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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破解股东行权困境

2020-08-04王彬

现代审计与经济 2020年4期
关键词:公司章程注册资本出资

王彬

基于案例分析公司股权问题

(一)机制不健全制约股东维权。

案例一:甲、乙、丙三人经友好协商,成立A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00万元,三人各出资3,000万元,剩余1,000万元由管理团队持有。《公司章程》约定“公司重大投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等重大事项应由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公司注册后,甲乙及管理团队按约定实缴注册资本,丙一直未实际缴纳注册资本。公司运营过程中,虽然丙未实缴出资,但仍然按照《公司章程》履行股东责任。一年后,鉴于丙方的现状,甲乙及管理团队多方催缴无果,提出让丙方退出公司,由丁方接手。丙方不同意,后续在公司经营过程中不再出具任何手续,致使公司业务无法正常开展。鉴于《公司章程》约定,重大事项应全体股东一致通过,致使公司无法更换股东。无奈之下,甲乙及管理层将丙方诉之法院,请求司法解决。

本案例反映出的问题:公司成立之初,管理层为了防止一股独大,往往在《公司章程》中约定,重大事项须全体股东一致通过。但在实际运营中,在认缴制基础上注册的公司,股东没有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出资未到位股东的责任以及相应的退出机制,而是用理想化的状态进行了简单的约定,致使股东会无法形成有效决议,股东们无法行使权力。

(二)股权比例的表面合理隐藏关联交易等运营困境。

案例二:A、B、C三家法人友好协商,成立甲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注册资本10亿元,A持股35%、B持股33.5%、C持股31.5%。《公司章程》约定“公司重大投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等重大事项应由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同意”。A虽为大股东,但受制于《公司章程》的约定,无法控制公司。为了行使控制权,A和B签订一致行动协议,约定由A行使表决权,从而A实现了对该公司的控制。实际运营过程中,由于经营层未能勤勉尽责,致使公司的业务主要靠B关联交易完成。后因B企业经营不善,甲公司应收B企业的债权无法收回,进而导致甲公司无法持续经营。后因B企业进入破产程序,A、C两股东想处理甲公司,但由于《公司章程》的限制,公司无法处理。

本案例反映出的问题:股权比例设计看似非常合理,A为第一大股东,但现实是A和B成为共同实际控制人,致使甲公司出现与B公司的大量关联交易。《公司法》中对关联交易有规定,但是该公司的章程并未涉及,这就给企业未来的运营埋下了隐患。

(三)章程设置审核不严致使权利无法行使。

案例三:甲企业通过受让自然人A股权,成为W外资企业控股股东,持股比例51%,按照C国的法律修改了《公司章程》,仅对投资比例进行了修改,未修改其他内容。随后,甲企业先后派人员接手了W公司,并开始着手公司建设。通过近两年努力,公司建成并通过验收达产。甲企业将该公司纳入合并范围进行并表。但在审计过程中,会计师通过查阅W公司相关材料,认为“甲公司不能对W公司进行并表”,原因是该公司公司章程约定“公司的重大事项,需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这就是说,甲企业虽然持股51%,但不能控制该公司,无并表的权利,仅能对该公司实施重大影响,只能作为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处理。

本案例反映出的问题:通常情形下持股51%就取得了公司的控制权,但是《公司章程》却对权利的行使进行了限定,致使股东无法控制公司。这也反映出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由于语言表述限制对关键性文件审核不严,致使权利无法行使。

(四)公司由大股东控制,小股东权益无法得到保证。

案例四:A、B、C、D、E五位股东作为发起人,共同成立x公司,A股东控股51%,其余四位股东作为财务投资人共同出资49%,公司注册资本10亿元。通过3年的基本建设,公司建成投产,第4年公司开始盈利,后续每年盈利水平增长超过一倍。由于公司建设期较长,《公司章程》约定,“公司自盈利起,每年分红不低于50%”,“分红议案属于特别议案,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同意。”第五年开始,股东要求分红,但A股东反对,致使其他股东无法行使收益权。尤其是B股东,持股比例25%,出资额2.5亿元,投资五年无任何现金回报,仅能按权益法核算投资收益,而无任何现金流入,致使公司财务困难,陷入流动性危机。

本案例反映出的问题:小股东作为财务投资人,注重的是投资收益,若无法形成现金收益,将会严重影响公司的流动性。X公司《公司章程》约定分红条款立意是好的,但是由于行权条件的限制,导致公司由大股东控制,小股东权益无法得到保证。

上述案例均是从不同侧面反映公司章程约定存在缺陷,致使股东无法保证其权利的行使。案例一,管理层为防止一股独大,对所有股东进行制约,实现权利制衡的局面,但是没想到股东出资违约,制约了公司的发展。案列二,B股东充分利用股权比例,完成了以小博大,实现控制权的目的。案例三,绝对大股东无法控制公司,利益无法保障。案例四,小股东忽视对相关条款的约定,致使无法行权出现了流动性风险。这些案例综合反映出股东对公司章程理解不到位,未考虑特殊情况的发生对自身利益的影响。

完善公司章程,维护股东权益

公司章程作为公司运行的基本遵循,全体股东要在全面熟悉《公司法》的基础上,对权利义务进行约定,特别要关注以下幾个方面,用规范化的约定保护自身利益。

(一)以《公司法》为前提,制定公司章程。按照“以规行权,按章做事,依资说话”的原则,制定公司章程。“规”要明确,“章”要清晰,“资”要到位方可行使。特别是在目前认缴制的基础上,更要对“实缴”的期限、责任以及未及实缴应当承担的责任进行约定。同时,要充分认识到,若公司出现运营不善导致无法经营,股东对公司责任是以认缴出资为依据的即认缴出资是股东履行责任的基础。

(二)合理设计持股比例,构建有效制衡的股权结构。谨慎选择合作伙伴,充分关注《公司法》规定特殊事项的底线,选择确定股权比例。持股比例要在充分审视自身能力的基础上合理设计。控股股东要充分考虑控股权的行使;参股股东作为财务投资人要充分关注自身利益的体现;作为战略投资人要充分体现战略目标的实现。股权结构的设计要有一些共性的考量,更要因地制宜,结合企业的具体实际,同时考虑股东权益。

(三)对表决权行使的约定中,充分关注数字等具体表述。在公司设立之初,由于尚未运营很多事项存在不确定性,“过半数”或“三分之二以上”的约定尤为谨慎。特别要结合自身的出资进行考虑。三分之二以上的决定权,就意味着三分之一的一票否决权。单一股东超过33.34%,就意味对所有重大事项有否定的权利,这是股东权利制衡的基本保障。

(四)谨慎约定关联交易、担保等特殊事项。关联交易的出现,可以将公司的利润进行转移,案例二中,关联方风险可以转嫁给公司,损害公司利益。担保更有可能将企业的表外风险转嫁为企业的现实风险。这些事项的发生,可能将企业瞬间颠覆,在约定中尤为关注。

(五)要明确公司章程的性质及约束力。在公司章程的总则中应明确公司章程的性质,规定其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之间、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公司章程对公司及股东、董监高等人员均有约束力,为以后各相关主体依据章程追究责任提供制度依据。

(作者单位:陕西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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