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天记录别随便删,可作法律证据
2020-08-04
新传奇 2020年17期
2020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6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正式生效,该规定进一步细化并扩大了电子数据的范围。那么,哪些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提交到法院?
該规定细化了电子数据的种类,包括5大类各种形式: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不过,使用电子数据当证据,也有不少需要注意的地方。此前就有一位女士仅拿一张微信转账截图去打官司索要欠款被法院驳回的事件。对此,河南继春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波为市民支招。
“即将实施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明确,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张波说,比如微信记录能否作为呈堂证供,取决于两个前提。第一是要能够证明微信使用人就是当事人双方,因为微信并非实名制;第二要保证微信记录的完整性,因为微信证据为生活化的片段式记录,如果不完整可能导致断章取义,法庭也不会采纳。
张波提醒,一旦有金钱往来,微信记录必须保存原始记录,仅有截屏会无法证明真实性,转账记录、重要对话等要注意保留,不要随意删除。“第一明确对方身份;第二明确用途,备注要注明转账用途;第三保留记录。此外,还可以辅助电话录音、短信催款、借条明确等证据,形成相互补充印证的证据链条。”
(《大河报》202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