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军事装备检验验收有效性刍议
2020-07-24王雅泉孙磊
王雅泉 孙磊
军事装备检验验收是武器装备质量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军代表的中心工作及保证军工产品出厂质量的最重要的手段。一些装备发生的质量问题案例也在提醒我们思考这样一些问题:经军代表严格按规范检验验收合格的产品是否能完全、有效地满足部队的实际要求?如何及时且有针对性地提升军代表检验验收工作的有效性?
一、军事装备检验验验收工作的作用及有效性
一般说来,军代表检验验收具有三种基本作用:一是把关作用,二是预防作用,三是报告作用。
军代表检验验收工作有效性可以定义为:军代表所完成的检验验收工作满足任务要求或目标的程度。这个定义的内涵是:经军代表检验验收判定为合格的产品,全面满足本级产品制造与验收规范,无错、漏检和误判为有效;其外延是:经军代表验收出厂的产品应最大限度地满足部队使用要求,以部队满意为目标。因为军代表的检验是在企业质量检验合格基础上实施的再检验,所以,军代表检验验收工作有效程度可以分为四级:一是发挥了“威慑作用”。二是堵住了企业无意识发生的错、漏检,军代表的工作属于“检验校核”型。三是在企业按现行有效规范检验合格的基础上,发挥过硬的技术素质,发现新的、潜在的产品缺陷,军代表个人素质与检验验收技术水平高于生产企业。四是能正确理解部队的意见、建议,并依据各方面反馈的信息,及时改进检验测试手段与方法,使出厂产品质量不断满足部队的使用要求。
二、军代表检验验收工作的现状分析
目前,军代表检验验收工作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对检验验收的有效性问题认识不足
有些军代表没有意识到自己每天进行的检验验收工作的有效性问题,对产品出厂后的质量信息不去主动关心,更很少从有效性的角度去反思自身检验验收工作的质量,认为只要自己严格按规范、标准对产品进行了检验验收,就尽到了职责,产品再出问题也与自己无关,由此导致一些单位和军代表的检验验收工作长期在低层次徘徊。
(二)产品的制造与验收规范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图样和技术文件基本上是在装备研制阶段“一定终身”,导致在装备批生产阶段的产品规范或多或少存在一些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检验试验条件设置与总装总调或部队实际使用条件有差距。许多产品出厂前虽然都要进行各种环境试验,但是这些试验条件并不能完全满足产品装备到部队后的使用条件。例如:按照检验验收规范,某车在出厂前环境试验中的高温工作温度是50℃。该车装备的某部在某次实兵演习时,大气温度为38℃,测量该车车体温度为60℃,车内温度为55℃。部队实际使用的条件有时比检验验收该产品时的条件更苛刻。
(2)产品组批或抽样方案不一定科学合理。对于大型复杂的武器系统来说,一批产品的数量较小,加之其研制过程中对产品质量情况的统计不充分、故障(缺陷)分类不够全面细致等原因,势必造成产品实际抽样方案不够科学合理,样本检验的结果并不能代表产品的真实质量水平。例如:某产品检验验收规范中规定,连续批生产每6套抽取1套进行B组检验。动飞试验是B组验收项目,在以往的生产过程中由于某项性能不稳定,6台中抽一台试验,即使试验顺利通过,也无法说明其余5台没有问题。
(3)验收项目或者检验点设置不一定全面。目前,有些产品检验验收规范对验收项目和检验验收点的设置不够全面,造成了很多质量问题。比如:根据规范要求,在分系统阶段对汇流环部件不用加电负载检测,某型装备底座交付总体进行联试联调时,才暴露汇流环打火的故障。这就是一个典型的验收规范对验收项目设置不够全面的情况案例。
(4)产品缺陷分类不齐全和定位不准确。目前,有些产品检验验收規范的缺陷分类普遍存在两个问题,一是缺陷分类十分简单。如有的规范中某组检验的项目几十个,而缺陷只有十几个。二是缺陷定位不准确,显得比较随意和粗糙。例如:某型装备液压分系统低温试验时,液压面板出现某按钮开关冻死故障,按照规范该故障属于轻缺陷,但实际上该故障会导致该分系统自动装填功能丧失。
(5)对产品提交次数的规定不合理。大型复杂武器装备因其可修复性较强,加之目前的设计、生产质量的影响,极易造成多次提交检验才能合格。根据大型复杂武器装备的特点,通常情况下A组检验最多可提交三次,B、C、D组检验最多可提交二次。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有些产品的整机验收规范中并没有对提交次数进行明确的规定,这就容易造成产品“闯关”的情况。
(6)对库存时间、条件和复查方法的规定不合理。目前,某些大型武器装备检验验收完成后,需要在承制单位暂时库存一段时间。规范对库存时间、条件和复查方法的规定也影响着装备的质量情况。例如:按照规范要求,某车可以露天覆盖篷布贮存,但是在交付部队的过程中发现橡胶密封圈老化等一系列问题;同样,按照规范要求对该车进行库存复查,只需要对车上设备进行通电检查和发动底盘车,而不需要对底盘进行开动,在交付部队的过程中发现底盘车出现由于长时间不开动导致油门线锈蚀严重而影响正常驾驶的情况。
