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印刷业“十四五”发展规划的意见及建议
2020-08-13康启来
康启来
纵观当下我国印刷行业状况,笔者发现现行《印刷业管理条例》的一些规定,已经明显滞后于印刷新业态的发展和变化,甚至有的规定与政府的“放管服”精神有点不搭调。由于条例的可操作性和适应性方面存在一定的问题,使行业监管存在着盲区,甚至偏向的监管方式,造成印刷业无序发展。而市场上有照无证或无照无证印刷经营的泛滥,令印刷市场恶性竞争加剧,对有证经营的印刷企业造成了较大的冲击,不仅加剧了行业的不正当竞争,而且严重制约了印刷业的健康发展,这是值得思考和重视的问题。
当前印刷行业存在的突出问题
市场上仍然存在很多无证经营的印刷企业,由于官方没有备案在册,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往往也为政府部门的监管所忽略,以致一些无证经营的印刷厂或复印、打印、快印的店铺在街面从事多年的印刷经营。而规矩办证经营的印刷企业,首当其冲成为行业监管任务中“唯一”关注的重点对象。从这些年各地官方或媒体披露的行业监管情况来看,不论是国家级、省级行政管理部门的随机督查,还是各市、区的行业监管部门的随机抽查,普遍存在的问题在于:“五项制度”没有执行到位,或存在超范围经营现象。有一小部分复印、打印和快印店,由于近年来有相关规定不被列为“年检对象”,所以他们就算明显跨范围经营出版物、包装或其他产品的印刷,也是“安然无恙”的,因为监管部门无暇顾及“分外事”。应该说,这种现象更主要的原因还是行政许可管理制度的缺失,没有建立良好的考核机制。
此外,互联网和科技的迅速发展,极大地推动了网络印刷。而现行的条例,对网络接单、数码印刷只字未提,不得不说这是行业法规的严重滞后和缺失。现在印刷网店及数码印刷的快速崛起和不断发展,催生了新型的接单经营和印刷方式,对这些新兴的印刷业态,如何进行有效有力的监管,现行的《印刷业管理条例》也是只字未提。显而易见,行业监管存在的盲区和地方主管部门偏向的监管方式,也让规矩办证经营的印刷企业“享受”的是更多的无奈,以及对印刷许可证分量的质疑。由此可以窥见《印刷业管理条例》存在一些缺陷和漏洞,亟需行业主管部门重视和关注。而将《印刷业管理条例》的修改工作纳入我国印刷业“十四五”发展规划,尽快完成修改工作,已是刻不容缓。
对修改条例的意见和建议
细读《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对照当下印刷行业实际情况,再认真反思“放管服”改革的精神要领,可以得到这样的基本认识:只有与时俱进的法律法规,才能推动社会乃至行业的进步。因此,笔者认为,本着加快推动“放管服”改革步伐的理念,进一步规范印刷市场秩序,对《印刷业管理条例》进行创新和不断完善,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特提出如下修改建议:
1.企业经营范围要大胆调整和放开
李克强总理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在常态化疫情防控下,要调整措施、简化手续……放宽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登记经营场所限制,便利各类创业者注册经营,及时享受扶持政策,支持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以公正监管维护公平竞争,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若从侧重于维护意识形态和文化安全考虑,除了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严管严控不放松外,条例要允许有生产能力的个体印刷企业兼营包装装潢产品的印刷经营活动,这对于更好地合理调节市场,同时使企业充分利用人力和设备资源,提高企业生产效能,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这完全符合政府“放管服”改革精神。所以,笔者认为,只要有责任、有作为、有担当、有创新精神,所有对条例修改方向的担心和疑惑都是多余的。
