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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 善良意志”及其伦理意义探析

2020-08-16孙静

西部论丛 2020年6期
关键词:理性道德责任

摘 要:善良意志是伦理学的一个核心概念,最初是由康德提出的,康德认为善良意志先验的存在于我们的理性之中,它通过我们的理性而被实践。来源于我们日常生活中的特殊意志,但同时又是超越于我们日常生活中的特殊意志而具有普遍性的公共意志。在善良意志的实现过程中,人获得了自由以及人为自然、为道德立法的主体性地位。

关键词:善良意志;道德;责任;理性

一、早在古希腊时期,苏格拉底就提出了“美德即知识”的命题,并对美德的一般定义进行研究并得出结论,认为美德是关于善的概念的知识。这个命题把真与善统一起来,使美德获得了客观的规定性而成为普遍的知识。两百多年前,康德也提出“道德是一种纯粹理性的知识”。这种知识是一种什么样的知识,他认为这种知识是一种关于人在实践活动中所遵循的规律,这种规律通过经验而能决定在什么时候,哪种场合下用,并为我们的意志所遵循所接收,但与此同时它也是存在于我们的理性之中的先天的实践原则。这种规律(原则),也就是实践过程中我们所遵循的原则的背后使得原则得以成为我们所遵循的原则的根据,如果这一问题无法解决,道德规律即实践的原则将无任何标准与意义及价值,因此道德根据至关重要,没有道德根据,就没有道德哲学。而康德认为这个根据就是善良意志的实践。

每一个存在物都被赋予了欲望、本能及理性,追求幸福是人的本能,但在追求幸福,渴望欲望得到满足的本能之外,还有一个终极目标就是达到至善,善良意志也被赋予在了每一个理性存在物之上,当我们应用理性来实践善良意志时就已经实践了至善,当我们凭借我们的本能来实践善良意志也同样可以到达至善,但如若我们的理性没有实践善良意志,而是直接被运用到实践个人幸福之时,我们的理性就沦为了实现个人意图的工具理性。而如若我們只凭借本能来实现个人幸福却没有实践善良意志,那此时的幸福只能是个人意图的实现及其需求的满足,至善的达到并非个人意图的实现及其欲望的满足,而是善良意志的实践。“我们行为所可能有的意图,以及作为意志的目的和偏好的行为后果,都不能给行为带来任何无条件的道德的价值。”如此,善良意志是道德判断的根据,是无条件的绝对的善,是终极的善。那善良意志究竟为何物?我们如何来思考善良意志?

在我们的经验世界的实践中我们因为所遵循的原则不统一,所以道德评判陷入困难。我们因此能否说道德是主观的,是一个经验性的概念呢?如果这个标准是多元化且不纯粹,那么我们将无法进行真正意义上的道德评判,它将仅仅是个人经验性观念偏好的表达。“道德”这个词一般在两种情况下使用,当道德作为名词使用时,被认为是行为活动中人们所遵循的规律及原则。当做形容词使用时,就蕴含着道德价值的判断。在这两种使用中,蕴含着道德标准不是主观的,而是客观存在的。道德评判时一定有一个标准是普遍的,这个标准就是道德评价的根据,这个根据就是康德所说的善良意志。这个标准是客观的,是由客观而纯粹的原则所决定的,不受个人经验的动机及其行为结果制约的。善良意志是康德伦理思想的核心概念,是确定道德的根据与唯一标准。他认为无论是“在世界之内还是在世界之外,除了善良意志没有什么能被设想为可被称作无条件的善的东西。”

所有行为只有在善良意志的参与中,它才能获得道德意义及价值,包括美德。美德若没有善良意志的参与,所有的美德将会变得可怕,诸如一个冷静的盗徒比起没有冷静将会更加让人觉得可憎。由此可见,善良意志是一个纯粹,客观,具有普遍性的存在,是所有美德、道德行为之善的价值的必不可少的条件。而且我们每个人都与生俱来拥有它,它先验的存在于我们的理念世界中,但同时我们也可以在实践中寻求到其必然性。

我们可以在实践中寻求到其必然性,但它又绝非是一个经验的概念。它因为先验的存在于我们的理念世界中,它由于具有抽象性,也因为它是我们道德评价的决定性标准,它有着其纯粹性。它的纯粹,康德是借用责任的概念来说明的。因为责任已经实践了善良意志,虽然实践了责任并不一定就是道德上的善,但是行为如若不能实践其责任,则将走向善的反面。

二、康德认为善良意志先验的存在于我们的理性之中,可以通过我们的理性而被实践,我们是可以透过实践认识理性。在经验的世界中,有一种力量它指导我们去实践规律、实践理性,通过实践并把所有规则、规律呈现在我们经验世界中,它指导经验却又在经验之外,它就是最高道德原则的根据,因这一根据所建立起来的所有道德概念及规范,我们在实践中是可以被认识的,但是在此过程中也会出现一种混乱的局面,因洞察力的缺乏而导致的混乱,道德原则是否可以在我们的经验世界中呈现,是否只能在纯碎的理性概念中找到?道德既为一门哲学知识具有着普遍规律,就会对每一位理性存在者都有效,但人的动机会动摇于理性,人性,感情,偏好,个人意图等中,因此只有把最高原则纯粹化,这样这一最高道德原则才能统摄所有的实践原则,而不是被经验原则所混淆。把这一最高原则纯粹化后,在我们做出道德判断时就不会仅仅受到经验的影响而是从最高原则进行判断。

三、我们如何去寻找理性实践的最高原则,我们只有先假设一个其自身就是目的,“其自身的存在就即有绝对的价值”,其自身就不能被意志用作手段而实现的存在,且其存在就是唯一的目的,自身就是我们实践的根据,那么这个存在将会是理性实践的最高原则。如果意志有这个最高实践原则的话,那么它就必须满足以下条件,首先一定是一个客观的意志原则,意志只遵循它而活动。其次,这个原则就是所有存在物的目的。再者这个原则要能够成为一个客观而普遍的实践规律。这个原则要求,每一个理性存在物都会把它当做目的,当成客观原则,而这样的存在就是人本身,每一个理性存在者和其他每一个理性存在者有着同样的根据,这一根据就是人自身。这样的假设就成为每一个理性存在物都是自身的目的,应该把理性存在物始终当做目的来对待。如此,我们对每一理性存在物他人也有相应的责任。理性存在物是目的,他人与我皆是理性存在物,他人的幸福及我的幸福,也因此我们有增进他人幸福的义务和责任。类似于这类道德责任,都是从这一最高道德原则中引申出来的。这一原则同时也成为限制我们意志的最高限制条件。

综上所述,善良意志来源于我们日常生活中的特殊意志,但同时又是超越于我们日常生活中的特殊意志而具有普遍性的公共意志。只有此意志得到实现,行为才因此有可能而获得道德价值,美德因它的参与而获得了道德意义。在我们的实践中,我们无限的趋近于完满,在此过程中,我们在为自己的行为立法,我们也因为善良意志的实践而获得了人的主体性地位。

注 释

[1] [德]康德著:《道德形而上学基础》,九州出版社,2007年,第17页。

[2] [德]康德著:《道德形而上学基础》,九州出版社,2007年,第3页。

[3] [德]康德著:《道德形而上学基础》,九州出版社,2007年,第83页。

参考文献

[1] 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基础.[M].孙少伟.译.北京:九州出版社,2007.

[2] 康德.实践理性批判.[M].张永奇.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

[3] 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M].苗力田.译.上海:人民出版社

作者简介:孙静(1983- ),女,中共兴仁市委党校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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