展,各行动者的独立程度是其区别于一体化治理模式的关键。协同治理的价值诉求是地方自主和协商民主,强调在“多中心”结构的基础上,通过跨行政区横向协商与合作,多方主体参与解决区域发展的共同问题[8]。协同治理中的多方主体在目标不一致的情况下,为整合各方意见,需要政府作为嵌入社会的重要行为体,构建一种跨界领导或协作机制,促使组织间达成共识,实现1+1>2的治理效果[9]。现阶段的协同治理研究,侧重于强调主体的多元性,并将政府置于协同治理结构的核心地位,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形成了各主体协同治理格局的讨论。从实际运作来看,区域协同治理理论更契合中国语境,也对城市群多元主体的协同创新更具指导意义。大湾区内各方主体拥有不同的创新资源,彼此既有竞争,也有协作,需要尊重各主体的多样性,政府的核心作用就是为社会中各独立行动者设定一个产生信任的规则[10],解决各主体的价值冲突、达成系统性的共识。
从以上讨论可以发现:①一体化治理理论强调通过行政力量实现跨行政区的资源与利益整合,达到区域间的创新一体化。②网络化治理理论和区域协同治理理论都强调在平等、协商和分权的基础上,形成以政府为核心,多元主体相互依赖、资源互惠和利益共生的跨区域网络化关系,通过多元共治达到各创新主体间的协同。③现有的区域创新协同治理理论共同关注多元主体的协同、资源的相互依赖和交换、解决共同问题的利益诉求对达成目标的重要性以及共同规则对治理各方的约束作用。事实上,在创新链上,面对着企业和产业成长的不同阶段,政府和市场所发挥的作用是不同的,即政府、企业、大学、科研机构、中介机构和金融机构、公众等主体在基础研究到产业化的创新链上会扮演不同的角色,因此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创新协同治理,还有必要增进对创新链治理的理论和实践认知。
二、基于创新链的协同治理框架及其适用性分析
罗伯特·A·达尔曾指出:“对某一民族国家环境中的公共行政管理的作用做出的概括,不能普遍化并运用于不同环境中的公共行政管理。一种原则有可能适用于不同的框架,但是,原则的适用性只有在对那种特殊框架进行研究之后才能确定。”[11]这一表述揭示了任何国家的公共治理都有各自的特點,我国不能原封不动地照抄照搬西方发达国家的治理模式,而是应当在公共治理一般理论的引领下,构建适合本国国情和特点的公共治理模式。
(一)基于创新链的协同治理框架构建
创新链是由创新活动构成的链条,是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创新需求为基础,多创新主体基于共同利益围绕知识的产生、研究开发、规模化生产和商业化全过程形成的链节结构模式[12]。创新链从横向上看,主要包括大学及科研院所、合作企业、竞争企业、政府、中介咨询机构等[13],它们是一种协作关系,拥有共同的目标,主体之间协作得良好与否直接决定创新链的衔接与整体运作状况。综合前面的评述,可以看出:创新协同治理主要表现为创新主体通过共同协商、寻求共识、分工协作,形成共同合作制度安排,促进创新要素的高效聚集和自由流动,以满足科技创新需求。因此,基于创新链的协同创新治理体系要素应该包括五个方面的重要因素:治理目标、科技需求、治理主体、创新要素、共同认可的治理规则和制度安排,如图1所示。
治理目标,是指在共同理念的指导下期望达到的协同治理效果,只有在共同目标的指引下,才能将众多行动者有效结合在一起,形成积极的协作意愿和配合的行为,它是协同创新治理机制得以运行的前提。科技需求,是指区域内需要共同解决的重大科技问题,或单个创新主体基于实际需求而需要其他创新主体协同解决的科技问题,它是界定创新主体在协同治理中地位和功能的依[CM(21*2]据,主要包括基础研究问题、应用研究问题、成图题图1基于创新链的协同治理框架
果转化和产品开发问题等。创新协同治理主体,是指具体在创新过程中具体参与协同治理的行动者,主要涵盖政府、企业、大学和科研机构、科技中介和金融机构、公众等。创新要素,是指支持创新的相关资源和能力的组合,主要包括科技人才、资金、技术、信息和科技基础设施等。共同认可的治理规则和制度安排,是指创新协同治理过程中,通过内部或外部强加的成本和诱导激励由参与者共同认可并能指导各方互动的行为规则,包括创新的责任共担机制、利益分配机制和协作机制。
在创新协同治理过程中,以上五种因素之间存在着紧密互动的关系,这五种因素相互发生作用,共同决定影响协同治理效果的实现。这五种主要影响因素相互关联及其对治理效果的影响过程,如图1所示。比如科技需求与创新主体之间存在紧密互动关系,一方面,在不同的创新链节点上,参与协同治理的主体功能的发挥会有所差异,基础科学领域的研究由于投入的陡增和产出的不确定性需要政府发挥主导作用,而在产品开发阶段,企业具有更大的协助主体选择优先权,也能更多地主导对创新资源和利益的分配;另一方面,创新协同治理主体之间的关系,又会不同程度地影响到科技需求问题的解决,同时也要注意到,创新要素与治理规则、制度安排之间的关系,也会对科技需求问题的解决产生重要影响。可见,能否顺利达到预期的治理效果,除了受治理目标的导向作用影响,还会受科技需求、协同治理主体、创新要素、共同认可的规则和制度安排等方面的影响,科技决策者在推进创新协同治理时,都要认真考虑和分析这五种因素。
(二)对应的三种协同治理模式
