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致一人以上重伤后逃逸后果探析
2020-08-16张志栾维维
张志 栾维维
摘 要:根据相关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六种特定情形之一的,才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如在责任认定环节已经考虑了逃逸情节,则只能根据六种特定情形中的前五种情节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不能再依据六种特定情形中的第六种认定行为人构成交通肇事罪,否则就是对当事人逃逸行为的重复评价。
关键词:交通肇事罪;逃逸;重复评价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一、因交通肇事导致一人以上重伤,逃逸后承担全部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的相关法律条文、司法解释和部门规章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该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进一步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该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第六十ー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第二款规定,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減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減轻。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以及潜逃藏匿的行为。
二、基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思考和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关于交通肇事罪的规定可以看出,交通肇事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交通运输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主观方面为过失,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是公安部为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于2017年7月22日颁布2018年5月1日起施行的部门规章。行为人如果在不违反任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规定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以上重伤,且在发生事故之后逃逸,依据该部门规章第六十ー条第一款,当事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承担全部责任。这是公安交警部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行为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的法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对刑法交通肇事罪具体适用的司法解释。依据该司法解释相关条文可知,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还要同时具备该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六种特定情形之一,才能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这六种情形分别为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严重超载驾驶的;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且依据该司法解释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该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即“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的交通肇事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在交通肇事后,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行为人如果在事故发生后驾车逃离现场,虽然该事故造成一人以上重伤的后果,公安交警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也认定行为人因逃逸承担全部责任,但是在无其他证据证实行为人具有其他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行为时,笔者认为公安交警部门如在责任认定环节已经考虑了逃逸情节,则只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前五种情节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不能再依据第六款的规定认定行为人构成交通肇事罪,否则就是对行为人逃逸行为的重复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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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张志(1987.06—),男,山西省定襄县人,硕士,法官助理,研究方向:刑法学。
栾维维(1986.12—),女,山西省定襄县人,硕士,检察官助理,研究方向: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