2.要补充网络印刷经营的管理条款
现在网络上的一些网络店铺,除了可以承接出版物、画册外,商标标签、挂历台历、票证、单据、证书及各种包装产品几乎是无所不能,而且价格也明显便宜。再说,从事接收印刷订单的网络店铺,如何证明其是否具备印刷经营资质?店家接单时又如何验证客户印刷产品的合法性?还有,店家接单后是否都拿到有印刷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去生产?对于这些问题,现在的条例还是空白状态,造成了网络印刷市场管理的“真空”状态,也使得一些网络店铺成了印刷经营活动的法外之地。因此笔者认为,条例应该尽快补充相应的网络印刷管理条款,才能有效净化网络印刷市场。
3.要增加数码印刷企业经营活动的规定条款
随着技术、工艺和材料的不断成熟,数码印刷的应用越来越广泛。数码印刷设备小而精,改变了传统印刷市场和经营活动的结局,这就更需要进行规范管理。因此,条例应该尽快增加对数码印刷企业经营活动的规定条款,才能进一步规范印刷市场经营秩序。
4.要补充规范印刷企业悬挂牌照的管理条款
现在有些印刷工厂租在某工厂里面,形成“厂中厂”现象,还有的工厂在工业区、村庄里,没有悬挂工厂的招牌,查找困难。更重要的问题是,条例中没有约束企业悬挂招牌的管理条款,这就造成市场上的印刷企业(是否都有证)真假难分。这样,印刷市场的鱼目混珠,倒是给那些无证的印刷企业创造了公开“隐藏”的条件,很不利于市场的有序监管。所以,笔者认为,条例应该明确规定印刷企业在生产经营场所门口的醒目位置必须悬挂招牌。此外,条例还要明确规定企业必须将印刷经营许可证的正本悬挂于经营场所,以方便客户识别,也利于行政执法监管时的对照检查。
5.要完善企业年度报告的相关条款
条例第七条规定,印刷企业应当定期向出版行政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出版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将年度报告中的有关内容向社会公示。实际上,自2017年开始,印刷企业的“年检”改为在系统上直接报告企业数据及上传有关资料。在系统进行报告和审核,便于收集、统计和共享行业发展信息。但是,采用系统“年检”存在一些值得思考的问题,系统里的企业年度报告若没有通过的话,其申报的产值等数据指标不计在系统的统计数据里,这样就会影响行业的统计口径。再则,有的地方行政管理部门宁可在册监管的企业少一些,也不让有“安全嫌疑”的印刷企业轻易通过年审。因此,不予通过年审的理由也是五花八门。就算是同一个城市、同样的文件规定,不同县区年审的做法和结果却是大不相同。建议条例应该补充印刷企业年度报告及规范审核的相关条款,统一标准和做法,使规矩领证经营的印刷企业,得到更多帮助和扶持,进而不断规范经营行为。
6.要制定积分制管理措施
法规在行业监管中发挥有效作用,才能对印刷业起到较好的促进作用。应该根据时代的发展、行业的特性和人们观念的变化,不断修改和完善《印刷业管理条例》,才能使其保持较好的适应性和灵活的可操作性。筆者认为,可以将“积分制”管理模式引进印刷行业监管中,建议在条例中补充“积分制”管理的条款,对持证经营的印刷企业设定若干分数,凡发现印刷企业超范围经营,以及五项制度执行不到位、经营场所未挂牌照、安全管理措施缺陷或其他违规行为,予以扣分警戒,以替代高额且难以执行的罚款。对屡次违规或多项违规使分数扣光的企业,最后可采取吊销印刷经营许可证的处理方式。
综上所述,进一步完善《印刷业管理条例》,使其成为促进和推动我国印刷业健康有序发展的一部科学合理的法规,需要政府有关管理部门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和职能,同时要紧紧依靠和充分发挥社会团体在行业管理中的助力作用,把促进印刷业健康有序的发展,纳入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中来,进一步建立健全印刷业监管机制和措施,为印刷业高质量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和经营环境,才是政府行政服务所期待的结果。
责任编辑:薛金萍 xjp@cprint.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