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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地区生态文明法治化研究

2020-08-06谢咏

现代交际 2020年11期
关键词:法律体系法治建设生态文明

谢咏

摘要:农村生态文明法治化是我国建设生态文明过程中新农村建设进程中所面临的一个重大难题。在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背景下,研究我国农村地区生态文明法治化的相关问题,对全面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战略、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受经济发展水平、教育程度、法律意识等因素影响,我国广大农村地区在发展经济的过程中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工作不够重视,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环境问题,甚至威胁到了村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农村生态文明建设刻不容缓,然而生态文明的建設离不开法治的保障。

关键词:生态文明 法治建设 法律体系

中图分类号:X3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20)11-0242-02

生态文明法治化是指在生态文明建设的过程中以法治理念为指导,构建完备的生态文明法律体系,将法治思维和方式贯穿到生态文明建设的全过程。在生态文明的建设过程中,我们必须建立相应的法律体系以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顺利进行。一方面,生态文明的建设离不开法治的保障,只有加快建设生态文明法治化,才能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态文明理念,对人们的不当行为予以约束,同时梳理好人与自然的种种复杂关系,从法律的层面对生态环境予以保护。另一方面,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大多数城市都进行了产业升级,将对污染较大的企业转移至农村地区。由于广大农村地区缺乏专业的环保人才和法律法规,所引发的一系列对村民身心健康构成严重威胁的环境问题不能得到有效解决。随着城乡差距的日益扩大,我们必须统筹城乡生态全面发展,加快构建生态文明法律体系,着力推动生态文明法治化。

一、我国农村地区生态文明法治化分析

(一)农村地区生态文明法治化的必要性

农村地区生态文明法治化关系到全面依法治国重大战略能否得以推进,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能否顺利建成。然而农村地区生态文明法治化是一个复杂且漫长的过程,需要一代又一代人们的不懈努力。基于我们先前错误的发展模式,引发了系列环境问题。当下,我国人与自然的矛盾不断加剧,迫切需要建立一种全新的发展模式以缓解经济与环境的矛盾,生态文明应运而生。由于目前我国农村地区生态文明法律体系还不够完善,导致农村地区在生态文明建设的过程中出现无法可依、法治理念缺失等问题,严重阻碍了农村地区生态文明的建设进程。因此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农村地区生态文明法律体系,推进我国农村地区生态文明法治化,进而实现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伟大目标。

(二)农村地区建态文明法治化的主要问题

农村地区在建设生态文明法治化过程中出现了诸多问题,笔者主要从立法、执法、守法三个方面予以阐述。

1.立法问题

虽然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生态文明法律体系。但现行环保法律体系仍无法完全适应农村地区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农村地区的生态文明法律法规仍然较为零散。农村地区生态文明法治化是一个科学的、长远的、复杂且艰辛的伟大事业,必须有科学的、严格可行的生态文明法律法规予以保障。然而在实践中,由于部分法律没有对生态保护的主体予以明确规定,导致实施法律的过程中,相关部门无法明确自身权责,进而一度放任,消极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制造、销售或者进口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的,由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该条文对执法主体的规定不明确,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执法主体不明确的法律条文是不具备生命力的。这不仅损害了法律的地位与权威,还致使各执法主体在执法的过程中相互推脱,消极执法,从而让不法分子有可乘之机,进一步破坏生态环境。

2.执法问题

农村地区生态文明相关法律法规在执行的过程中也存在着许多问题。地方政府在执法的过程中执法不严、相互推脱等现象尤为严重。许多政府为求一时的经济利益,引进大量高污染企业并公然实行地方保护主义,存在有法不依、消极执法、徇私枉法等现象,导致生态文明法律法规在执行的过程中受到严重的阻碍,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谨性再次受到践踏,使得许多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和损害人民身心健康的行为逃脱了法律的制裁。近年来,我国许多地区不断出现大面积的雾霾天气,空气质量急剧下降,尤其是在工业发达的地区。因此,大气污染问题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也是不容忽视的一个重大问题。1987年我国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但由于部分法规中执法主体的不明确,导致该法条在实践中无法实施,给高污染企业提供了可乘之机,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城乡大气污染问题。

