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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完善

2020-07-30吕磊

青年生活 2020年27期
关键词:保护安全信息

吕磊

摘要:随着手机功能的不断更新和全面,尤其是手机网络的应用,与手机业务相关联的手机垃圾广告、手机诈骗、手机涉黄问题也日益严重,甚至开始影响手机用户的日常生活。因此,如何在通信畅通,手机功能最大化利用的前体下,治理手机垃圾短信,打击手机犯罪,保障手机用户个人权益成为全世界关注的问题,当前,我国在完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方面显得尤为迫切。

关键词:信息 ; 安全;保护

一直以来我国移动电话入网存在两种不同的制度,一种是后付费方式,此种用户在办理手机卡时,一般必须到营业厅出示如身份证、护照等有关个人证件,然后与营运商签订合同,方可办理入网。由于该选择该制度的用户必须凭有效证件入网,因此已经属于手机实名的范畴。另一种是手机预付费卡,它是运营商为减低欠费风险而推出的区分于后付费卡的一种业务。使用手机预付费卡要求用户需要预先支付费用,然后在这个费用的范围内使用话费的业务。据统计,截止目前我国电话用户达115339万户,其中移动电话用户已经超过85900万户,3G用户已达到4705万户,移动电话普及率达64.4部/人[1],但未实名的预付费手机用户高达近50%,由于这种未实名的手机由于其没有实名登记,用户身份具有隐蔽性,是很多犯罪分子免于身份暴露而已经成为手机犯罪、手机涉黄的主要对象。

目前全球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模式主要是分散和集中兩种立法模式:一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分散立法模式;二是以德为代表的多数欧洲国家采用的统一立法模式。美国采取分散式立法,将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存在多种形式的部门法案中,它并没有制定个人信息保护的最低标准,而是对不同部门进行不同的单行法保护,并结合行业自律的模式来规范个人信息的处理。而在欧洲,采取的是综合性的立法模式,《欧盟数据保护法》提供了全面的个人信息法律保护制度。谈到我国的个人信息立法,尽管现在还处于准备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示范法草案学者建议稿》主张我国个人信息立法保护的模式应该为德国的统一立法模式,[2]而《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建议稿)及立法研究报告》亦主张此模式,但是后者同时提出了借鉴美国行业自律机制。[3]但是相信我国正式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台应该只是时间问题。

当前我国手机实名制的推行涉及到全国超过三分二人口的手机用户的个人信息的保护问题,因此尽快出台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保障手机实名制的运行显得愈加急切。纵观国外实施手机实名制的地区,均通过各种形式对手机实名用户的个人资料予以保障。针对手机实名制带来的关于个人信息安全等问题,日本政府出台了《个人信息保护法》,它是一部规范和限制个人信息持有者和处理者相关行为的法律,它的规制对象是全部持有并处理个人信息的企事业单位,其行为受到行政厅的监督和管理。[4]德国则通过《数据保护法》和《商业合同法》对手机实名用户进行管理,这两大法律要求手机消费者提供给运营商的个人数据必须被严加保密,没有法律授权,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否则消费者可以通过法律追究运营商的法律责任。除此之外,澳大利亚、泰国、  新加坡、法国、墨西哥等实行手机实名制的国家都各自出台了保障个人信息的实施办法,保障实名制能有序高效的开展。面对这次工信部对手机实名制的推行,希望可以督促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尽快出台。但是,鉴于手机实名制已经实行的现实,当务之急在于把手机号码、家庭住址、邮箱、健康医疗信息、职业情况、资产状况、婚姻家庭信息以及档案等等信息, 都纳入该法保护范围,并全面规范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变更、传输、披露、利用等行为,明确个人信息主体的权利、信息管理者的义务、信息监管部门的职责,确定侵害个人信息的法律责任与诉讼程序, 使个人信息的保护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也使得手机实名制能够按照既定的规则有序进行。[5]

一直以来,由于我国缺乏类似于《隐私权保护法》或《个人信息保护法》这样的法规,所以我国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主要通过以下两种方式:一是通过一些零散的法律法规对某些领域的个人信息保护作出规定。二是宪法、民法通则等法律中通过对人格尊严、隐私权的规定来间接保护个人信息。尽管2009年12月26日公布的《侵权责任法》中直接规定了“隐私权”,但是具体“隐私权”如何进行界定等都没有明文规定。 所以,在当前手机实名制已经推行的现实情况下,除加快《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台外,还应该由针对性地此类法条进行适当调整以保障手机实名制的有效开展。

参考文献

[1] 《2010年全国电信行业统计公报》

[2]齐爱民,《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示范法草案学者建议稿》 《河北法学》2005年第六期

[3]周汉华,《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建议稿)及立法研究报告》 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4]赵玉玉:手机短信息的法律规制研究.〔硕士论文〕.兰州大学.兰州大学.2008.

[5]廖石亮.手机实名制可行性质疑及其法律对策[J].韶关学院学报,20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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