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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住公司治理的底线

2020-08-13王志刚

董事会 2020年7期
关键词:责任人底线董事会

王志刚

2000年起任董事會秘书,现任职神州高铁,“金圆桌奖”最具创新力董秘奖得主

明确董事长为公司治理的第一责任人、总负责人,这种“责任”不是对外的法律责任,而是内部的管理责任

2020年5月,证监会对新纶科技、董事监事高管等20名责任人给予警告、罚款:公司2016年至2018年虚构贸易业务,虚增收入、成本及利润;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和对外担保。6月,证监会对獐子岛给予警告、罚款,对15名责任人员罚款,对4名主要责任人市场禁入:2014年、2015年连续亏损的情况下,相关责任人员不以实际采捕海域为依据进行成本结转,导致财务报告严重失真。7月,康美药业实际控制人、原董事长、总经理马兴田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马兴田组织将上市公司资金转移到其控制的关联方,且未在定期报告里披露相关情况;组织策划通过虚增营业收入、虚增货币资金等方式连续数年实施财务造假。这一起起违法违规,无不指向大股东的行为规范、董事会的监督职能、公司内控有效性、信息披露合规等公司治理核心问题。

《公司法》是公司治理规范的主要法律,对治理规定了大量自治条款。自治的旗帜下,很多公司能省则省,本应高度关注的基础性公司治理体系建设,变成简单复制公司法条文,或者对工商部门提供的公司章程范本的“填空”,在上市公司是按照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监管文件要求规定就OK,对如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来保证治理的有效性并不关注。涉嫌触犯刑法的公司治理违法,因现实中行政调查相对较弱、与刑事犯罪移送案件证据要求较高衔接不畅,极少进入追究刑责程序。原证券法、证券监管体系对公司治理违法问题的责任条款欠缺、处罚过低,使公司治理领域长期处于法律责任弱化、建设职责虚化的监管氛围之中。

2020年3月,新修订的证券法施行,公司治理主体的责任上升到法律层面,对信息披露的行政处罚力度大幅提高。修订中的《刑法》大幅提升财务造假犯罪的量刑,上市公司董监高违背忠实义务将面临更重刑罚。执行层面,2020年以来国家不同层级、各相关机关的多次会议和连续发声,证监会对恶性违法案件的顶格处罚:宣告中国A股已步入“严刑峻法”时代,全面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核心是公司治理水平)将成为时代主旋律。上市公司需守住公司治理的底线,同时不能满足于底线。

明确董事长是第一责任人

上市公司要守住治理底线,首先需明确公司治理建设与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公司治理作为一项系统工作,包括公司治理方面的组织建设、团队建设、制度建设,甚至文化建设,需要统筹不同主体的工作并落实各项制度的执行。仅依靠法规所规定的董监高、股东的权利义务和职责,难以界定谁应对整个公司治理负责。居于公司治理中心的董事会的召集人——董事长应担当此责。目前法律及监管规定中,董事长的职责是董事会的召集人和主持人,并未赋予其对公司治理的管理职责。按照公司法的思路,董事长在公司治理中的职责,是公司自治的事项。监管机构可通过规范性文件,引导上市公司对董事长的“公司治理第一责任人”角色进行明确,实现公司治理一盘棋和规范化提升。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规定,“董事长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信息披露只是公司治理中的一项工作,且信息披露只是公司治理问题的结果呈现,董事长只对信息披露负责而不对公司治理负责,有治标不治本之嫌。

虽然有的上市公司董事长只是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代表或代言人,但明确董事长对公司治理负责,也会促使董事长背后的股东规范作为,积极作为。明确董事长为公司治理的第一责任人、总负责人,这种“责任”不是对外的法律责任,而是内部的管理责任。

建立工作体系

公司治理守住底线,必须建立相应的公司治理工作体系。

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监事会本身即是治理机构和工作机构,其作为会议组织需要常设的工作机构来保证其运行,董事会办公室、监事会办公室、审计部等公司的职能部门要保证“三会”的正常运转、有效运作。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总审计师或审计部经理,更应作为专业管理人员,为公司治理工作体系的运行发挥作用。

公司治理工作体系的建设,不仅是组织建设、团队建设和制度建设,更是责任体系的建立。在董事会内部,董事长组织建立董事、各专门委员会的分工负责机制,对承担具体工作的董秘、董事会办公室等人员与机构明确具体的责任。对监事会如何有效发挥监督职能,需要董事长与监事会主席协调,由股东大会对监事会在公司治理体系中的责任加以明确。对于总经理代表的管理层及下属的经营管理部门、子公司,则通过总经理工作细则及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等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来界定内部责任。

治理工作体系要全面构建长效机制,需要通过内控评价、内控审计,对公司治理体系的运行效率、运行效果进行检查与监督,评价公司治理方面的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评估公司治理体系各机构、各主体规范运作情况,保证公司治理的各项要求在日常工作中得到落实。

形成自身特色

公司治理,决不能只是守住法律划定的底线。

哲学家康德说,“法律是道德标准的底线”。对上市公司而言,合法合规仅达到了资本市场商业道德的底线。你不能指望公司治理方面仅满足于不违法的上市公司,会在信息披露等方面充分尊重中小股东、积极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规定,“鼓励上市公司根据自身特点,探索和丰富公司治理实践,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上市公司应当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形成良好公司治理实践。”一家有追求的上市公司,不会满足于合规,而是会从公司的实际出发,将企业的价值观、发展理念融入治理工作体系的建设之中,在公司的发展中不断进行治理的调整与升级,从而形成具有自身特色的公司治理体系:无论是世界五百强企业还是努力成为百年老店的上市公司,都在走这条大路,走大路才会越走越宽、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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