3.守法问题

随着农村地区基础设施的不断完善,我国农村地区人民的生态意识逐渐被唤醒,并有不断提高的趋势,但总体而言,我国农村地区村民尚未养成自觉遵守生态文明法律法规的良好习惯。许多企业为减少成本,追求短暂的经济效益,扎根山林深处,对生态保护采取消极的态度,更有甚者完全忽视了生态环境保护,在许以当地村民低廉的报酬后,排出大量严重污染生态环境的废弃物;村民为追逐眼前的蝇头小利,对其所带来的后果置之不理。许多地方政府为征收企业污染税,公然实施地方保护主义,消极应对企业的污染排放问题。虽然我国早已颁布了以《环境资源保护法》为龙头法的生态文明法律体系,然而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尤其是在广大农村地区的落实过程中,由于经济发展水平、教育背景等因素的制约,村民的法治意识普遍淡薄,且政府对法治宣传的力度不够,使得生态污染事件频繁发生,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不能得到有效治理。

二、完善我国农村地区生态文明法治化的建议

(一)完善生态文明法律体系

农村地区生态文明法治化必须充分结合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民俗习惯、村民教育背景等相关因素,确保生态文明法律法规的立法理念、立法目的、法律责任等内容与农村地区的具体实际相结合,提高生态文明法律法规的系统性、权威性和严谨性。生态文明立法要在总结以往立法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对生态文明问题进行思考,加快法律立改废进程以弥补立法空白,明确执法主体。各地方政府需加大力度引进高素质法律人才,加大立法投入,为农村地区生态文明法治化奠定坚实的人才基础。地方性立法作为农村地区生态文明法治化的法律保障,各地必须牢牢抓住全面依法治国重大方针战略,将农村地区生态文明建设与各地实际相结合,因地制宜,制定出独具地方特色的高效、权威、有执行力的生态文明法律法规。同时鼓励农村地区广大村民参与到地方性法律法规的制定工作中来,公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是受宪法所保护的神圣权利,任何个人、集体、组织都不能侵犯。然而,实践中人们并不重视这一权利,因此,政府应采取有效的途径鼓励村民积极参与生态文明立法工作,保证立法的科学性与民主性。

(二)加强生态环境执法力度

生态环境问题往往具有复杂多样、涉及面广等特点,生态环境问题仅仅依靠一个部门的执法权限是不能得到根本解决的,在实践中,会出现有利可图时数个执法部门争相抢夺,无利可图时纷纷推诿等现象,为杜绝这一现象的发生,政府应该制定专门的生态主管部门执法实施细则予以监督,明确各部门间的权责分工。一种生态破坏行为往往涉及不同地域,很多时候需要跨地区跨部门执法,一般情况下跨地区跨部门执法的效率都相对较低,更需要对执法机关的权责进行合理配置。在执法机构的配置和人员配置方面,由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的限制,越到基层,执法机构及其人员方面的配置就越薄弱,然而生态环境问题大多数都发生在基层农村地区,因此,应当适当增强基层的执法机构及其人员配置,加大执法力度。

(三)提高村民生态文明法律意识

当下农村地区人民生态文明法治意识普遍淡薄,若要提高村民的生态文明法治意识,就必须充分开展法治教育,唤醒村民的权利意识和法律意识,使村民认识到自己拥有生态环境的使用权,同时也承担着保护环境的责任与义务,切不可为了眼前的蝇头小利而放弃了原本属于自己的长远利益。当下,我国的法治教育大多是一种短时间的“浪潮式”教育,并不能使村民深刻意识到生态保护的重要性。我们应该充分号召社会各界力量,吸纳法律专业人士长期投入到农村地区生态文明法治化教育中来,通过开展不同形式的讲座会议、播放生態文明广播电视电影、建立相应奖惩机制等方式对村民进行长期深入的生态文明法治教育,使村民深刻意识到建设生态文明法治化的关键在于每个社会成员都能从思想上建立起生态文明法治观念。同时要动员广大村民积极参与建设农村地区生态文明法治化,为人们营造一个以生态文明法治意识为主导的和谐社会氛围。

三、结语

生态文明法律体系是中国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农村地区生态文明法治化关系到经济发展是否能够协调环境保护共同发展,关系到全面依法治国重大战略是否能得以推进,建设农村地区生态文明法治化是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一项重要战略布局。因此,我们应该号召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到生态文明法治化的建设工作中来,为我国广大农村地区营造积极保护生态文明建设的良好气氛;同时开展各种形式的普法教育活动,以提升广大农村地区村民的法律意识。为我国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伟大战略目标贡献自己的一份绵薄之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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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梁天驰.新时代我国生态文明法治建设问题研究[D].锦州:渤海大学,2019.

[6]张帆.生态文明法治建设探究[D].大连:大连海事大学,2016.

责任编辑:赵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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