从以上情况,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即使军代表严格按规范验收,产品也未必真正“合格”。
(三)部分产品的检测手段和深度具有局限性
大型复杂武器装备从元器件、单板、部件、分系统到总体都需要对部分参数进行检测,因此对专用检测设备的依赖度很高。调研中发现,目前绝大部分专用检测设备是在设计定型后由原设计单位转让给生产单位,但由于技术专利、经济利益等方面的因素以致技术转让不完全,造成生产单位和军代表对专测设备的检测深度、范围和精度都无法有效计量、评判和控制。例如:某车的随动装置随动电子箱Ⅰ中的单板AP3、AP4交验中,用单板检测仪(专用检测设备)检测时,几块单板出现功率驱动器对地电压超差的故障现象。故障分析过程中,由于工厂对该专测设备检测原理、方法不了解,不得不联系原设计师单位(该专测的研制制造单位)给予技术支持。
(四)很多复杂产品的缺陷具有隐蔽性
一般情况下,产品缺陷按照表现形式可以分为明缺陷和隐缺陷。明缺陷是在检测条件下能够直接暴露出来的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缺陷。除此之外,规范中没有明确规定的故障、要通过特殊的条件才能激发出来的问题、状态随时间变化的问题和模拟试验条件下不容易暴露出的问题等缺陷都可以归纳为隐缺陷。例如我们发现:某车自动装填动作时出现原因不明的偶发不关舱门故障;部队使用过程中由于操作手拨动转换开关过快而出现系统自检不正常等情况均属于隱缺陷。目前,部队在实际使用过程中暴露出的很多问题大部分是军代表在实际检验验收工作中不容易发现,也容易忽视的隐缺陷。
三、装备检验验验收工作有效性的影响因素
影响检验验收有效性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管理水平、验收规范、验收方法、检验手段等。
(一)管理水平
对于装备检验验收工作来说,科学的管理不仅有利于有效利用资源,充分发挥各类资源特别是人力资源的潜力,充分调动基层军事代表在从事装备检验验收工作时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而且有利于规范检验验收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因此,管理水平是装备检验验收有效性的一个重要影响因素。
(二)验收规范问题
当前,在制造与验收规范的制定管理上存在许多问题。一是将制造与验收要求写在了一个规范里,重要的验收问题写不深写不透;二是不管产品简单与复杂,一个产品的制造与验收规范仅仅经过少量科研样机试制过程的试用就定型,而一经定型,就很难对其进行修改,而军代表编制的军检验收规程必须与产品的制造与验收规范保持一致。
(三)验收方法问题
验收方法包括产品的验收程序,检验、试验项目设置,检验、试验操作要求,检验抽样方案与结果判定准则等。验收方法一般在产品制造与验收规范中明确规定,或依照国军标执行。从理论上讲,军工产品的出厂验收检验与试验应当尽可能地贴近部队的作战与训练使用。但受检验、试验的经济成本与时间周期等因素制约,再完备的验收方法也不可能真实地反映部队的实际使用情况。所以,按照验收技术标准判定合格的产品,未必就是满足部队长期使用要求的装备,部队官兵看待产品质量的视角与军代表判断产品的标准是有一定差别的。我们目前采用的验收方法偏重于技术指标的多,着眼于部队实际使用的少;偏重于表面的、短期的因素多,着眼于深层次的、长期的因素少。
(四)检验手段问题
检验手段是影响检验验收效果最关键的因素之一。检测、试验设备是否齐套,试验环境与条件是否完备,检测仪器、设备的精度高低,可以检测到的范围、深度如何等直接影响检验验收结果的可信性。当前,受多研制少生产战略的影响,许多复杂武器装备的订货量偏小,致使企业建立生产线的投入不足,尤其是不舍得上专用检测设备。军代表更是缺乏自己的检测设备和手段,几乎都是借用或与企业合用检测设备。另外,对于科研阶段转入生产的检测试验仪器设备许多未经认真考核与鉴定,有的产品生产线调试与检验设备不分,其检测结果作为批生产的判据难免影响产品的可信性。
四、当前可以采取的几项措施
为了不断提高武器装备检验验收工作的有效性,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开展工作。
(一)开展武器装备检验验收有效性问题的自查与反思
总结回顾产品检验验收情况,针对验收规范的全面性、验收方法的合理性、验收手段的完备性与正确性以及检验仪器设备的可信性等一系列问题开展自查和反思,从中发现多年来“视而不见”或“习以为常”的偏离标准和规定要求的不正确做法,不断改进和完善产品检验验收工作。也可以按上述有效性的四个等级逐一对照自己作用的发挥情况,分析影响四种作用发挥的因素,研究并逐步落实改进这些作用的措施。
(二)提倡开展检验、检测手段研究
一些产品连续生产十几年了,所用的检验、测试设备还是科研阶段或刚定型时定制配备的,不仅状态不稳定,其技术早已落后,军代表应督促工厂尽快更新这些仪器设备,有条件的军代室可组织军代表从产品研制阶段开始自主或参与研发高效、精确的检验设备,这样不仅能够提高检验测试结果的可信性,而且还有利于进一步熟悉产品结构原理,发现潜在的设计、制造缺陷。
(作者单位:空装驻西安地区第七军事代表室)