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人应为自己言行负责
2020-08-15
妻子失去了丈夫,新生儿没了爸爸,一个本应幸福的三口之家因意外而支离破碎。那么,谁为不幸负责?
案情回顾
北京市丰台区的支某与妻子婚后喜得千金,然而孩子尚未满月,不幸却突然降临。
2017年1月16日,支某外出遛狗后迟迟未归,其家人报警怀疑支某掉入冰中。当晚经民警查找,发现支某在永定河拦河闸南侧消力池里死亡。
2017年1月20日,公安机关出具《鉴定结论书》,认定支某为溺亡,不属于刑事案件。
2017年10月,支某的妻子、父母和女儿等近亲属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对永定河河道及河道水利设施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北京市水务局、丰台区水务局、北京市永定河管理处、丰台区永定河管理所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要求四被告共同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幼儿抚养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2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支某溺亡地点位于永定河拦河闸侧面消力池,从性质上看,消力池系永定河拦河闸的一部分,属于水利设施的范畴,并非对外开放的冰场;从位置上来看,消力池位于拦河闸下方的永定河河道的中间处;从抵达路径来看,抵达消力池的正常路径,需要从永定河的沿河河堤下台阶到达河道,再从永定河河道步行至拦河闸下方。因此无论是从消力池的性质、消力池所处位置还是抵达消力池的路径来看,均难以认定消力池属于公共场所。而侵权责任法中的安全保障义务是针对经营性公共场所管理人的法定义务,故永定河管理处对消力池冰面不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从侵权责任的构成上看,一方主张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应就另一方存在侵权行为、主观过错、损害后果且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等承担举证责任。本案所涉永定河道并非正常的活动、通行场所,依据一般常识即可知,无论是进入河道或进入冰面的行为,均容易发生危及人身的危险,对此类危险后果的预见性,并不需要管理机关事先的警告、告知,也不需要专业知识就可知晓。支某在明知进入河道、冰面行走存在风险的情况下,仍进入该区域并导致自身溺亡,其主观上符合过于自信的过失,其行为属于侵权责任法上的自甘风险行为,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损害后果。
综合全案证据,丰台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支某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丰台区法院在判决中特别指出,支某意外溺亡,其家庭境遇令人同情。但是赔偿的责任方是否构成侵权需要法律进行严格界定及证据支持,不能以情感或结果责任主义为导向将损失交由不构成侵权的他方承担。成年人是自身安危的第一责任人,不能把自己的安危寄托在国家相关机构无时无刻的提醒之下,不随意进入非群众活动场所是每一个公民应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
一审判决作出后,支某近亲属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了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专家说法
幸福的家庭是一样的,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本案中妻子失去了丈夫,新生儿没了爸爸,一个本应幸福的三口之家因意外而支离破碎。那么,谁应为这不幸负责呢?
上海建纬(合肥)律师事务所张颜律师认为,站在受害人家属角度,死者为大,闹出人命的案子,应有人出来担责,这才是“合理”的结果。
在支持河道管理人赔偿的观点中,一种认为消力池是公共场所,支某受害,管理人应当赔偿。但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事发消力池是水利设施并非公共场所,故管理人并没有对外来人员的安全保障义务。
另一种观点认为河道管理人没有设置危险提示,是一种过错,支某也因此受害,故应当赔偿。但这种看法也无法律依据,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日常生活中,冬季进入河道或冰面的行为,本身就很危险,即使没有提示牌,一般人也不会选择进入,支某是在明知冰面有危险的情况下选择进入,所以没有设置提示牌并不是导致支某溺亡的原因。
因此,最终法院认为支某作为成年人应当对自己的危险行为独立承担后果,河道管理人无赔偿责任。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法官丁贝贝认为,该案的裁判结果向外界传递一个道理,这就是:成年人是自身安危的第一责任人,其应该对自己的人身安全、身体健康起到谨慎管理义务,若其未能谨慎管理造成损失,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如今,永定河拦河闸消力池挂起了警示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