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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规范配置探讨

2020-08-16刘敏蔚

西部论丛 2020年6期

摘 要:随着城市现代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对于房屋的开发与利用也越来越多,无论是政府组织的公共利益性质的拆迁行为,还是商家组织的非公共利益性质的拆迁行为,都在大幅度的增长,而随着大量拆迁行为而来的还有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问题,如何正确处理房屋拆迁安置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也是人们时下最关心的话题之一。

关键词:配置探讨;补偿安置协议;房屋拆迁

在对被拆迁人进行合理的拆迁补偿安置过程中,离不开对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订立,在订立协议的过程中,要保证协议双方的共同利益,明确协议双方需要承担的责任,对由于不可抗因素而产生的损失进行明确的规定,保证房屋拆迁工作能够顺利的进行。

一、问题明确

(一)明确拆迁协议法律的性质。在对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的问题进行明确时,首先要考虑到的就是对拆迁协议法律条款的明确,国家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方面一直没有明确的立法,因此关于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具体内容也没有明确的法条规定,这对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顺利开展十分不利,因为无法在法律条款中找到明确的需要遵循的原则,所以在实际工作的开展过程中,存在争议的地方也非常多。这种情况不仅使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无法顺利进行,还增加了法律条款适用的不确定性。为了保障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顺利开展,建议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规定为民事合同,直接免除用法律条款做推论的过程,分开审核和规定行政审批与订立合同的工作,从而避免两种工作中法律条款不同而造成的影响,使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变得简单易于操作[1]。

(二)明确相关条例的范围。虽然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中,有《房屋征收条例》作为依据,但是《房屋征收条例》主要针对的是政府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此条例只适用于涉及到公共利益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但是由于此条例本身对于公共利益的描述比较粗糙,对公共利益没有一个明确的范围,因此在实际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中,并不能做到良好的约束工作,而且因为其对公共利益的规定不明确,还会给一些不法分子创造便利条件,将非公共利益的拆迁行为,当做公共利益拆迁行为,因此需要在法律条律中加强对公共利益概念的明确,可以通过真实案例枚举的情况,对于条例的适用范围也应该进行明确规定,设立完整的公共利益明确流程,防止不法人员对公共利益的范围进行非法解读,避免非公共利益冒充公共利益的拆迁的行为发生。

(三)明确商业拆迁的范围。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除了由政府组织的公共利益拆迁以外,还有涉及到商业盈利性质的非公共利益性质的拆迁行为,因为立法者规定政法拆迁工作只针对公益性拆迁工作,所以对于商业盈利性质的非公共利益的拆迁行为,政府没有进行干预的权限。但是因为社会的发展需要,商业盈利性质的非公共利益的拆迁行为是必然会存在的,因此对于此类拆迁活动的主体进行明确是十分重要的。此类拆迁活动是否可以依据公共利益拆迁的相关法律条例开展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是否可以根据民商事属性开展商业性拆迁工作在商业性拆迁工作中直接援用民商法的相关规定;是否需要对商业性拆迁合同进行有名化处理。以上问题都需要立法部门进行明确的规定,让商业性拆迁行为有法可依,避免商业性拆迁行为中可能存在的争议纠纷问题。相关立法部门可以将行业性拆迁协议定性为合同法调整的民商事合同,让其脱离行政法的限制,在合同建立以及权力分配上能够有更多的权限和发挥空间[2]。

(四)明确民事属性的范围。在《房屋征收条例》中关于公共利益拆迁协议的救济手段行政化的规定,虽然规定中出现了允许拆迁工作的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但当双方意见不同,协商无果的时候,则交由政府部门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对拆迁协议的救济手段进行规定,使得当事人协商这一规定在实际工作中根本发挥不到任何作用。所以应该将商业拆迁的救济方式也变成民事属性,因为政府部门作为公共利益拆迁协议的主体,如果其参与协议的调节与裁决工作,会让协议的结果有失公允。所以将商业拆迁与政府拆迁全部规定为民事属性,通过民事诉讼的手段获得救济手段,可以更好的保证立法内容的统一,同时保证其在法律适用的范围内。

二、规则设计

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订立过程中,会涉及到风险负担以及利益平衡的规则设计。在协议的订立过程中,为了保障协议双方的共同利益,需要对不同的协议阶段进行不同的制度安排。

(一)订立协议的初期阶段。在订立协议的初期阶段,拆迁方人员对相关信息比较了解,对操作流程也比较熟悉,因此在初期协议的订立中需要承担的义务也比较多,例如拆迁方负责在协议制定之前,帮助被拆迁人了解相关规定,熟悉操作流程,对于在协议制定中存在的重大事项有义务对第三方进行告知,如果协议订立的过程中由于不可抗因素造成合同中的条约无法实现的,全部损失由拆迁方承担[3]。

(二)订立协议的中期阶段。在订立协议的中期阶段,协议双方需要就拆迁过程中的成本问题进行议价,为了体现协议的公平性,在此阶段的协议订立过程中,应该对协议双方的权力和义务进行平衡,协议中应该明确拆迁方在拆迁过程中需要承担补偿款或交付安置房屋的义务,被拆迁方需要对房屋的质量问题进行担保。如果在协议制定中期出现了由于不可抗因素而造成的风险,此时应该按照交付标准,房屋在谁手上出现风险和问题,则由谁承担损失和后果,如果是托管的情况,那么就由协议双方共同承担损失和后果。

(三)订立协议的后期阶段。在订立协议的后期阶段,需要重点解决“钉子户”问题,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应该寻求多元化的解决路径,并重点突出司法审判的终局性特点,使得司法救济途径能够很好的发挥其作用,在此协议过程中,出现的风险因素,则由仲裁机构或法院的判决为准,如果是被拆迁方权力滥用导致拆迁时间推移,而产生的损失,则由被拆迁方承担,如果被拆迁方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那么因此产生的损失,则由拆迁方承担。

三、原则建议

目前,我国还在不断的对拆迁协议相关的法律条款进行优化和完善。在解决拆迁协议问题的过程中,还在不断的强调对行政手段的应用,在救济补偿问题的处理上,习惯于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来解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这样做的坏处是无法更好的保障协议双方的合法权益,在解决商业性拆迁协议问题的过程中,由于商业性拆迁协议法律制度的缺失,使得协议双方的纠纷问题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所以在实际的拆迁协议发生纠纷时,建议根据民法的各项规定对拆迁协议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利益平衡,在保证合同具有公平性的前提下,促使协议双方履行协议,使合同自由的效用和功能能够得到良好的发挥[4]。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伴随着城市建设和商业开发越演越烈的趋势,房屋拆迁也成了影响社会发展的一大因素,由于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不断的增强,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对于自我利益的保护意识也不断增长,因此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上也格外注意,所以就需要相关立法部门不断的完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各项规定,保证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顺利签订,从而促进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1] 耿宝建, 殷勤. 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过程中可诉行政行为的判定与审查——兼谈《土地管理法》修改建议[J]. 法律适用, 2019,(1):76-91.

[2] 王福强. 政治嵌入行政:乡村拆迁补偿安置政策的"弹性运作"[J]. 求實, 2020(1):98-108.

[3] 朱秀鑫, 赵建强, 陈葭晔. 以群众需求为导向的基层征地补偿、拆迁安置政务公开标准化研究[J]. 国土与自然资源研究, 2019,(4):32-35.

[4] 涂君慧. 关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审计的探讨[J]. 财会学习, 2018, No.177(3):83-84.

作者简介:刘敏蔚(1986-09-),汉族,籍贯:江苏,法官助理,学历本科,单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行政法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