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成果转化和产品开发这三类创新活动构成了创新链必不可少的环节,随着创新活动的转换,协同治理五种因素经过路径整合,创新参与者在创新链各节点上功能将呈现出较大的差异性,逐步形成不同的协同治理模式,即以政府为中心的协同治理、多中心并重的协同治理和以企业为中心的协同治理(如图2)。
图题图2基于创新链的协同治理模式
1以政府为中心的创新协同治理
以政府为中心的创新协同治理,是指政府在创新方向的确定、创新协同治理政策制定、创新资源配置、创新平台和服务机构打造、创新体系建设过程中发挥主导作用。在创新链上,政府主导治理的对象主要是基础研究问题、战略性及前沿性重大创新问题和区域创新体系内的共同问题。原因如下:第一,政府是公共权力的合法行使者,是增进社会整体利益和满足国家重大需求的责任承担者,拥有比其他创新参与主体更多的资源和能力。因此,在政府主导的治理中,相关问题普遍具有创新资源和创新要素配置存在的“市场失灵”现象,基础研究具有投资周期长、回报不确定、技术风险高、外溢性明显等特征;战略性前沿性重大创新问题涉及到国家竞争的科学前沿、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重大科技问题,具有战略性、长期性、全局性,为确保优先研究领域的需要,政府应全面介入,集中资源以取得关键性创新,体现国家意志。正如维瓦尔·布什在《科学:没有止境的边疆》报告中所言,人民健康、国家安全和公共福利需要科学进步和新的科学知识,联邦政府应该承担新的责任[14]。第二,市场主体和大学、科研机构等其他创新主体公共性不足。区域创新系统内的共同问题,涉及到多个主体的协调,企业的目的是追求利益最大化,为本企业的发展创造最有利的条件,对公共性问题缺乏兴趣;大学、科研机构和社会组织作为准公共部门,大多专注解决某一领域的公共问题,且缺乏运用行政手段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的权力;公民的科技素养、价值目标、利益诉求、科技信息等方面的不足大大限制了公众参与治理能力的发挥。罗尔斯曾指出,“即使在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中,为了社会合作的稳定性,政府的强制权力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必须的。”[15]第三,从中国的治理实践来看,在政府主导的协同治理模式下,其他主体依靠高强度的国家支持,通过协调与合作可以优势互补,共享创新资源,加快创新要素的自由流动,以增强治理的有效性。
2多中心并重的创新协同治理
多中心并重的创新协同治理模式,主要特征是在创新过程中各创新链主体不存在唯一管理者和主导者,创新治理的重要参与方积极表达自身的利益诉求,整合相关信息、资源、专业技能,形成功能互补、良性互动的协同创新格局。多中心并重的协同治理对象主要是产业发展的共同问题,特别是共性技术研发。产业共性技术是多种应用性技术发展的基础,其应用和扩散对支撑产业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投入大、回报周期较长、技术外溢性等部分公共产品的特征,仅仅依靠单一的创新主体很难建设和提供足够的人才、技术、资金等创新资源和能力,必须广泛吸纳政府、企业、大学、科研院所和公众等参与到治理中来。其既要求通过交换信息、共享资源和利益表达来实现协同,也尊重各参与主体的特殊利益和诉求,在确保总体治理体系的目标下,赋予一定的自主权来应对创新协同治理问题。应区分政府在产业发展和企业成长的不同时期所扮演的治理角色,政府在产业起步阶段和企业的初创期,在发挥市场资源配置的主导作用的同时,加强对企业研发活动补贴以及整合资源,推动共性技术水平的提高;在产业成熟和企业成长中后期,共性技术问题的主导权应交还给市场,政府主要牵头进行多元投入,搭建面向社会、资源共享的创新技术平台,引导以企业为主导的联合技术攻关等。
3以企业为中心的创新协同治理
以企业为中心的创新协同治理模式,是指基于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地位,围绕企业设计合理的创新治理机制激发企业和其他主体的创新行为,提升科技创新的有效性和实用性,解决科技经济“两张皮”问题。因此,企业为中心的创新协同治理模式,治理的焦点应是处于创新链下游的成果转化与产品开发问题,培育企业成为新技术的生产者和拥有者。企业主导的治理模式特征是:第一,市场机制在配置创新资源方面起决定性作用,要增强企业内生创新动力,企业应成为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科研组织和成果应用的主体,促进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聚集。第二,建立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创新的协同治理体系,组建企业为主导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强化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源頭支持,完善面向企业的技术创新服务平台,加大金融机构对企业技术创新和转化科技成果的支持力度。第三,政府在企业为中心的治理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在产业发展尚处于新兴阶段或企业实力相对较弱,创新动力和创新能力不足的初期,政府仍通过强力的干预,特别是当技术创新成果的潜在市场尚未形成,或传统的市场垄断尚未打破,市场机会尚需培育的阶段,政府的介入可以为处于市场化初期的技术创新成果创造一个最初的市场需求;当产业发展进入成熟阶段或企业成长为大企业、龙头企业时,政府应减少或退出对成果转化与产品开发的干预,完全交由市场来主导,转向为企业提供科技创新治理规则,规范竞争行为,提升总体协调水平,提供创新服务。
