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捍卫百姓出行安全

2020-08-04陈姜季

浙江人大 2020年6期
关键词:非标过渡期停车位

陈姜季

2020年5月15日,《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0年7月1日正式实施。

随着电动自行车的普及,其所带来的安全问题越来越突出。为了更好地规范管理电动自行车,解决各种乱象,浙江省人大常委会适时制定《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最大限度保障老百姓的出行安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值得一提的是,立法过程中,省人大有关委员会对草案进行了十分广泛的调研与听取意见;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先后两次分别就草案和草案修改稿进行公开征求意见,先后两次就社会热切关心的问题进行大规模问卷调查,吸引了近万名群众以及101个市县交警部门参与。

2022年12月31日之后,所有非标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浙江是全国电动自行车的重要生产基地和消费大省。截至2019年底,全省已登记或者备案的电动自行车达到了2880万辆,此外还有大量未登记或者备案,不在统计数据之内的非标车。根据备案的数字,我省非标车数量达到2260多万辆,全省有7个设区的市全市的非标车占比在95%以上,最高的达到98.7%。

与此同时,国家也已下定决心彻底整治非标车充斥道路对交通造成的安全问题。2018年5月15日,国家发布了新的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公安部随即于2019年3月14日联合发布文件,要求稳妥解决在用的非标车,对其设置过渡期,发放临时号牌。

《条例》根据非标车数量巨大的事实,考虑到群众普遍反映过渡期过短的问题,以三方面举措予以应对:一是出于保护已备案非标车所有人财产权的考虑,将省政府提请的草案中规定的过渡期延长了一年,2022年12月31日之后,所有的非标车都不得上道路行驶;二是在“放松”的同时加强了相应的限制,规定在过渡期之前,非标车从备案开始满7年后就不得上道路行驶,从而实现逐步淘汰、稳步过渡的目的;三是规定了帮助实现顺利过渡的其他一系列辅助举措,包括政府补贴,鼓励生产者、销售者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回收备案非标车,设立对过期行驶的车辆的处罚等等。

让道路上的电动自行车“慢下来”

目前,涉及电动自行车的交通事故中,有大量的是非标车和行人或者自行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群众普遍认为,非标车速度快,增加了道路交通风险并扩大了损害后果,如果在责任承担问题上对非标车和行人、自行车“一视同仁”,不尽合理。

针对以上情况,《条例》规定,“驾驶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与行人或者非机动车驾驶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当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事故责任,根据情形可以适当加重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赔偿责任。”“驾驶不允许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和他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可以根据事故情形和当事人的要求,对电动自行车属于机动车或者非机动车的属性先行鉴定,再依据车辆属性进行事故责任认定和处理。”

这一规定的主要目的是督促驾驶人注意控制速度,不能因为自己是“在过渡期内合法上路”就“放飞自我”,威胁道路交通安全。

同时,根据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的对各地的明察暗访显示,拆除或者改变限速装置是当下非常普遍的做法。驾驶人以合标车的样式取得了登记之后,通过销售商、维修店的“帮助”或“DIY”,让电动自行车照样以非标车的速度在道路上飞奔,而且还为有关部门造成了监管上的困难,严重影响新国标的实施与道路通行安全。

为此,《条例》对拆除或者改变限速装置作为改装、拼装、加装的一种重点情形单独予以规定,并设定了更重的法律责任。

没有留下1.5米,影響通行,请别划设停车位!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不少地方提出,目前不少城市普遍在非机动车道上划设夜间临时停车位,导致非机动车驾驶人不得不在机动车道上骑行,不仅影响了非机动车驾驶人正常通行,而且不断引发交通事故。有意见认为,将非机动车道改为停车场地,严重影响交通安全,是对人民生命安全的不负责任,应当作出禁止性规定。也有意见认为,在非机动车道路面较宽的路段,可以划设临时车位。

通过民意调查和分析研判,根据上位法的规定,《条例》对非机动车驾驶人的权利和机动车停车难的现实问题之间作出了平衡,规定在非机动车道上划设机动车停车位(包括限时停车位)的,余留的非机动车道的宽度不得小于1.5米。

也就是说,今后浙江省内,只有满足足够宽度要求的部分非机动车道才能划设机动车停车位。

佩戴安全头盔成“标配”

关于电动自行车是否应当强制佩戴安全头盔的问题,一直是争议较大的问题。佩戴安全头盔为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及搭载人带来了不少的麻烦和不便,特别是在处于炎热、下雨天气的时候,人们普遍不喜欢佩戴。但是,根据目前道路交通安全意识、速度控制的现状,佩戴安全头盔作为保障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很有必要。

一直以来,涉及电动自行车的交通事故居高不下。2018年浙江全省发生涉及非机动车的交通事故死亡1550人,受伤6063人,分别占交通事故伤亡总量的41.79%和52.66%。其中死亡人数中,因头部受伤致死的占75%左右。头部受伤致死人数中有85%以上未佩戴或者未按规范佩戴安全头盔。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2019年,宁波、嘉兴通过现场查处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同期涉及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分别下降43.69%、61.54%。

另外,根据近期省人大组织的民意调查,近万名参与调查的群众(约3/4为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中,近2/3赞成设定相应法律责任,强制佩戴安全头盔。

所以,为了有效减少涉及非机动车交通事故的死亡发生率,《条例》最终肯定了省政府提请的草案中关于强制佩戴安全头盔的内容。对未佩戴安全头盔的驾驶人或者搭载人设定了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而且还要求互联网电动自行车租赁企业必须随车提供安全头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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