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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游乱象:虚假宣传靡然成风

2020-08-03陈侃

检察风云 2020年11期
关键词:误导元宝特权

陈侃

近年来,网络游戏的再度兴起引起不少人的兴趣和关注。

有些网络游戏不需要用户下载客户端,玩家可以直接通过浏览器开始游戏,这类网络游戏也借此成为不少白领的游戏首选。通过观察不难发现,近几年兴起的网络游戏不但在各大网站首页形成广告霸屏之势,甚至还不惜重金请来一些当红影视明星为其宣传造势,还有不少网络游戏打出“情怀牌”,借此拉拢不少曾经的老玩家。然而,这些网络游戏往往并不像其本身宣传的那般美好。比如有些网络游戏宣称绝不存在充值入口,然而玩家进入游戏后却发现,如果不在游戏内充值买装备的话,很难继续玩下去;还有些网络游戏在广告中展现出的精美画面让人不禁产生想要游戏的冲动,然而真正体验后却又不得不感叹其制作之粗糙。

前不久,中国消费者协会发文指出,防疫期间,消费者在家掀起“宅经济”风潮,网络游戏成为众多消费者的娱乐选择。在此过程中,协会也收到众多网络游戏的消费纠纷反映。问题主要包括:实际效果与宣传不符、以不公平规定为经营者免责以及选择权、财产权受损害等。

诚然,目前我国的游戏产业得到了政府的大力扶持,但相关游戏运营商应当秉持尊重消费者权益以及诚信经营的原则,否则不论是对品牌自身还是对整个游戏产业来说,都不是一个好消息。

小明的煩恼

小明(化名)是一个“骨灰级”的网络游戏爱好者,从高中时代起,他就经常利用周末时间去网吧打游戏。“那时我还是个学生,所以为了这个爱好,也没少挨老师和父母的训斥。”如今,踏上工作岗位的小明尽管已经不像学生时代那样有大量的空闲时间玩网络游戏,但只要有机会,他还是会时不时地重温一下“网上冲浪”的感觉。

与大多数人一样,小明第一次接触网络游戏也是通过各种铺天盖地的广告宣传。“那些诸如‘完全免费‘上线就送vip‘装备全靠打之类的广告语还是非常吸引人的,再加上一些老游戏的‘情怀因素,使我抱着试试看的心态开启了网游之旅。”

不过,当小明真正进入游戏世界后才发现,一些所谓的免费网络游戏,如果不充值是无法继续玩下去的。以他玩的某网络游戏为例,“其他玩家一刀下去就是成倍的伤害,而我的攻击指数看上去更像是在隔靴搔痒。”争强好胜的小明就此下定决心,一定要达到高水准。

小明告诉记者,快速提高水平的可行办法之一就是充值。根据官方充值中心显示,该游戏世界内的通用货币是元宝。10元可以充值1000元宝,20元充值2000元宝,以此类推。“我第1次充了200元,购买了20000元宝。”当然,这20000元宝很快就被小明挥霍一空。“游戏中有一个名为‘尊贵特权的充值套餐,在该套餐中,特权被划分为3个档次:贵族特权、王者特权以及至尊特权,价格分别为888元宝、5888元宝以及16888元宝。每种特权都会包含相对应的项目,包括属性加成以及领取福利等。”不过,这一“尊贵特权”并不是永久享受,而是有30天的使用期限,到期后如果想要继续享受特权就必须续费。

就这样,小明在“氪金”的道路上一发不可收拾,从最开始的每次充值200元,到后来变成一次充值1000元。所以,他玩的某网络游戏从刚开始的免费游戏变成了如今彻头彻尾的“氪金游戏”。

除了在这款网络游戏中投入精力和财力,还有一件让小明感到十分纠结的事情,那就是游戏世界中的画质与宣传广告中的唯美画风相差甚远。“当初吸引我玩这个游戏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宣传广告中的画质做得非常唯美,让人看后有玩的冲动。但是现实很骨感,游戏中的画质甚至都可以用糟糕来形容。”

只是,面对为何不放弃游戏的问题,小明表示,一方面,自己玩这个游戏已经有一段时间了,多少存在一些感情因素;另一方面,自己在这个游戏中也花了不少钱,很难做到说退就退。“也许等到哪天忍无可忍就会彻底告别这个游戏吧,不过接下来应该也不会再继续充钱了。”

法律监管

中国消费者协会指出,目前一些网络游戏在宣传过程中的确存在夸大宣传,甚至是虚假宣传的成分。记者了解到,针对游戏运营商涉嫌虚假宣传等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的法律依据包括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广告法》。