三、粤港澳大湾区创新协同治理的障碍
基于创新链的协同治理框架的构建,本文为粤港澳大湾区创新合作提供了一个概念框架和分析工具。无论是从湾区国际发展经验来看,还是从《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明确将粤港澳大湾区定位为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国际科技创新中心来看,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对科技创新都有着迫切的需求,但也存在着现实的阻碍。
(一)“利己”行为准则导向弱化了协同治理目标
科技资源具有稀缺属性,相对于某一时间点,各城市及创新主体的科技需求是无限的,但其能够使用的科技资源有限,对有限资源的开发与利用需要不同城市和创新主体之间的协同合作。但在我国的区域经济体中,粤港澳大湾区属于典型的多中心结构[16],城市群在创新发展定位方面存在着冲突或者中心城市、相邻城市间在科技人才、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科技资金、高校和科研平台等方面都存在着重复建设或激烈竞争,在“利己”行为准则导向下大湾区创新治理目标达成存在困难。主要表现在:第一,大湾区内城市定位模糊且存在一定的冲突。香港创新与科技局对香港地区在大湾区科技创新中的角色有这样的定位:在大湾区创新协同建设中,香港地区与珠三角城市群的关系应定位为“前研后厂”的合作创新模式。香港的企业和研发机构将核心的技术和研发留在香港地区,将研发的成果在珠三角城市实现产业化,而这种模式并未得到广州、深圳、东莞、佛山等地的认同。此外,在广州与深圳、东莞与佛山、中山与珠海以及其他城市之间,也存在彼此创新定位认同的问题。第二,区域创新-空间耦合质量有待提高。大湾区创新协同治理的关键是实现创新链区域分布与创新链整合的协同治理。通过各城市之间的资源禀赋和功能定位,整合基于组织结构和空间结构的各创新主体间的创新活动,发展彼此可能获得“共赢”的领域,实现创新链治理和大都市群治理的深度交融。但是区域行政壁垒使得珠三角区域内不同次级区域之间产业发展雷同,并直接导致创新分工体系不合理和同质化现象,难以形成交叉创新的梯度格局。
(二)缺乏科技创新的统筹协调机制
现有的政府管理体制已不适应大都市群的协调治理[17],基于传统统治理念的科学宏观管理模式对单个城市及创新主体相互之间的权责利关系界定已经不能满足网络化城市体系协同治理的要求,需要建立一种协调共同利益和各自利益的治理机制。但是,目前大湾区尚未建立起能及时解决科技协同创新中的体制机制障碍和问题的决策机制及工作机制,在科创研发和产业布局等领域中,均存在不同程度的同质化竞争和资源错配。香港地区、澳门地区由于独特的政治、法律地位,大湾区内各城市除广州、深圳核心城市以外,其他城市由于行政级别太低,客观上难以实现对等沟通。此外,澳门地区没有科技主管部门,珠三角城市主要与澳门科学技术发展基金会签署科技创新交流合作安排,没有建立沟通顺畅的日常的工作机制,重大决策还要通过省级政府统筹,政府层面的合作难以开展。在珠三角九市之间同样存在协同治理问题,粤港澳大湾区发展战略规划出台后,各地政府争相出台政策谋求分享政策红利,据不完全统计,2018年底至2019年4月,仅科技人才政策大湾区各市、区就出台了四十余份,纷繁芜杂的科技政策和多主体间的科技合作相互糅合,极易导致政策无序性的出现,难以通过政府间科技合作解决公共性的科技问题[18]。
(三)创新主体没有形成利益共同体
产学研关联性的质量不高,创新链“肠梗阻”。从科学研究、实验开发到推广应用的演进过程中,企业、科研院所和高校三者的运行、评价、激励机制差异明显,创新方向没有合力,没有形成以产业发展、市场需求为牵引的利益共同体,产业体系和科技体系“两张皮”、科技投入与创新驱动效果“剪刀差”,即使有满足市场需要的创新成果也存在着转化、交易困难等难题。所有领域的技术进步是靠许多行动者共同的相互作用才得以推进的[19],这种创新要素的“孤岛效应”必然导致创新链的断裂,这本质是一个创新治理问题,即各类与创新相关的主体未能实现互补协作,创新合力未能充分发挥。
(四)创新要素的孤岛化、碎片化特征明显
