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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案背后,那些无法理喻的细节

2020-08-17魏剑美

女报 2020年6期
关键词:性关系证词才女

魏剑美

1

杰瑞副总裁鲍毓铭涉嫌性侵“未成年养女”一案闹得沸沸扬扬。《南风窗》《新京报》、澎湃新闻以及财新这几家算是当前国内公信力最强的媒体纷纷发表评论。其中,财新推出的《高管性侵养女案疑云》“特稿”,发表后立即招来广泛的批评。

一个处于绝对弱势的未成年女孩,与一个身高一米九、体重200斤的上市公司高管的畸形关系,居然被财新记者解读为“更像是一个自小缺少关爱的女孩向‘养父寻求安全感的故事”,记者甚至还“私人评价”,说“这女孩是故事会人格”。

财新招来的基本上是一片喊打之声,不得不匆匆撤稿。

以我作为记者和编辑的阅历,在新闻事件中,最难把握的就是涉性案件。诸多具体案例中,当事人的某些行为、语言、心态,甚至与媒体报道和法律判决呈现出完全颠覆的状态。

我第一次调查此类案件,是关于某大学的一个才女投河自杀。调查到的事实有:“天真无邪”的她与社会上某男子同居了一年多,才发现其系有妇之夫。便试图摆脱这种不当关系,另交了一个男朋友,没想到该男子纠缠不休,甚至当着一众同学的面揭破她“纯洁”的面纱。一向心高气傲的才女无法面对,悲剧发生了。

这个故事看上去非常吻合我们一般意义上的“狼与羊”的故事。但是,随着对多个当事人的调查,却呈现出与这一逻辑很不吻合的一些细节。

当时,有朋友受人之托来找我要才女家人的联系方式,说是有一笔稿费要寄给女孩的家人。大约又过了一年,那个朋友才告诉我实情,寄“稿费”的是广州的一个文化商。该文化商我有所耳闻,是个出了名的“花花太岁”。他旗下的刊物发过才女的文章,他本人也很赞赏才女,曾经飞赴长沙约见,“两人第一次见面就上床了”。

我听得目瞪口呆。

更让我不敢置信的事情还在后面,第二年的清明节,该文化商特意来到长沙,去才女投河的地方祭拜。其人跪拜于地,痛哭流涕,念自己写的祭文,还往河里抛洒鲜花,说是她生前最喜欢鲜花了。

而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女孩出事时,有人告诉她曾经主动表白过的一个男孩,没想到那个男孩子只冷冰冰地说了一句:“她死了与我有什么关系!”而她失踪时,其男友想到的第一件事居然不是找人,而是立即去撬她的抽屉拿到日记本,看看有没有不利于自己的记录。

我第一次明白:人性实在太过多面,社会原来如此复杂。我们这些只受过单向教育、只会进行简单二元划分的人,其实都是天真的、肤浅的。也因此,对待文学作品和新闻作品,无论是写还是读,我们自己首先就是单线条的,单色彩的。

也正因此,此后采写和编辑深度调查稿件,我开始学会尽量从人的心理状态与精神追求去探寻案件背后的逻辑,而不是对“善”“恶”两面做简单的道德评判。

2

我接触过一个最为不可思议的案例:

某县的反贪局长老黑因为“强奸幼女罪”入狱,坐了六七年牢,出来后一直上访。从司法机构,到人大,到媒體,找了无数人。都没有结果。

后来,他找到我。材料准备了一大堆,他赌咒发誓自己是冤枉的。

案情倒也简单:公诉机构起诉他与未满十四岁的少女甲发生性关系,有少女及家属的指证,有联防队员的目击证词:某月某日晚,老黑骑摩托车带少女甲至某农场郊外,两人发生性关系时被联防队员当场抓获。当时老黑以认识他们队长为由,请求不要过问。事后,少女甲离家出走。家属报案,老黑被捕。

老黑自己的说法是:那晚与他发生性关系的是已满十四岁的乙。乙是熟人的女儿,吃住在自己家里,辅导自己的女儿学习。在那晚之前,两人就有性关系,属于自愿。他根本就不认识少女甲,其“处女膜破裂”与自己毫无关系。

我问他,既然你与少女甲毫无关系,这事为什么会牵扯到你头上来?

