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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领域建立信用档案的思考

2020-08-09王爽

办公室业务 2020年7期

王爽

【摘要】近年来,虽然我国各领域的信用缺失问题处理取得长足进步,但金融领域仍存在严重的信用缺失问题。基于此,本文将简单分析金融领域信用档案建设的基本路径,并结合相关实践探索,总结金融领域信用档案建设的要点,希望研究内容能够为相关业内人士带来一定启发。

【关键词】金融领域;信用档案;征信体系

信用问题对金融领域的危害极大,如提升不良资产比例、干扰正常的金融秩序、制约现代金融业发展、影响金融服务领域拓展。为更好推进我国金融领域发展,信用档案的针对性建设具有必要性,由此可见本文研究具备现实意义。

一、金融领域信用档案建设的基本路径

为顺利建设金融领域信用档案,应从加强金融信用档案体系建设、推进信用信息资源共享建设、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三方面入手。

(一)加强金融信用档案体系建设。金融领域信用档案建设需重点关注信用档案体系建设,金融部门需进一步完善企业信用等级考核工作,并加强该工作与信用档案的联系,以此从档案中提炼相关信息,即可有效提升信用等级考核的深度和力度。在具体实践中,金融业务分散于各业务部门和环节的特点必须得到重视,由此积极收集、汇总、分析金融领域信用相关的档案资料,即可进一步完善金融部门信用档案建设,信用等级考核工作的升级和完善、金融信用风险防范工作的更高水平开展均可由此实现,金融信用风险防范工作也能够随之升级。在具体的金融信用档案体系建设过程中,须让“存在不良行为记录者付出代价”,避免相关漏洞的出现。

(二)推进信用信息资源共享建设。在建立健全金融领域信用档案的同时,不合时宜的传统思想应舍弃,以此逐步开放信用资源,推进信用资源共享,以此整治各类不良行为,真正使不同银行、不同部门以及整个金融行业构成整体的信用评价网络,并同时主动与公检法、纪检、税务、工商和政府主管部门进行信用信息交流,金融信用信息的辐射面与影响面、来源渠道均可由此拓宽,更好管理拥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及个人,整个社会的可信、诚实风气营造也能够由此获得有力支持。

(三)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保证金融领域信用档案建设更好服务于全社会的可信、诚实风气营造,金融部门还应从信用风险防范角度出发,积极参与金融领域信用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并为社会信用评估机构的建立健全提供支持,以此更好适应和推进金融体制改革。具体建设过程需关注社会信用征信服务相关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并不断拓展社会征信服务工作的信用资源来源,以此进一步推进金融领域信用档案建设。

二、金融领域信用档案建设的要点总结

为更好推进金融领域信用档案建设,加强互联网金融领域信用档案建设、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加强金融征信数据共享等要点必须得到重视。

(一)加强互联网金融领域信用档案建设。随着衣食住行与金融联系的日渐紧密,互联网金融风险必须得到更高程度重视,这类风险的控制离不开互联网金融领域信用档案的支持,因此应围绕联防联控打击金融违法、开展兜底式信用普查、资金链风险处理,加强互联网金融领域信用档案建设。联防联控打击金融违法需关注打着“慈善互助”“金融科技”“金融创新”等旗号的非法金融活动,通过利用互联网传播渠道,这类活动能够利用普通消费者匮乏的金融和技术知识,开展非法集资、诈骗、传销等活动,一些小贷公司与网贷平台涉及的套路贷,也使得网络金融风险进一步恶化。为有效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互联网金融领域信用档案建设需关注分级响应机制和联防联控机制,网信、公安、金融监管等部门应联手企业,搭建快速反应机制和联防联控体系,及时判断和处理金融违法线索。同时还需要明确金融违法的判断依据、特征、标准,科学应用分级应急处置措施;兜底式信用普查需围绕互联网金融平台展开,以此解决现阶段互联网金融案件数量多、处理难度大的问题。通过开展信用普查,即可为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信用档案全面建设提供依据,互联网金融交易平台应成为普查重点,通过兜底式信用普查,打破信用评估的惯性做法,即可基于对负面信息的重点关注,针对性出具负面信用评级预警报告,配合各部门间的信息互通共享,常态化的即时监测也能够顺利实现;资金链风险处理需关注近年来各地频繁出现的“资金链”风险,并重点关注引发这类风险的担保链问题。通过建立健全合格保证人制度,即可有效避免担保链、担保圈传导债务风险的情况出现,配合针对性的保证人保证意愿调查、保证能力审查并控制贷款金额与保证金额比例,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信用风险即可得到更好控制,金融领域信用档案建设也能够由此获得支持。

