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十四五”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研究
2020-08-03于凤洋林晓晟
于凤洋,王 玉,林晓晟,刘 颖
(吉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吉林 长春 130012)
1 引言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提出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强调“要把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作为民生优先领域,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是重中之重”[1]。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根据《“十四五”空气质量改善规划编制技术大纲》要求,在结合吉林省实际情况的基础上,科学地确定吉林省“十四五”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势在必行。
2 吉林省“十三五”期间空气质量基本情况
“十三五”期间,在吉林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各地各部门围绕蓝天保卫战工作目标合力攻坚,深入推进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和用地结构优化调整,持续开展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并取得积极成效[2]。
2.1 环境空气质量情况
2.1.1 空气质量的年际变化
2019年,全省优良天数比例89.3%;重污染天数比例1.2%;细颗粒物(PM2.5)浓度32 μg/m3,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比2015年分别累计下降28%、18.5%,完成了国家和省委省政府下达的蓝天保卫战年度工作目标。全省城市空气质量基本稳定,良好持续巩固改善。
2.1.2 地级及以上城市达标情况
2019年监测数据显示,吉林省6项空气质量因子年均值都达到了国家空气质量二级标准,9个市州中有5个城市空气质量达标,长春市、吉林市、四平市和辽源市除细颗粒物外,其他空气质量因子都达到国家二级标准[2]。
2.2 地级及以上城市主要大气污染物浓度
2.2.1 二氧化硫(SO2)排放浓度
吉林省2015~2019年环境空气质量二氧化硫(SO2)年均浓度平均值呈逐年下降趋势,2015年为27 μg/m3,2019年下降到11 μg/m3,全省五年二氧化硫平均浓度为19 μg/m3。全省五年二氧化硫最低浓度为11 μg/m3,见表1。
表1 2015~2019年吉林省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二氧化硫(SO2)浓度 μg/m3
2.2.2 二氧化氮(NO2)排放浓度
吉林省2015~2019年环境空气质量二氧化氮(NO2)年均浓度平均值呈逐年下降趋势,2015年为31 μg/m3,2019年下降到23 μg/m3,全省五年二氧化氮平均浓度为27 μg/m3。全省五年二氧化氮最低浓度为23 μg/m3[3],见表2。
表2 2015~2019年吉林省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二氧化氮(NO2)浓度 μg/m3
2.2.3 一氧化碳(CO)排放浓度
吉林省2015~2019年环境空气质量一氧化碳(CO)年均浓度平均值呈波动变化,整体呈下降趋势,2015年为1.9 mg/m3,2019年下降到1.3 mg/m3,全省五年一氧化碳平均浓度为1.6 mg/m3,全省五年一氧化碳最低浓度为1.3 mg/m3[4],见表3。
表3 2015~2019年吉林省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一氧化碳(CO)浓度 mg/m3
2.2.4 臭氧(O3)排放浓度
吉林省2015~2019年环境空气质量臭氧(O3)年均浓度平均值呈波动变化,整体呈下降趋势,2015年为136 μg/m3,2019年下降到129 μg/m3,全省五年臭氧平均浓度为136 μg/m3,全省五年臭氧最低浓度为129 μg/m3[5],见表4。
表4 2015~2019年吉林省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臭氧(O3)浓度 μg/m3
2.2.5 可吸入颗粒物(PM10)排放浓度
吉林省2015~2019年环境空气质量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平均值呈逐年下降趋势,2015年为88 μg/m3,2019年下降到56 μg/m3,全省五年可吸入颗粒物平均浓度为68 μg/m3,全省五年可吸入颗粒物最低浓度为56 μg/m3,见表5。
表5 2015~2019年吉林省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可吸入颗粒物(PM10)浓度 μg/m3
2.2.6 细颗粒物(PM2.5)排放浓度
吉林省2015~2019年环境空气质量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平均值呈逐年下降趋势,2015年为55 μg/m3,2019年下降到32 μg/m3,全省五年细颗粒物平均浓度为40 μg/m3,全省五年细颗粒物最低浓度为32 μg/m3[6],见表6。
表6 2015~2019年吉林省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细颗粒物(PM2.5)浓度 μg/m3
2.3 地级及以上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
吉林省2015~2019年各城市优良天数比例呈逐年提高趋势,2015年为73.6%,2019年提高到89.3%。各城市优良天数比例,见表7。
表7 2015~2019年吉林省各城市优良天数比例 %
2.4 地级及以上城市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例
吉林省2015~2019年各城市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例呈逐年下降趋势,2015年为4.0%,2019年下降到1.2%。其中2018年最低,为0.3%。各城市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例,见表8。
表8 2015~2019年吉林省各城市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例 %
2.5 空气质量达标的地级及以上城市比例