粤港澳大湾区的人才、知识、技术、资金等科技创新要素的孤岛化、碎片化问题较为突出,主要表现在:第一,创新资源的整体质量和利用水平还有待进一步提升,对地方创新发展的支撑和保障作用未充分发挥。在体制机制上,大湾区跨三地十一个市,由于创新资源特别是大科学装置为代表的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的稀缺性、开放性、外溢性引发了各利益主体的争夺。地方政府之间存在以“晋升锦标赛”为形式的囚徒博弈过程,各地方政府都在抢占先机,努力争取各类创新资源落户本地,如国家或省级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和重大科学装置等,但是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对自身的明确定位以及结合本地产业发展对这些资源的差异化选择,导致各类创新资源的布局配置上出现交叉重复、资源错配、低效利用的情况。第二,创新要素共享缺乏长效机制。地方之间重竞争轻合作,各类创新资源和要素在城市之间、政用产学研等各类与创新相关的主体之间流动不畅。各城市利益主体仍宥于创新资源的“独享独用”,对开放共享工作不够理解和重视,多元创新主体间的合作共享仍存在利益固化等藩篱,仍存在一种“小圈子”思维,开放共享机制流于形式。在这种“诸侯经济”观念的影响下,各利益主体过分强调“利己”的行为准则,必将导致协同治理机制难以真正建立。
四、基于创新链的粤港澳大湾区创新协同治理的实现
在创新链的不同环节,创新活动的任务、性质、关键要素、参与者都有所不同,特别是如何有效整合三地十一个市形成协同共治的治理格局,需要基于大湾区特殊的治理环境重新做出思考。要实现基于创新链的粤港澳大湾区创新协同治理,实质上是要构建创新协同治理的共同规则,促进粤、港、澳三地创新子系统的互动融合,明确界定创新链的不同环节的创新活动任务、性质、关键要素和参与者,进而构建区域协同创新的治理格局(如图3所示)。解析协同治理理论对创新协同治理要素的识别和粤港澳大湾区创新协同治理的障碍可知:粤港澳大湾区创新协同治理要从创新主体在创新链中的差异性出发,定位基于粤港澳三地产业结构差异明显、发展差距过大、政治和经济地位不平等的现状,构建三大关键性机制,才能实现创新链的有效协同治理。
图题图3创新协同治理的过程
(一)建立“公转”机制
“公转”机制是指围绕整体性利益而构建的府际协作创新协同治理机制,府际协作必须尊重粤港澳大湾区实际存在的三个区域、两种政治制度的特殊性现实,降低三地创新协同治理的成本。因此,在保留地方独立性和自治权的基础上,粤港澳创新协同治理的首要任务是构建国家层面牵头的、三地政府共同参与的粤港澳大湾区协同创新与发展委员会,建立更有约束性的创新协同治理机制,以制度性的集体行动减少地方政府“利己”行为,增强互信,提高合作的效果。委员会的议事协调机构可由科技部、广东省政府、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抽调人员组建,在更高层级就科技创新方向、科技创新重点及大湾区内科技创新瓶颈问题进行磋商。在委员会之下成立协调小组,广州、深圳等珠三角九市政府共同参与,协调解决跨地市行政区域科技资源配置问题,协调三地政府及职能部门建立区域创新要素自由流动、创新主体跨境创新合作的政策、创新项目风险共担和利益共享机制等。具体而言,政府通过政策供给与公共服务实现创新链的协同治理,在面向基础性、前瞻性和适应粤港澳大湾区战略需求的研究项目中,通过府际协作实现区域科技创新战略规划协同,探索科技人才、科技基础设施等创新要素的共建共享,集中跨部门区域科技资源以取得关键性创新;在应用研究项目中,当在某些领域,由于在区域层面上的科技问题具有共性,各类创新主体之间的工作具有互补性,且研究规模大,单个创新主体不能提供必需的研发投入时,政府应建立多方参与的机制,在整个区域内汇集有贡献的研究,促进各类创新主体之间的链接;在成果转化和产品开发过程中,政府应激励企业和其他研发机构开展创新,搭建公共平台,引导企业建立创新联盟,支持企业创新产品开发和初期市场的培育。
(二)“公转”指导下的“自转”机制
“自转”机制是从创新主体的个体利益出发而建立的创新协同机制,指在促进以粤港澳大湾区府际科技合作为主轴的同时,积极探索政府、企业、行业组织、科技中介和金融机构、公民个人等纳入之中的多主体间的科技合作,形成创新协同的自组织治理。在粤港澳大湾区创新协同治理实践中,以企业为核心的其他创新主体参与,跨界整合多方资源、信息和利益诉求,建立三地政府之间、政府与各创新主体之间、各创新主体之间、各创新主体与科技中介机构之间、各创新主体与公众之间的多主体、多层级协作机制。在创新协同治理的“自转”机制运行过程中,政府倡议和指导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企业和公众之间对话、谈判,各治理参与主体在市场的牵引下,充分发挥积极性、自主性和创造性,根据自身的能力和诉求结成利益共同体,共同参与科技创新目标的制定,共同采取促进创新活动开展的行动,共享科技创新带来的收益,共担科技创新的成本。
(三)“公转+自转”互动融合机制
