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戏欺诈 魔爪伸向未成年人
2020-08-03郝灿
郝灿
联合国未成年人基金会发布的《2017年世界未成年人状况:数字时代的未成年人》称,全世界互联网用户中,约1/3为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团中央权益部联合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于2019年3月发布的《2018年全国未成年人互联网使用情况研究报告》中显示,未成年人的互联网普及率达93.7%。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研究员、全国律协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张雪梅坦言,未成年人网络风险的源头无非三种:攻击和暴力;性侵;商业剥削。其中线上游戏欺诈是未成年人面临网络风险的源头之一。
遗憾:“未成年人遭遇网络欺诈”难题未解
我国涉及网络环境的主要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有40多部,但是针对未成年人的网络游戏欺诈犯罪行为,我国并不存在专门立法或明显的法律条文。对于线上游戏欺诈的法律监管一般援引《刑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商务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关于严格规范网络游戏市场管理的意见》《关于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等法律法规。我国《刑法》第266条对诈骗罪做了规定。《民法总则》第148条和第149条有关于欺诈的规定。另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3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电子商务法》第17条第1款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刑法修正案(九)》(2015年11月1日起开始施行)新增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该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设立用于实施诈骗等犯罪活动的网站、通信群组的,利用信息网络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行为,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019年10月21日公布、提请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中,新增了“网络保护”专章,提出对未成年人的网络游戏行为实施时间管理,具体措施由国务院规定。2019年11月5日,国家新闻出版署发布《关于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对未成年游戏用户从身份验证、游戏时长、付费、适龄提示等6个方面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但是针对未成年人遭受网络风险尤其是欺诈,仍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
借鉴:典型案例中分享维权途径
对于未成年人遭遇线上网络欺诈有何维权途径?笔者通过几个典型事件分析以尝试解答上述疑问:
当未成年子女进行不理性的大额游戏消费时,父母在制止并教育未成年子女的同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运营商,向其披露并提供证据证明账户使用及消费行为系未成年人所为,要求运营商采取措施暂停或终止交易并保存有关记录,通过有效沟通与运营商协商解决已充值或已打赏款项的返还问题。
对虚拟财产被诈骗的行为,未成年人父母在发现被盗或数据异常后应第一时间告知运营商,如果被盗或数据异常的原因系运营商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所致,用户可主张运营商恢复数据或赔偿与其过错相对应的损失。未成年人父母在发现异常后,应注意证据收集和保存,以便后续与运营商协商解决时能充分举证。
总之,在现实中若确实存在虚假宣传或欺诈活动,作为消费者的游戏用户有权主张赔偿,但关于能否认定构成“欺诈”“诈骗”并主张适用惩罚性赔偿或认定其犯罪,应举证证明自己遭受到侵害,证明游戏经营主体使自己陷于错误,故意陈述虚伪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用户系因虚假宣传而陷入错误,并因该错误认识而做出购买产品或服务的意思表示。对关于争议解决方式和司法管辖、对网络游戏服务等条款协议,尤其是虚拟币兑换、游戏充值、游戏内账号数据及角色资料等信息处理需要仔细阅读,如用户发生损失,应第一时间搜集并固定好游戏数据,及时与运营商的客服联系,表明异议和诉求,争取协商解决。如不能自行协商解决,可向消协或游戏行业协会等举报投诉,争取将纠纷止于未诉。如确需提起诉讼,用户应留存好证据,充分举证。
建议:多措并举切实考虑未成年人利益
另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在日常监护或考虑维权时还应考虑到如下因素:(1)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否对未成年人的注册、充值行为进行合理控制。(2)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否对其网络支付方式采取了相应保护措施。(3)网络游戏服务商是否采取了合理的措施識别未成年人身份。(4)相关金额支出或财产交付后交易是否已经实际完成。
保护未成年人免遭网络游戏风险,应从未成年人触网管理、家长监护介入、企业技术改进、大众观念培养和组织研究促进等角度,从点到面、多措并举,以更系统、有效的方式保护未成年人。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线上游戏权益保护没有专门的规定,导致其权益法律保护不足的根本原因在于社会对未成年人保护、网络游戏的技术特点和社会意义的认知不够。目前,权益保护可以依据的实体法有《刑法》《民法总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但由于网络游戏及线上游戏消费者(玩家)权益的特殊性,现行法律在保护线上游戏消费者(玩家)合法权益方面仍存在明显不足。针对立法缺失和保护力度不足的问题,2019年两会期间,数名全国人大代表(蔡学恩、张汝财、赵皖平等)都谈到了当前网络环境下网络游戏对青少年的危害性,并针对这一问题提出了立法建议。我国现在只有《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严格规范网络游戏市场管理的意见》,在网络游戏上立法尚属空白,很难管控网络游戏方面犯罪行为的泛滥。在诈骗方面,他们提出了立法打击网络游戏诈骗,单独设立网络游戏警察,维护广大线上游戏消费者(玩家)的利益,保护网络游戏财产等建议。网络游戏诈骗属于财产类犯罪,随着电信网络技术的日益发展,线上游戏诈骗数量和数额也与日俱增。与普通的财产犯罪相比,线上游戏诈骗犯罪者既具有将他人或公共财物据为己有的特征,同时由于网络技术的多样化,线上游戏网络诈骗也更具有隐蔽性,在法律认定和治理方面尤其在未成年人方面存在着许多难题,因而有必要进行更深入的分析。
据此,笔者针对未成年人遭受的线上游戏欺诈现象,对如何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提出以下建议。第一,建议尽快开展相关立法调查和研究,对网络游戏的规范管理出台专门法律。线上游戏应按照孩子的年龄和认知水平分设等级,比如18岁以下或14岁以下,以法律措施强化游戏运营商的社会责任。第二,结合韩国N号房事件,我国应成立第三方的监察机构或网络游戏警察监督整个网络游戏市场,广大未成年人受害时,不会再找消协,而应找专门的监管机构。第三,有效措施验证充值人转账人身份,避免未成年人冒用家长名义充值;在消费者支付过程中建议综合采用指纹、面部识别等安全级别相对较高的支付验证方式,并增加未成年人家长同意或者追认的环节,以确保支付的有效性。第四,民法理论要解决线上游戏消费者(玩家)的人格权和财产权的法律保护问题。第五,针对消费者权益因种种因素得不到保护,如游戏ID与虚拟财产的归属不明确,正常交易被禁止等情况,建议建立明确的行业服务标准和服务规范,支持消费者行使知情权和求偿权。第六,在诉讼方面,侵权归责原则使用过错责任原则不利于线上游戏消费者(玩家)权益的法律保护。第七,重视未成年人作为侵权行为实施人的立法,他们可能同时是受害者和侵权者。
虚拟环境下的消费者即网络游戏用户也是消费者,他们在网络世界中的虚拟财产也是用金钱与时间换来的,所以他们的利益也应受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