按照规定,各城市6项空气质量因子排放浓度,只要有1项超过GB 3095二级标准要求,便视为未达标城
市。吉林省2015~2019年各城市空气质量达标比例呈逐年上升趋势,2015年为0,2019年为55.6%。其中2018年比例最高,为77.8%。空气质量因子达标比例,见表9。
表9 2015~2019年吉林省空气质量因子达标比例%
3 吉林省“十四五”空气质量改善目标
3.1 地级及以上城市主要大气污染物浓度目标
吉林省地级及以上城市主要大气污染物浓度排放限值按照GB 3095执行。见表10。吉林省“十三五”地级及以上城市主要大气污染物浓度最低值与年均值,见表11。
表11 吉林省”十三五”地级及以上城市主要大气污染物浓度最低值与年均值
表10 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浓度限值
地级及以上城市主要大气污染物浓度指标的确定,是以吉林省2015~2019年环境空气质量相关数据为基础,根据已经达到过的空气质量最低状态值与年均值为基准,研究确定的。
由表10、11可知,吉林省“十三五”期间各城市,二氧化硫(SO2)浓度最低值和平均值均不超国家二级标准,且接近国家一级标准;二氧化氮(NO2)浓度最低值和平均值均不超国家一级标准(一、二级限值相同);一氧化碳(CO)浓度最低值和平均值均不超国家一级标准(一、二级限值相同);臭氧(O3)浓度最低值和平均值均不超国家二级标准;可吸入细颗粒物(PM10)浓度最低值不超国家二级标准,平均值有4个城市超标,但数值与二级限值较为接近;细颗粒物(PM2.5)浓度最低值有2个城市超标,吉林市和四平市细颗粒物PM2.5最低值分别为,37 μg/m3和36 μg/m3,超过了国家空气质量二级标准,平均值除延吉市外基本上全部超标,但幅度不大。从细颗粒物PM2.5已达到的最低值来看,细颗粒物PM2.5有达到国家二级标准潜力。
综上,以全面达到GB 3095要求为基本原则,提出目标如下:
吉林省“十四五”期间地级及以上城市,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和一氧化碳(CO)排放浓度,应在持续稳定达到国家二级标准的基础上,争取达到国家一级标准水平;臭氧(O3)和可吸入细颗粒物(PM10)排放浓度应持续稳定达到国家二级标准;颗粒物(PM2.5)排放浓度争取全部达到国家二级标准。
3.2 地级及以上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目标
国务院正式印发的《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提出,到2020年我国地级及以上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应达到80%。2019年,全国337个地级及以上城市中,157个城市空气质量达标,优良天数比率为82.0%。
根据2015~2019年吉林省地级及以上城市优良天数比例数据可知(表7),2016~2019年吉林省地级及以上城市优良天数比例的平均值在82%以上,2018~2019年吉林省地级及以上城市优良天数比例的平均值在89%以上。2015~2019年吉林省各城市优良天数比例的平均值分别为:2015年73.6%、2016年82%、2017年82.6%、2018年91.8%、2019年89.3%。
按照《规划》编制的思路与原则,吉林省“十四五”的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应在“十三五”目标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同时依据各城市优良天数比例的数据分析结果,以2015~2019年吉林省各城市优良天数比例的平均值为基础,去掉最高值和最低值(2015年和2018年),再计算其余年份的平均值(2016年、2017年和2019年)约为85%。该数据的确定符合吉林省现状,符合稳中求进原则。
综上,吉林省“十四五”期间地级及以上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目标,可定为85%。
3.3 地级及以上城市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例目标
资料显示,2018年我国地级及以上城市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例平均值约为2.2%。
吉林省空气质量仍属于气象敏感型,受不利气象条件影响,极易发生污染天气。2019年受年初大范围不利气象影响,全省空气质量严重下降,2月底时,全省优良天数比例73.1%,同比下降3.3%,PM2.5浓度60 μg/m3,同比上升2 μg/m3。但是,2019年吉林省最终重污染天数比例为1.2%。2016~2019年吉林省地级及以上城市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例,见表12。
表12 2016-2019年吉林省各城市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例 %
由表12可知,除“加底纹”标记外,2016~2019年吉林省各城市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例不超过2.0%,全省重污染天数年平均值不超过1.5%,全省4年来重污染天数年平均值超过2.0%的只有吉林市,而且超出的幅度很小。如将吉林省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例控制在2.0%,理论上可行,符合具备可操作性原则。
综上,吉林省“十四五”期间地级及以上城市,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例目标,可定为2.0%。
3.4 空气质量达标的地级及以上城市比例目标
数据显示,2019年全国337个地级及以上城市中,157个城市空气质量达标,达标比例约为46.6%。由表9可知,2019年吉林省9地级及以上城市中,5个城市空气质量达标,达标比例约为55.6%;由表11可知,影响吉林省地级及以上城市空气质量达标比例的主要因素是可吸入细颗粒物(PM10)和细颗粒物(PM2.5)浓度超标,如能有效控制细颗粒物排放强度,全面提升吉林省城市达标比例指日可待。
综上,吉林省“十四五”期间地级及以上城市,空气质量达标比例可采用阶段性目标,即:2020~2023年达到60%~70%;2023~2025年达到70%~100%。
4 结语
2020年是完成“十三五”计划、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打赢蓝天保卫战的收官之年,尽管“十三五”以来吉林省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明显,但大气环境形势总体依然严峻。对吉林省“十四五”空气质量改善目标进行研究的最终目的是,为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标准并逐步改善制定可行目标。这对我省在“十四五”期间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