[JP+1]在政府合作与市场合作的基础上,以“公转”带“自转”、以“自转”促“公转”,并逐渐形成“公转+自转”互动融合机制的科技治理网络。这种互动融合机制建设必须将政府的主导作用和市场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结合起来,促进创新要素的便捷流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第一,打造大湾区科技创新共同体,推动形成科技创新领域的共同市场,解决内地与港澳地区合作存在的制度与规则的对接问题,实现科技企业、人员、货物、资本、信息、技术等要素的自由流动。第二,实现人才标准的统一,建立学历、资格证书互认,减少人才流动阻碍;对大湾区内的科研工作人员实行双向通行VIP管理,减少往来限制;允许港澳地区的社会福利体系在大湾区内的指定医疗机构使用。第三,允许科研合作所需的医疗数据、科学仪器、试剂、遗传资源等跨境流通,提高过境审批效率。明确科研经费跨境流转机制,对服务内地科技创新的港澳地区资本减少限制,降低准入门槛。第四,建设大湾区信息交换机制和信息共享平台,使科技文献、专利信息资源、专业性数据库、科技报告、创新决策、产业报告、统计数据、测试服务等方面信息在大湾区内实现开放、互联;发挥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先行先试”和深圳“先行示范区”的优势,探索在大湾区建立统一的“互联网特区”,設立国际通信专用通道,建设与港澳地区直连互通的国际互联网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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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on Collaborative Innovation Governance[JP2]in GuangdongHong KongMacao Greater Bay Area Based on Innovation Chain[JP]
Fan Xu,Liu Wei
(School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South China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Guangzhou 510641,China)
Abstract: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novation in GuangdongHong KongMacao Greater Bay Area (GBA) needs to gather a large number of innovative elements and resources.These elements and resources have the characteristics of regional,innovation chain or innovation subjectspecific characteristics.Collaborative governance can better promote the succession of management in different links of the innovation chain,accelerate the flow of innovation elements,and promote the innovation performance.The collaborative governance of innovation chain is regarded as the breakthrough point of the cooperation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novation in GBA.Based on the innovation chain,this research builds a collaborative governance framework after comparing the characteristics of different links in the innovation chain.The barriers of collaborative innovation governance in GBA are analyzed.Three ideal collaborative governance modes for the realization of innovation chain governance are discussed.Finally,to promote effective collaborative governance of the innovation chain,this paper proposes three collaborative governance mechanisms,namely the“public transfer”mechanism,the“self transfer”mechanism,and the“public transfer+self transfer”interactive integration mechanism.
Key words: GuangdongHong KongMacao Greater Bay Area;innovation chain;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collaborative governance
責任编辑(责任编辑:张丽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