他的解释是:那天晚上两个联防队员本来是为了抓嫖创收,没想到无意中抓到了自己。经过沟通之后,放过了自己。事后忍不住当作谈资。说者无心听者有意,公安中有人的亲戚曾经被老黑这个反贪局长处理过,因此怀恨在心。事情说来也巧,正在读初中的少女甲离家出走,其父母到公安报案。某人立马联想到老黑那天晚上的事情,想当然地认为与其发生关系的就是甲。找到甲后,该公安人员就要他们指证老黑,甚至对未成年的甲采取了威吓手段。“铁案”因此办成了。

老黑给我看的证据,有事发当晚他打电话约少女乙的记录,有少女乙本人的证词,最不可思议的是,还有老黑妻子作证老黑与少女乙有自愿性关系的证词。

这事明显有违常情。堂堂反贪局长,发生如此丢人现眼的丑事(就算不是与未满十四岁幼女甲发生关系,至少也是与刚满十四岁不多久的少女乙发生了性关系啊,而且就在自己的眼皮子底下),其妻不仅不提出离婚,反而还支持丈夫一再上访,还亲自出具力挺丈夫的证词。

我质问老黑:此中必有蹊跷。此事你不解释清楚,任谁也无法相信。

最后,他逼急了,承认说引诱少女乙吃住在自己家里,都是老婆的主意。老婆与少女乙的母亲熟,知道她是个贪小便宜的人,便提出让乙吃住在自己家里帮助辅导自己的小孩。

老婆何以帮助他做这等丧尽天良的事情?原来他与老婆结婚后,发现老婆不是处女,农村伢子出身的他一直耿耿于怀,觉得自己“吃了大亏”。老婆为了补偿他,提出给他找个处女。于是瞄准了少女乙,乙住进自己家后,她创造条件让两人多接触,给乙买好吃的好玩的,让老黑如愿以偿,谁知道丈夫擦枪走火,阴差阳错被捉了起来。

如此这般一梳理,逻辑就清楚了。但是,作为媒体人,谁能轻松得起来:这个案件的背后,太多的不可思议,太多的“病人”啊!

3

前反贪局长这个案件,我最后还是没有介入。

第一,年代久远,取证困难。一些重要的当事人或婚嫁,或远走。追忆不堪回首的往事,本身就会伤及他们当下的生活。

第二,从具体情节来说,老黑是冤枉的,但却并不值得同情。不仅仅是因为他和妻子的愚昧,他们合谋一事的龌龊,更因为他在面对这一事件时,始终没有表现出起码的羞愧与负罪感。他死死抓住的一条其实就是“十四岁”这个法定年龄。

第三,也是最重要的一点是,公众并不需要一篇“为坏人伸冤”的新闻。

从新闻自身的价值来说,这个案件其实值得一做。但是,我们有自己的现实国情,受众的心理期待与价值判断不能不成为记者和总编辑考量的重要因素。也就是说,所谓“新闻专业主义”,其实媒体人自己就常常主动放弃了。“新闻人只对报道的真实性负责”也只能说说而已。

一般说来,事实可以复杂诡异,但是非判断一定要简单分明。即便并不那么泾渭分明,也要尽量处理得一目了然。这个把握其实是需要非常高超的技巧的,一旦没把握好,媒体就会惹火烧身。

也正因此,理性的选择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也正因此,我们整個社会对于新闻事件的判断力每况愈下,对于事件中所反映出来的人性的复杂和社会价值观念的多样,越来越难以兼容。

我们整个社会都处于“开撕”的预备状态,任何一件事,一个人,一句话,都可能成为导火索,随时划分阵线,水火不容。

想起多年前在一家杂志做记者时,有某女子上杂志社来控诉其男友多么不堪,真是集人间渣男劣迹于一身。有同事义愤填膺,采写了洋洋洒洒一篇长文。即将付梓时,该女子又找上门来,提出一个要求:能不能将文中化名都改为真名。

记者大惑不解:这是为何?

该女子说:我想把杂志送给他,让你们的报道作为见证,告诉他:无论他怎么虐待我,我都是一心一意爱他的。

那一刻,我们所有人都无语了:世界上还有这么犯贱、找虐的人!

她的话显然不会写进报道,我们的既定主题、基调,怎么可能因为这个细节而改变呢?

但现在的我终于明白:作为记者和媒体,你有权不认同人家的行为和观念,但展示这些有表现力的细节,其实也是一种忠诚与勇气。

因为,在“病了”的社会里,展现“病症”,或许正是媒体的意义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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