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文化市场的监管机制创新研究
2020-08-15程恒堂
【摘要】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网络文化对人民群众的生活影响日益深刻,已成为主流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网络文化市场已经成为一种新兴的文化市场。加强网络文化市场监管是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的必然需求。加强网络文化市场监管已经成为文化市场管理工作中的重要内容
【关键词】网络文化市场 监管机制 研究
一、网络文化市场及特点
1、网络文化与网络文化市场
网络文化是指基于互联网而传播的各种文化形态。是借助互联网载体对传统文化进行沟通、交流、娱乐等活动的总和,具体的包含网络视听、阅读、游戏、艺术品等各种文化形态。
网络文化市场是对应传统文化市场来说的,是人们借助互联网进行网络文化产品加工、创作、传播、销售、应用等的活动,它是基于互联网技术产生而产生的,网络文化市场是文化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几年,网络文化产品的形式和内容日益丰富,网络文化市场规模在空前扩大。
2、网络文化市场的特点:开放性,互联网是开放的,对能上网的人来说,没有时间以及地域的限制,这是网络文化市场与传统市场的区别。网络文化产品基于网络进行传播,不受空间和时间限制,互联网用户可以随心所欲地进行网络文化产品的交易和使用。
快捷性,网络文化产品是通过互联网进行传输的,网络文化产品在互联网上会快速传播,在短时间内就会快速抵达接收端,随着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网络信息传播日益快捷,网络文化产品经由网络传播,和传统文化产品相比,具有更快的传播速度、更大覆盖范围广、更强的影响力。
虚拟性,网络文化市场和传统文化市场相比较,最明显的特征就是虛拟性,网络文化市场是个虚拟的市场,用户是在这个虚拟市场里进行交易网络文化市场创作、加工、交易、传播的文化产品都有明显的虚拟性。其使用者也多以虚拟身份出现。
高技术性,和传统文化产品相比,网络文化产品的制作、加工、传播技术要求高,网络文化运营商在网络上进行产品的传输、交易也需要专业技术人员。网络文化产品的使用者也必须具有较高的网络操作能力。
二、网络文化市场监管存在的问题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们对精神文化产品的需求逐渐增长,网络文化市场不断繁荣和活跃起来。但是,当前网络文化市场当中存在一些严重扰乱网络文化市场秩序的现象,不利于网络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我国网络文化市场监管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政府监管部门职责不清。目前网络文化市场的政府监管涉及的多个部门,一般涉及到文化、广电、公安、网信、新闻出版等多个主管部门,普遍存在着各个部门监管职责不清,监管过程中执法力度不够的现象。随着网络文化产品的层出不穷,上述监管部门往往会出现遇事相互推诿,监管工作不到位,责任不清,执法监管力量被弱化,监管效率低下。
2、行政缺少相互协作的机制。网络文化产品的政府监管涉及多个部门,但是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协作机制。网络文化市场与传统文化市场不同,传统的文化市场的监管机制无法适用于网络文化市场的监管工作。在实际管理过程中,监管部门往往存在管理职能重复的现象,相关之间无法形成合力,部门内和部门间的相互协作性制约了网络文化市场的监管效率。
3、监管专业人才缺乏。与传统文化市场相比,网络文化市场具有技术性高,虚拟性强等特点,因此监管的难度比传统文化市场更大,这就要求监管队伍要具备相应的知识体系和技术技能。但从实际来看,网络文化市场的监管队伍基本是原来传统文化市场的监管队伍,他们的知识体系和技术技能难以满足新兴的网络文化市场的监管要求,如果没有对这批执法对外的系统的培训,他们很难适应新的监管任务,会严重影响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创建高效的网络文化市场监管机制
(一)创新部门高效监管协作机制。改变原来遇到问题一拥而上缺效率低下的问题,提高网络文化市场监管效率的,必须构建网络文化市场执法联动机制,加强文化、公安、通信、网信、新闻出版等各个职能之间的合作交流,有效推动线索共享、执法共进以及深化协作。加强日常巡查和不定期组织网络执法队伍集中排查,努力实现部门间的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形成各监管部门间通力协作、高效协作配合的协作机制。各个部门的监管责任要划分清楚,以提高监管效率。
(二)监管中引进信用监管制度。对网络文化产品的提供者实施信用监管制度。建立各个网络文化经营者的信用档案。将违法违规网络文化经营单位列入黑名单,并将相关情况计入信用档案。通过定期召开媒体见面会的形式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布黑名单。强化信用约束和信用监管,凡是列入黑名单的经营者根据违规违法程度给与相应的惩戒。网络文化经营者在产品上线前,应根据监管要求,对拟提供的文化产品进行事先自审。确保网络文化产品没有违规违法。这样也能够提高监管部门的监管效率。
(三)引进和培养高素质监管人才。高素质的监管人才是开展网络文化产品监管工作的前提。知识体系和技术技能过硬、思想素质合格的监管人才队伍,是网络文化市场监管到位的保证。一方面从高等院校引进高素质的人才,充实监管力量。另一方面对现有的监管队伍进行针对性的培训,切实提高业务能力和技术技能,全面提高监管力量的综合素质。建立一套有效的奖惩制度,对执法人员进行定期的考核和奖惩,激发其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四)鼓励和支持社会监督。目前网络文化市场的监管主要是政府行政监管,随着互联网用户的不断增加,面对网络文化企业拥有大规模用户的情况下,仅仅通过政府的行政监管已经无法达到监管目的。政府行政监管越来越力不从心,在政府监管无法达到监管目的的情况下,可以吸引有效的社会力量参与监管。让社会组织和群众积极参与到网络文化市场的监管中来。如杭州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通过监管服务外包的形式,委托北京的第三方企业对在杭州运营的网络文化企业进行监测,该第三方公司定期向发包方提供监测数据,取得了良好的监控效果。另一方面,通过招募志愿者参与,并对参与监管的志愿者提供一定的经济利益的方式,充分广大网络文化产品消费者的监督作用。以政府行政监管为主,社会监管做有益的补充,双管齐下,打造全方位的社会监管机制,形成网络文化市场立体式的监管网络体系。
参考文献:
[1]高健.“互联网+”背景下青少年网络文化消费研究[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6 (22)
[2]晏晨.网络文化空间治理面临的新挑战[J].青年记者,2017(3).
作者简介:程恒堂,山东淄博人,淄博职业学院教师,研究方向为企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