(二)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在加强互联网金融领域信用档案建设的同时,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的建立健全也需要得到重视,该体系的建设需解决互联网金融领域存在的法律法规风险、信用信息安全风险、征信市场不完善风险、监管风险。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的建立健全应围绕法律法规完善、监管体系建设、个人权益保护三方面入手。法律法规完善需关注市场与政府的关系协调,保证政府既不成为“甩手掌柜”,也不过多参与市场决策。同时,还需要基于市场化运作和政府主导原则建设互联网金融征信制度,并不断创造良好的互联网金融新业态发展环境;监管体系建设应结合现有监管体制存在的弊端,如监管部门结构臃肿和效率低下,由此加强金融分业监管与混业监管,并设法加强行业自律;个人权益保护的加强需关注个人信息保护、个人资金保护、互联网金融企业认证、信息技术利用。通过将个人信息财产权立法并明确其个人资产属性、加强数字签名的监管力度、强制性要求互联网金融企业披露相关交易信息、严厉惩处违法企业、鼓励创新和竞争、建立安全和高效的网络处理系统,金融领域信用档案建设的基础即可进一步夯实。

(三)加强金融征信数据共享。金融征信数据共享的加强能够较好服务于金融领域信用档案建设,具体建设需关注现阶段金融征信数据共享面临的数据孤岛、隐私保护欠缺、个人征信羁绊等问题。结合金融征信数据共享面临的问题,本文建议采用区块链技术构建征信数据共享模式,通过参与主体的多元化和去中心化、溯源确权特征、公开透明与多方共治,即可增加征信信息来源、满足信息共享需要、准确关联征信信息供需、提升全社会信用意识、保证数据信息隐私可控、提升征信业监管效率。基于区块链的金融征信数据共享建设需结合数据正义观,数据正义观指的是每个在网络空间中活动的人均拥有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这种数据正义观必须受到广泛认可且充分公开,并能够较好服务于网络空间全员利益保障、网络空间利益冲突规范。基于数据正义观,可保证征信共享系统建设涉及的征信监管部门、数据库管理公司、征信机构主体、征信数据主体均拥有不被侵犯的权利,同时系统应以数据正义观被广泛认可和充分公开为前提,以此结合金融共享背景,即可满足征信数据共享系统的建设需要,真正实现征信生态系统重构,平衡相关主体的权益。而在区块链技术的具体应用中,应采用联盟链体系架构方式,并同时选择共建共享数据平台这一征信生态模式。在具体的金融征信数据共享建设中,需依次构建中心化系统分析框架、去中心化的信用风险定价模型,构建过程需充分应用区块链理论和类IPC路线的信用风险定价理论,并同时结合偿债意愿和偿债能力,由此建立的分析框架即可进一步夯實金融领域信用档案建设基础,并为我国金融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支持。

三、结论

综上所述,金融领域建立信用档案需关注多方面因素影响。在此基础上,本文涉及的加强互联网金融领域信用档案建设、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加强金融征信数据共享等内容,则提供了可行性较高的金融信用档案建设路径。为更好推进金融领域发展,相关新理论与新技术的充分应用必须得到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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