网络游戏经营者通过文案、视频等形式宣传游戏产品的卖点如果与游戏中的实际效果不符,欺骗、误导消费者,该行为就可能涉嫌违反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第1款的规定,即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同时,该行为也可能违反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0条第1款,即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同时,如果网络游戏经营者宣传游戏的效果和实际效果不符,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则涉嫌违反我国《广告法》第4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同时,《广告法》第28条第1款、第2款还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包括网络游戏在内,一些广告中都会添加诸如“最终效果以游戏内为准”“产品以实物为准”的字样。目前市场监管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禁止在产品宣传的过程中使用上述字样,但不论是“最终效果以游戏内为准”,还是“产品以实物为准”,均不能免除广告宣传中相关违法行为的责任,其合法与违法的界限在于整个宣传中是否存在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广告宣传内容。

价值判断是否构成欺骗

清华大学张明楷教授曾经提出这样的观点,即犯罪必然违法,而违法不一定是犯罪。对于网络游戏运营商而言,以虚假宣传误导玩家消费的行为肯定涉嫌行政违法。值得讨论的是,诸如虚假宣传进而误导消费者购买之类的行为是否值得动用刑法来进行评价?对于商品的宣传往往会涉及价值判断,而价值判断究竟是否有可能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诈骗?一般认为,与事实判断不同,价值判断属于主观判断,可能会出现因人而异的情况。比如,《传奇》是一款曾经风靡一时的经典网游,现如今一些网页游戏运营商在产品宣传过程中宣称自己的游戏才是真传奇,而其他都是假的,但实际上并不是那么回事,这是否属于对消费者的欺骗?因此在刑法学领域,单纯的价值判断能否构成欺骗、诈骗就成了一个颇具争议的问题。记者通过查阅相关资料发现,在德国的刑法中,将欺骗方法限定为“虚构、歪曲或者隐瞒事实的方法”,因此可以说,德国刑法不认为虚构价值判断属于欺骗。同样,在日本也存在少数学者认为只有对事实的欺骗才能构成诈骗罪中的欺骗。

仔细阅读我国刑法条文不难发现,立法对于诈骗罪中的欺骗行为没有做出更为明确的规定,因此可以说,并不需要进一步区分究竟属于就事实进行欺骗还是就价值进行欺骗。首先,所谓欺骗,或者说诈骗的实质就是行为人实施了欺骗行为,使得受骗者产生错误的认识,并基于这种错误的认识而处分自己的财产,是为诈骗罪的基本结构。换言之,受骗者在知晓真相的情况下必然会做出截然相反的决定。因此,只要行为人表示的内容导致他人陷入或继续维持认识错误进而处分财产的,就可以认定为欺骗,没有必要强行区分事实的表示与价值的判断。

其次,客观来说,广告中难免存在夸大其词的情况,但是即便以一般人的判断标准来评判也依然会陷入错误的认知的话,显然不能否认其欺骗性。

最后,从刑法教义学的角度而言,也应当认为价值判断可能构成诈骗。日本刑法学者西川典之教授认为,一般商品交易允许存在一定程度的讨价还价与夸张。要构成诈骗行为,就必须是在以交易对方的知识、经验为基准的情况下,虚构足以使得一般人陷入错误的事实。不得不承认的现实是,即便消费者专业,其对某种商品的信息掌握也不可能像制造者、运营商那样全面、详细。利用自己信息、知识方面的优势去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给他人造成严重损失的人,没有理由不受到法律的制裁。

诚信自律才能健康发展

应该说,游戏产业是一个前景被看好的產业。早先曾有数据显示,2019年中国游戏用户规模达到6.4亿人,较2018年增加2.5%。收入方面,2019年中国游戏市场实际销售收入2308.8亿元,同比增长7.7%。从细分市场观察,移动游戏占整体营销收入近七成,客户端与网页游戏占比分别为26.6%和4.3%。

数据背后反映的是巨大的市场空间。然而,如果游戏运营商不能遵守诚信守法经营的底线,不能共同营造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不能建立起有效的自律监督机制的话,那么这些运营商必然会影响到整个市场的良性发展。不过,我们也应当看到,有越来越多的企业已经认识到了这一点。去年12月,2019年中国游戏行业年会在南京召开。会上,中国文化娱乐行业协会游戏分会带领腾讯、网易等27家游戏企业联合发出倡议,号召企业坚定理想信念、加强行业自律、遵守政府各项管理规定,用正能量来引领文化娱乐行业健康发展。希望通过各方的共同努力,能够让游戏这个朝阳产业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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