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池:轻处分案件“回炉”再审
2020-08-11冯彬
冯彬
事 情发生在四个多月前。为了降低新冠肺炎疫情风险,从外地返回岳池县的赵某某应居家隔离14天,然而隔离期未满,她却拿到了社区干部发放的出入证。
因为工作上的疏忽,社区相关干部受到处分,但在案卷材料里,只有赵某某父亲的谈话笔录,缺少其母亲的谈话笔录来印证事实。对此,查办案件的街道纪委给出理由:谈话的时候其父母都在场,就一块儿问了。
“这样不行,要退回去补充。”兰薇把材料“打”了回去。
兰薇是岳池县纪委监委派驻县委组织部纪检监察组干部,按理说,这事和她没太大关系。不过从今年3月底开始,岳池县纪委监委出台相关工作办法,规定乡镇(街道)初步审理后拟给予党纪轻处分的案件,需移送指定的派驻纪检监察组进行再次审理,重点加强对乡镇(街道)内部审理工作的监督。
对于兰薇来说,这是挑战,更是自我提升的机会。
案件“回炉”
随着乡镇区划调整推进,基层纪检干部也在加速更新。去年底以来,岳池县的乡镇(街道)由43个缩减至27个,留任的纪委书记只有4人,其余都是新手。
再加上此前人员不足,乡镇案件仅能做到形式上的查审分离,由此出现自查自审、运动员和裁判员集于一身的情况,甚至有案卷资料拿到县纪委监委,里面的说明性文字都还没删掉。
这些大小问题,兰薇要一个个揪出来,反馈给对接的乡镇(街道)纪委。她向记者展示一份给乡镇的反馈意见,共有24条,整改到位的已经被划掉,其余的要再反馈一次。岳池全县17个派驻纪检组,分别对接27个乡镇(街道)。
岳池县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主任孙庆华介绍,乡镇(街道)纪委审查调查中最大的问题,除了资料规范性不够、证据不足,还个别存在处分偏轻的情况。
兰薇审理的案件中,就有一名村干部组织并参与赌博,乡镇(街道)纪委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案卷资料拿过来一看,发现不对,该案适用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却用成了第二十九条”,后来的处分变成了党内严重警告。
工作办法中规定,案件只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退回重新审查,且不得超过两次。对于乡镇(街道)纪委来说,这是压力,更是在交流中锻炼提高的机会。苟角镇纪委书记张漫坦言,基层纪检干部审理自己办理的案件,往往看不出什么问题,二次审理是学习的过程,也倒逼大家尽快提升纪检监察业务能力。
同时,二次审理在一定程度上也消解了人情因素。“基层审查调查的难点之一就是大家都认识,办案过程中会遇到说情的现象,如今工作不受干扰,大家都知道县里还要再审理,这也加强了对基层干部的监督管理。”张漫说。
强化对审理工作的监督制约
在案件二次审理过程中,也有产生分歧的时候。某村干部挪用了一部分粮食直补款和修路补偿款为村民办理低保,乡镇纪委给予党内警告处分,而派駐纪检组的意见是党内严重警告。后来双方意见上报至岳池县纪委,经调查发现,该干部的行为并非主观故意,而且其平时口碑很好,最终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对此,岳池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县监委主任王萍告诉记者,二次审理绝不能让处分随意,也要在法纪的框架下保护干部。
事实上,出台工作办法前,岳池县纪委监委调研了多地相关做法。有的地方采用交叉审理,对案件质量的提高依然没有多少效果,甚至存在签字了事的情况;有的地方抽调派驻纪检组干部建立人才库,定期集中审理案件,但如此一来影响效率的同时也不利于人才培养。
工作办法制定时,有的派驻纪检组对“建立案件质量共同责任制,将案件质量评查结果纳入年终考核”不太认同,觉得这是压担子。王萍的回应是,如果没有这一条,那制度就会成为一纸空文,既然出台就要来真的,把责任落实到位。
“其实乡镇一级的案子相对单一,只要业务熟练,审理并不需要太长时间。”孙庆华告诉记者,关键是案件审理对纪检干部的要求较高,熟练运用党纪法规和相关政策是基本的,还得懂信访、审查调查。
兰薇对此深有感触,去年她被抽调至县纪委监委审理室跟班学习半年,审理业务水平提高很快,此次进行二次审理工作,也是检视自己、实践运用的过程。
与此同时,随着查办力度加大,案件数量也在上升。孙庆华2014年来到案件审理室,当年的案件数量是100多件,到去年已经升至250多件,乡镇自办案件也呈不断上升趋势。
“这就更需要进一步提高案件质量,强化对审理工作的监督制约。”王萍告诉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