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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澄清别设KPI

2020-08-14刘兰

廉政瞭望 2020年13期
关键词:诬告陷害廉政纪检监察

本刊全媒体记者 刘兰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廉洁教育与研究中心主任任建明。

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

为干部澄清就是向诬告陷害者“亮剑”,坚决排除诬告、错告行为对现有政治秩序的冲击和干扰,正本清源、矫正视听。怎样打击诬告陷害,在澄清过程中又该注意什么?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廉洁教育与研究中心主任任建明,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河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廉政研究中心主任助理卜万红谈了谈他们的看法。

廉政瞭望·官察室:党的十八大以来,纪检监察机关将对遭受失实检举控告的干部进行澄清作为重要工作。在为干部澄清时,应避免哪些“雷区”?

庄德水:2016年在制定《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时,大家就对为干部澄清充满渴望,但怎么继续操作呢?各个地方开始积极探索,地方的实践成果为下一步制定全国的措施奠定了基础。今年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印发的《关于做好失实检举控告澄清工作的意见》让广大干部吃下“定心丸”。

选择何种方式进行澄清应该因人因事而异。如果是工作方面的失实检举控告,可以广而告之。如果是生活作风方面的,可以以书面澄清的方式反馈给当事人,尽量缩小范围。这类消息公开后,不仅会对当事人造成影响,也会给第三方造成困扰。

在开展为干部澄清工作时,还要避免一种错误的政绩观。有些地方是为了工作显示度故意选择公开会议澄清的方式,扩大影响力。比如相邻市县澄清了多少例,我们在数据上也要跟上,不能落后,存在一种“攀比”心理。

卜万红:澄清问题是一个复杂的政治行为,其整体效果受制于多方面因素。我国传统观念中一直存在“政治洁癖”,有“苍蝇不叮无缝蛋”的观念。在这种观念的支配下,即便组织澄清为诬告或错告,还会给一些人留下被检举者还是“有问题”的错误印象。公开澄清等于将这种诬告公之于众。如果频繁出现针对某个领导干部的诬告,这种污名化行为必然会损害其社会声誉,对家庭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

因此,到底以什么形式澄清,要看诬告人的检举方式、诬告产生的政治影响、相关部门的态度以及当地的政治生态和社会文化环境。此外,还应尊重被诬告人的意愿和选择。

廉政瞭望·官察室:专门为官员召开澄清会,这种做法有无风险?

庄德水:失实澄清是对当前党委和纪检监察机关的一种考验,实施办法制定了,但在现实工作中失实澄清工作能达到怎样的效果,还取决于党委和纪检监察机关的政治决心和政治担当力。一些地方在处理干部举报问题时,明明“查无此事”,却习惯于把问题“存起来”;有的对举报事项模糊处理、不置可否;有的爱惜羽毛,对恶人不敢碰或者是绕道走,这些做法会打击干部的积极性,助长诬告者的气焰。

河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廉政研究中心主任助理卜万红。

卜万红:纪检监察机关为官员公开澄清也是存在风险的。这种风险来自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如何有效避免诬告或错告问题的发生。如果组织出面澄清后,类似问题真的发生了,这种澄清就会被社会认为是“打脸”行为。

另一方面是社会公众与相关组织对澄清事实的认知差异。对于出面澄清事实的组织而言,它是对涉及被检举人某一项或几项不实事实的澄清,是就事论事,而不是对被检举人全部政治活动所下的最终的政治结论。而社会公众则往往将这种澄清理解为相关部门对被检举人全部政治行为给出的最终结论。如果在此后的工作中发现了检举人的其他违纪违法行为并进行处理,难免会让社会公众产生既可以是“好干部”,也可以是“阶下囚”的错误认识。

任建明:如果因为怕被“打脸”就不敢担当,不去作为,那澄清工作就没法开展下去了。纪检监察机关也不是包打天下,不能保证办的每一个案子都无懈可击,没有一点瑕疵。纪检监察机关要就事论事,现在澄清不代表他将来没问题,一码归一码,将来出问题了再继续查处。

但在调查过程中一定要全面考察,做到严谨又精准,确保举报的问题都查实了,这就要考验纪检监察机关的水平。如果应当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那是失职;如果发现了问题但背后做了交易没有被处置,那就是渎职,更要严肃处理。

廉政瞭望·官察室:对失实检举控告的处置措施各地陆续出台,实践中,打击诬告陷害的难点在哪里?

庄德水:从法律法规上来讲,依据中央和地方现有的法律法规,要界定诬告陷害和错告看起来比较容易,但在实际操作中,有一定难度。诬告的界定很严格,要依法依规,要有相关机构作出认定,这些都需要慎之又慎,尤其是匿名举报。如果要认定匿名举报有诬告陷害的可能性,需要采取一定的公安侦破手段。在匿名举报大量存在的现实环境下,这种认定方式有一定风险。

任建明:识别检举控告是诬告还是错告并不难,难的是对匿名举报信息的追踪,因此匿名举报对于惩治腐败的效力比较低。我国实名举报率大概在20%到30%,而国际领先水平已达到70%,甚至有些地方是80%,而诬告信一般都是匿名的。

为什么匿名举报那么多呢?我们调研发现,首先是很多人觉得举报没用,是泥牛入海,举报之后既没立案也没反馈,还出现很多重复举报的情况。其次是举报者担心保护不力,怕被打击报复。再次就是缺少实名举报的奖励机制。

社会上存在一种观点,认为举报者是“告密者”。对于出于公心的实名举报者,应该给予奖励,因为他们自己付出了成本,要树立一种主张社会正义的文化。比如香港廉政公署注重保护举报人的同时,也给予一定的奖励一般是固定奖金。美国的《虚假索取法》中规定,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挽回了经济损失的,会给予举报人一定比例的回报,最高可达到挽回经济损失的30%。

在压缩匿名举报空间的同时,也要让诬告陷害者付出代价。在社会舆论道德诚信上造成不良影响的可以给予声斥。我曾到新加坡考察,发现他们对此类情况会给举报的人发一封信函,声斥他的行为并留档如果在党纪法规上犯错的,该严肃批评的严肃批评,该追究责任的追究责任。

廉政瞭望·官察室:澄清正名对消除诬告陷害行为有多大作用?

任建明:现在多是治标之策,要治本首先要把相关职能机构的公信力确立起来,建立良好的反馈机制,增加实名举报。其次,要改进社会文化,建立廉洁、诚信、健康的文化,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自然隔绝机会主义者和兴风作浪之人。

庄德水:越是在政治生态恶劣的地方,诬告陷害越多。要从根源上解决问题,就是要净化政治生态,健全法律法规,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同时要畅通干部成长的渠道,降低矛盾的发生。如今,整个社会的政治生态正在好转,一些居心叵测之人也在收敛,滋生诬告陷害的土壤正在逐步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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